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土集使用权17号附件 使用权实施细则

豫土集使用权17号附件 使用权实施细则
豫土集使用权17号附件 使用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试行)

2013年8月

前言

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

1.总则 (1)

2.准备工作 (4)

3.土地权属调查 (5)

4.地籍测量 (8)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

7.土地登记发证 (15)

8.成果整理 (16)

9.检查验收 (17)

10.提交成果 (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

附录J宗地图 (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

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1 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中地籍总调查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土地总登记的规定,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完成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使用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完善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提升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管理水平。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 原则

1.3.1 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 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3.3 实事求是原则

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

1.3.4 急需优先原则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妥善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3.5 全面覆盖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3.6 承前启后原则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成果开展工作。对已有的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提高成果质量。

1.3.7 统筹规划原则

在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实施过程中要严密组织、科学计划、加强协调,

加强对工期、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控制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1.3.8 注重创新原则

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1.3.9 服务社会原则

着眼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科学决策的需要;着眼满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规划和计划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着眼满足社会对土地权利保护的需要。

1.3.10 确保稳定原则

加强土地权属调解处理队伍建设,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出现要有预见性,切实保证全省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1.4 依据

1.4.1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1.4.1.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1.5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1.4.1.6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1.4.1.7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1.4.1.8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4.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4.1.1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4.1.11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1.4.1.12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1.4.1.13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1.4.1.14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

1.4.2 技术依据

1.4.

2.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4.

2.2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4.

2.3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4.

2.4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4.

2.5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4.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GB/T 2260—2002)

1.4.

2.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1.4.

2.8《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4.

2.9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009)

1.4.

2.10《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1.4.

2.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4.

2.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5 步骤

1.5.1 准备工作

主要进行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方案制定、宣传培训、通告发布、经费筹措、队伍组织、

表格仪器准备、调查底图制作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准备等。

1.5.2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 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 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1.5.5 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共同建设)。

1.5.6 公示与确认

无争议的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1.5.7 土地登记发证

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向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5.8 成果整理

在全面完成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公示及确认、土地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形成省、市、县三级各类数据成果,编制图件、撰写报告。

1.5.9 检查验收

技术单位应分标段进行自检、互检、专检工作。

省、市、县按照“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制度进行检查验收。

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开展省级核查工作。

1.5.10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

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各项成果的整理归档、逐级汇交等工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6 土地利用分类

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二级分类。

1.7 数学基础

1.7.1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类型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1.7.2 平面坐标系统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市辖区由省辖市统一建立;也可由省辖市以辖区为单位统一建立。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和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做好衔接。

1.7.3 长度变形大于

2.5cm/km时,可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任意中央子午线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也可采用投影于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3°分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1.8 地籍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图采用1:500的比例尺;50cm×50cm正方形分幅;图幅编号按照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保留两位小数,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1.9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为米(m),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面积汇总单位为公顷(hm2);全部保留两位小数。

2 准备工作

2.1组织准备

省、市、县(市、区)、乡(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推进办),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2.1.1 组织调查队伍。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员组成调查队伍;聘用或委托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组成调查队伍;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成调查队伍,但应注意职责和任务的划分。

2.1.2 组建登记发证队伍。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等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成登记发证队伍,分工协作,共同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组织、登记办理等工作。

2.2 方案制定

2.2.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并报上一级推进办备案。

2.2.2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机构、队伍组成、登记申请组织、证书发放、数据库建设、经费来源、保障措施、提交成果等。

2.2.3 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基本情况、工作范围、技术路线、地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系统建设、质量监控体系、提交成果等。

2.3 宣传培训

2.3.1 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宣传方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2.3.2制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培训方案,在开展工作前,对参加调查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

2.4 通告发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辖区范围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见附录A)。

2.5 调查底图

2.5.1 开展权属调查前,可采用实测法制作1: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调查底图制作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中地形地物要素的要求。

2.5.2 调查底图如分幅制作,应符合本细则1.8的规定。

2.6 资料收集

2.6.1 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6.2 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等。

2.6.3 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2.6.4 以行政村为单位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定级估价、建设用地审批等资料。

2.6.5 收集、整理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

2.6.6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2.6.7其他资料。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自然地理、社会经济资料等。

2.6.8 表册准备。包括地籍调查表(见附录B)、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指界委托书(见附录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录E)、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地籍调查

资料协助查询单(见附录G)等。

2.7 设备准备

准备全站仪、GPS接收机、测距仪、钢尺等仪器工具,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外设及软件系统、界址点标志(见附录H)等。

2.8 经费筹措

各地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各项任务,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3 土地权属调查

3.1基本要求

3.1.1 基本单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称为宗地。

3.1.1.1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

3.1.1.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单独设为一宗地。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连成一片,且为一个使用者的,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划分宗地。

