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商住楼消防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李厚强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221000)

摘要:近几年,临街建筑中商住楼设计受到普遍的欢迎,但国家消防技术设计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和建筑工程审查带来了困难。笔者结合建筑工程审查中商住楼的几种消防设计形式,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意见。

关键词:商住楼 消防设计 探讨

近几年,在对临街建筑的规划设计中,因商住楼的具有商和住的特点,这种设计受到开发商的普遍欢迎,成为了一种主要建筑形式。但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和建筑工程审查带来了困难。笔者结合建筑工程审查中商住楼的几种消防设计形式,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浅谈一下个人粗浅认识。

1、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区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2.0.8条定义,“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但《高规》中对商业服务网点没有明确定义,致使设计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混淆不清。那么,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商住楼如何划分?笔者认为《高规》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以借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站、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可以推论,当首层设置每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商业服务网点时,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当单个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设置商业用房的层数多于一层时,应列为商住楼。

根据《高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群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高规》第3.0.1条中规定,“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分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分为二类;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除此以外为二类。”(其中每层建筑面积笔者认为应按照商住楼商业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为基准)可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

2、商住楼的设计形式

商住楼的形式,按照《高规》中第2.0.8条的条文解释,“商住楼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但是目前商住楼上面也有单元式、通廊式普通或高级住宅这种形式。如图(1)、(2)、(3)、(4)

(1) (2)

(3) (4)

1、塔式住宅

2、商业裙房

3、单元式住宅

4、通廊式住宅 a、疏散楼梯 b、交通走道

3、商住楼设计中的问题

因为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所以其消防设计按照《高规》中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但是,对于商住楼消防设计究竟按照什么标准却很难分清。原因是:对于商住楼的底部商业厅按照公共建筑设计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商住楼的上部住宅如何进行设计,分歧较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因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所以应整体按照《高规》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二是认为商住楼顾名思义,低部商业,上部为住宅,所以上部住宅应按照《高规》中对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究竟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正确,笔者认为对于商住楼的消防设计不妨作如下比较:

(1)假设第一种观点正确,即商住楼上面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比如,对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和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以及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按《高规》中表6.1.9(可以附表)和表6.2.9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一类建筑和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设置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设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00 m2。

但是,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存在如下问题:

①所有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即必须设计两部疏散楼梯。致使《高规》中第6.1.1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和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同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规定的设计依据,在商住楼上面的住宅设计中无法适用。

②对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不能适用,增加了设计难度。如《高规》中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却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和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③上部为塔式住宅或高级住宅但建筑高度不超过32m 的商住楼不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即塔式

住宅或高级住宅可以不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也可以满足《高规》要求,违背《高规》第6.2.1条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

间。”和第6.3.1条“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以上的单

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等规范条文的本意,造成了自相矛

盾。

④商住楼按照《高规》中表6.1.9和表6.2.9中对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即楼梯最小宽度不应

小于1.2m,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 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00 m 2

,必然造成住宅公摊面积较大。

首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净宽(m)表6.1.9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走道净宽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 的 净 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 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 它

1.20 1.30 1.40

(2)假设第二种观点正确,即商住楼上面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按照居住建筑进行设计。虽然上部住

宅设计可以利用《高规》中对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但因底部商业建筑的层高一般较大,所以商住楼上

面住宅的层数界定的往往无法确定。比如:一幢商住楼共17层,底部四层商场,上部为单元式住宅共

13层,假设底层层高5.1m,二~三层层高4.2m,住宅层高为2.8m,建筑高度:54.1m,因此属于一类高

层,楼梯间应设防烟楼梯间,但按照建筑层数17层,则住宅在18层以下,单元式楼梯间只要设计封闭

楼梯间即可。造成楼梯间设置形式相互矛盾。

由以上分析,可知两种观点均存在缺点和不足。

4、商住楼的设计准则

从《高规》第6.2.1条和第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 的二

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第6.2.3条“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

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

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第6.2.4条“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

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可见,居住建筑是以住宅的类型和楼层数划分消防设计准

则,而公共建筑是以建筑分类(一类、二类)来划分。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1)确定商住楼的建筑分类,严

