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合同中涉税处理技巧

企业经济合同涉税处理技巧

背景

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未听取财税人员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是由采购部、销售部、投资部、行政部、法务部、法律顾问等部门决定。由于纳税申报人员对合同涉税条款关注甚少,导致收款才开发票再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的行为。

企业领导常犯的10大错误

?1、让别人做自己的上帝

?2、盲目相信下属忠诚

?3、董事长缺位

?4、靠行贿谋利益

?5、迷信政商关系

?6、忽视钱以外的东西

?7、不会分钱

?8、放纵自己

?9、漠视组织变革

10不会潇洒退场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一章:章程协议涉税条款

第一节选择股东合资主体涉税条款

一、选择境内股东涉税条款、境外股东

1、境外个人股东与境外法人股东的区别

财税[1994]20、财税[2008]1号文区别

2、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条款

国税发[2009]3号文----10%

个人所得税法-----20%

3、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条款

财税[2008]159号

第二节选择股东出资方式涉税条款

一、出资方式不到位涉税条款

1、分期同步出资条款

2、中外合资企业再成立中外合资条款(财税字[1986]306)

3、假外资条款

国税发[2003]60号

二、非货币出资涉税条款

三、非货币资产出资涉税条款

(一)涉及增值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涉及所得税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8条、国税函[2005]319号文

四、非货币资产出资票据涉税条款

五、非货币投资增值税抵扣时限涉税条款

六、非货币出资决定所得税纳税地点涉税条款

七、非货币资产出资所得税优惠涉税条款

八、房屋使用权出资涉税条款(粤地税函[2007]703)

九、无偿划拨土地投资涉税条款(财税【2008】175)

第三节投资后借款涉税条款

一、抽逃出资的认定

二、法律后果

三、税务风险

四、新企业为股东担保涉税条款

第二章招商引资合同涉税条款

一、无效优惠条款

二、政府补助条款(财税【2009】87号)

三、购买工业区厂房同时签订装修涉税条款

(国税函[2007]606号)

第三章开办期应用经济合同涉税条款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涉税条款

一、签订合同主体涉税条款:

抵债、拍卖—个人---公司(辽地税发〔2008〕83号)(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二、标的物涉税条款(土地增值税争议)

三、价格条款(国税函[2005]436号)

四、标的物交割时间条款(财税[2006]186)

五、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

第二节设备买卖合同涉税条款

一、设备送货条款(一般纳税人、小规模)

二、发票开具条款(营业税细则7、16条)

三、标的物条款(旧设备—所得税国税发[2009]81号;增值税-购进旧设备再销售17%还是4% )

第三节广告宣传合同涉税条款

一、开办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合同涉税条款(是否按比例扣除,房地产预售款能否作为计算基数---国税发【2009】31号文)

二、价格条款(三个条件取消)

三、香烟广告条款(财税[2009]72号)

第四章劳动合同涉税条款

第一节劳动合同签订对象涉税条款

一、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

二、聘请兼职人员(国税函[2005]382 )

三、派遣合同又私下支付工资条款

四、甲企业聘请员工常年在乙企业上班条款

五、利用劳务派遣合同避免责任条款

六、招收残疾人涉税条款(财税[2009]70号)

七、招收下岗工人条款(财税[2009]23号)

第二节无效条款

一、非全日制职工不购买保险条款:(劳社部发〔2003〕12号)

二、以经济补偿金名义代替年终奖条款()

三、办公用品发票代替工资条款

四、员工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条款

五、企业承当个人所得税条款

六、非职工领取职工工资条款

七、工资分解条款

八、约束第三人条款

九、收到假币由职工承担条款

十、不签劳动合同的税务风险

十一、无效条款

第三节劳务报酬支付方式涉税条款

一、工资构成条款(浙地税发[2004]17号)

二、带薪假和免费出国旅游条款(财税[2004]11)

三、股权激励条款(财税[2009]40号财税[2009]5号)

四、借款后服务3年不归还条款(财税[2008]83)

五、奖励住房条款(财税[2009]78号\国税发[1995]115号)

六、低价转让房屋条款(财税[2007]13号)

七、工资奖金分期支付条款(国税发[2007]118号)

八、报销私家车加油费、过桥费、保险费、修理费条款(国税函【2007】305、国税函【2009】3、国税函【2006】245)

