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ppp合作及魏则西事件的影响

公立医院ppp合作及魏则西事件的影响
公立医院ppp合作及魏则西事件的影响

公立医院ppp合作及魏则西事件的影响

核心观点:

1、政府鼓励社会办医,支持ppp模式合作,政府一直明令禁止“科室外包”;

2、目前国内和公立医院合作常见四种ppp模式,和“科室外包”有着本质区别;

3、北京在全国首次规范了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今后公立医院可以发挥品牌优势,同时结合社会资本开“分号”。和公立医院合作可以参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

4月28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这是全国首个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范。今后公立医院可以发挥品牌优势,同时结合社会资本开“分号”。

5月4日国家卫计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违规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开展全面清理,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卫计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清理科室出租,有人说这个事件会导致社会资本办医倒退,而北京卫计委刚发布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范,这两个事结合起来怎么看?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及四种常见ppp模式;

1.1、近年来,国家出台十多个文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加快公立医院改革。

据了解,2015年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随后,国办也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相关文件,其中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主要模式包括“院旁院”、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等。

4月28日,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下称《指南》),试水公立医院特许经营,并允许开“连锁医院”

1.2 四种国内常见的ppp模式

PFI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公立医院提出新建医院的项目,通过招投标,获得特许权的民营机构进行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从政府或公立医院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如广州广和医院。这种模式可以将民营机构资金和管理优势和公立医院的品牌和人才技术优势相结合,有优势互补的作用。PFI模式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在合同期满后,如果民营机构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协议规定的收益,可以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新规是PFI模式。ROT模式是指政府部门或公立医院将既有的医院改造项目移交给民营机构,由后者负责既有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扩建/改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当约定期限届满后,将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如北京门头沟区医院。通过ROT模式可以实现“管办分开”,改变决策机制,实现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管权“四权分立”,

改变了以往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是减少寻租的有效途径。凤凰集团的模式。

EPC模式是指民营机构受公立医院委托,按照协议对医院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如汕头潮南民生医院。民营机构只参与运行前环节,医院的管理和人员全部来自托管方公立医院,资方不参与医院的运营和管理。

O&M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兴建医院,政府和成熟的私立医院成立董事会,医院的具体运营工作由私立医院的管理团队负责,但医院所有权归政府,如深圳滨海医院。医院运行初期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运行后期往往由医院管理团队自负盈亏。

二、事实上,多年来政府一直明令禁止“科室外包”,院中院模式。

2000年,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

根据该意见,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要求停办,也可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2004年,原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曾调查河北万岁制药集团涉嫌在78家医疗机构承包科室问题,随后原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

2009年4月19日,国家卫生部、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该方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然被明令列入政策禁区。

三、特许经营和科室承包的区别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看来“特许经营”与“科室承包”存在本质区别,“特许经营”对于医疗资源的共享等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刚开始实施,肯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许经营需要规范合同文本,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还需明确各方医疗责任及收益。

清华大学医疗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健亦表达了与史立臣类似的观点,“承包是利用公立医院的牌照、信誉及医保等政策,由企业自己经营。被特许方是一个独立法人,而且特许方并不能保证被特许方盈利。但规定特许获得的收益要上缴财政,医院的动力就被限制住了”。

四、详解“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新规

该指南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与社会资本

进行特许经营合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4.1、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定义

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4.2、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4.3、明确了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

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

4.4、明确了对被特许主体的要求——需为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根据该指南,可以与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主体要如下:1.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许的范围内);

2.需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关注的是,根据该指南,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内,待观察实践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4.具备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

5.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4.5、明确了公立医院与被特许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

公立医院可收取的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

1.品牌费。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

2.管理费。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

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4.6、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审批、实施程序

具体如下:

1.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确定被特许方。

2.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双方进行商业谈判。需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以约定的事项如下:

(1)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许可合作内容、区域限制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资金、技术、人员投入的具体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管理权限等);(2)无形资产归属。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特别关注在合作期间增加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使用问题。例如合作期间新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基于原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改进后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归属等)。

(3)品牌使用方式。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4)合作时间。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