格按照《高规》第3.0.1条的划分,即按照建筑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大小确定。(2)对商住楼的商业和

住宅分别独立设计。商业部分根据建筑分类,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应以住宅的

类型和楼层数为基准进行消防设计,避免上述问题给设计带来的困难;(3)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

于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 的窗槛墙;(4)重新界定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层

数,解决同等高度的商住楼与普通住宅楼层数不一致问题,使商住楼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同等高度的普通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 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住宅的层数统一到一个标准。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即对商业部分的层数按照该商住楼的住宅楼层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 公式如下:F =f1+ f2

F——上部住宅修正后的层数

f1——商住楼上部住宅的设计层数

f2——商业部分换算为住宅的层数

f2=[H/h]

[H/h]—为四舍五入数值

f2——商业部分换算为住宅的层数

H——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

h——商住楼上面住宅设计层高

商住楼的上部住宅设计应按照住宅的设计类型和上部住宅修正后的层数F为基准进行消防设计。

采取上述设计方法的合理性分析:(1)对于商住楼,因为底部商业场所内可燃物多,功能复杂,人流量大,以建筑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大小为基准进行分类,相应与同等高度、层数的居住建筑而言,商住楼提高了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安全系数,体现了规范的本意。(2)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以完全按照居住建筑进行设计,使住宅设计更加经济合理。(3)通过层数换算,使商住楼中住宅层数与同等高度的普通住宅楼的层数统一了标准,建筑分类、安全疏散设计、消防电梯等消防设计更加合理。而且《高规》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所以商住楼更像底部若干层没有楼层的住宅楼,而且相对于同楼层的普通住宅而言,商住楼的上部住宅的人数大量降低,比同高度、同层数的普通住宅更加安全。(4)同时《高规》第7.6.2条和7.6.3条均规定,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提高商业部分的安全系数。(5)促使商住楼的设计形式多样化。

5、不超过24m的‘商住楼’

目前,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底部商业、上面住宅的建筑形式也已经大量存在(多数为底部二层为商场,上面五层为单元式住宅形式,如上图),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只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对该类建筑没有给与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把该类建筑也应定义为‘商住楼’,其消防设计同样应采用上述办法。

6、结语

经分析可见,只有采用上述方法进行商住搂设计,才能解决商住楼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才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以上观点仅为个人一点浅显认识,难免有错漏之处,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实用版

YF-ED-J590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 探讨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发生 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 遍关注。在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的定义是指底 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 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灾 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 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 伤恶性事故。据统计,20xx年全国范围内商住 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灾事

故中比率高达24.2%。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做好性能化设计,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入世后,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行政监督体制接轨的新形势,消防技术标准也也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规》中的规定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够合理。现就我市一栋九层商住楼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29.7 m2,商住楼负一层为地下室,地上一、二层为商业营业厅,三到九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

高层商住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高层商住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RSS 打印复制链接大中小发布时间:2011-04-26 14:42:27 在近几年对商住楼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一类高层住宅部分电梯厅和公共走道部分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过去,设计人员对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的理解是把住宅排除在外的。一般高层商住楼中消防设计的常规做法是:全楼设消火栓灭火系统,裙楼和地下室增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喷淋泵的扬程选择一般是较低的,功率也较小。 根据《高规》第七章第二节对消防用水量的规定可知,一类高层住宅楼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而一类高层商住楼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以一幢30层的住宅楼和一相同高度的商住楼(24m以下裙楼为商业用途,其上为住宅)为例,来分析一下它们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商住楼的裙楼,如作为商场、餐厅等用途时,由于其装修豪华,具有中央空调系统,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发生火灾这时,需要的消防用水量也较大。但裙楼建筑高度小于24m,处在消防车的扑救范围以内,可以得到外部支援。只要初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就容易扑救。所以,增加裙楼部分的消防用水量和在裙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显得很有必要。对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笔者认为与纯住宅楼可以相同看待。但是在消防设计时,商住楼的消火栓系统是按40L/s设计的,而普通住宅楼是按20L/s设计的,显然前者的消防用水量在住宅层时是有富余的。那么,在住宅层电梯厅和公共走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可以利用这部分富余的消防用水量。也就是说住宅层喷淋系统可以借用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泵,并且总消防用水量不变。 大多数塔式住宅楼住宅层的每层电梯厅和公共走道一般安装5~8个喷头就可以满足要求,结合一支水枪的用水量,再加上20L/s 的消火栓用水量,住宅层的消防用水量不会超过40L/s。但每层喷淋立管应独立设置,且在首层设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应设在值班室附近。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可以省去每层的水流指示器和控制阀门,而在立管底部装一总控制阀和水流指示器。一旦楼层发生火灾,喷头爆破喷水灭火,则湿式报警阀后水力警铃会发出报警信号,而且每层的感烟探测器也会发出火警信号。 对于纯住宅楼的一类高层建筑,住宅电梯厅和走道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喷淋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也可以合用消防泵,只是要适当调整消防泵的流量,即附加每层几个喷头的流量即可。喷淋系统的作用时间与消火栓系统不同,消防泵后的管道应分开设置,以便当火灾时间大于1h后切断喷淋系统的供水。对普通住宅楼而言,只要屋顶消防水箱高过最高层消火栓7m,就能满足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小于490KPa的要求。 [大