九、员工领取董事费条款(国税发[1994]89号、大地税函〔2008〕253号)

十、外派员工工资由接受方支付工资条款

十一、高薪挖人才支付诚意金条款(财税[2007]102号)

十二、补休来代替加班费条款

十三、社保不买直接发现金给职工涉税处理

第四节经济补偿金涉税条款

粤地税函[2002]629号

第五节违约金涉税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二、违约金涉税条款(发票浙财综字[2004]52号)

三、违约金支付金额涉税条款(培训)

?第五章买卖合同涉税条款

?第一节采购合同涉税条款

?一、设备采购合同涉税条款

?问题1:采购后出租,收受自用再出售后

?问题2:采购取得4%减半征收普通发票的设备,用一段时间有出售如何选在税率

财税【2008】170、财税【2009】9、国税函【2009】90

问题3:保护专用设备搭建的铁皮房材料能

否抵扣。

问题4:专用设备下的混泥土基座能否抵扣

问题5:工厂房屋上用于重设备调动航车能否抵扣;是否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5]173号)。财税[2008]152号

问题6:销售旧设备4%减半征收,能否用其它商品的进项抵扣后缴纳增值税。

问题7:向自产自销供应商采购与商业企业采购设备,其进项税额的区别(国税发【2002】117、国税发【2009】7、财税【2009】17号文)

问题8:采购设备即用应税项目也用免税项目进项抵扣问题(如购买公共汽车及用于办公使用同时用于职工上下班,电表、变压器即用于生产用电有用于职工宿

舍用电)(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21条)

问题9:销售设备分批发送配件后再客户工场地组装业务,如何确定发货时间(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38条)

二、材料采购合同涉税条款

1、2008年11月采购材料2009年3月取得发票、2009年7月取得发票

2、房地产企业装修,承包方清包文件作废(财税【2006】114)

3、房地产企业自购料土地增值税扣除争议

4、采购材料无法取得发票的处理

5、接受股东材料投资增值税抵扣运作

6、食堂油、盐、酱、醋发票取得途径(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7、材料发票价格加大数量不变风险处理

?8、发票丢失后抵扣、退税处理(国税发[2006]156号)

?9、销售方不申报纳税,采购方抵扣问题化解(国税函[2008]607号)?10、账外经营发票入账抵扣问题(国税函[2005]763号浙地税函[2003]309号)?11、瑕疵发票成本列支处理

?12、高报进料加工价格,事后债务重组

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进口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上期留抵

免抵退税额= (出口销售额-进口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min(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二节常规销售合同涉税条款

?一、设备销售合同涉税条款

?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涉税条款

?1、硬件收入开成软件收入对企业不利分析(财税[2008]92号)?2、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财税【2005】165)?3、科研技术奖励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87号)

?4、软件企业同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采购设备价值30万元的,能否一次在税前扣除。

?5、软件产品实际服务缴纳营业税5%改为征收增值税税负3%的合同技巧处理

?三、货物销售合同涉税条款

?问题1:口同合同纳税期的确定(增值税细则38条)

?问题2:无法收回货款如何避免交增值税(国税函【2006】1279)

?问题3:抵债货物出售给买家,债务人直接开票给买家

?的法律风险。

?问题4:专用发票认证7项内容,改变商品名称条款的风险分析

?问题5:货物赠送与组合销售的条款区别(国税函【2008】875)

?问题6:客户要求赠送货物又不得在合同中注明协议条款处理技巧。?问题7:废铜(铝)查换铜棒(铝)、快过期药品(食品)换新出场药品(食品)条款分析(国税发[1993]154号)

?问题8: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定价

?小规模纳税人含税售价103万,含税采购价93.6万元(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3万元,不含税100万元,利润6.4万元

一般纳税人定价:不含税购价80万元+13.6万进项=总采购价93.6万元不变,在保持利润6.4万元不变的情况下,不含税定价为86.4万元,税率17%,含税价定价101.09万元。

结论:不能盲目因税率高而太高价格。

问题9:农业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先卖给自设外贸企业后出口的比较。

问题10、软件企业直接出口与与先卖给自设外贸企业后出口的比较。

问题11:酒厂在新政策下如何设立销售合同条款。(国税函[2009]380号)