学校、养老院、村组办公场所、卫生设施等应单独划宗;社区、村庄内部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公共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空闲地以及其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3.1.1.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处院落作为宅基地的,由各使用人协商确定使用范围和界线,按协商结果,为各使用人划分宅基地宗地;各使用人协商同意为共用的,确定为宅基地共用宗地,各使用人为共同使用人。各使用人协商未果,又不同意共同使用,且与四邻无争议的,确定为争议宗地。

3.1.1.4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或批而未用的,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地块,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6经依法批准、核准的设施农用地,可按集体农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1.1.7宅基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

3.1.2 一般规定

3.1.2.1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调查。经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实地确认界址点和界址线,不得依靠影像图件确认权属界线。

3.1.2.2 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统一组织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地籍区、地籍子区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

3.1.2.3已有地籍调查成果中,村庄未开展调查或宅基地未按土地使用者分宗调查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查。

3.1.2.4《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前已列入市、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或者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可不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

3.1.2.5 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本细则要求,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见附录I),不再重新调查。

3.1.3预编宗地代码

3.1.3.1根据制作的调查底图显示的宗地,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3.1.3.2未制作调查底图的,应按照划定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结合土地权属调查进展,在地籍子区内,从北到南、从西向东,统一预编宗地代码。

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3.2.1调查内容

3.2.1.1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

3.2.1.2土地权属性质及宗地土地权属类型代码。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及使用期限等。

3.2.1.3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和所在图幅等。

3.2.1.4土地用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二级类确定地类,作为土地用途。

3.2.1.5其他。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3.2.2指界

3.2.2.1一般规定

(1)批准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界线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批准文件作为地籍调查表的附件,不再指界签字,应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

(2)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应现场重新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调查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宗地草图和宗地图(见附录J)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权属界线两侧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宗地草图和宗地图按照实际用地界线绘制。

3.2.2.2通知指界

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见附录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3.2.2.3指界人

(1)宅基地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测量,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2)村组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3)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界。

(6)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7)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8)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3.2.2.4 指界要求

(1)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权利人是个人的,签字后,应加按指印。

(2)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明。

(3)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籍调查表上。

(4)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3.2.2.5 违约缺席指界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F)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3.2.2.6 指界结果处理

(1)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权利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3)界址有争议的土地,由调查人员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4)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3.2.3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3.2.3.1 界址点设置

(1)界址点应根据指界人指认的权属界线情况确定。

(2)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3)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4)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3.2.3.2 界标设置

(1)界址点应全部设置界标,界标类型和规格应符合本细则附录H。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地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

(2)按照3.1.2.5规定不再重新调查的界址点,已设界标损坏的,应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补设界标。

3.2.3.3 界址点号

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地图采用此编号。

3.2.3.4界线位置

以路、沟、渠、墙栅、脊沟等为界或参照其划界的,按照界线与线状地物的关系,以内、外、中分别注记界线位置。线状地物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外”或“外××米”注记;线状地物不属于本宗地的,按照“内”或“内××米”注记;线状地物分别属于相邻两宗地,按照“中”或者“中××米”注记。

路、沟、渠、脊沟等线状地物单独划宗,本宗地以线状地物宗地界线为界的,按照“边”注记。

线状地物宽度应实地丈量,并作记录。

3.2.4 界址边长

界址边长根据实测(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反算获取。

3.3 宗地草图绘制

3.3.1 一般规定

(1)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2)可以利用调查底图,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

(3)宗地草图幅面规格一般为A3、A4, 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

(4)用2H、3H铅笔绘制草图并注记,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5)经实地核实,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测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测制宗地草图。

3.3.2 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

(2)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3)相邻宗代码、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

(4)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5)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6)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3.3.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宗地草图。

(2)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

(3)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或附注。

3.4 地籍调查表填写

3.4.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按照附录B的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

3.4.2根据实际权属状况,并经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确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共用宗地的,填写地籍调查表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其他内容按照要求填写。

4.地籍测量

4.1 地籍控制测量

4.1.1一般规定

(1)地籍控制网分为地籍首级控制网和地籍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2)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本精度应符合下面规定:①四等网或E级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1/45 000。②四等网或E级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乡(镇)政府所在地至少有两个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埋石点,埋石点至少和一个同等级(含)以上的控制点通视。

(4)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2. 地籍首级控制网

以全省统一控制测量成果作为地籍首级控制网点(D、E级GPS控制网)。

4.1.3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加密

(1)在全省统一测量的D、E级GPS控制网基础上,可采用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二级以上的地籍平面控制网点;也可采用光电测距导线等方法加密一、二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

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量技术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采用光电测距导线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宜布设成符合导线或导线网。

(2)地籍首级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或CJJ/T7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或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3)一、二级加密控制点密度,不得低于每个自然村2个。

(4)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求取,也可以采用曲面拟合或者依据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方法求取。精度应满足四等或等外水准点的精度。

(5)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的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4.1.4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4.1.4.1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的方法

(1)可采用动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建立地籍图根控制网点。

(2)当采用静态和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定位方法时,观测、计算及其技术指标的选择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二级GPS点测量的要求执行。