浅谈建筑消防设计思考

浅谈建筑消防设计思考 高层建筑由于其建筑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因此,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建筑消防设计及其系统维护的阔题进行了探讨。以做好建筑消防设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标签建筑;消防设计;系统维护 1、建筑消防设计的必要性 由于建筑物的消防功能设施比较复杂,一旦建筑物发生火灾,会酿成难以预估的后果。因此,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满足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笔者参照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设计,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基于建筑物防火的危害因素及实际的调研结果,笔者提出建筑物消防安全设计的原则: (1)以消除和控制危害为基础原则,由于建筑消防设计方面存在的危害因素,消防设计工作应当以识别和评价建筑物的消防危害因素为基础,对建筑进行规划设计; (2)进行防火建筑设计时应当以保证人的健康为原则; (3)建筑消防设计也应当以保证环境安全为原则; (4)保证管理有效原则,因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缺陷,都有可能导致建筑物消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筑消防设计要注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建筑消防的一般设计 (1)防火分区的设计 防火分区是指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作为一个区域的边界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问内阻止火势向同一建筑的其他区域蔓延的防火单元。分成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①水平防火分区。指在建筑物内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在建筑物的水平方向所划分出的防火空问。其面积和位置要求包括:A.占地面积(高层建筑为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允许超过有关规定;B.划分水平防火分区时还必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使用功能及人流、货流情况妥善确定防火分隔物的具体位置; C.同一层的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问。在水平方向紧靠防火墙两侧或防火卷帘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问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在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发生后,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的定义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住楼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据统计,2003年全国范围内商住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灾事故中比率高达24.2%。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做好性能化设计,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入世后,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行政监督体制接轨的新形势,消防技术标准也也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规》中的规定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够合理。现就我市一栋九层商住楼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29.7m2,商住楼负一层为地下室,地上一、二层为商业营业厅,三到九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为2000m2,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4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的规定,该商住楼商业营业厅部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应为一类高层建筑。