问题12:特殊与业务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析

?四、房屋销售合同涉税条款

?(一)委托代销商品房房价涉税条款(国税发【2009】31)?1、委托价100万,实际开票价90万

?2、委托价90万,实际开票加100

?3、商品房销售方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价格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各税种的影响?(二)佣金涉税条款(国税发【2009】31、财税【2009】29)?问题1:境内销售机构佣金税前扣除比例

?问题2:境外销售机构佣金税前扣除比例

?(三)房地产销售价格含名校生源指标涉税条款?(四)车库销售涉税条款

问题1:地上出库出售问题

?问题2:地下车库处理问题

?问题3:人防车库处理问题

(五)红线外租地支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涉税条款

(六)订金、定金、诚意金、VIP会员费涉税条款(国税函发[1995]156号)(七)假按揭合同涉税条款

1、稽查手段

2、发票问题

(八)合作建房合同涉税条款

问题1:土地是否过户(国税函[2005]1003号)

问题2:票据处理

?(九)包税制合同涉税条款

问题1:销售房屋包税制条款

问题2:出租房屋包税制

问题3:挂靠收取税后挂靠费?(十)跌价补钱涉税条款

问题1:跌价补差价票据处理

(十一)销售房屋面积违约涉税条款

问题1:合同法(高院解释)处理(法释【2003】7)问题2:税务处理

(十二)拆迁补偿房屋涉税条款----汇编

问题1:款项支付人确定(浙地税[1995]80号)

问题2:个人税务问题(国税函发[1995]079号)

问题3: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8]277号);土

地增值税(财税【2006】21)

问题4:票据处理(国税发【2009】91号)?(十三)售后回租涉税条款

?问题1:营业税处理(国税函【1999】第144号)?问题2:企业所得税处理(国税函[2007]603号)

?问题3: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576号)

?问题4:差额征税的争议(财税【2003】16)

?(十四)首付款与按揭跨年度涉税条款

?五、建安发票涉税条款

问题1:财税【2006】177号文作废

问题2:6个月过渡期缓冲期可以使用

?六、销售房屋免2年物业管理费涉税条款

?问题1: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的义务(第三方签订合同除外)?问题2:免物业管理费后,开发商支付物业费收取发票是否合法?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条款—汇编

?问题1:土地出让金有购买方承担契税如何确定

?问题2:增资与投资对契税的影响(国税函【2008】514)

第六章投资合同涉税条款

第一节被投资主体涉税条款

一、向合伙企业投资涉税条款

问题1:先分后纳税(财税[2008]159号)

问题2: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法人企业

二、向已经享受优惠完毕的企业增资涉税条款

?三、向5+1特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条款

?四、向正在享受过度企业的企业追加投资涉税条款问题:2008、2009能否继续享受过度优惠

?参考(粤国税函[2008]279号)

?五、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新企业追加投资涉税条款?(国发[2007]40号):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投资企业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涉税条款(国税发[2009]87号)

第二节对外投资资产涉税条款

一、用货物投资涉税条款

问题1:不征增值税(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4条)

问题2:暂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9、国税发【2008】115)

二、用设备投资涉税条款

三、用房屋使用权出资涉税条款

问题1:视同出租(国税函【1997】490)

规划2:出租不投资少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方案分析

?四、用特许经营权投资涉税条款

?问题2:税务规划方案

?问题3:境外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划(财税【1999】273、财税【2005】39)

?五、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涉税条款

?六、同一资产部分作投资部分收取固定收入涉税条款

七、用未付完款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涉税条款

八、用房屋、土地使用权置换乙企业在丙企业的股份涉税条款

九、企业将资产负债打包投资涉税条款

问题:分立与投资区别(国税函【2005】504)

十、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涉税条款

问题1:非货币资产投资工商登记问题《股权出资登记管

理办法》

问题2:税务处理问题

十一、土地使用权投资涉税条款

?第三节股权转让涉税条款

?一、先内后外转让涉税条款

?方案1:内部股东优惠政策时

?方案3:境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时股份转让技巧

?方案4: 一人公司增资时股权转让技巧

?方案5:解决采购材料无发票问题时

?二、先外后内转让涉税条款

?参考上述方案3与4

三、股权转让伴随债权债务转让涉税条款

问题1:股权转让伴随债权债务(国税函[2007]244号)

问题2:分利润时伴随债权债务(国税函[2008]267号)

