海南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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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19 16:14:29字体:【大中小】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港口、民航、森林、水上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金融系统、各类行业组织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捐赠消防公益事业。

第五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

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范围。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规划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市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应当

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

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公共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三)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对其他消防队伍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志愿消防队、成年村民、居民扑救火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

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障24小时值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场所,并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方共同承担。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改造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

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或者消防文职人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沿海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乡镇应当逐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组织、指导前款规定的相邻或者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建设。组建单位应当保障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业务经费。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随意撤销。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为其队员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鼓励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工伤待遇、抚恤和保险金;符合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开发区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灭火取水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火灾扑救、海上救援等工作。

渔港码头应当设臵室外消火栓;渔排、渔船应当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

用:

(一)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

(二)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四)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

(五)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筹安排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市、县、自治县的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等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第三十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改变使用性质、更换经营者等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并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条件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当严格审查消防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

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专业资质承包企业应当按

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消防设施工程,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纳入委托监理范围。

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确保畅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高层建筑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者设置临时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工程和装臵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五)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厨房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杜绝火灾隐患。

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使用的装修、装饰材料进行查验。

第三十五条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标明紧急疏散标识。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禁止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气站。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密集区和林区放飞孔明灯。

禁止在住宅、地下建筑、集贸市场、商场内生产、储存、销售、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实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三十八条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火灾风险评价机制,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资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巡逻员、火灾报警系统操作员、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举办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

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导承办人整改。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对其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消防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等建筑物、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其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查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存在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三)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挂牌督办事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单位、个人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灾、险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查、处理谎报火灾、险情的行为时,通信企业应当协助。

第四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24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报警,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先行组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消防队到达后,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消防队做好警戒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赶赴火场或者灾害事故现场时,可以使用警笛、警灯,其他交通工具和行人应当避让;必要时可以启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地段和水域;紧急情况时,对于阻碍消防交通工具通行的其他交通工具和障碍物,可以强制让道和实施破拆。

消防车、消防艇等消防交通工具使用的警灯、警笛为专用警报设备,禁止其它交通工具使用。

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物资储备和训练基地。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针对本地区灾害事故类型和特点开展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

第五十三条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十四条驻琼部队、武警、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环境保护、气象、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二)未建立消防档案的;

(三)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总平面布局一般规定试题

2016年上半年海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总平面布局一般规定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仓库内的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须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过__层。 A.5 B.4 C.3 D.2 2、根据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标准,职业接触限值分为__三类。 A.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和瞬间接触最高浓度 B.时间加权浓度、短时间浓度和最高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 D.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平均浓度和最高浓度 3、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__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A.安全部门 B.消防部门 C.危险品管理部门 D.公安部门 4、油浸式变压器所用油的闪点在__之间,属于可燃液体。 A.100~135℃ B.135~160℃ C.160~195℃ D.195~220℃ 5、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__。 A.燃料量 B.风量 C.给水量 D.蒸发量 6、__的确定要考虑行驶在道路曲线部分上的汽车所受到的离心力、重力与地面提供的横向摩擦力之间的平衡,并考虑不至影响乘员的良好心情。 A.曲线半径 B.曲率半径 C.最小曲率半径

D.最大曲率半径 7、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__温度。任何情况下,金属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A.最高 B.最低 C.平均 D.设计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必须进行__处理。 A.平整、夯实 B.硬化 C.防止扬尘 D.湿润 9、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A.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属于()。 A.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B.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C.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D.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11、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总计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__。 A.限期改正,予以处罚 B.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C.限期清退,不予处罚 D.限期改正,适当处罚 12、支撑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外侧周围和内部每隔__间距设置剪刀撑。 A.5m B.10m C.15m D.20m 13、粉尘的分散度是指粉尘整体组成中各种粒级的尘粒所占的百分比。粉尘组成中,小于__Pm的尘粒所占的百分数越大,对人的危害越大。 A.2 B.3 C.4 D.5 14、行政相对人是指__。 A.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B.行政处罚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115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消防安全条例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工厂设兼职消防检查员一名,负责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实施与检查工作,工厂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二、工厂的消防设施必须齐备、有效、完好,并存放固定地点,排放整齐,各种消防器材应注明设置日期、保管人,定期检查消防砂箱、水桶、灭火器均处于使用状态,不得任意挪动和他用; 三、工厂的照明线路必须经有合平要求的保险装置、线路应经常检查有无破损,金属裸露老化,发现上述故障应及时更换; 四、生产现场严禁生火取暖、加汽油类,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 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 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 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影院消防安全条例