从《高规》中以下条文规定来分析此类商住楼的消防设计: m2。该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在设计上可以满足规范要求,但住宅部分就不易将防火分区面积控制在1000m2以内。按照规范要求做增设自动灭火系统或通过设置防火墙加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窗的设计方案均达不到经济合理的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此类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下的商住楼作为一类建筑来执行《高规》的要求,与规范所提倡的经济合理性显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1.1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的分析 为解决上述矛盾,我们可先对商住楼的火灾危险性作如下分析:商住楼是底部为商业营业厅上部为住宅的综合性建筑物。单元式住宅部分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墙板隔开,单元与单元之间不存在空气流动。每个单元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较好地隔断了火灾水平方向的发展,而且灭火条件较好,利于消防队员集中力量进行灭火。而商业营业厅部分营业面积大,电气设施多,可燃物多,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易发生火灾事故,且灭火环境复杂,扑救难度极大,是商住楼建筑整体的重点防火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本文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标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探讨 0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 2.1条第1款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未提及。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室内消火栓的几点问题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室内消火栓的几点问题探讨 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有关室内消火栓的常见问题,通过对规范深层次的理解,找出规范真正的含义。 关键词:规范;室内消火栓;成环;管径 Abstract: “the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design specification” (GB50016-2006)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of indoor fire hydrant, through the specification of deep understanding, to find out the real meaning of specification. Keywords: specification; indoor fire hydrant; cyclization; diameter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从74年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经过多次的重编和修订,如今已经包含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是建筑消防行业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是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中指导工程建设的基础技术规范,是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本人从事建筑给排水消防已有十年,在执行《建规》的过程中,遇到过一些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和读者们共同来探讨。 1.《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按照一般的理解及长期以来的做法,此种情况只要是底部成环即可,条文说明中也只是强调了2条进水管的供水可靠性。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要求多层建筑的消防立管也应连成环状,即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在已废止的旧版规范中,对于立管成环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规范不知道什么原因缺少了这部分内容。笔者认为,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最终保证的是检修的时候,停用的消火栓数量不至于太多,不会在火灾时产生过大的影响,即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所规定的数量。所以,对于多层建筑,只要底部成环,并用阀门合理分隔,保证检修停用数量在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范围之内即可,没有必要整个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商住楼消防设计说明

商住综合楼B、C 及地下车库建筑消防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项目位于祈福新邨西北部,地块呈三角形,东临景观大道和青怡居,西北部是祈福新邨外山地,南面为祈福新邨学校。 地块用地面积为50643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17568.3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287350平方米;建有四栋商住综合楼(上设八栋住宅塔楼)、三栋高层住宅楼、一层非机动车库、二层机动车库。拟报审的商住综合楼B、C地下一层设非机动车库;地下二层设通道与小区机动车库相连;地上各设有一层商业综合用房及二栋塔式住宅。 二、建筑消防设计说明 1. 设计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2. 设计指标——建筑面积、层数及建筑高度 商住综合楼B(塔楼型号为A1、A1aa,栋号为:3、4): 地下二层,地上32层,建筑高度为96.75米,设一层裙房,2栋32 层住宅塔楼;裙房与二层住宅间设一层不大于2.1米高管道设备层。总建筑面积:43895平方米;占地面积:2168平方米;其中首层商铺面积:1411平方米;

3号住宅塔楼(A1屋型): 地上总建筑面积:20673平方米;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及地下二层与地下机动车库通道共422平方米)。 4号住宅塔楼(A1aa屋型): 地上总建筑面积:20821平方米;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及地下二层与地下机动车库通道共422平方米)。 注:A1屋型与A1aa屋型标准层互为镜像关系。 商住综合楼C(塔楼型号为A2、A2aa,栋号为:5、6): 地下二层,地上32层,建筑高度为96.75米,设一层裙房,2栋32 层住宅塔楼;裙房与二层住宅间设一层不大于2.1米高管道设备层。总建筑面积:43859平方米;占地面积:2191平方米;其中首层商铺面积:1260平方米; 5号住宅塔楼: 地上总建筑面积:22032平方米;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及地下二层与地下机动车库通道共466平方米)。 6号住宅塔楼: 地上总建筑面积:20827平方米;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及地下二层与地下机动车库通道共534平方米)。 注:A2屋型与A2aa屋型标准层互为镜像关系。 地下二、三层机动车库: 共二层,层高3.4米,地下二层局部3.8~5米;总建筑面积:50791平方米。 3. 总平面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若干问题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探讨 [提要] 结合设计实践将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时遇到的问题提出并加以探讨,以利今后规范的修订和设计参考。 [关键词] 建规问题探讨 1 规范的编制应力求与其它规范统一 翻开每一本规范都不难发现,在规范的总则中总是有这样一句话“……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也不例外,其第1.0.4条就是这样一句话[1],这似乎成了一句套语,试想,如果其他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与此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矛盾时又如何执行呢?笔者在设计实践中曾多次遇到此类事情,举例说明: 例1,《建规》第从8.2.7条“总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灌区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简称《石化规》)第7.9.2条却规定“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或储罐设有隔热层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2]。其不同之处,是《建规》以20m3为分界

