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解答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受贿罪论处。

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该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如被公司辞退的员工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5、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6、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7、员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doc 20页)

高科技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 及公司治理问题——W公司案例分析 2002-06-13国研网 本文通过风险投资商投资W公司过程中发生一系列事件的描述,揭示了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成因——企业法律所有权与价值驱动因素控制权分离。与传统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的是,人力资本及其控制的无形资产对高科技企业价值的贡献相对于有形资产的重要性大大提高,而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与增长机会和价值驱动资源高度粘合,但这些资源并不能由法律上的所有者控制。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兴盛,越来越多的资本关注高科技公司。从普通投资者到专业风险投资商纷纷介入高科技企业,希望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巨大资本增值收益。但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是从民营小公司成长而来,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总经理或某些关键个人的影响力远超过公司规章制度。当外部投资者开始进入时,会发现很难对企业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使投资商进入企业后面临巨大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在风险。

一、W公司案例 1.W公司 W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应用的中外合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120万美元,目前资产总额超过1800万元。W公司的中外两家股东均为王力所有。因此,王力为W公司的最终实际投资人和所有者。随着W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王力希望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上市融资,使W公司发展壮大。 2.风险投资方 F公司是国内专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行业。基金M是境外一家上市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及周边地区)的IT、生物医药、通讯等高科技项目。基金M与F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F公司负责基金 M在中国投资项目的运作托管,基金M则负责项目的海外上市工作。 3.项目初步介入 F公司接到W公司的项目后,对其所在的行业和竞争对手进行了系统调查。调查显示:W公司的软件产品科技含量高,专业化强,有一定的进入壁垒。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业,市场地域分割性明显。目前国内类似于W公司这样规模的企业有数十家,大多具有政府背景或高校参股,像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中小企业管理常见问题清单

中小企业管理常见问题清单 一、战略模糊或缺乏长远性 战略是企业的发展方向,如果模糊不清,就会做很多无用功,如果缺乏长远性,企业就没有发展前途。我在做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重视战术,忽视战略,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比如,有的企业认为,销售人员、经销商谁的业绩高谁就是老大,政策就应该向谁倾斜,这就是战术行为。 二、组织结构与战略脱节 我在做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层级过多,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无法有效承接企业战略。组织结构如同人的骨骼,如果不强壮,就没有力量。企业战略决定组织结构,我们一定要从上往下思考,而不是本末倒置。 三、权力集中,什么都是老板说了算 我们一再强调,战略决策可以“独裁”,战术决策必须下放,否则各岗位的工作效率一定是低下的,成本也是最高的。不少企业的战术决策都是层层批示、层层汇报,老板“一支笔”说了算。比如,有的企业奖励员工一块钱都需要老板批准。 四、没有计划或计划随意 “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不少中小企业做事要么没有计划,要么就是很随意,工作开展基本都是靠开会,一个星期可能有三天都在开会,并且还没有什么结果。做事情一定要计划,否则就无法应对变化。 五、流程成了脱缰的野马 流程就是做事的先后秩序。只要企业存在就有流程,很多中小企业的流程是混乱的,是杂乱无章的,成了脱缰了野马,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吞噬了企业的利润。董事长、总经理必须清楚全公司的运作流程,部门经理必须清楚本部门的运作流程,员工必须清楚本岗位的运作流程,否则是无法做好管理的。 六、分配机制不合理 不少中小企业的员工薪资与业绩无关,与企业的整体效益无关,这样的分配机制是没有持续激励性的。管理的核心命题是利益共享、利益分配。稻盛和夫主张,企业利润三分之一归员工,三分之一归经营者,三分之一归所有者。 七、团队缺乏战斗力、凝聚力

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系列最高院公报案例分析公司治理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公司治理争议无异于公司“内战”,体现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或者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等权利主体的意志差异与利益纠葛。但归根结底,公司治理纠纷的本质是股东之间的权利纷争。特殊情形下,尤其是独资公司中的公司治理争议更多的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经理层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公司外部争议时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争议中必须尊重股东意志,尊重投资人真实意思表示,包括尊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与执行力;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以管理层意志反向制约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典型案例一: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8期)。归纳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裁判思想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3、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有权任命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处于清盘