4.1.4.2 RTK(含CORS)图根点的测量

(1)可采用RTK方法布设图根点。保证每一个图根点至少与一个相邻图根点通视。

(2)为保证RTK测量精度,应进行有效检核。检核方法有两种:

①每个图根点均应有两次独立的观测结果,两次测量结果的平面坐标较差不得大于±3cm、高程的较差不得大于±5cm,在限差内取平均值作为图根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

②在测量界址点和测绘地籍图时采用全站仪对相邻RTK图根点进行边长检查,其检测边长的水平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大于1/3 000。

(3)RTK图根点测量的观测和计算等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4.1.4.3图根导线测量

(1)当采用图根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网宜布设成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其主要技术参数见表2。

表2图根导线测量技术指标

要求为准。

(3)导线上相邻的短边与长边边长之比不小于1/3。

(4)如导线总长超限或测站数超限,则其精度技术指标应作相应的提高。

(5)因受地形限制图根导线无法附合时,可布设图根支导线,每条支导线总边数不超过2条,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的2倍。支导线边长往返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

(6)图根导线可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进行平差计算。

(7)图根点密度以满足界址点、地物点等测量精度要求为准。

4.1.4.4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合,其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

4.2 界址点测量

4.2.1界址点测量方法

本细则规定的界址点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即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4.2.2 界址点的精度

实测法(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规定见表3

表3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4.2.3 实测(解析)界址点的要求

4.2.3.1一般规定

(1)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①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的界址点。

②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5cm。

③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2)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3)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表3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表3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地籍调查表中的地籍测量记事中说明。

(4)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了满足表3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点几何条件或解析坐标等参数,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GPS接收机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CH/T 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

(7)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

4.2.3.2适用范围和要求

(1)极坐标法。界址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1)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不便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2)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3)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但界址点到控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2。

(4)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但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

(5)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能满足表3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观测时,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GPS接收机的观测条件。

4.3 地籍图测绘

4.3.1一般规定

(1)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测绘地籍图。地籍图比例尺为1:500。地形要素测量和表示,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的要求执行。

(2)地籍图图面必须主次分明、清晰易读。

(3)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4.3.2 地籍图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

地籍图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

4.3.2.1 行政区划要素

(1)行政区划要素主要指行政界线和行政区名称。

(2)不同等级的行政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

(3)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区代码和邮政编码。

4.3.2.2地籍要素

(1)地籍要素包括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代码、土地权利人名称等。

(2)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只表示行政区界线,同时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土地权属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当界址线与地形地物要素重合时,要突出显示界址线。

(3)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

(4)地籍图上,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代码。宗地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允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5)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的编号应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的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可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6)地籍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单位名称。个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一般不需要注记。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编号。

(7)地籍图上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用紫色线性区域表示,界址线、界址点用红色表示,其它用黑色。

4.3.2.3 地形要素

(1)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2)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执行。

(3)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

4.3.2.4 地物要素

(1)建筑物、构筑物

①实地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用相应符号表示其位置和占地情况。

②固定的永久性建筑物要测绘其占地状况,在建筑物右上角用分数形式标注层数和结构,如12/2,分子为层数,分母为建筑物结构代码(见表5),同一栋建筑物,层数不同的应分别标注。层高低于2.20m的不作为一层。

雨蓬用虚线表示。

④建筑物外围小于50cm×50cm的装饰性细部(如墙面外砖柱)可舍去。

⑤室外落地的扶梯、楼梯等允许包括在建筑内,不落地的可舍去。

⑥建筑群内井式建筑中面积大于等于6m2的天井或院子须表示。

⑦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表示。

⑧城墙及垣栅应表示。

(2)道路

①道路以两旁宗地界址线为界。道牙石线是界址线的要表示,不是界址线的酌情表示;通过城镇的铁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②道路中间或两边的小绿地、小花池、花坛、行树,当面积较大或与界线相关时表示。

③道路附属物、里程碑、筑路牌可不表示。

④桥梁、大型涵洞、隧道用相应符号表示,且须符合投影原理。

⑤地下道路、架空道路用相应符号表示。

(3)水系

①河流、湖泊、沟渠、坑塘等以堤、岸为界绘出,有界址线的标明界址线和界址点;堤面高出地面0.5m以上的,视情况用堤岸符号表示。

②河流中线为界址线时,按实际河流中心标绘。

③地下河流、地下排水沟不表示。

(3)地貌

①地籍图上不用等高线表示地貌。

②山区、丘陵区须表示大面积斜坡、陡坎、路堑、路堤、台阶路时,可适当注记台地、低地、道路交叉口、大面积农地等处的散点高程。

(4)地类界

①宗地内部除建筑物之外的较大面积的绿化地、水面等也应实地测绘,并按相应图式表示。

②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按照沟、渠、路、堤等线状地物,划分为若干个地块。当地类界线弯曲过多时,在保持地类界线特征的前提下,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最小地块。