点决定是否设置固定式喷淋冷却,而《石化规》却指出了保温情况下可不设固定喷淋装置。还有,当储罐容积为400m3时,如果按《建规》第8.2.7条规定,移动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如果按《石化规》第7.9.5条规定,移动水量则不应小于45L/S等等,由于这些规范的不一致,会给设计者带来疑惑,以至感到无所适从。 例2,消防冷却水量的计算标准,《建规》和《石化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简称《油库规》)、《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简称《原油规》)的规定亦不一致,当储罐设置固定式水喷淋冷却时,由于其供给强度不同,计算出的消防水量亦不同。上述规范的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分别见表1和2。按表1和表2的规定分别进行比较,可得如下结论:对着火罐而言,当罐壁高度h<12m时,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反之,按表1计算的水量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小;对相邻罐而言,按表1计算的水量总是比按表2计算的水量大;通过计算还可得出总水量的比较,当罐壁高度h>17m,其储罐公称容积大于等于20000m3时,按表2计算的总水量比按表1计算的总水量大。 表1 《建规》规定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718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讨(正式版)

商住楼在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的探 讨(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发生后, 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在 我国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 《高规》)中的定义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 的高层建筑。商住楼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 素繁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 度大等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 伤恶性事故。据统计,20xx年全国范围内商住楼发 生特大火灾事故已有8起,在特大火灾事故中比率高 达24.2%。如何做好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是全社会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商榷。 1.做好性能化设计,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入世后,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监督体制面临与国际消防行政监督体制接轨的新形势,消防技术标准也也面临着由强制性向性能化过渡的局面。商住楼的消防设计在《高规》中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高规》中的规定对此类建筑消防设计的要求有些地方不够合理。现就我市一栋九层商住楼进行分析,该商住楼建筑高度为29.7 m2,商住楼负一层为地下室,地上一、二层为商业营业厅,三到九层为单元式住宅。商业营业厅每层建筑面积为2000m2,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400 m2。按《高规》第3.0.1条高层建筑分类中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的规

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第一部性能化防火规范后,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北欧等发达国家政府先后投入大量研究经费积极开展了消防安全工程学和性能化安全设计方法理论及技术的研究。南非、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研究工作。目前有不少于13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英国、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和美国)以及两个国际组织-国际标准组织(ISO)和国际建筑研究与文献委员会(CIB)采用或积极发展性能化规范和基于规范结构形式下防火建筑所要求的工程工具和方 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美国已完成性能目标和基本完成性能级别分级的确定,并于20XX年发布了《国际建筑性能规范》和《国际防火性能规范》。加拿大计划于20XX年发布其性能化的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其要求将以不同层次的目标形式表述。英国于1985年完成了建筑规范,包括防火规范的性能化修改,新规范规定”必须建造一座安全的建筑”,但不详细规定应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于1989年成立了建筑规范审查工作组,起草性能化的《国家建筑防火安全系统规范》,并于1996年颁布了性能化《澳大利亚建筑-1996》(BCA96),并自1997年陆续被各州政府采用。新西兰1992年发布了性能化的《新西兰建筑规范》,新规范中保留了处方式的要求,并作为可接受的设计方法;1993~1998年,开展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方法的研究”,制定了性能化建筑消防安全框架;其中功能要求包括防止火灾的发生、安全疏散措施、防止倒塌、消防基础设施和通道要求以及防止火灾相 部分。互蔓延5 从国外性能化规范的研究过程 看,大部分是首先或同时研究与性能设计有关的消防安全设计评估技术,只有少数国家是先修改规范,后开发设计指南。

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最新版)

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2

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 (最新版) 摘要: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商住建筑消防供水设计高规 1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 1.1商住建筑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2商住楼第 2.0.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以下简称”高规”)﹑(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明确其建筑定性.

