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依此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而“具体规章制度”则应当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界定

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多种划分方法,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人、事、财三类对象进行划分。(一)关于“人”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流程,即招聘、培训、使用、离职等,关于“人”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员工招聘培训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招聘与培训流程,明确各类岗位的招聘条件,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

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员工试用期时间和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员工福利的内容和条件、员工岗位的性质和待遇,等等。

3、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企业的薪酬构成、薪酬模式、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等内容。

4、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明确劳动纪律约束、安全保护措施、卫生条件提供、员工基本守则,等等。

5、保密与竞业限制。主要是明确员工对企业各项重要技术的保密责任、义务,包括员工离职后所从事工作的限制。

(二)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业务经营的一般流程,“事”主要分为采购、生产、营销,以及对其提供直接支持工作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等,因此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采购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审批流程、原材料品质控制等。

2、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等。

3、营销管理制度。明确市场划分、产品定位、渠道建设、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的管理办法。

4、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定、合同签订、合同保管、法律咨询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财”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财务工作的内容划分,“财”主要分为预算、会计、审计、投资等工作,因此关于“财”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预算管理的内容、预算制定的流程、以及各职能模块(包括总经理层)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等等。

2、会计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帐务处理、报表填制、资产管理等工作办法。

3、审计工作制度。主要是明确内部审计原则、前提、办法、流程,以及外部审计的配合、接待等工作办法。

4、投资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投资权限、风险控制、投资渠道、投资方向等与企业投资有关的工作。

(四)关于“具体规章制度”的理解

总经理负责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的细化,一般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业务流程管理、岗位管理、物资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如前所述,《公司法》没有明确什么是“基本管理制度”。这既为企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充分自治提供了机会,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模糊。为有效规范企业的制度管理工作,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建议公司在制定《章程》或《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等法人治理制度时,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

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东大会会议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烽火商贸有限公司、烽火建筑有限公司组成。 第三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⑸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⑹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⑽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⑾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对外融资事项作出决议; 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⒀修改公司章程; 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 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 2、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3、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 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5、公司的投融资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我国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国家也在不断的要求相关公司进行内部加强管理。对公司的一些基本操作和法律制度做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编制。那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都包含哪些制度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方便大家的了解。 ▲一、公司运营过程中为了管理需要可以制定各种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制度,如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职责、总经理职责等等; 2、有关公司财务的管理制度; 3、有关公司业务合同的管理制度; 4、有关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5、有关公司的投融资制度; 6、公司保密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政治现象。 这类规章制度不但可以保证公司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 越走越远,也保证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平衡和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和影响。方便我国的领导者进行相应的领导。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 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 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 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 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 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2) 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 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依此理解,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一些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制度;而具体规章制度”则应当是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业务、岗位的制度,具有详细、具体、微观、局部的特点。 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界定 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多种划分方法,但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是按照人、事、财三类对象进行划分。 (一)关于入”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流程,即招聘、培训、使用、离职等,关于入”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1、员工招聘培训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的招聘与培训流程,明确各类岗位的招聘条件,规范企业的培训工作。 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员工试用期时间和待遇、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员工福利的内容和条件、员工岗位的性质和待遇,等等。 3、薪酬绩效管理制度。主要是明确企业的薪酬构成、薪酬模式、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等内容。 4、劳动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明确劳动纪律约束、安全保护措施、卫生条件提供、员工基本守则,等等。 5、保密与竞业限制。主要是明确员工对企业各项重要技术的保密责任、义务,包括员工离职后所从事工作的限制。 (二)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企业业务经营的一般流程,事”主要分为采购、生产、营销,以及对其提供直接支持工作的合同管理、客户服务等,因此关于事”的基本管理制度一般有: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

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完善

股东会管理制度

烽火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烽火商贸有限公司、烽火 建筑有限公司组成。 第三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和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⑸审议和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⑹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⑻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⑽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⑾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对外融资事项作出决议;

⑿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⒀修改公司章程; 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召开。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因特殊 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 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七条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比例为: 烽火商贸有限公司%; 烽火建筑有限公司%; 第八条股东会表决的一般事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须有不少于67%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⑴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0万(一人公司)—500万(股份公司)—3000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0%≥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

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股东管理制度两篇

股东管理制度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鼓励投资原则。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

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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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制度 拟制: 证券管理部 审核: 邱永和日期: 7月24日批准: 李国魂日期: 7月25日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 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它有关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 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公司法》习题及解答

《公司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刘某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决议。 A.公司登记机关 B.股东会 C.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D.董事会 2.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4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了丁出资现金12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3.光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9 000万元,2005年末的净资产为12 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为4 500万元,2006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4 500 B.4 000 C .2 250 D.1 800 4.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 A.公司的经理 B.公司的职工 C.公司的董事 D.公司的股东 5.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其注册商标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和丁均以货币出资。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 A.700万元 B.850万元 C.600万元 D.200万元 6.大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 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 000万元,该公司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法律允许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为人民币 ( ) 。 A.8 000万元 B.7 000万元 C.3 500万元 D.4 000万元 7.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l0 日 B.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 日 C.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D.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l0日 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由董事会于 ( )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 A.监事会 B.创立大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股东大会 9.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发生变更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经理 C.公司董事 D.公司监事 10.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 )。 A.3月31 日 B.4月30日 C.5月31 日 D.6月30日 11.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 )作出决定。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12.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三万元 B.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 C.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缴足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XX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XX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董事会,董事,股东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关系,使公司朝着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经理按照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东,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公司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按时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由公司管理机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和审查工作进度,解决公司重大发展问题.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 ,应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公司董事应带头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有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严格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如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由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公司根据情况设立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市场部,增值业务部,公共关系部等.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第七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股东服务的观念,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不给股东增麻烦,添负担. 第八条公司工作人员到股东处不准搞吃,拿,卡,要,如有违犯,股东有权拒绝并可举报到公司,对违纪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公司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工作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 篇一:股东管理制度 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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