阶段中的公司司法管理人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有效的。 4、当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决议所任命的代表人存在不一致时,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当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本案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即当公司治理争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或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应当适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反之,当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时,则应当适用“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李淑君等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8期)。本案裁判思想包括: 1、根据公司法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可以确认,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2、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无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则不应限制其行使。 3、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公司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6.10.11 问: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无效?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并不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问:公司能否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为股东或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公司分立、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问: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守哪些主要规则?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浅谈——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社会工作系班级:人管0933班学号:0921053319姓名:林姣姣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的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并得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中小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企业发展 的瓶颈。下面将从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 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到60%和40%左右,而且中小企业还提供了超过70%的城镇就业机会。为保持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扩大社会就业率做出重大贡献,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整体层次不高,竞争力较弱。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管理。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量大、面广、起点不高,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发展速度过快、企业数量巨大、生产规模多样、经营种类繁多等原因,使得中小型企业管理水平有限,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更是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企业如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挖掘员工的潜力,共度过难关,是我们许多中小企业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人才整体专业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流失严重。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据国家中小型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的一项问卷式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156家企业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共计4235人,占全部企业总人数的9.6%,其中,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有2097人,管理人员有1792人,两者合计3889人,占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总数的91.8%,结构十分不合理。而且几乎所有中小企业都存在员工流失问题,流失的大多数为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性人才,知识型、年轻型员工成为流失主体,其中最不稳定的是刚接收的大中专院校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2020.6修订版

小微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简略版)(不含财税风险)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鹏飞 一、劳动用工风险 1、职工入职前健康体检,避免录用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埋下工伤隐患; 2、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职工离职向企业索要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必输);员工离职或被辞职一定要及时当面或邮寄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如确实无法做到,至少第一时间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为入职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类似保险,避免职工发生工伤雇主需支付巨额赔偿金的风险,千万不要赌运气,工伤意外防不胜防,一个重伤或者伤残都可以让企业老板回到解放前;(2)如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保,让职工写出书面申请,尽管这样的申请违背法律规定,但至少则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以不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本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3)员工较多时可以走劳务派遣; 4、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如果有工会让工会通过,如果没有工会,让职工代表签字),对公司纪律、奖惩制度等予以明确,并让新老职工学习知晓签字确认。 二、生产经营风险 1、入职后第一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在日常的生产中对安全培训常态化,留下培训记录(需职工签字);可

能的话,尽量生产及办公公共区域监控无死角覆盖; 2、每年6月底之前到本省工商局(现在叫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经营信息公示; 3、签订商务合同一定要做到条款完备,如商品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验收标准、提出异议的期限、解决异议的办法、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可能的话,尽量约定合同出现纠纷的解决地点在自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签订商务合同还要对对方的信誉、生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失信被执行人网等查询对方的涉诉情况,对有失信和被执行人、法人被限制消费的公司和“皮包公司”尽量避免交易。有预付款交易的更应该注意货款两空的风险。 5、对公司的业务员,一定要要求业务员手头掌握的工作资料原件及时交公司存档,如有需要随借随还,避免业务员离职将资料带走影响公司后续业务的进行。业务员离职要第一时间通知有关客户,避免离职的业务员仍以本企业名义和不知情的客户签订协议、领取货款等; 6、对合同双方之间互相来往的传真、聊天记录、通话记录、邮件等一定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将是很好的证据,有些时候决定案件的成败。 7、财产价值较大的设备尽量购买设备险,以防意外事故损坏,造成损失无法弥补; 8、尽量不要注册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注册资本原则不要定的太高,股东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一定要公私分明,严禁随意互相之间资金进出: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doc 10页)

公司法诉讼若干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草案为视角 公司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地位 我国市场主体形成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双轨制朝一元化发展) 我国公司法经历的99年、2004年、2005年的三次先后修订 新公司发废除、新设、合并等条款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一专题: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案例提示 总的而言,股东资格司法确认,是一大类公司纠纷。这类纠纷较多,且至今司法标准不统一。(如出资证明书案:A、B代持股案等)。 二,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 (1)股权随公司设立而产生