本文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 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3综合楼”高规”第 2.0.7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高规”第 3.0.1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显然,”高规”第2.0.7条﹑第2.0.8条﹑第3.0.1条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 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 2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2.1规范的定义 ”高规”第2.0.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建规”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 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凡是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

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 李元庆

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若干问题李元庆 发表时间:2019-10-09T13:51:30.71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3期作者:李元庆 [导读] 随着生产生活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因此对建筑安全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 李元庆 汇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安阳 456550 摘要:随着生产生活的发展,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因此对建筑安全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在对建筑的安全要求中,防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火灾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危害人民生产安全的事情。在建筑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火灾对建筑物的破坏,做好对火灾的防范工作,让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本文将针对建筑设计中防火的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保障 1.建筑设计与建筑防火的关系 大型、重要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单独设立建筑防火专篇,建筑防火是建筑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能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的强制规范。 1.1现代建筑的发展趋势 前些年,建筑功能相对简单,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较少,建筑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计,基本能够满足消防安全要求。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建筑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批功能复杂、面积或空间较大的大型建筑、超高层建筑应孕而生。 建筑外观体量的庞大化、摩天化,显示了现代建筑的雄伟和神奇,各类功能场所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建筑群,甚至一个超大规模的建筑物,建筑高度不断增高,这些都给消防灭火的登高作业、内攻侦察、火场供水等带来了不少困难。结构外壳的轻灵化、通透化,创新了现代建筑的风格与形象;新颖的钢结构使建筑的跨度增大,荷载减少;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运用使建筑外形日趋明快。但这些却都造成建筑的耐火等级的降低,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的缩短,也造成竖向防火分隔难以实施。内部环境的互融化,智能化,丰富了现代建筑的情趣和内涵,花园式室内庭院,集中控制的楼宇设施,将整个建筑融为一体,相映生辉,产生充满韵味的空间组合,给人以舒适和贯通的感觉。但是传统的建筑防火分区的措施难以落实,火灾的排烟更加困难。 1.3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建筑防火法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的条文严谨细致,在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和电气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兼顾防火安全性和投资合理性,建筑的防火设计有时达不到法规要求,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近年来,建筑火灾频发。 现代城市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越来越复杂,对这些建筑而言,建筑内部防火分隔对充分预防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事故至关重要。 大跨度、大空间的建筑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而发生火灾的几率也随之大幅度地增加。火灾统计也表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大空间建筑也多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例如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火灾、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火灾、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城火灾、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火灾等。 2.建筑设计防火方面的近况 2.1建筑内发生火灾原因多 为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大多数建筑物都会是多功能、综合性建筑。其中像是电脑、电视、电梯、灯、烤箱等电器设备会构成复杂的电路系统,若发生意外,火灾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而且现在很多建筑物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生火灾的可能性也很大。 2.2防火的器材存在隐患 虽然建筑的质量在趋于完善,不过,在很多建筑上在消防器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特别是在建筑的较高楼层。如果某楼层内发生火灾,第一个选择是室内防火器材给水,不过若是大面积火灾,防火器材的给水量会不够,再就是若防火器材本身就是已损坏,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就错过了灭火的最佳时机,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2.3火势蔓延路径多,疏散难 现在城市里的大多数建筑物都是楼层多、人口密度大,若发生火灾,火势必会向着高层蔓延,安全疏散也是是以楼道疏散为主。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并且发生火灾时人群大多慌乱,或会造成拥堵或者踩踏等严重的结局。 3.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问题的举措 3.1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等是使用机械排烟的方法,将火灾生时产生的烟气和热量排至室外。自然排烟则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将烟气排到室外。虽然《高规》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允许烟气排进安全保护区域,机械加压送风比之更为安全可靠,故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议不使用此方式。建筑设计中防火规范对于公共场所中的游戏厅和娱乐场所进行布置走道的两侧以及按要求进行设计安全出口的距离的同时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都应按要求设置防烟设施,不仅如此,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均应设置排烟设施。多层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层设排烟设施,可设在四层或以上的区域。由于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浓烟,因此,不管在地下建筑、高层楼梯间、走道及消防电梯中,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3.2正确选用防火分隔方法 建筑防火分区要靠防火墙、不燃烧体分隔物、防火门(窗)、防火阀、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物实现。在实际运用中,因地制宜地选用合理分隔措施。一般而言,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首先应考虑用防火墙,防火墙上尽量不要开设任何门洞,否则,防火墙的防火隔烟性能就会受到影响。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门洞或在疏散楼梯、通道上设门,以及在建筑的各种竖井上设置检查门时,