四、委托转让股份涉税条款

案列:甲个人投资1000万,委托乙个人将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超出价归乙所有做佣金处理。结果卖出价10000万元。

?五、先分后转让涉税条款

?案列:刘某2006年投资成本100万元,截至2008年底以出售股份价格180万元转让给王某,其中属于未分配利润50万元。

?刘某个税=(180-100)×20%=16

?王某分的利润缴纳个税50×20%=10重复纳税

?案例1:土地房屋投资免营业税争议(财税【2002】191)

?案列2:毛坯房整体投资,被投资企业再次开发能否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琼地税发【2009】104、青地税函【2009】47号文)?七、股权收购涉税条款(财税【2009】59号文)

?免税收购只是暂时而言,再次转让还是要征税。

?第四节产权交易涉税条款

?一、整体转让资产涉税条款(国税函【2005】504)

?二、产权交易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

?三、产权交易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

合同具体条款是整体资产还是企业产权区别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四、产权交易土地增值税(财税【1995】48)

五、产权交易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9)

六、产权交易契税(财税【2008】175)

第五节企业合并、分立涉税条款

第六节国企改制涉税条款

第七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涉税条款

国税发[2009]82号

?第七章借款合同涉税条款

?第一节借款对象涉税条款

?一、向境内个人借款涉税条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考虑到我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其度过金融危机难关,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暂允许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税务局代开发票)。

二、向境外个人借款涉税条款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票据问题:

三、向境外企业借款涉税条款

1、国税发【1997】35作废、国税发【2000】135作废

2、国税发【2009】29号文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

?四、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涉税条款

?五、委托贷款涉税条款

?1、国税函发[1997]074号作废(国税发【2009】29号文)?六、向境内非金融企业借款涉税条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七、企业借款给股东个人涉税条款

?1、视同利润分配(财税【2003】158、财税【2008】83)?2、时间确定(国税发【2005】120)

?八、借款给职工涉税条款

?九、借款给企业涉税条款(国税函[2009]312号)?十、借款给个人与借款给企业的风险区别

?1、公司法规定:不得利用有限责任地位恶意逃避债务?2、法律诉讼实效区别

十一、销售方向采购方借款涉税条款

1、虚开发票账务处理后癔症

2、税务规划处理

十二、经销商向供货方借款涉税条款

十三、借款给企业涉税条款

第二节借款金额及利息涉税条款

一、评估增值入账涉税条款(债转股处理技巧)

?二、统借统还涉税条款(财税【2000】7、国税发【2002】13、国税函【2002】837、国税发【2009】31)

