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运输

集装箱案例分析

案例1:集装箱货物码头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 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 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 1990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同时,为防止损失扩

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此后,茶叶全部运回原告本厂,重新烘干后降级出售。保险人根据受损情况,以8万元投保额,按47.125%的比例计算,赔付原告37700元。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茶叶霉变即使是在承运中造成的,原告也应向终点承运人即青岛港务局索赔。现原告向起点承运人索赔,不符合法定索赔程序,要求法院变更诉讼主体。货物滞运,属受台风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完好和铅封完整交接,被告已将集装箱清洁交付上海海运局“鸿新”轮承运,其后环节甚多,原告指认茶叶在我港中受湿霉变证据不足。集装箱是上海海运局所有并提供的,被告只是代理该局与托运人办理租箱手续。如是集装箱箱体问题,因集装箱渗入雨水造成货损,被告是没有责任的。故拒绝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的处理与集装箱所有人上海海运管理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海海运管理局辩称:此次运输所用集装箱是其所有并委托被告代理租箱。本案运输方式是原告自行装箱的港至门集装箱运输。装箱前原告检查了箱体,认为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通用版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9053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

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 /20‘,26吨/40’),否则,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20‘, RMB/40’。 6.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 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产生争议。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 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 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 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 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请问A的索赔 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 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 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 接交付收货人。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 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 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 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还有大量带有 污渍、霉点以及破损掉色的被褥服装,用过的手术服,用过的轮椅,均有修理痕迹,一些轮椅车胎也坏了。 该事件的发生,除应追究国外慈善机构的责任外,请结合集装箱运输的特点讨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运输服务提供商是否应对此事件承担一定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是以箱为单位进行作业,经海关铅封后,可以一票到底,中途转关无须开箱再次检验。 因此,在开箱之前大家无法得知集装箱内货物的真实情况。如果是托运人自行安排装箱,则承运人一般无 法得知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情况,那么应该不承担上述垃圾货物的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负责装箱,而集装 箱单据上又注明是正常的医用物资,对明显不符合描述的变质货物、医用垃圾,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 第八章国际仓储管理 Harley-Davidson公司是JIT理论的忠实信徒。在国内,它的部分零件在生产前4小时到达工厂。但在对 国际物流的管理中,公司却并没有使用JIT模式。来自亚洲、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原材料、零部件在工厂形 成2~3周的库存。对此,公司领导阶层认为为了营造真正准时的生产环境,公司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正 如专家指出的“一旦你开始增加运输距离,复杂性会使之很难做到准时供货”,面对每小时 5.6万美元的停产 成本,公司不能冒险相信数万公里之外的供应商和脆弱的国际运输网络。就象1997年,美国统一铁路公司 和南太平洋铁路公司合并后,洛杉矶港口集装箱数量激增,导致大量货物压港现象,公司的供应系统瘫痪。 请藉此讨论仓储系统在国际物流之中的重要意义。 -76 资料来源:改编自Robert J. Bowman(1998), “All that it’s cracked up to be?”, World Trade, July, 75解析要点:要求学生将仓储系统的目的和国际物流的特征结合在一起。指出仓储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市

集装箱货运术语

集装箱货运术语 集装箱货运术语 iner) 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 30 吨集装箱、2 吨集装箱、2.5 吨集装箱等。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尺换算单位。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 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 20 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 ,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container leasing) 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 container terminal) 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授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5)编制并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等工作。(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 5~15 公里的中转站 (marshalling yard) 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业。 (container yard)

国际集装箱运输代理人业务

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 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第七章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的发展 运输业领域,运输代理人根据所代表运输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承运方代理人:接受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的委托提供承运人所需要的有关揽货、配载、货物交付、后勤服务、办理装卸、理货、检查、海关等服务性作业,称为船代,如船舶代理、航空代理等。 货方代理人:接受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洽订运输工具(订舱和运输合同,办理仓储和货物发运、接受、检查、理货、通关及对货物进行与运输有关的包装加工等业务。称为货运代理人——货代。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在国际运输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因贸易运输所需要的服务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精通所涉 及的业务,熟悉各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地区性法规,与交通运输、贸易、保险、银行、海关、商检、卫检、仓储等部门和机构都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关系,从而能在较 大的范围内以有利的条件为委托人办理因贸易和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业务。 一、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货运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进行工作,主要业务内容是代表委托人(一般是货方洽订运输工具(订舱,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 理装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提单、运单,对货物作简单加工等。这些业务一般均属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 基本特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在委托与授权范围和时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与货物有关的服务业务,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佣金收入。