(5)土壤植被

①各宗地外大面积绿化地、街心花园、公园等用相应土壤、植被符号表示。

②宗地内的绿地、花坛、零星植被可不表示。

(5)其它

①一般电力线不表示,但110KV以上的高压线及塔位应表示。

②通讯线、架空管线、电杆、路灯、消防栓、窨井等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时应表示。

③地下室一般不表示,但与土地他项权利有关的大面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应表示。

④宗地内部的次要道路、水塔、纪念碑及与权属界址无关的围墙可不表示,危险品仓库、保密车间应注记。

⑤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临时售货棚不表示。

4.3.2.5数学要素

数学要素包括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比例尺、坐标系统等。

4.3.2.6 图廓要素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4.3.2.7 地籍图图式见附录K。

4.3.3 地籍图全野外数字测图的要求

(1)全野外数字测图的测量工具主要是全站仪、钢尺和GPS接收机等。这些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

(2)实测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见4.2。

(3)明显地形要素主要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符合RTK(含CORS)系统观测条件的也可采用RTK(含CORS)定位方法。

(4)其它方法观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地形要素可采用角度交会法、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和截距法施测。

(5)应现场绘制地形要素观测草图,观测草图宜选择适当的纸张并作为测量原始资料保留。

(6)在计算机上采用数字测量软件系统导入外业测量数据,按照4.2规定的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编辑处理生成地籍图,地籍图的数据内容、数据质量、数据分层、要素代码等应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7)测量技术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T 8)的要求。

4.3.4 界址点编号

地籍图界址点号,位于县际权属界线上的界址点按顺时针由Q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地籍区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D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位于地籍子区界线上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Z1开始全县统一顺序编号。地籍子区内的界址点按由西向东、由北向南的顺序由N1开始以地籍子区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

新增加的界址点编号在同一编号范围内最大界址点编号后续编,灭失的界址点编号不再使用。

地籍图界址点号和宗地界址点号应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

4.4 宗地图的编制

(1)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

(2)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和幅面。

(3)宗地图的内容如下:

①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代码。

②宗地权利人名称、面积及地类号。

③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址边长。

④宗地内的图斑界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⑤邻宗地的宗地号及相邻宗地间的界址分隔线。

⑥相邻宗地权利人、道路、街巷名称。

⑦指北方向和比例尺。

⑧宗地图的制图者、制图日期、审核者、审核日期等。

(4)图式见附录J

4.5地籍索引图编制

(1)为便于检索和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以县级为单位编制地籍索引图。

(2)地籍索引图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等。

(3)地籍索引图在地籍图分幅接合表的基础上参照地籍图缩小编制而成。地籍索引图的比例尺以一幅图能包含全调查区范围而定。

4.6面积计算

(1)面积计算是指调查区投影面积计算。包括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2)计算面积的方法主要有几何要素法和坐标法(见附录L)。

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5.1 总体要求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以GIS平台为基础,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管理、数据更新、数据查询、统计分析、数据输出,数据交换、备份和维护以及土地登记等功能。

5.2 主要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宗地统一代码数据、必要的地物地貌数据以及注记等要素;属性内容与数据结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

5.2.1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行政区划、地貌等。

5.2.2 土地利用数据:宗地的土地利用情况以及重要的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数据。

5.2.3 土地权属数据:包括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

5.2.4 土地权属争议数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权属无法确认或存在争议的争议信息数据。

5.2.5 宗地代码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统一代码等。

5.2.6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审批、结果等信息数据,以及相应的扫描影像。

5.2.9 元数据:主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元数据等。

5.3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3.1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3.1.1 图形数据采集。依据调查底图、地籍调查表,以及外业测绘电子成果资料等,采集图形数据,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等。

5.3.1.2 拓扑关系构建。对图形数据进行拓扑检查,建立拓扑结构。

5.3.1.3 属性数据采集。按规定的数据结构输入属性数据,并进行校验和逻辑错误检查。

5.3.1.4 分幅数据接边。接边后图廓线两侧相同要素的图形、属性数据应保持一致。

5.3.1.5 相关文件扫描。对纸质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指界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重要资料,以jpg文件格式保存到相应案卷中。

5.3.1.6 数据检核与入库。检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满足要求的导入数据库。

5.3.2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以GIS平台为基础,对土地权属数据和土地权属争议数据进行管理,构建县级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系统。系统应具备土地登记功能。

(1)应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具有更新、统计、查询、打印、制表、出图等功能。

(2)应根据土地登记的要求,具有按照权限申请、审核、审批土地登记的功能。

(3)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所需的土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以及土地证书应由信息系统打印输出,并且格式符合《土地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5.3.3 建设要求

县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系统应根据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同步开展。

5.4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4.1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以县(市、区)汇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为基础,建立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

5.4.2 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

建设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省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进行统一管理,提供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

5.5 市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参照省级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进行建设。

5.6 数据库更新

为保证数据库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依据地籍变更登记要求,对于宗地合并、分割、调整、征收等发生权属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数据库。

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6.1地籍调查结果公示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再公示,公示期为7天。