(5)收益分配方式。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

(6)履约担保。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7)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8)内容变更调整机制。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

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9)承诺保证。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

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10)协议的终止。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11)协议附件。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

除上述事项之外,另建议加入一方违约的救济、诉讼仲裁的救济方式等。

3.公立医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需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4.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需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5.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七)明确了之前已经实施特许经营的公立医院需补报资料。

该指南自2016年3月1日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该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

内容提供材料。

七、安贞医院首家“尝鲜”

北京市安贞医院成为首家“尝鲜”以特许经营模式合作办医的公立三甲医院,2015年7月,安贞医院与财政部直属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我国首例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办医协议,根据协议,安贞医院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与东方资产合作建设一家高水平综合医院——安贞国际医院。据东方资产负责人昨日介绍,安贞国际医院是以心血管为特色的综合性非营利医院,主打中高端医疗资源,医院位于朝阳区东坝,计划建设面积16万平米,设有800张病床。目前医院已基本完成内外部审批,预计将于2019年建成并投运。

友谊医院也在和社会资本洽谈,准备开特许经营。

附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全文

一、总则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规范北京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保障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品质,促进北京市健康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管理指南。

(二)本管理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区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政府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可按隶属关系参考执行。

(三)本管理指南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政府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四)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平等、互利、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优先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与政府办公立医院展开特许经营。

二、合作主体

(五)被特许方应符合当地卫生相关规划要求。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六)特许方在取得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方可与被特许方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谈判或者招标之前,特许方应参考本管理指南组织编制协议文本,并将其作为谈判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被特许方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及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八)特许经营双方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隐私。

(九)特许经营双方应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如有必要,可以约定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

(十)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

(十一)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十二)特许经营双方应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双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三、启动与终止

(十三)特许方拟与社会资本开展特许经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要民主、透明、合法、合规、合理,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落实相关请示报告制度。特许方应在保障本部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开展特许经营的数量和规模。

(十四)被特许方的选定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特许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方式。

(十五)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10年。(十六)双方商谈基本达成一致后,特许方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应履行以下规定程序:

1.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

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并做好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须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履行程序;

3.根据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核准。

(十七)特许方应按照隶属关系向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市属公立医院还需报市医院管理局)及财政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开展特许经营申请;

2.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被特许方举办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被特许方医疗机构资质证书,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被特许方如为新建医院可免提供财务及审计内容;

5.被特许方基本情况,包括:服务范围、医保资质、专科特色、设施设备、人力资源、技术能力、医疗服务量、制度规范等相关信息;

6.双方协议商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范围及费用收益、特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服务的具体内容、被特许方的投资、双方合作后经营管理权限安排等内容;

7.规范、系统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规范与标准;

8.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十八)特许方应在协议内约定特许经营终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未按照协议约定事项履行责任;

2.受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变化,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3.由于前期认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约定;

4.特许经营到期自行中止;

5.一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决策失误;

6.被特许方有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有重大违法行为;

7.被特许方被取消医疗机构合法资质。

四、运营与服务

(十九)特许经营协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服务品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医疗安全、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医疗服务、管理、流程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描述。

(二十)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变更触发条件、变更程序、责任划分、利益调整方法等。

(二十一)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在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方所承担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不变。

(二十二)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二十三)卫生计生及财政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专业质控中心等社会第三方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双方的外部监督。

五、收益与分配

(二十四)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并需按上述协议规定程序取得核准。特许经营期间,授权特许方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二十五)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市医院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特许经营费用商定过程给予指导、监督。

(二十六)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六、附则

(二十七)被特许方的机构设置和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现行法定程序执行。

(二十八)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九)本管理指南如有不能覆盖的事项,可在具体合作协议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十)本管理指南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立医院,应当自本管理指南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向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据本管理指南内容提供材料。

(三十一)本管理指南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管理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魏则西事件看法