从法律上讲,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委托人承担,他仅对执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自己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损失和 未执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阶段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运输组织和实际运输工作,业务仅限于在货物的起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及在这些地点代表委托人办理货物的托运、接受和中转衔接工作,成为交通运输过程中货方(发、收货人与承运人(各方式承运人和货物全程运输中不同运输区段(各程承运人之间的桥梁。 (教材P90图4-1、图4-2、图4-3 在这一阶段,货运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是通过为货方提供各类服务而获取的佣金(或称代理费。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货运代理人与货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掌握大量的货源, 有条件向承运人取得优惠运价,这样,其收益已不仅仅是服务佣金,可能获得运费上的差价(运价本与优惠价之间的差额。 但货运代理人受法律法规限制,即使在运费、代理费包干的情况下,也无法名正言顺地从运输价中获得利润, 仅能把全部收入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取, 但不能过高。 二、无船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阶段 传统货运代理人业务范围扩大, 体现在不仅为货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各类服务, 而且开始进入货物运输领域直接经营运输业务。 一些成功的货运代理人采取的做法:不仅与货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而且订立货物的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不仅提供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运输服务, 而且对从接受货物开始至目的地交付货物为止的运输过程负责。 由于其一般不具有或掌握任何运输工具,货物实际运输通过该代理人与实际从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案例6-2】集装箱运输货损当事人赔偿责任的确定 A 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将装载布料的6个集装箱委托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称货代)拖运到香港装船去西雅图港,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再通过铁路运抵交货地(底特律)。 该批出口布料由货代出具全程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运输交款CY-CY ,提单同时记载“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集装箱在香港装船后,船公司又签发了以货代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CY-CY 。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时,6个集装箱中有3个外表状况有较严重破损,货代在西雅图港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此破损做了记录,并由双方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署。三个集装箱在运抵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也有不同程度受损,此后,收货人因货损与发货人、货代船公司发生了争执。 对本案中,集装箱货损责任的确定,根据有关国际货运条约、惯例,以及货代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所记载的运输条款,对发货人,货代以及船公司的责任,我们可以认定如下:(一)发货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发货人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条件下,其交接双方责任是“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在本案中,当发货人将装载的集装箱交由货代公司安排托运至香港装船时,货代公司并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并且货代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因而应认定发货人交运的货物状况良好,并且在集装箱运输下,对承运人责任期限的规定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为止”。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 ,则说明发货人与承运人对集装箱的交接责任以出口国CY大门为界,既然集装箱进CY大门时其外表状况未做任何批注,则可认定,发货人是完好交货,其责任即告终止。因此,发货人不承担货损责任。 (二)货代公司的责任 在本案中,货代公司应对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布料有损害的集装箱负赔偿责任。根据1968 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定》: “提单签发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如无法确定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时,此项赔偿可以依据海上法规”。 在本案中,箱子外表状况良好,海关关封完整,但箱内货物已造成损害,无法确定责任方、货损原因、货损区段。此时,货代应对这一集装箱承担责任。 (三)船公司的责任

集装箱货运流程

.海关 货代 船代(自留D/R2--4联) 发货人 1.委托书,货代答应委托 3.D/R(第2--10联)、用箱申请单 2.D/R(第一联) 11.EIR(进场) 返重箱 12.CLP(1--5联) / D/R(5---7联) 4.D/R(第5--10联) / EIR 运输车队 5..D/R 第10联 6.货 代 委 托 运输车 队 提 取空 箱 EIR(出场) 堆场 7.EIR(出场) 提取空箱 8.双方检查集装箱,然后签字,空箱出场。 9.将空箱交由货代 6’’在货物已经报检的前提 下, D/R(5-- 7联) 10.货代装箱/制作CLP ,委托运输车队返重箱/ EIR(进场) CLP(4--5联),D/R 第7联 13.集装箱装箱单第5联 外轮理货 14场站收据第6联 17.持场站收据第7联换取提