6.2 地籍调查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7.土地登记发证

7.1 登记申请

7.1.1 申请组织

(1)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工作。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式样见附录M。

7.1.2 申请人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实际的集体土地使用者。宅基地为户主;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使用集体土地的法人或者个人。

7.1.3 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依法存在的证明

(3)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成果的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附录N)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材料。

7.2 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应对登记申请资料的齐全性、权属界线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7.2.1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性审核,申请材料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及相关附录的要求。

7.2.2登记申请材料一致性审核,所有材料的记载与表述应保持一致。

7.2.3 对宗地界线、地籍调查表完整性进行审核,宗地界线应清晰、完整、无争议,地籍调查表记载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7.3 土地登记公告

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进行公告(见附录O),公告期为7天。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见附录P)、身份证明文件、异议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并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见附录Q)。

7.4注册登记

7.4.1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R),并初审意见应包括权属审核情况和登记公告情况,按照程序报批。

7.4.2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卡)(见附录S);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见附录T);土地登记簿(卡)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7.4.3 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证书。共用一宗土地的,应当为共用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7.5 核发证书

将土地证书发给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并以《土地证书签收簿》(见附录U)的形式记录土地证书发放情况。

7.6 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的处理

(1)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宗地,应重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同时收回已发放的土地证书,注销已有登记结果,废止土地证书。

(2)已发放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无法收回的,发放新证书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统一注销原登记,废止已发放的土地证书。

(3)已有土地登记结果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不再重新登记、颁发证书。

8.成果整理

8.1 数据汇总

以权属调查和界址点测量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为基础,在数据库支持下,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V)汇总统计各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数据、宗地数据、土地权属信息数据、发证宗地数量和未发证宗地数量等。

8.2 档案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各种会议、文件、简报、报告、请示、总结等文字资料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料;整理归档各项成果资料。

8.3 文字报告编写

文字报告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等,须分别撰写。

8.3.1 工作报告

8.3.1.1工作区概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工作范围等。

8.3.1.2 工作目的和任务。

8.3.1.3 工作程序。

8.3.1.4 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技术队伍情况、时间安排、经费筹措、技术保障措施等。

8.3.1.5取得的成果:包括调查宗地情况、界址点数量、证书发放情况、土地权属争议状况

等。

8.3.1.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2 技术报告

8.3.2.1 概述:工作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过程等。

8.3.2.2 技术路线及技术路线制定依据(主要依据、参考依据等)。

8.3.2.3 采用的资料来源、类别、参数、采集时间、质量状况评价等。

8.3.2.4 技术方法与技术要求:叙述控制测量、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地籍调查结果及公示、数据库建设、土地登记发证、成果汇总等技术流程。

8.3.2.5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

8.3.2.6新技术运用及技术创新。

8.3.2.7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8.3.3 成果分析报告

8.3.3.1 概况:区位条件和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及社会状况,调查范围及确定的依据和方法。

8.3.3.2 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划分的情况等。

8.3.3.3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分析: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状及管理简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完成后,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逐年的变化情况,分类统计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情况及使用情况分析,宅基地面积与规定面积的对比分析、人均宅基地等。

8.3.3.4 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情况分析: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和现状,土地权属争议宗地的类型、分布、数量和面积等,已解决权属争议的方式、方法、未解决权属争议的现状、原因及解决的建议等。

8.3.3.5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建议:相关概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方法及征地补偿的建议探讨,在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群益,稳定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等。

8.3.3.6 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的经验及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挖掘农村土地资源市场潜力,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征收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的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8.3.4 数据库建设报告

8.3.4.1 概述:包括建库背景、数据库建设主要任务等。

8.3.4.2技术路线、技术依据。

8.3.4.3数据库建设方法:准备工作、流程设计、资料预处理、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入库等。

8.3.4.4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方法、成果评定等。

8.3.4.5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已解决的问题及处理方法、未解决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8.3.4.6数据库应用及设想。

9.检查验收

9.1检查验收制度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核实、省级验收”检查验收制度。

9.2 检查验收程序

9.2.1自检互检专检。

(1)包括作业员的自检、作业队的互检,作业单位的专检。

(2)“三检”工作由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县推进办监督和指导。

(3)“三检”过程应有记录,作业单位的应根据专检过程和结果编写《××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检查报告》。