(2)股权并不仅以股份来表现 (3)股权可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 (4)股权可以多种方式来证明 (5)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 (6)股权与应尽的法律义务相对应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1)基于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之确认 (2)基于签署章程之确认 (3)基于注册登记之确认 (4)基于股东名册之确认 (5)基于受让股权之确认 (6) 四,几种具体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 (1)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持有股权者。冒名股东之所以冒名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裨上都是造成股东主体的虚位。被虚构而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显然不可能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而未经同意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皆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皆不应赋予以股东的权利,更不应追究以股东的义务,否则,违背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理。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实际法律主体,实际上先例着股东权利,因此,也应由其来承担身为股东应尽的法律义务,冒名股东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关于处理冒名股东的这一思路,在韩国《商法》第332条第1款

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常见问题

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常见问题 一、管理与用人 家庭(家族)制管理。老公管生产,老婆管财务做销售。企业的整体规模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但管理水平还停留在相对十分滞后的原始阶段。有些企业引进了不少的职业经理人,但能够留下来或长期做下去的不多。企业的家族氛围浓厚,除了对职业经理人能力方面的要求外,他们还必须把握企业管理和家族成员之间的微妙关系。但这种能够左右逢源的人很少。家族化的企业结构大大地束缚了职业经理人的能力发挥与工作激情。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对经理人历经千辛苦做出来的方案看一眼后就束之高阁,或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后不做任何的调研和研究自己就拍脑袋决定拿出解决方案,全然不顾后果,或者说根本不知道企业聘请的经理人是来干什么的,这样对经理人的打击就特别大,因为人都有一种自我表现的欲望,在一个新环境里都想做出来一点成绩,被别人认可。而老板的一些做法就是太武断,让经理人有一种不被认可的感觉,导致了好多职业经理人频繁跳槽,同时企业也蒙受了损失。 二、机会把握(机会困惑) 一般成长型企业,没有流程的时候非常混乱,加入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时就会变的官僚化而产生很多问题。另外一点就是机会的误区。我们会不断的发现,每天都有发展的机会,今天A产品做的很好了,就认为B产品一定能做的很好,B产品做的好了,就认为C产品也一定能做好。这种机会观念造成的问题非常之多(或者说叫品牌的盲目延伸)。当机会出现的时候,企业的其他资源也要跟上,作为一个成长型的企业,本身很多问题已经处理不好了,所以这个时候就应该坚决的拒绝机会,但是浙江的好多企业却与此是背道而驰。 三、人才误区 江西的很多私企老板,经常抱怨企业招不到高素质、高水平的员工,尤其是做销售的人员。我遇到的几个老板,包括我曾经在浙江一家企业任副总的老板,都跟我谈过人员紧张的问题。我就职的那一家老板曾让我到其他企业去“挖人”。这一想法也不是不可取,但是他们都不明白“好的人员不是招来的,而是企业培训出来的”。实际上他们不是不愿意去培训人员,而是企业的高速发展没有给人员培训留下足够时间,另外,老板们认为企业把人员培训出来以后,留不住这些人员。再之,他们也不是很重视对人员的培训。 四、竞争盲点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参与市场竞争,要竞争就要有独到的竞争优势,也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那到底什么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两个问题也是困扰着江西众多私企老板而始终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好多企业比较注重产品的初期研发、中期生产,却忽略了主要的后期营销。固然,产品本身的特性和质量非常重要,但这是一个“好酒也怕巷子深”的时代。你是拥有一流的研发人员、一流的生产设备,但怎么能把这些转化成市场竞争优势?简单而又是私企最不注重的答案——营销。参与市场竞争,可以是产品的特性、质量、外观、功能、技术等等,但是核心竞争力还是打造——营销。如何打造?就是私企老板的观念了!! 您好,提供一篇关于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供参考。 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企业内外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盲目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和其它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采取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正确适用合同担保制度,预防、规避合同项目风险、重视合同证据工作,做好合同公证、见证及建立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防范措施。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属于可“节流” 的部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认识,放眼四周,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与无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企业,一笔官司、一笔欠款葬送一个蒸蒸日上的企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一部《福布斯落马榜》更是企业家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招致灭顶之灾的最好记录。 无数悲壮惨痛的事实证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均有明显差距,往往一次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灾难。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在本质上不允许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要求人们必须按一定的规则去作为或不作为。当人们实施了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去实施一种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行为,则这种情况下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杜绝不了法律风险,但由于人与人的不同,个人与单位的不同,单位与单位的不同,法律风险的数量、影响面、损失概率、控制的需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除了上述的那类狭义的法律风险外,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单位,往往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即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