商住楼住宅部分消防设计审查的困惑

关键词:商柱楼住宅消防设计 《高规》2005版第2.0.8对商住楼定义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而2.0.7条将综合楼定义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3.0.1条表3.0.1将商住楼归入公共建筑,从以上条文可知商住楼应既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又属于公共建筑。建筑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烟排烟等提出不同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 商住楼对商业部分的消防设计容易把握,而对于住宅部分的设计就容易出现分歧,因现行规范中没有对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做出明确规定是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还是与商业部分整体考虑作为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这给设计和消防审查人员带来了理解和执行上的困难。如果全部按公共建筑定性,那么对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就带来建筑等级、耐火等级、消防设计标准提高以及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的设置、防烟前室的面积、防排烟要求等都必须按公共建筑的要求来设计,势必将造成投资提高,现逐一加以分析。 1.对18层及18层以下的商住楼住宅部分符合《高规》第6.1.1.1、6.1.1.2规定的是否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6.1.1.1、6.1.1.2又对符合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作了条件限定。商住楼主要的结构形式无外乎在底部几层商业营业厅的屋顶上设置单元式住宅或塔式住宅,而从以上条文中可知,

设置一个出口的条件仅限于18层及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和塔式住宅,而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分显然不属该条所规定的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除外情形,要在设计上达到此条文的要求,住宅部分每层相邻单元均应设连通阳台或凹廊或者设置剪刀楼梯,在结构和造型设计上要做到这一点较为困难。 2.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设置开敞楼梯、封闭楼梯亦或防烟楼梯? 《高规》第6.2.3.1对单元式住宅的楼梯设置做了明确规定,最严格的条件就是十二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而商住楼如果按全部按照公共建筑定性,则《高规》第6.2.1条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也即高度超过32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而设置防烟楼梯间必须设置防烟前室、或不同朝向的阳台、凹廊,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还需设置机械防烟。但是住宅部分做防烟楼梯间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不合理。 3.应否设置消防电梯? 《高规》第6.3.1.4规定,高度超过32m的商住楼应设消防电梯,设消防电梯就意味着必须设置消防电梯前室,而且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前室的面积不一致,增大了住宅部分的公摊面积; 4、消防给水如何设计?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

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探讨 摘要:在设计过程中,商住楼的功能较为复杂多样,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设计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没有明确规定,这给设计人员的设计带来了困难。本文结合实际工程中所做的商住楼的消防设计,提出了消防设计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高层商住楼消防设计问题探讨 消防水池 目前,大多数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储水量,包括消火栓系统储水、自动喷淋系统储水量、水幕系统储水量、喷淋系统储水量等。由于消防用水在储水池中的停留时间过长,水在池中的流动性差、有死角,水质一般达不到要求,甚至出现藻类生长。消防水池的水质问题是目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中面临的新课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消防水池设计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应该在水池中设置导流墙,增长流路,减少死角。其次,要设置循环水泵,使水池的水充分循环。常用方法:一.是利用消防水泵本身加旁路和减压阀来循环水池中的水;二.是专设循环水泵使水池中的水循环,循环水泵的流量以使水池中的水每天周转1次为宜。 二、消防给水系统水锤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规定,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设置水锤消除装置。高层建筑的消防水泵扬程一般较高,若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管道破裂,使整个消防系统中断;或管道连接零件松动,还可能损坏阀门。水锤消除装置

主要有:气囊式水锤消除器、微阻缓闭止回阀、消声止回阀、缓闭式逆止阀、静音式止回阀等。目前,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常使用缓闭静音式止回阀,该阀门安装于水泵出水口处,防止水锤对水泵造成损坏,使用效果较好。 三、消防给水系统增压设施的设置 在高层商住楼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中,为了保证火灾初期灭火压力的需要,常在消火栓系统的高位水箱出水管上设置增压设施,一般由增压泵和气压罐组成。增压设施的设置增加了消防供电及控制回路的敷设长度,同时也给日常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带来很大不便,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振动及噪声若处理不当,还会干扰顶层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这种情况最根本的原因,是设计人员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的相关条文没有充分地理解。该标准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100 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应≮0. 07 mpa。当水箱设置高度能满足最不利点消水栓的静水压力要求时,可以不设增压设施。普通高层商住楼高位消防水箱通常可利用屋顶机房等架空来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的要求,因而不需要设置增压设施。 四、关于防火分区间隔对消火栓布置的影响 对于消火栓的布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规定,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水