(4)县推进办应编写《××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标段县级自查报告》。

9.2.2 核实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含3个重要附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质量标准: <一)依据标准: 应符合国家标准: GBJ202-8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基本要求: 1、开挖准备: <1)按设计或施工要求标高平整场地,清除和搬迁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所有障碍物; <2)做好防洪、排洪工作保证场地不积水; <3)设置测量控制网,水准点要求设在不受基坑影响之处; <4)挖土机械,降水设备试运转正常。 2、基坑排水: <1)设置有效的地面截水措施; <2)基坑内设排水沟,四角或每隔30-40m设置直径700- 800MM集水井。排水沟、集水井应在基础轮廓线外。排水沟边缘离 开坡脚不小于0.3M,坡度为0.1?0.5%,并应比地面低300- 500MM,集水井比排水沟低0.5- 1.0M,并深于抽水阀深度,井壁应及时加固,集水井内水及时排出 。b5E2RGbCAP 3、人工降水: <1)井点管在运输、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波网破坏,下入井点孔前 ,必须逐根检查,保证滤网完好; <2)降水设备的管道部件和附件在组装前,必须检查和清洗,并妥善保管; <3)井孔应垂直,深度符合要求,孔径上下一致; <4)滤管位置应按要求埋设,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 <5)灌填砂料前应把孔内泥浆稀释,灌填高度应满足要求,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95%; <6)轻型井点: ①井点管连接管与集水总管使用前严格清洗; ②井管埋设要求冲孔直径不小于300MM,冲孔深度比滤管低0.5M, 井点管位平砂滤之间; ③井点管埋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井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 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或向管内灌水时,能很快渗下方为合格;p1EanqF DPw ④井点管在地面以下0.5?1.0M深度内应用粘土填实,以防止漏气;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土地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市场规范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活动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申请土地交易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土地交易的受让人、承租方、抵押权人、竞买意向人、竞得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为土地交易市场提供专

业服务的有关个人、机构或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咨询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第五条【监管对象】本办法监管对象为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委托人、竞买人、承办人及中介服务单位等。 第六条【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土地交易活动的投诉、争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具体承办南宁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作为土地交易、管理的平台和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土地二级市场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监管方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建立诚信红黑名单的方式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 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确定上交利润递增率或超收分成比例,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增长潜力并适当考虑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上交利润的方式为: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二条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十三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其具体形式,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新分类表)终版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分类表、各参建单位主要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及保存单位期限划分表 分类号类目名称 归档范围 执行标准 责任单位保存单位及保管期限 备注归档内容主要项目文件来源立卷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84 土建工程840 综合 8401 专业技术和 管理文件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文件 DL/T 5434-2009 表A.4 施工 监理 施工30年10年10年 监理单位归档报审 文件专业工程达标、创优策划、实施细则 DL 5277- 2012的 4.2、4.7 施工施工10年10年 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等施工施工10年10年 专业绿色施工、节能减排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 实施记录 施工施工10年10年 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清单施工施工10年10年动态管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及报审表 DL/T 5434-2009 表A.11 施工施工30年10年10年 监理单位归档报审 文件分包单位、检测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报审表;金属、土建试验室及现 场搅拌站资质报审 DL/T 5434-2009 表A.5-A.7 施工 试验 监理等 施工10年10年10年 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品、计量器具/试验设 备检验报验表及汇总登记表 DL/T 5434-2009 表A.9、A.10 监理 施工 施工10年10年10年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计划 GB 50204-2011的 10.1、附录D、附录E 施工施工30年10年 确定重要混凝土结构及重要梁板结构部位的技术文 件 GB 50204-2011的 10.1、附录D、附录E 施工施工30年10年 专业图纸会检记录、纪要 DL/T 5434-2009 表B.4 施工施工30年10年10年 质量问题台帐、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施工施工30年10年 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DL/T 5210.1-2012的 表17.0.6 施工施工30年10年 属验收支撑的归入 验收文件,其余归 入此项工程联系单 DL/T 5434-2009 表D.1 施工 建设 施工 建设 10年10年 8402 单项工程施 工质量评价 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五个部位评价项目评分表、工 程部位(范围)施工质量评价得分汇总表、评价报 告、评价存在问题清单 DL/T 5210.1-2012的 14-23 评价 单位 建设 单位 30年10年10年创优工程要求 8403 设计更改 文件 设计更改通知单、变更设计洽商单、材料代用通知 单、设计更改工程联系单等 DL/T 5434-2009 表C.3、表D.1、 表D.2 设计 施工 建设 施工永久30年10年10年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2、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市质监机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所监督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4、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注册 1、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1)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 (2)深基坑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合同;

(3)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报告; (4)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5)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建筑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其他文件资料。 2、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在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一并办理。 三、质量行为监督 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应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还应抽查以下内容: (1)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的人员配备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 (2)深基坑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必要时,质监机构应派代表参加设计交底; (3)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检测要求; (4)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验收控制点。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验收控制点一般应包括: ①基坑开挖前; ②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资料