安全条例 第一章消防安全管理 一、安全设备: 1.各类大型建筑物内必不可少的,是确保人身、财产 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引起每一个人的高度重视,并要了解它的使用方法: 2.烟雾报警器。烟雾报警器一般安装在屋顶上,一旦 发生火灾,烟雾报警器自动发出信号,同时将信号传到消防监控中心。 3.自动灭火喷洒器。自动灭火喷洒器是由温度控制的, 喷洒器顶端装有玻璃压力管,当玻璃管的温度升至一定的温度时,就会爆裂,水会从灭火喷洒器中喷出。 4.火警报警按钮和警铃。报警按钮表面装有玻璃保护 层,当发生火警时压破玻璃,按动按钮,这时消防警铃就会响起,同时启动消防水泵。报警按钮系统与消防监控中心相联。此按钮不得随便动用,清整卫生时也要特别注意。 5.安全通道及安全通道门装有昼夜明亮的安全疏散指 示灯,一旦发生火灾或停电,安全指示灯会通过应急电路开通。 6.其他灭火器材。主要是人工灭火器材,如消防栓、 消防水喉和轻便灭火器。当发生火灾时,参加救火的人员要迅速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参加救火,以便控制火情。 7.消防栓是设在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器材,一般在楼 梯和通道内装有消防栓,它主要用消防水龙头、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组成,用于扑救大火。 8.消防水喉是类似消防栓的固定消防器材。它是固定 在建筑物墙内的,消防水管使用的是橡胶管材,水管盘绕在一个大轮盘上,水管前端装有一个消防水喷嘴。此种消防器材使用比较方便。 9.轻便灭火器不同于消防栓和消防水喉。轻便灭火器 在灭火过程中不使用水,而是用化学药品。轻便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轻便灭火器的最大特点是使用方便,主要用于初起火情,但要注意存放,不能放置在日照、高温或强低温的环境中。 二、消防培训制度: 1、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将安全教育培训摆在影城各

2017年上半年海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十项标准考试试题

2017年上半年海南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的十项标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个月。 A.3 B.5 C.6 D.8 2、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3、运行中的高压隔离开关连接部位温度不得超过__,机构应保持灵活。 A.55℃ B.65℃ C.75℃ D.85℃ 4、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下列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事故,可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是__。 A.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B.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C.违反规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D.无法预测的原因导致的事故 5、某建筑公司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具有“三证”和“一标志”的安全防护

用品。这些物品须经__验收,并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后,方可使用。 A.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B.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C.产品生产厂家质检部门 D.有检验资质的中介机构 6、及时、准确的职业病统计信息是职业健康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最常用的职业病调查统计方法是__。 A.普查 B.典型调查 C.抽样调查 D.重点调查 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A.1小时 B.2小时 C.6小时 D.12小时 8、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____其有关证照。A:吊销B:注销C:暂扣D:废止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_。 A.安全警示标志 B.安全标志 C.警示标志 D.“注意安全”字样 10、通过对机械危险的智能化设计,应使机器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发挥预定功能,包括误操作时,其机器和人身均是安全的,使人对劳动环境、劳动内容和主动地位的提高得到不断改善,这体现的是现代机械安全的__。

{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 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于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

自的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以及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宣传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九条消防组织由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组成,且形成网络。 第十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器材、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有效扑救火灾。 第十壹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管理单位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指挥。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708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照明用电 工人宿舍照明统一由项目部架线并设置照明灯具,同时配给每个班组长一个插座供工作照明和泡茶使用外,原则上不做其它供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须先征得施工长同意后,由电工负责接线,班组不得私自接线。严禁使用电炉及钨丝灯烘烤衣物、电热棒烧水冲凉、电饭锅等违章电热器材,以保证安全用电。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可并处警告直至500元以内罚款。 2、治安管理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2)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3)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4)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2.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4)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5)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6)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五章消防组织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28954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 处罚措施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各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

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 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退车义务。 第九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条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十一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建立报废回收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监督。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第十二条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臵,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接收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得擅自加装、改装燃料种类、车身结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臵。 第十三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旅游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正式版)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 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 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 经入场教育, 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 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 经保卫部现场检查, 确认安全, 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凡施工用火, 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办理用火证, 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按责任区域划分, 各单位自行管理, 自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052-20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加强XX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节,结合本仓库的特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烟管理规定 凡在仓库内(非吸烟区)吸烟的所有人员(包括承租人、运输人员、保安人员、装修施工等外来人员)罚款2000元,被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仓库。以上违规行为若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管理规定 1、仓库使用人是不得改变其使用单元本来的建筑结构,未经批准搭建的设施一律要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

以1000元罚款,拒不拆除的公司将按合同违约办法立即和承租人解除相关合约。 2、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持相关有效的上岗证或工作资格证作业。仓库使用人需要施工作业前,必须填写《CC仓库内施工申请单》,由承租人签名确认,经现场主管签名同意后才能施工,如果工程项目较大或可能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还须反馈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主管检查,确认不违反消防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符要求的及擅自施工的工程一律视为违规项目责令拆除,并对承租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仓库的车辆必须按照指示标志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严禁在场内进行修车,洗车等仓库无关的事宜,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的罚款。 2、电动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仓库内,确实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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