推荐-公司治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精品

公司治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一、背景 公司治理,缘于英文“corpora te gove r-n0ance”,中文又称为“法人治理”。在法学界,又称为“公司治理结构”。从法学角度透视,公司治理成败和有效与否意味着公司生存及良性发展。 商场如战场,处处有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公司企业都在竞相扩大市场,抢战赢利的空间。尽管高处不胜寒,但是“无限风光在险峰”,仍引无数商贾尽折腰。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精细的专业化分工使得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企业在其运转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已经逐步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法律风险不同于财务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依法管理企业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公司的合法运作和管理,当然更显重要。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合法经营,依法实现和保护企业权益,是社会市场经济新体制对企业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法律风险的合理解决,固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企业相对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企业界和我们法学界共同的课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的各公司企业主们虽然知道了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没有形成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意识,只是在企业遇到官司时才想到找自己的顾问律师,以致顾问律师的作用仅限于帮企业打官司,而企业也因此丧失了很多应有的商机或惹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帮企业打打官司,或者审查审查合同。一个称职的、优秀的顾问律师为顾问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已不在于为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损失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诉讼救济,而在于为顾问单位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专业性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尽量避免纠纷、损失的产生,作为顾问单位的“法律保健医生”,实现优质、高效、诚信、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至高无上。不久前,某旅游公司就因为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致使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没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丧失了胜诉权,白白损失了几十万元。而有一家房产开发商就更加冤枉了,本来和一家客户签定了卖房合同,这家客户在按期付了第一笔款项后,却迟迟不付第二笔;在此情况下,房产开发商认为这家客户没有诚意,就决定不卖房子给他们了。这案子本来是开发商有理的,可是就因为他们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决定不卖房子给这家客户的时候,没有用书面的形式说明,是因为客户不付给第二笔款项而拒绝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企业股权相关法律问题汇总(十) <聚行家收集整理> 【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常见类型 【答疑】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正在发展的未定型的企业体制,必须联系其发育过程来考察其类型。 一、从企业中劳动与资本联合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 劳资合一型指的是企业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这是在个体、家庭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和劳资合一的原则,通过联产、联营,对各类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是劳动者,不允许单纯的股东或职工进入,合作社色彩比较浓。这一特点使它只能在劳动密集型企业运用。由于它带有合作社的封闭性,不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这一类企业可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形式。随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和素质提高,它可能会允许单纯出资者或单纯劳动者进入企业,改变为劳资联合型。 劳资联合型。除了同样以生产要素联合或折价入股形成股份合作制的共同特点外,这类企业与上述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一定要求投资者同时又是劳动者,它采取有资出资、有力出力的原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因此,在这种企业中既有职工股东,也有非职工股东。这种企业股份制的特点比较浓,它克服了合作社不利于资金流入的封闭性,变成一个向社会开放,有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流入的新型企业。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型的,全要素资本化的泛股制企业,是股份合作制朝规范化发展,合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稳定形式。 二、从生产要素联合的方式看,股份合作制又可分为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合股型两种。 劳资合作型指的是在企业中,资金的联合采用了入股的形式,但劳动联合却仍保持合作形式,没有折价入股。这种形式通常是在以劳动联合为主,原来就有浓厚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职工以劳带资