如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 一、海域估价的概念与意义 (一)海域估价的概念 海域估价(评估)是根据海域的质量、区位条件、利用潜力、利用效益,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对海域资源的使用价值所作的评定和估算。 (二)海域估价的目的和意义 1、海域评估是推动海域资产化管理,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基础性工作。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实施,确立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做法上,尚需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予以细化。特别是在海域有偿使用的量化方面,在海域使用权交易的各环节等都需要通过海域评估予以规范。 2、海域评估可以揭示海域在质量、区位和使用效益上的差异性,从宏观上指导海域开发利用活动。 3、海域评估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海域使用补偿机制,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4、海域评估能够推动海域市场化,发挥市场在海洋资源利用配置中的作用。 二、海洋资源管理及海域估价的现状 (一)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等。我国的海洋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与不断完善,为开办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海域估价的现状 《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相继涉足到了此业务领域,但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 1、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规范(规程) 房地产有《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价方面的规定,使海域估价无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没有较成熟的方式 3、缺乏专业资质的估价部门 目前由于缺乏海域方面专业的估价与估价管理部门,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部门的做法,这种做法与海域是否吻合,值得探索。 4、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资料数据索取困难 用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与用海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资料数据难以搜集与索取,就算能够索取到这些资料,但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如何判定?就算是真实的,但这些数据资料在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中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这些也都值得探索。 5、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分离难 对于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等行业来说,海域使用权与临海土地使用权是紧密结合的,这是由海域和海域使用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其海域和临海土地是无法截然分开的一个空间资源整体,从海域使用功能性来讲,脱离了临海土地,海域就失去了许多实用性。目前,除渔业及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临海土地结合形成的港口、码头、航道等资源上,如果单独使用海域或临海土地任何一方作为抵押,都无法体现海域的实际价值。特别是从资产转让的角度来看,除了渔业及养殖业用海外,大多数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向中国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

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我会向中国科协推选的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由本会所属有条件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省级环境学会”)和本会会员单位组织候选人初步推选;本会组织初审后向中国科协推送候选人。 所属有条件的分支机构、省级环境学会、本会会员单位由本会秘书处认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会为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成立如下机构:

深基坑工程监理细则

深基坑工程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设计桩号为RK2+380~RK5+900,管沟全长3.52km。综合管沟内收纳的市政管线有:110kV及220kV高压电缆、10kV中压电缆、通信电缆、给水管道、中水管以及直饮水管,其中中水管和直饮水管为预留管位。管沟采用矩形箱涵的结构形式,分为双仓,其中给水管、通信电缆、中水管及直饮水管位设为一仓(综合仓,净空尺寸4.9×3.2m),高压电力电缆、中压电力电缆设为一仓(电力仓,净空尺寸2.2×3.2m)。 二.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见图-2.0) 三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 3.1 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的报审 1. 基坑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的工程;或基坑(槽)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 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2. 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办理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报审手续,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 3.1)报监理机构审查。 (1) 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 报审时应附施工方案审批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施工方案,应附专家论证审查报告,报审时应提交支护方案设计计算书。

3.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经签字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3.2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内容 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一般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除外) 2. 支护施工方案 3. 土方开挖方案 4.降、排水方案 5. 监测方案 6. 应急措施 7. 基坑工程进度计划 图-2.0 基坑工程监理工作程序

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研究

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研究 摘要:填海造地工程具有资源独占性特征,形成的土地较非邻海陆地往往更具 价值优势。我国目前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并未充分或完整考虑填海造地用 海工程海域使用权的客观价值。海域使用权价值低估不仅导致公共财政收入受损,更是引起我国沿海无序、低效填海造地工程大面积繁殖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以 我国填海造地用海工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实际出发,分析了填海造地工程海 域使用权的价值优势和劣势,论述了其价值构成,并提出了基本的评估思路和方法,并认为其对提升填海造地工程实施的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0引言 近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持续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区、滨海新区在我 国沿海地区蓬勃兴起。2000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填海造地面积约300平方公里,相当于10个澳门的陆地面积。同时,许多填海形成的陆地利用效率很低,许多 开发区土地在低价出让后被闲置,如大连STX项目。很多滨海新区因无人入住成 为鬼城,如营口鲅鱼圈、天津滨海新区等,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除了宏观政策导向、土地利用指标限制、地方政府政绩等外部因素外,附加 价值高和低成本之间的巨大利差是沿海无序、低效填海造地工程大面积繁殖的主 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的海域使用权公开交易和评估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缺 乏较为系统的针对性评估理论和实践积累,许多海域使用权价值往往被低估。用 海申请人往往只需支付极少的海域使用金,投入一定填海造地成本即可换取一块 景观优良的滨海土地,其实际总体投资成本经常远低于购买土地的价格,而形成 的土地由于具备滨海景观、海上交通、海洋资源等优势,价值更高。这种价值洼 地现象,不仅造成了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同时客观上也影响了公共财政 收入,损害了公共利益。 1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现状 ⑴评估制度起步较晚 国家海洋局于2012年公布了一批海域使用权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鼓励在 海域使用权出让、交易、抵押等环境引入评估机制,但截至目前评估并未列入必 须程序。 ⑵评估基本理论不系统 国家海洋局于2013年发布了《海域评估技术指引》。该指引较多的借鉴了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理论,对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因素选取和方法仍缺乏系统和令人 信服的论述。 ⑶评估实践经验匮乏 由于海域使用权评估尚未全面推广,且被推荐进行海域评估的机构多为海洋 系统或专业单位,缺乏对价值评估理论的理解和实践经验,评估质量总体水平不高,海域评估实践积累不充分。 2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特点 ⑴评估对象多为待开发或在开发海域 由于海域管理法规规定,填海造地并经过竣工验收后的海域可以换发海域使 用证,所以大多数填海造地后的土地都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存在,故填海造地海域 评估对象多为待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海域。 ⑵评估价值受个体自然条件因素影响大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