1.发货人持货运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人代办相关业务,货运代理人答应代理相关业务。 2.货运代理人自制场站收据十联单(D/R),将第一联交给发货人。 3.货运代理人持场站收据2--10联单(D/R2--10),及用箱申请单,找船代提出订舱申请和用箱申请。 4.船代审核单证,确认无误后,在场站收据第5联(装货单)上盖章,确认订舱,承运货物,船代留下场站收据2---4联(船代留底联,运费通知1,运费通知2),将场站收据5--7联退还给货运代理人,并将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货运代理人。 5.船代将场站收据第10联交给发货人,自留场站收据第8,9联. 6.船代委托运输公司提取空箱,将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单交给运输公司。 6’与此同时,货运代理人在货物已经报检的前提下,持报关单,场站收据5--7联单到海关处办理报关,海关审核相关单证,在场站收据联单第5联单上盖放行章,并将场站收据5--7联单还返给货运代理人。 7.运输公司持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单去堆场提取空箱。 8.在堆场双方检查集装箱无误后,双发在设备交接出场联单上签字后,运输公司留一联,堆场自留一联,将第一联交给船代。运输公司提取空箱,空箱出场。 9.运输公司将提取的空箱交由货运代理人。 10.货运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管下将货物装箱,并制作装箱单。然后将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集装箱运输概述 集装箱的定义 集装箱的标准 集装箱的种类 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集装箱运输的关系人 集装箱的标记 国际集装箱货运进出口程序 进口程序 出口程序 国际集装箱与多式联运运价及费用计收国际集装箱海运运价 国际集装箱内陆运价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责任与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多式联运与集装箱综合保险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单证 国际集装箱运输单证的构成及特点 主要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内容与功能 集装箱运输单证与EDI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集装箱运输操作实务 国际集装箱的发送和交接 集装箱出口通关操作流程 集装箱加固操作总应注意的事项 集装箱码头的空箱操作 集装箱的选择与检查 充分利用集装箱装载能力,提高集装箱装载量国际中转集装箱的码头操作 集装箱码头各类货物的装箱操作 集装箱场站各类货物的装箱操作 集装箱冷藏运输装货时为什么不要预冷冷藏箱集装箱船的分类 如何在码头合理装卸集装箱

如何避免滞箱 货物装箱与集港 货运单证的缮制 拼箱出运巧安排 集装箱整箱、拼箱流转程序 全套单证样本与填写规范 如何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堆存费 支线运输协议中集装箱丢失的赔偿问题 我国的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集装箱货运业务常识:业务术语

集装箱货运业务常识:业务术语 作者:物通文章来源:中国物通网点击数: 1 更新时间:2008-9-19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 3……。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 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箱位号(slot number)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第九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发给获准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凭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集装箱案例及计算