2021版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2021版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 浅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72

2021版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说明: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利用安全防范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安全服务的产业。既然是一种产业,就要有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要有系统的设计、工程的 施工、服务和管理。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 传统规范是规定建筑设施的结构要求、耐火要求、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也可以说,传统的建筑防火规范和设计方法,仅规定了防火设计必须满足的各项设计参数指标,而对具体建筑物要达到的总的安全目标不予要求,也不进行评估。建筑设计者和规范执行者几乎不需要消防安全工程所要求的特殊技术能力,都是依据详细的规定开展他们的工作,对规范不能有任何偏离,即使违规设计微不足道。这种规范的优点是清楚明了,没有为不正当的验收评估留有余地,但其缺点是它使建筑设计千篇一律,因此阻碍了新材料、新产品、新施工技术或者创新设计的采用,很难满足技术进步的要求。 而性能化规范,则是只确定建筑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或设计性能,规定一系列性能目标和可以量化的性能准则及设计准则,且一般附

建筑设计防火问题探讨

建筑设计防火问题探讨 摘要:对于建筑防火设计方面,各种防火设计规范的有些条文规定不完全一致。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规范,本文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墙身防火、个体建筑防火等方面对建筑防火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和剖析,希望能对建筑防火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建筑防火设计探讨 1、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有关问题 目前市场上用于屋面和外墙的保温材料种类较多,不同规范和文献给出的燃烧性能也不一致,使设计人员感到非常困惑。其中,09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分册(以下简称“技术措施”)中第4.3.6条给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现摘录如下: (1)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岩棉、玻璃棉、泡沫玻璃、泡沫陶瓷、发泡水泥等。 (2)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特殊处理后的挤塑聚苯板(XPS)、特殊处理后的聚氨酯(PU)、酚醛、胶粉聚苯颗粒等。 (3)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 2、墙身防火的有关问题 2.1 防火墙与防火隔墙的区别 各类现行防火规范很多,有两个名词很多人区分不开,那就是防火墙和防火隔墙。其实防火墙就是指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不低于3.00h,防火墙上如必须开设门窗则应该设置甲级防火门窗,而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距离也有严格的限制;而防火隔墙则是指一个防火分区内有特殊要求或功能的房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不低于 2.00h,防火隔墙上如开门窗则一般设置乙级防火门窗,防火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距离也没有严格的要求。 2.2 框架填充墙墙体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问题 现行防火规范所列举的墙体材料没有我们目前常用的陶粒混凝土砌块墙的耐火极限。从“技术措施”第4.3.5条我们可以知道,240厚陶粒混凝土砌块墙的耐火极限为2.92h,所以我们常用的190厚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不能作为防火墙使用,而190厚轻集料小型空心砌块孔洞灌实后其耐火极限为 4.00h,才满足防火墙3.00h的要求,因此设计时对此应该引起注意。 2.3 彩色钢板夹芯板墙体 彩色钢板夹芯板墙体燃烧性能同我们上述屋面讨论的情况一样,玻璃棉卷毡和岩棉夹芯板是不燃烧体,但规范和有关图集对其耐火极限的表述却很含糊。“建规”表8只给出了岩棉夹芯板的几个耐火极限,却没给出结构厚度;而国标图集06J925-2仅给出大于80mm厚的岩棉夹芯板的耐火极限为≥60min,却没给出组合后的耐火极限。笔者近日从“新建规”附录C找到了答案,现摘录如下,仅供设计时参考:双面单层彩钢板,中间填充岩棉(100kg/m3)厚度为1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0.80h;厚度为120mm时,其耐火极限为1.00h;厚度为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 2.00h。设计时应根据墙体耐火极限的要求选用不同的厚度。另外,根据“建规”第 3.2.5条规定可以了解到,当彩色钢板夹芯板墙体内填充材料燃烧性能为B2级时,其整体应定性为难燃烧体,因此彩色钢板苯板夹芯板墙体的使用范围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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