石家庄中小企业管理常见问题

《企业管理综合解决之道》系列文案之 石家庄中小型企业管理常见问题 (整理:郭伟君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12-3-1) 一个企业从成立到成长发展,再到成熟要经历一个艰难、痛苦而危险的过程。任何一家企业都会在不同时期遇到各种发展的问题与瓶颈,这些瓶颈往往是企业发展的拐点,成功突破则可进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反之,则可能被残酷的市场淘汰出局,甚至在被市场淘汰前先自己垮了下来。 大企业遇到发展瓶颈或问题时因其组织严谨,经验丰富,往往能够从容面对,成功突破。而中、小企业,尤其是刚刚起步,甚至还在襁褓中的企业,往往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比较茫然,对其背后的危险性也认识不足。 如今全球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在逐年缩短。石家庄的企业更是如此,企业生存危机问题越发严重,而危机及问题也多在企业遇到发展瓶颈时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常遇到的发展中的瓶颈与问题有哪些?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与突破呢?笔者有如下浅见。 中、小企业发展中常遇到的12种问题 一、抱残守缺,不能与时俱进 18世纪西方发明了汽车,逐步对之前的交通工具——马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有两家马车生产企业面对威胁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其结果也截然不同。A马车厂在马车的外观与舒适性上大做文章;B马车厂则转向生产汽车。最终A马车厂随着马车退出历史舞台,也慢慢销声匿迹,而B马车厂则随着汽车的发展生意越做越大。这两个马车厂家的兴衰命运是由企业主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决定的。A马车厂老板认为自己是生产马车的,汽车的出现对自己是个严重的威胁,是马车的竞争对手,A马车厂老板就想出各种办法对抗汽车;而B马车厂老板则认为自己是生产代步工具的企业,汽车取代马车,将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所以就果断放弃马车的生产,转为生产汽车,避免了被市场淘汰的厄运,并取得了跳跃式的发展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断创新与淘汰是不可避免的,能够像B马车厂老板那样,抓住威胁背后的机遇,借势突破发展,将会获得成功。但在我国中、小企业中能够这样看问题的企业主很少,多数像A马车厂老板那样,守着昨日的辉煌,不肯顺应时代的发展,更不会发现其背后的机遇。违背市场发展的规律就如逆水行舟,终将被市场淘汰。 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过于依赖过往的经验 输在过分相信曾经成功经验上的大企业很多,中、小企业就更多。中、小企业多是靠抓住机遇,果断行动,敢打敢拼,机动灵活,获得了最初的成功与原始积累。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市场情况更加复杂,没有系统科学的战略决策体系,依然仅靠老板拍脑瓜做决策,难免出现决策失误。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个重大决策的失误就可能是致命的。那些靠经验主义失败的大企业我们都清楚,就不去说他们了,拿一个我们身边的小企业为例:福源木材加工厂赵总,抓住了市场的机遇。企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赵总为了继续扩大生产,打算引进几台新设备,每台价格150万左右,这是一次风险性很大的投资。福源家私长的营销https://www.360docs.net/doc/341907832.html,部门通过市场调研,认为该新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难测,不宜此时购买,而赵总则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等待市场情况明朗后,机会就错过了。于是,力排众议,购进了3台新设备。可半年后市场对这种机器生产的产品一直没有更大的需求,而这种新型机器本身还存在设计缺陷,最后赵总以台/30万的价格将设备全部卖掉,大伤元气的公司从此一蹶不振。 在市场中积累的经验与直觉是非常珍贵、有价值的,在市场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若不能结合现代管理营销中的科学手段,进行客观科学的决策,在杂多变的市场中,仅靠经验与直觉难免失误。

企业老板必知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

企业老板必知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中小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或不放心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公司治理的意义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已受到了中国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这种全球知名、规模庞大的公司,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中国公司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过,还有许多人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只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才需要去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对此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认识存在诸多法律危险的。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新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来讲,公司治理的问题同样重要。创业公司尤其要注意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好。 具体来看,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核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的最有效的时期是在楼宇建设之初。第二,中国人情社会的许多传统习惯使创业者漠视公司治理,留下创业的隐患。在中国,人们通常看重的是面子、人情,很多时候没有“亲兄弟明算账”的习惯。创业的时候,不愿意谈钱,但是,成功之后,恰恰是这些“其他事情”构成反目、内乱的导火索。公司治理结构在创业初期没有得到重视所造成的恶果此时呈现出来。第三,目前中国尚未形成一整套详尽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这就导致在遇到矛盾时,所有人都莫衷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限的精力