4.在现有的班轮航线上,绝大多数的冷藏货物的流向是单向的,而干货箱也普遍存在着双向的数量差异。以中国—澳大利亚航线为例,南行(中国至澳大利亚)承运的货物以汽车、日用百货、服装、粮食等为主,轻工业产品居多;而北行(澳大利亚至中国)则以肉类等冷藏货物为主,从而形成了南北向的两个不平衡:即相对于澳大利亚而言,干货箱进口大于出口,而冷藏箱出口大于进口。为解决这两个不平衡,船公司必须依靠调运空箱解决,即南行调运冷藏空箱至澳大利亚,北行调运普通空箱至中国。调运空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所有的船公司都试图利用有限的舱位装满重箱,取得运费收入,而非“运送空气”。 问题讨论 冷箱干用(Non-Operating Reefer,简称NOR),是指利用正常适货的冷箱,装运非冷藏货物出口的一种特殊业务操作。请问冷箱干用能否有效解决中国—澳大利亚航线空箱调运问题? 答:冷箱干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 首先,利用冷藏箱内部固有的装货空间,在不开动制冷设备的情况下,运送无污染的非冷藏货物,船公司可以借此收取南行运费。按目前市场水平,一个40英尺冷藏超高箱(40RH),此笔业务的运价为1500美元/ 40RH(干用)。冷藏箱干用到澳大利亚后,立即拆箱交货,箱子返回堆场检验后,再装冷藏货物北行出口,则可以获得3500美元/40RH的运费收入。因此,冷箱干用的直接收益为5000美元/40RH(1500美元+3500美元)。 另外,由于操作了冷箱干用,就避免南行冷藏箱的调运,节约的空箱调运成本为600美元/40RH。不仅如此,冷箱干用还减少了出口港普通干货箱的使用,从源头上避免了普通干货箱进口澳大利亚再空箱调回中国的成本,每调运一个40英尺普通超高箱(40HC)的支出约为400美元/40HC。冷箱干用间接节约的调箱成本为1000美元/40RH(600美元+400美元)。 而如果安排冷藏空箱调运至澳大利亚,再装货物出口至中国,仅仅获得了澳大利亚冷箱出口运费3500美元/40RH,还要支付600美元/40RH的空箱调运成本,还会因使用普通集装箱出口,必须调回普通空箱而间接产生的400美元/40HC。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在末考虑船舶营运成本时,冷箱干用的整体收益至少为5600美元/40RH(5000美元+600美元),比单纯调运空箱的方式多2700美元(6000美元-(3500美元-600美元))。操作冷箱干用的好处是非常显著的。 5.2000年9月,B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一份载明特别保证提箱后及时将空箱归还到贵公司指定的堆场,且在1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的进出口集装箱放箱申请(保函),交给A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向A公司提交了3张进口集装箱发放申请单和3张限万元押箱支票后,分3次从A公司处共提走了55只集装箱(这些箱已堆存一段时间)。B公司在提箱后10天内将空箱归还给A公司并结清了修箱费。但A公司认为上述55只集装箱在B公司归还空箱时已共计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余万元,而B公司尚未履行其在保函中主动承诺的支付“所有费用”的义务,请求B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问题讨论 你认为是B公司还是收货人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什么? 答:B公司或收货人均不须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原因:从放箱申请(保函)的内容上看,“所有费用”应当是在B公司责任期间以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应包括B公司提箱前已产生的超期使用费,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主动承诺,不应承担提箱前超期使用费的支付责任。 二.计算题

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复习思考题和案例题解答

第1章 复习思考题 1.集装箱运输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国际贸易量的上升以及跨国经营的增加,对国际间货物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货物运输由于采用件杂货的方式,货物品种多、包装形式多样、单件重量相差较大,很难实现全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的运输生产,也不适应现代大规模专业化生产的要求。为了克服件杂货运输所带来的问题,扩大运输单元是必然的趋势。在这一变化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以网络和托盘等成组工具来实现的货物运输和装卸的成组化,但是这种成组方式的集成化程度有限,外形仍不规整,由于包装强度所限,也使得堆码困难。所以,更大单元的、外形尺寸标准的、包装具有一定强度的集成化运输方式的出现就势在必行,而集装箱运输方式的诞生正是顺应了这种需求。 2.简述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沿革。 答:(1)萌芽阶段(1801~1955年) (2)开创阶段(1955~1966年) (3)成长阶段(1966~1971年) (4)扩阶段(1971~20世纪80年代末) (5)成熟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 3.国际集装箱运输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答:(1)集装箱运输量继续增长 (2)集装箱船舶大型化、高速化发展 (3)集装箱码头不断现代化,港口中转作用日益提高 (4)集装箱箱型向大型化、专业化发展 (5)集装箱运输信息管理实现现代化 (6)集装箱多式联运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7)市场竞争激烈,各大班轮公司经营战略将明显改变 (8)集装箱运输的绿色化 4.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及优越性是什么? 答:(1)高效率的运输方式 (2)高质量的运输方式 (3)资本高度密集型的行业 (4)高协作的运输系统工程 (5)适于组织多式联运 5.集装箱运输系统的组成要素包括哪些? 答:(1)适箱货物 (2)集装箱 (3)船舶与运输航线 (4)码头与装卸作业设施 (5)陆集疏运系统 (6)运输管理系统 (7)运输辅助子系统 6.国际集装箱运输信息系统体系包括哪些容?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 09年案例分析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请分析: (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