?统借统还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争议

?三、借款利息及预提所得税涉税条款

?国税函【1998】757、国税函【1999】788

?国税函【2006】884、国税函【2008】112

?四、税后利息涉税条款

?五、归还借款与货款涉税条款

第三节借款担保涉税条款

一、保证涉税条款

二、抵押涉税条款

三、质押、留置涉税条款

四、房屋租金抵借款利息涉税条款

1、收取押金免费租用

2、房地产企业抵押房屋,实际上由债权人使用

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财务天地 经济合同是税务风险的主要载体,是合理避税的主要工具。日常经济活动中,无不涉及经济合同,而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或税收利益。签合同的人不了解合同的税务风险,会无意识埋下税务地雷;签合同的人不了解合同的节税功能和应用技巧,会陷入“多交税、交糊涂税”的管理误区,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针对此情况,根据企业实际,研究分析企业涉及的常见业务合同涉税风险。 一、买卖合同涉税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购销业务离不开合同,因合同的约定条款不通直接涉及税收差异,从我公司采购、销售过程中解析涉税条款。 (一)购买的涉税处理 1.选择一般纳税人采购。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采购物资,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可以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税率为3%,但是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买物资,便可以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税率为17%,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进项税额。 2.采购合同与安装合同分别与两个公司签订。购买设备时供应商选择时,一般纳税人采用包工包设备方式建造设备,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将采用包工包设备方式建造设备合同,改签为设备采购合同和安装合同,且分别与两个公司签订合同。 3.购买设备价格选择。企业购置设备时,采购员往往只懂得买能满足使用功能价格便宜的,忽视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应该选择即使价位略高,但是低于企业所得税价值的设备。 相反,如果是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的,则因购买能满足使用功能价格便宜的。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 (二)销售的涉税处理 1.以物易物合同涉税处理。以物易物条款就是我们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此类合同不得约定不开发票、不付货款等无效条款。以物易物属于是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以非货币资产交易视同售后缴纳营业税。 2.视同销售涉税处理。对已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视同销售行为,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关联方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租赁合同涉税处理 (一)经营租赁涉税处理 1.出租宿舍给职工暂免征收房产税。依据《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的,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无租使用、借用房屋涉税处理。关联方无租使用、借用房屋按《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房产税;非关联方按《征管法》规定的明显低于市价来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融资租赁涉税处理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租赁期承租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2.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所有的,属于分期收款销售增指数的征收范围。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出租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作进项税抵扣。 3.售后回租涉税处理。售后回租属于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应分别计算各环节的应税额。 通过上述分别从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合同经常遇到问题的分析与筹划,虽不能全面概括所有业务,但希望能够与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通过此文让大家了解涉税处理在签订经济合同中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使财务人员事前介入经济合同的规划和签订,提出合理化涉税条款,同时使其他部门了解经济合同的涉税事项,避免在签订合同时给企业造成税收损失。 企业经济合同涉税问题浅谈 梁建利 (开滦(集团)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0 现代营销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院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经济纠纷,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保障我院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的经济合同,是指我院对外开展经济业务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书面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院属各单位(部门)以院名义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四条合同订立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 第五条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均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条合同起草:合同起草原则上由承办部门人员负责。合同起草应做到标的明确、互利平等、措辞精当、条款严密、内

容全面、责权明确、把握风险。 第七条合同应由我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签订。院属法人实体的经济合同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订。凡法定代表委托人受委托签订的,合同应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期限等。 第八条院属非法人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后,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内容 签订的合同有格式合同的应尽量采用或参照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具体条款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可行,一般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名称及编号 2.合同方的称谓、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合同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4.数量、质量及标准、规范条款; 5.价款、报酬及支付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doc 20)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一节企业涉税会计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应交税金"科目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不在本科目核算,增值税在本科目下设三个二级科目,其他各税种各设一个二级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掌握) (1)―(5)是设在借方的五个栏目,(6)―(9)是设在贷方的四个栏目。 (1)"进项税额"专栏 注意:退货时只能在借方用红字冲账。 (2)"已交税金"专栏 核算在一个月内分次预缴本月增值税。 注意:在作账务处理时,应该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专栏 例: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税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粮食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2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600 贷:补贴收入2600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 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的税额。 生产企业以自产的货物出口,内外销业务共同使用的原材料难以凭票退税,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条件下,出口货物的销项税免征,进项税先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抵扣,不足抵扣的再申报办理退税。因此出口货物所享受的实质上的退税款是由抵减的进项税和收到的退税款两部分组成。 所以核算抵减税的数额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 例:某企业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为3400元,借方的进项税为1700元,贷方余额通过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平,并将形成的应纳税款转入"未交增值?quot;二级科目。 (6)"销项税额"专栏 注意:退回的已销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只能在贷方用红字冲。 (7)"出口退税"专栏 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注意: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如何处理涉税条款

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如何处理涉税条款 2013-01-30 14:34:08 作者:蔡昌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3.01.28 财会信报 C3 作者:蔡昌 20130204 上传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关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涉税条款主要有:价格条款 在价格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价格是否包含税金。 (2)合同收付款除合同订明价款以外,是否包括其他款项,如包括其他款项则应送财务部门审核。 (3)适当利用模糊金额。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比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规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分成;又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一规定延缓税款的缴纳时间,即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即使能够明确合同金额,也有意使合同所载金额不最终确定,以达到暂时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为365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为3 650元。

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只规定每天的租金为1万元,而不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这样,企业通过延缓纳税,获得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结算方式条款 在结算方式条款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是否明确了收付款的方式; (2)赊销合同是否有明确的赊销时间段或者赊销的天数; (3)分期收款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和每次付款金额或者百分比; (4)按进度付款的合同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交易双方采取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若想获得结算方式上的税收利益,必须将结算方式体现在合同中。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做好签约前的准备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方式以及准确的收款时间,这样不仅可以获得税收利益,而且可以加强对购买方的监督。企业应组织有经验的、与销售有关(财务部门)的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应加强履约管理,实时监测购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现金流转情况,做到对购买方的情况了如指掌,避免陷入被动的催收货款的状态。如果对方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应及时利用代位权或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