魏则西事件看法-搜索引擎应有的责任感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则“魏则西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具体内容主要是:21岁的魏则西去世了。他罹患了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的癌症后,多次求医之后,家人借钱带他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尝试了肿瘤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完成后出现肺部转移。魏则西曾经提过,他对这家医院的认知来自于百度。这也促使百度在五一当天成为刷屏焦点。下面我来谈谈自己个人对这次事件的看法: 我们应该对网络上的广告有自己的鉴别与思考 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网民都声讨百度,但也有一部分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魏则西自己及其家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当时经过多次治疗无果的魏则西,在一次上网过程中偶然看见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及其新疗法的推广广告,立即就决定去其所在地就医,而并未仔细考虑,甚至没有发现那只是一个推广广告而已。事实上,该医院的新疗法确实存在,但其成功率极低! 或许是因为人类在绝境中求生欲会遮蔽他们的双眼让他们变得盲目吧,这次事件提醒那些求医的人们,求医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考虑自己所选择的医院以及疗法是否真正地适用于自己的病情,盲目求医只会让情况更加糟糕。 信息平台需要大力整治 这并不是百度第一次与医疗事件挂钩,之前血友病吧被贩卖事件风波依在,希望百度经历过这次事件之后能够自我反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许多网友对于百度在此次事件后并未受到严重处罚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事实上,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流量主和广告主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广告主出现的问题,流量主是否要承担连带甚至同等责任。甚至,就连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当今,法律还没有完全覆盖到这个层面,于是乎许多网络事件都不了了之,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重视,及时制定发布有关网络的法律,让那些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同样,那些著名信息平台也不要因为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就为所欲为,去做一些可能侵犯到普通公民权益的推广,大企业必须要有其企业精神与企业道德,这样事件的发生只会将你们推向灭亡的坟墓。 这些事件也让我体会到现在医患关系恶化的原因 我有许多同学都在就读医学专业,他们看到这些事件的时候也十分惋惜和痛恨,同时他们也会发出一些医暴事件的新闻呼吁身边的人不要仇视医生。是的,魏则西是病人,他的去世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惋惜,以及对不良企业与医院的痛恨。但我们所不知到的是每年也有许多的医生被素质低下的患者进行暴力侵犯,有些医生甚至不幸身亡。这些新闻我们在网上却很少看到,但它们确实发生了。我希望网络平台不要刻意掩盖一些事情,这样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医生与患者是平等的。如果有他、一天无人愿意从医的话,我们只怕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二班魏翔时间:2016/5/22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顺丰快递小哥被打等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顺丰快递小哥被打等 作者:顾晔述评 来源:《语文教学与研究·下旬刊》 2016年第6期 魏则西之死与百度推广 近日一篇关于搜索和医院的网文,在各大社交平台刷屏。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的21岁大学生魏则西,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 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于4月12日去世。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而据报道,涉事医院也并 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该网帖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评论.网友还对百度与医院提出质疑,称百度对医疗广告审查不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相关科室系被私人承包。目前,百度公司已就此进行了两次紧急回应,并向涉事单位申请审查,并称魏则西去世之后,立即联系则西爸爸进行慰问和哀悼。但则 西爸爸表示未接到过百度公司的电话。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目前还未就此事发声。事情原委 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同于一般信息,医学信息涉及到患者生命健康,更需要规范和严谨。当信息被利益驱使时,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权威性便被颠覆。从之前的“血友病吧事件”到如今的“魏则西百度 推广事件”,百度从中获利多少不得而知,但它牺牲的却是用户的潜在信任,进而造成长远利 益的损失。当然我们不能一味指责百度“见利忘义”,毕竟在泥沙俱下的网络生态环境中,能 够沙里淘金、辨别真伪要排除万难,要有“火眼金睛”。其他搜索引擎也难保正规,我们不可 能说它们中绝无此类现象发生。毕竟作为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公司,百度所承载的是更大面积 的消费领域,总量的扩大,加剧了负面效应也是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医疗公司挖坑买断推广权。下属医院招揽顾客贴金字招牌、搜索引擎 用假路牌指引患者源源而来,监管部门为骗子撑保护伞这样一套缜密的运作机制,才让受害者 无处维权,让罪恶之水横流天下。当我们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竟是几层利益关系的叠加时,“为何一个大学生之死和百度产生关联”的疑问终于解开,这背后自成体系的恶性循环利益链 让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显得“路漫漫其修远兮”,即便如此追根溯源,也并不能直捣罪恶根源, 呜呼哀哉! 一个企业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拥有多少市场价值,更体现在如何造福民众,在多大程度上 受人尊重,说白了,就是要把持住生意人的“底线”,拥有生意人的“本分”,守住生意人的“良心”。互联网企业如此,其他企业也是如此,医院、医疗机构等更是如此。每一个企业都 应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重塑企业责任观志在必行,任重道远。 顺风快递小哥被打 2016年4月17日上午,一位冯姓顺丰快递员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快递,与一辆黑色现代 轿车发生刮蹭。现代车司机下车后连续掌掴快递员6次,这个场景被围观者用手机拍下并发到 互联网上,引起了社会对快递“小哥”尊严的广泛讨论。当晚,朋友圈和微博疯传一张据说为 王卫个人朋友圈的截图,上面写道:“我王卫向着所有的朋友声明!如果这事不追究到底,我 不再配做顺丰总裁!”此举又激发了舆论热议。在机场排队等出租车的任正非、捐钱做公益的