案例分析: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 【案例背景】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 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一双皮鞋也没有。也许有人会提出,皮鞋没有装箱,怎么会出具装箱单?海关是如何验货放行的?提单又是怎样缮制与签发的?船公司又是怎样装载出运的?收货人向谁提出赔偿要求呢? 【案例分析】 处理: 1、收货人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出口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收货人根据提单记载向发货人索赔,但发货人拒赔,其理由:“尽管提单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但事实上皮鞋并非由货主自行装载,在皮鞋送货运站后,货运站不仅在卸车记录上签收,而且又出具了仓库收据。仓库收据的出具表明货运站已收到皮鞋,对皮鞋的责任已开始,同时也表明货主责任即告终止。因此,提单记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此外,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并不能说明整箱交接,因为该批皮鞋由货运站装箱。而且,装载皮鞋的集装箱装船后,船公司已出具提单,更为主要的是集装箱货物交接下买卖双方风险以货交第一承运人前后划分,由于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开始”,因而随着货交承运人,其贸易风险也转移给了买方。 2、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当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时,承运人认为:“提单记载的运输条款是CY-CY”,即整箱交接,提单的反面条款也规定:“整箱货交接下,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下,关封完整下接货、交货”。既然收货人在提箱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表面承运人已完整交货。承运人进一步说:“至于提单上记载由货主装载并计数,因为对承运人来说是货运站接受的已装载皮鞋的整箱货,事实上并非知道箱内是否装载皮鞋”。提单正面条款内容对提单签发人、提单持有人具有法律效力。 3、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 当收货人向保险人提赔时,保险人也拒赔,并提出:“此种赔偿归属于集装箱整箱货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案例分析题 1、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答: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国际集装箱运输代理人业务

教材《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组织与管理》 , 参考书《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第七章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的发展 运输业领域,运输代理人根据所代表运输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承运方代理人:接受各种运输方式承运人的委托提供承运人所需要的有关揽货、配载、货物交付、后勤服务、办理装卸、理货、检查、海关等服务性作业,称为船代,如船舶代理、航空代理等。 货方代理人:接受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洽订运输工具(订舱和运输合同,办理仓储和货物发运、接受、检查、理货、通关及对货物进行与运输有关的包装加工等业务。称为货运代理人——货代。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在国际运输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代办因贸易运输所需要的服务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精通所涉及的业务,熟悉各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地区性法规,与交通运输、贸易、保险、银行、海关、商检、卫检、仓储等部门和机构都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关系,从而能在较大的范围内以有利的条件为委托人办理因贸易和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种业务。 一、传统货运代理人阶段 货运代理人根据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或协议进行工作,主要业务内容是代表委托人(一般是货方洽订运输工具(订舱 ,办理海关、商检、检疫等手续,办理装卸、理货、仓储等业务,订立运输合同,向各类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运输单证(提单、运单 ,对货物作简单加工等。这些业务一般均属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范畴。 基本特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授权,在委托与授权范围和时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与货物有关的服务业务,通过提供服务获取佣金收入。

从法律上讲,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工作,其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委托人承担,他仅对执行委托合同过程中自己的疏忽或故意造成的损失和未执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阶段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运输组织和实际运输工作,业务仅限于在货物的起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及在这些地点代表委托人办理货物的托运、接受和中转衔接工作,成为交通运输过程中货方(发、收货人与承运人(各方式承运人和货物全程运输中不同运输区段(各程承运人之间的桥梁。 (教材 P90图 4-1、图 4-2、图 4-3 在这一阶段,货运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是通过为货方提供各类服务而获取的佣金(或称代理费。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货运代理人与货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掌握大量的货源, 有条件向承运人取得优惠运价,这样,其收益已不仅仅是服务佣金,可能获得运费上的差价(运价本与优惠价之间的差额。 但货运代理人受法律法规限制,即使在运费、代理费包干的情况下,也无法名正言顺地从运输价中获得利润, 仅能把全部收入以代理费的名义收取, 但不能过高。 二、无船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阶段 传统货运代理人业务范围扩大, 体现在不仅为货方提供与运输相关的各类服务, 而且开始进入货物运输领域直接经营运输业务。 一些成功的货运代理人采取的做法:不仅与货主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而且订立货物的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不仅提供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运输服务, 而且对从接受货物开始至目的地交付货物为止的运输过程负责。 由于其一般不具有或掌握任何运输工具,货物实际运输通过该代理人与实际从事运输的各类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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