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

史上最全:合同中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 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 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发票条款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样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打开产品销路,经常会拿出一些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或是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有的甚或还会给工商部门用于产品打假等。由于样品业务一般金额不大且大多免费提供,客观上造成一些财务人员在日常处理时较为随便,有时在不知不觉中就留下了一些财税漏洞或隐患,但进一步究其原委,我国现行的财税法制不尽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漏洞或隐患的产生。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如果有偿向客户提供样品,通过合同、发票、收款等一系列完整的销售流程,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可相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计算损益,对于这种正常的销售行为,企业的会计处理一般不会出问题。然而在样品免费提供时,由于企业没有收到款项,没有现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导致问题发生,特别是在计提内销销项、销售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上,会因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之间的“时间差”而被税务、审计机关重点关注,轻则查补税款,重则还会因涉嫌偷税漏税而招致重处。如何未雨绸缪地规避这些“小问题”导致的大风险呢?现从样品提供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入手,就其改进方法展开一些务实性的探讨。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样品提供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要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但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根据上面几个规定和现行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申报纳税之时作相应调整,而不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据此在处理“视同销售”差异时要求,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上则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两者差异通过期末调表不调账、以表代账的形式来达到统一。具体到实务中,一般就是在样品业务发生之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各种交换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符合法律条款的经济合同加以约束和实现,从而维护权益,恪尽义务;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法律纠纷而往往忽视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以致由于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涉税合同必须注重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依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并承担合理的税负,这是每个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三、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证券(如普通股,公司债券等)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

经济合同管理细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经济合同管理细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利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依据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广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启用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公司所有与其它单位合同(国内)的签订,均适用本细则。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经济活动规则。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中油股份公司要求,工程服务类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单独签订安全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包括合同文本起草、合同会审、合同签章、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统计等内容。 第二章合同管理分工与授权 第七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 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司企管法规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及油田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5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负责对合同文本和签订依据进行审查,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理人印章;负责公司下属单位授权合同专用章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7、提供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负责企管法规部签订的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以负责向上级部门上报合同统计资料。 第九条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1、依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细则; 2、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单位的合同文本起草、会审、送签、发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签订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同主管

常见合同的涉税管理

常见合同的涉税管理 作者:蔡昌 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大多需要运用合同规范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确立与规范也应当以合同明确。如投资者之间要签订企业设立合同,企业才能生产;企业要与政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等)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要与普通员工(中层以下经营、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企业通过与高管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等)签订经营责任书这种合同,保障经营任务的完成;最重要的是,企业要与市场上的各类合作者(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签订各类业务开展经营活动。 采购合同 对于采购合同,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 采购合同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清款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也就无法抵扣税款,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税款。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劳务合同 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费用由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最好的劳务合同模式应该是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获得净报酬。 这里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如果费用由乙方自负的话,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纳税款及各项费用开

bzovxc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 企业经营与管理2006-11-10 16:40:32 阅读4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 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 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 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①合法原则,即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依照法规要求开展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以维护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②平衡原则,即力求资金存量与流量的综合协调平衡.资金的存量平衡,指资金的合理配置,也就是通过资金活动的组织和调节使各项物资资源间形成适当的构成比例,以保证各种形态资金的适度占用和资金活动的继起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畅进行;资金的流量平衡,指通过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积极筹措,达到收支总量和收支时点的平衡,以保证资金周转不致中断. ③利润风险均衡原则,即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全面分析财务活动的收益性和完全性,在利润与风险的矛盾均衡中求得最大收益 2、财务管理任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状况.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财务上就体现为是否获得利润,经济效益的一般含义,是要以较少的投入(或较少的支(或耗费),才可能形成利润.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合理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促使企业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地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并处理好因财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当本企业发展到比较成熟时,将会聘请更高水平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比如运用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如: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方法)组建成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二.财务处理办法(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 1、资金的取得: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者投入所得和企业经营收入所得. 2、资金的使用:本企业所得资金将用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的拓展、员工工资福利