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

全民所有制章程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章程(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厂长办公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企业组织机构 第五章厂长和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中国湖北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船厂村特1号。 第四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受各项权力,承担各项社会义务。 第五条本企业将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在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为国家和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第九条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以下简称青山船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重工板块下属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 一、船舶制造及修理,船用机械配件制造及设备安装,拆船,钢材改制; 二、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三、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四、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工业用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维修;门式起重机制造。 兼营:

清标工作实施细则

工程量清单招标 清标实施细则(试行) 1.目的 规避(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风险,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成本,为公司节约建设资金。 2.适用范围 公司自建、代建项目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总则 本细则所指的清标活动,指的是定标后对中标文件开展的审核、确认工作。清标工作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招标承诺、中标文件及陕西省建设、造价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规则、文件等为基本依据进行。4.职责 4.1施工类招标的清标,由计划合约部负责组织进行; 4.2方案招标的清标,由计划合约部组织,设计部、项目部配合进行。 4.主要工作内容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审核中标文件有无下述风险情况出现: (1)人、材、机价格及清单综合单价有无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情况; (2)定额套用是否按照清单描述进行,有无多套、漏套情况; (3)不可竞争费用是否按相关规定计入;

(4)甲供材、暂定价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计入; (5)措施项目费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计入,特别注意外脚手架、超高降效等项费用的计取基数是否合理; (6)套用子目含量是否过于偏离正常定额水平; (7)对于材料设备招标,主要对材料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进行清标确认,对投标报价的单价、总价进行核对; (8)对于需进行深化设计的施工招标(方案招标),主要对方案对应的材料设备的功能、型号进行清标确认。 5. 清标工作程序 5.1招标定标后5日内,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全面审核投标文件,填报《工程造价对比明细表》(附件1)、编制《清标报告》(附件2)。 5.2各专业工程师于3日内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及咨询公司的意见,再次审核投标文件,修改整理附件1、附件2,草拟初步处理意见,报项目负责人。 5.3初步处理意见确定后7日内,由专业工程师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谈判,形成谈判记录;谈判结束后3日内,由专业工程师根据谈判结果起草《清标承诺函》(附件3),发中标单位进行盖章确认。 5.4由专业工程师整理清标往来文件,交由资料管理专员归档。其中《清标承诺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归档,清标工作结束。 6.清标工作要求

深基坑监理实施细则

深基坑监理实施细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以智慧园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深基坑工程)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江苏华宁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受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监理公司委派工程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对该工程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项目监理部依照专家评审及论证通过的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和监理规划以及相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体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指导工程项目监理部

的监理工作。 本细则即深基坑施工细则(含安全细则),包括护壁桩、基坑支护、降水排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一、专业工程特点 1.1专业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以智慧园 2、建设单位:南京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总包单位: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5、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雨花区花神大道西侧,原软件园核心区,东临共青团路,北临规划A10-1地块,西临规划道路。 6、工程概况: 本工程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单体建筑为地上6层,地下2层;建筑总高度为米。 本工程南北侧局部悬臂桩支护,东西侧边坡挂网喷浆支护。基坑开挖深度: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基坑 =,底板标高为,承台底标高为,垫层按150mm计,基坑挖深为~,具体详见平面图及剖面图。计算超载:西侧出土侧超载取30kpa,其余部分超载取20kpa。本基坑按照安全等级为二级进行设计,重要性系数取。

【法律检索】海域使用权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条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工业用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

深基坑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建帮·海港城高层住宅楼工程 深基坑工程 监 理 细 则 编制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青岛东盛设计股份有限限公司 本细则即深基坑施工细则(含安全细则),包括护壁桩、基坑支护、降水排水

土方开挖等内容。 一、专业特点(专业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包括基坑四周的具体情况:沟渠、建筑物、 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基坑的建筑尺寸及设计开挖深度详见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2、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体分层及厚度、地下水位、基底土层情况等。详见地 勘报告 二、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基坑开挖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管理资料》 三、工作流程 参照施工方案

四、控制要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针对性审查。 2、现场支护及开挖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勘查文件及相关规程进行。 3、临边支护和用电安全。 4、开挖机械及开挖程序的监督检查。 5、支护及边坡变形监测。 6、土方回填及拆除支护结构监督。 7、险情预警及抢险措施。 五、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适用放坡开挖及支护开挖) 5.1.方案审核 基坑工作开始前,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报送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由项目监理部组织审核,审核程序及基本要求如下: 5.1.1.审查方案中是否针对以下内容分别制定出较为细致的安全措施: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的监测及保护,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支护措施、开挖方式,地下水位较高的还要有合理的降水措施等,项目部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送业主及施工单位。 5.2.施工监理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深基坑开挖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开挖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工地现场一定要安排专职安全员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同时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做好以下监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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