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国侦查制度

第五章:中国侦查制度
第五章:中国侦查制度

第五章:中国侦查制度

论点:为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看外国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但在中国现存的侦查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保障,承担着被迫自证其罪的义务。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享有沉默权,相反在接受讯问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有时甚至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来收集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造成一些冤假错案,而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根本就没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概念的混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并非一定有罪,可能有罪也可能没罪,而罪犯是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犯罪行为的人。他们二者法律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并非惩治的对象,所以要与罪犯区别对待。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依然存在。例如被曝光的孙志刚事件、佘祥林事件、赵作海事件,还有一些没有被公众所知的事件。刑讯逼供是我国古老的司法传统,在科技落后的情况下,这种审讯手段对于侦破案件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这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我国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它也没有完全解释清楚。例如,我们只看出它规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用,那些属于非法收集证据,但对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有什么样的处分,对于被刑讯逼供的人有没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它都没有规定。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这也是侦查人员费尽心思想要获得的原因。虽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如果只有被害人的口供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不能认定他有罪。但是不轻信口供,并非不可以信,只是必须经过合理的排查,所以为了得到他们想要的答案,非法的手段也时常使用。

应对措施:

一、我觉得有必要引进“沉默权”。这既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视,也是对犯

罪嫌疑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保护。侦查机关作为积极主动方,而犯罪嫌疑人只能是被动承受追诉的一方,“沉默权”的引进则让犯罪嫌疑人享有主动的权利,这更有利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应该允许辩护律师在询问时旁听。刑诉法规定了讯问的主体必须由人民检

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而辩护律师是不被允许在场的。侦查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辩护律师的旁听,可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犯罪嫌疑人是诉讼主体资格。

三、对于证据的全面收集。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坚持“不轻信

口供”的原则,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其他的证据类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作假口供,既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公平和公正的,从而也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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