税务咨询协议书

税务咨询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四川省〃 邮政编码: 乙方:江苏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登攀 住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18号 邮政编码:21000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就甲方:“”项目建设工程,现行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事,聘请乙方帮助甲方正确处理上述税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就上述税务事宜,要求乙方给出税务解决方案,且该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与甲方自行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之处理方法相比较低。 1.2 要求乙方的解决方案是合法的,且对甲方是可行的。 1.3 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保守秘密,并对甲方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保密。 1.4 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合同、协议、证明等其他乙方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鉴于本协议约定事项的特殊性,甲方应指定固定联络人员且应当充分信任乙方,并向乙方及时、充分地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全面、及时地处理此项税务事宜。 1.5 保证提供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合同、协议、证明等其他各种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1.6 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1.7 应正确使用乙方提供的解决方案,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1.8 对乙方提供的解决方案负有保密责任。 1.9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10 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税务解决方案,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乙方认为需要向有关单位陈述、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甲方须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并依法积极配合。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要求甲方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2.2 对甲方的相关经营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2.3 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和其他相关的各种资料等,实施必要的调查(包括案头审查、实地考察、访谈等),进行合理与合法的分析,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为原则,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2.4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2.5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者。 2.6 乙方应合法、勤勉、诚信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 第三条生效 3.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服务费金额与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约定:乙方以提供的税务解决方案比甲方自行按工程营业收入1%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之差按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即乙方依据税务解决方案实施的结果以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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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第01讲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 一、考情分析 1.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综合题。 单独命题的单选、多选小题年年有,分值不高,更多的是综合题或简答题。 2.历年分值:8分 [讲义编号NODE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本章重点 1.“应交税费”的核算范围 (1)注意哪些税种不在“应交税费”中核算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 哪些非税项目或非本单位缴纳的税收在本科目核算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2)最重要的:增值税的核算,包括差额纳税的核算、出口退税的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10个专栏;“未交增值税”;“增 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 [讲义编号NODE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3)其他与收入相关的应交税费明细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与管理费用有关的应交税费明细科目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5)计入资产成本核算的税金 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 (6)其他明细科目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 [讲义编号NODE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围 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注意: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3.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关系 4.何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如何调账 5.只有减免、返还的增值税才记入“营业外收入” 6.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讲义编号NODE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习题——单选题 【单选题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0天,2014年1月15日缴纳本月1日至10日的应纳增值税额98000元,则正确的 会计处理为()。 A.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98000 贷:银行存款98000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风险意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主要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 融资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公司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3基本原则 公司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3.1 合理审慎原则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对合同涉及到的项目、当事人的资信、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认真调查,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3.2 统一管理原则 合同必须由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同时公司建立各项制度,对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管理。 4.基本制度 公司统一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建立如下各项制度: 4.1合同印鉴统一规范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4.2合同档案制度 本管理办法中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综合部统一编号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4.3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具体负责人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必须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5.合同管理职责 5.1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与管理。 5.2 经办部门对外洽谈拟订合同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负责签约对方资信资格、履约能力的审查。相关隶属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审核人,负有直接责任。 5.3公司的法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对合同的内容、形式、文字表述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有主要责任。 5.4公司综合部及财务部合同管理员同为第三责任人,对合同的流转、审批程序、流转时效、各款修改定稿、用印记录、合同资料的分发、归档等负有直接责任。 5.5公司财务部经理为第四责任人,对合同的履约收支、付款方式、单据回笼等情况的监督审核负有直接责任。 5.6在权限范围内,公司总经理或由其代理人负责合同的最后审签,对该合同的最后确认负有领导责任。 5.7在权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负责合同的最后审签,对该合同的最后确认负有领导责任。 6. 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6.1 单笔业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含10000元); 6.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6.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例如,预付款或款到发货); 6.4有封样要求的; 6.5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 6.6 频繁采购的物品,应签订一个总合同并注明估计金额,日常采购时可以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确认每次采购量,采购金额等; 6.7在下列情形下,需要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形成最终的书面合同: 6.7.1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6.7.2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和图表等书面文件,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投标文件,材料、设备等报价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经典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 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A企业新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LanzhouUniversity.doc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合同管理办法的解释。 第六条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的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学校公共场馆专用设备、设施采购和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及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的审核、签署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六)财务处:负责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七)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八)审计处:负责各类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 (九)其他单位按照《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经济合同的审核及监督。 第十条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得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同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税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的税务风险主要是: 1、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 2、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 3、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 4、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 5、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我们仅就合同发票条款涉税风险讨论一下: 一、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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