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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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 奚正辉]——(2010-1-5) / 已阅3282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奚正辉

很多债权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通过诉讼打赢了,法院也已判决,可是债务人还是不付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可依旧执行不到,法院中止执行。这个时候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什么方法来救济?

笔者研究分析了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详细列举了执行的措施,望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一、被执行人应该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若拒绝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以罚款或拘留。依据《民诉法》第217条。

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民诉法》第218条。

三、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从其工资收入或其他投资经营收入中提取。依据《民诉法》第219条。

四、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动产及不动产。依据《民诉法》第220条。

五、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有权搜查,发现财产有权查封、扣押等。依据《民诉法》第224条。

六、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依据《民诉法》第226、227条。

七、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依据《民诉法》第229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4条。

八、法院有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37、38条。

九、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登记到征信系统或媒体曝光。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

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被冻结的财产,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刑法》第314条。

案例:何某向某木材公司购买了木材,3万元货款未付。木材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将何某价值3万元的木材清点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责令何某妥善保管。后何某擅自出售取得3万元,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侦查期间,何某家属将3万元交于公安,使得法院判决顺利执行。最后法院判决何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

十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根据《刑法》第313条。

十二、若被执行人为个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夫妻登记结婚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共有。

案例:冯某与丈夫余某开办了床具厂,经营期间欠常某货款。法院判决冯某向常某支付37.8万元。之后,冯某与余某协议离婚,床具厂的资产归余某,债务由冯某偿还。6个月后,常某申请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两人得知要共同偿还后,便将床具厂的两台机器变卖,躲债。最后法院判决冯某与余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与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十三、若被执行人为公司,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情形需要另行起诉,有些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里的难点主要是债权人的举证比较困难。依据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及诉讼执行方面的规定,因为涉及的法条较多,笔者将这些法条进行了挑选归纳,详见文章的附件。

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随着我国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执行从某种角度说,就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最终执行的判决,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如果我们对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予以姑息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二次伤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且需具有执行内容,并不包括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 应为故意,明知而故意不执行。 至于拒不执行的动机,有很多种,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论是公开抗拒,还是暗地里的;且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如果没有执行能力则不构成本罪。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损毁自身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的,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本罪。 另外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如下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 3、依法判令宋XX赔偿自诉人因其向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

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我说立法”栏目中登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上级法院管辖》一文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一定的弊端,应由上级法院管辖。按笔者的理解,此处的“上级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欠妥。理由是: 首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显而易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回避。 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可直接报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司法》2015年23期:《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刘贵祥刘慧卓)导语: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先附本文解读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第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有履行能力的认定(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有履行能力的认定被执行人具有可执行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行为人本身无履行能力的,则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笔者从司法实践出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对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的认定。 一、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认定 一般是以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执行能力为考查基准。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有执行能力,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丧失履行特定义务能力的,则因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的丧失,而不能再成立本罪。但是,实践中不排除行为人为恶意逃避执行,或明显意识到将会败诉的前提下,在裁判之前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根据我国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化情况,如虚假申报或财产变动异常且未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此种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触犯其他规定的,如转移、毁坏法院诉讼中查封的财产等,则应当按相应罪名处理。 二、有能力执行的内容、范围的认定

有能力执行的内容既包括金钱、财产给付的能力,也包括行为给付内容,即对特定义务的履行能力的认定。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不同,可将其可执行能力划分为完全可执行能力、部分可执行能力、无可执行能力。完全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完全履行义务能力,有能力完成全部执行义务;部分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虽然暂时不具备全部履行的能力,但是具备部分履行的能力;无可执行能力是指行为人无能力履行义务。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往往涉及到对被执行人部分可执行能力的认定与判断上。在被执行人仅具备部分可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应依其所拥有的财产或履行能力作为可执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例如在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完全给付能力,但除去法定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外,仍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应当视为具备部分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若为达到逃避履行特定义务的目的,积极或消极地处置财产,导致可执行财产不当减少的,也应将其纳入行为人执行能力的考查范围。例如行为人在有权利取得某项财产的情况下,放弃行使其请求权或者拒绝接受某项特定财产的行为,应属拒不履行范畴。被执行人通过违法行为隐瞒其真实执行能力、制造其执行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假象的,亦是本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重要内容。 笔者认为,除认定确无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外,一般行为人应当及时、有效地履行相应裁决规定的义务(包括部分义务)。而在对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上,一般应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例如系低保人员、失业下岗无业证明、重大疾病、家有需特殊照顾人员等情况,再由执行人员审核其是否暂时不具备执行能力。否则,实践中往往出现执行人员千辛万苦找到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表示无履行能力,仍然要由执行人员去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情形。笔者建议,执行程序启动后,应当将执行人员的主动性查明向被执行个体的主动性申报转化。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申报自己的财产、工作等情况以证明确无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行庭可能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地与启动程序的正确适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地与启动程序的正确适用 ——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之辩护 作者:陈宁李志鹏 [摘要]执行难是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难题。因此,在妨害司法诉讼的犯罪中,有一种犯罪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专门出台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各地司法机关对涉嫌该种犯罪的管辖地及启动程序的理解和做法不一,某些法院甚至将没有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而起诉、审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编入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进行了较为广泛程度的宣传。法学界更是众说纷纭。本文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该两方面的程序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基本案情] 福建省龙岩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浙江省杭州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1月5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2444737.06元及相应的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查封、扣押、拍卖、变卖B公司的所有财产的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在诉讼保全时所冻结的款项123418.49元,仍有2321318.57元及利息未得到执行。于是,A公司于2005年5月12日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举报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瞿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时,2005年6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函,称该案2444737.06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在诉讼保全时所冻结的款项123418.49元,仍有2321318.57元及利息未得到执行。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2005年6月27日决定立案侦查,2005年7月5日对瞿某进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章筱青姜跃军发布时间: 2006-08-23 15:12:5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二、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目录 前言 (1) 一、导致该罪的事由 (3) 二、犯罪主体 (4)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5) 四、案由 (6) 五、处理年份 (6) 六、文书类型 (7) 七、不起诉的原因 (7) 总结 (9)