被掷在无限的内耗中。对于创业者而言,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在此情况下,更应该注重公司自身制度的建设,规范管理,减少隐患。 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的进程,中国企业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衡量,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其次,公司治理缺乏透明度,没有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知情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公司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股东价值观念,不重视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缺乏利益沟通机制。第四,监事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功能。董事长的权力和地位过于突出,外部独立董事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的能力。最后,公司治理不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有些公司唯利是图,将自己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不关心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债权人利益、地区利益、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公司也就无法获得长久的发展。总之,企业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全体董事严格履行义务、维护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的制度的完善 完善公司治理,需要从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在理念上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性、中心性工作和任务来把握,设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践行这些理念与制度。在理念、制

新编整理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的规章制度常见法律问题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程序方面的要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石先广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XX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即可。何谓民主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民主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一:我国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小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是扩大就业机会, 增加财政收入, 繁荣市场的短期政策选择, 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但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局限,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就小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探究,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小企业管理问题对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在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以内部融资为主,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积累是有限的, 随着企业自身生产的不断扩大, 内部融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2.外部融资困难,银行贷款是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虽然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已普遍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但由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且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等一系列原因, 使得外部融资约束高于大企业。3.融资成本较高。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 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 (二)小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筹资管理效率低:1、筹资决策不科学,筹集资金不合理小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般缺乏系统的、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经常会由于错过了最佳的筹资时间而增加了企业的筹资成本,或者是由于没有在预定的时间内筹得足够的资金,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筹资渠道不畅,融资方式单一。小企业主要就是通过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筹资,另外由于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偿债能力较低,小企业可筹得的银行贷款也非常有限,所以目前我国小企业的筹资主要依靠商业信用方式。3营运资金运转不灵对货币资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应收账款回收困难,造成资金周转缓慢.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 (三)小企业信用低 中小企业信用意识较差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信用基础, 信用观念薄弱。中小企业一般都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 它们的管理模式比较简单, 它们只是期望能获得更多的利益,期望企业的短期利益, 不在乎企业失信是否有损企业的名誉, 是否妨碍企业的长远发展。中小企业信用缺乏现象普遍存在。中小企业没有可行的长远战略规划企业要想发展, 给自己定位和制定一份长远的战略规划是少不了的。但在我国,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战略规划, 这导致中小企业在中不清楚自己的定位, 不能明确自己的使命和目标, 发展盲目对政府信用的缺少大量的中小企业向政府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以达到其逃税避税、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 有的企业甚至通过虚假的出口行为向国家骗取出口退税, 造成大量政府资金的流失。生产信用缺失主要表现

中小型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中小型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本文通过对中小型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方法。 正在全面转型的中国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模式,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一直贯穿始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型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更严峻的挑战,如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对此,笔者借用自己从事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简要的对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的防范做简要的论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念特点以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投入现状。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谈到法律风险的预防及防范,首先必须明白什么是法律风险。目前在法学界,专家学者对法律风险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和理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并将“企业法律风险”表述为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通俗的讲就是指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解散过程中因法律调整其行为而产生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性。企业做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从设立至解散,一直处在法律的调整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管看不见、摸不到,但是却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正视法律风险的客观性,及时地采取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律风险。 2、连锁性。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论涉及到的数额大小,一旦发生,引起的关注面将会非常广泛。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会引起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又具有一定的连锁性。 3、专业性。企业遇到的法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纠纷.普通的法律纠纷与日常生活非常密切,律师在了解案情时比较容易。企业是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营利的社会组织,很多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结合在一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会遇到大量的土地勘察、工程造价等技术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问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在处理时最好是由企业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和顾问律师配合或者由专业型的律师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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