前言 此份数据报告系2018年笔者在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的一份工作成果,在我所主任刘德文律师、副主任罗秋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得到了我所姚茜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该份大数据的采集与总结历时两周,在此期间,笔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深刻印象。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明晰了此类案件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出自哪些原因。 本报告所依据的数据的获取途径是网络,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时间截取为2015年-2018年5月,搜索关键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文件类型为“不起诉决定书”,共有90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论文关键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执行难 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 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 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 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下,实际上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了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构成特征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何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

浅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浅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一、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 1、概念、性质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 追究被执行人和其共同犯罪人的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刑事责任,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妨碍执行强制措施问题,对拒不执行的民事强制措施只有拘传、罚款和拘留,尚不包括刑事的处理。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对行为人的处罚,行为人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是排除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尽管此罪客观上可能产生排除妨碍执行和促进履行义务的作用,但不能混同追究刑事责任是妨碍执行的措施。 2、构成要件 从该罪的法律特征来看,其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2)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特定行为义务能力。 二、立法疏漏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了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条规定作了司法解释,使该条的适用有了一些具体规程,但此罪在程序设定上有明显的纰漏。实体处理上又较为宽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程序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 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材料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不执行判决书的后果是什么

不执行判决书的后果是什么 ▲一、不执行判决书的后果是什么 法院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你应该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个后果: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很多,可以对你的住宅进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你的财产,冻结你的银行帐户,还可以查封你的住宅。 2、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0 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重复适用。 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就算经过了以上处罚,行为人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永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只是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行为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

法院就会恢复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阅读:民事案件中的判决执行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

辩护词-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不能成立

辩护词 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向勤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伟宇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吴伟宇,查阅了证据材料,对案情作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和研究,参加了前面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财产保全裁定对被保全人不具有执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均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具有执行内容,也就是说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中须具有确定的、可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在财产保全裁定中,对被申请人而言,并无这种执行内容。财产保全措施常常早于庭审,还没有经过权利义务的准确审查,还不能肯定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发生,故在执行保全裁定时,仅限于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其冻结的账户和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流动,而对被申请人来说,并不要求主动在保全不足部分向法院支付款项和交付财产,即对被保全一方当事人并无确定的、可执行的、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被保全人在被冻结账户以外的账户上流动资金和流动未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认为妨碍了保全措施,本案的裁定对被告人来说,不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中对裁定的要求。 二、本案案情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成罪条件,指控罪名不具备客观

要件 最高院解释中,与本案有关联的主要是第三条第一项:“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与本案有关联的主要是第一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象显然均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而不是指的在财产保全中的“被申请人”。 至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篼底条款的规定,并未见全国人大、最高院和江苏省高院更具体的解释,但在作了解释的浙江省、广东省等省市的“意见”中,都是指的在“执行”环节中的情况。 对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本案指控罪名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本案既不存在拒不执行的事实,也无情节严重的依据,所以本案不具备指控罪名的客观要件。 三、没有证据证明已向被告人送达裁定,不应对被告人产生主动执行的义务,也不存在拒不执行的直接故意 拒不执行裁定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本案指控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裁定并未向被告人送达;我们在证据卷中也没有看到该裁定向被告人送达的明确记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到过该裁定,也没有理由要求被告人十分清楚裁定的内容,也就不应对被告人产生主动执行的义务,更不存在具体针对该裁定的拒不执行的直接故意。虽然被告人间接获悉账户被冻结,有了另立账户的行为,但被告人并无具体、准确的裁定可供执行,对自己应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以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以定罪量刑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导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15批次发布了77个指导性案例,此后,法院直接援引以判例规则进行裁判。在这些判例中,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作为指导性案例却是第一次,即“指导性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0000元的价格转卖,并将其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何时起算,具体是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应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时起算,即从2013年1月6日起算。 法院判决 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裁判理由 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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