魏则西事件

2016年4月12日,21岁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魏则西,因身患晚期滑膜肉瘤去世。在弥留之际,他写下“百度,当时根本不知道有多么邪恶”话语。这一消息在五一小长假期间迅速发酵,由此引发了公众对癌症免疫疗法、搜索引擎百度和三甲医院科室外包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2014年4月魏则西被诊断出“滑膜肉瘤”,一种软组织肿瘤,当时已经是中晚期,死亡率极高。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15日,魏则西接连做了4次化疗,25次放疗。2014年9月,魏则西在百度搜索中,得知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可以治愈他的滑膜肉瘤。 魏则西于2014年9月至2015年底,魏则西先后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了4次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花了二十多万元。治病的巨额花费将家里积蓄掏空,魏则西接受了4次化疗、25次放疗,吃了几百服中药,经历了3次手术。 然而魏则西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魏则西于2015年3月回到学校,转入计算机专业2013级2班。2015年4月,魏则西再次休学,随后病情迅速恶化。2016年4月12日上午8时17分,魏则西在咸阳的家中去世,终年21岁。 魏则西生前于2016年2月26日在知乎写下一篇题为“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回答,将百度搜索和百度推广推上风口浪尖 魏则西在文中写道;“百度,当时根本不知道有多么邪恶,医学信息的竞价排名”;“在上面第一条就是某武警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DC,CIK,我爸妈当时就和这家医院联系,没几天就去北京了。见到了他们一个姓李的主任,他的原话是这么说的,这个技术不是他们的,是斯坦福研发出来的,他们是合作,有效率达到百分之八九十,看着我的报告单,给我爸妈说保我二十年没问题。”;“事实是这样的,这个技术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现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医院用这种技术,可到了国内,却成了最新技术,然后各种欺骗。我现在住院,找到了真正靠谱的技术,家里却快山穷水尽了。” 魏则西的回答在其去世后,引发了网络热议,“魏则西回答帖”、“魏则西去世消息”和“百度搜索滑膜肉瘤排名第一的是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截图在微博上被转载1万余次,网友在转载评论中称:要百度给合理说法。至此,魏则西事件正式拉开序幕。 此次百度公关危机的关键在于百度的竞价排名和百度商业广告模式。百度公司因为将医疗信息的推广和普通商业信息的推广,不加以区分,均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广而告之,导致了百度搜索中搜索到的医疗信息并不是最权威的,而是竞价最高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魏则西在百度搜索到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治疗方法并不属实,最终引发了魏则西的悲剧。根据《广告法》第15条之规定,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百度在其平台上将医疗信息不加以区分地,按竞价高低进行推广,在魏则西事件中应该负连带责任。 在此次危机中,百度应该做好对自己的反思,向公众道歉,并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负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而在此次事件中,在魏则西事件在网路络上曝光、发酵的这一时间内,百度没有给出及时的回应。而在百度发表的生命中,着重表示,百度事发后与则西爸爸取得了联系,并第一时间审查武警二院是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而百度也愿意接受监督。百度在其声明中,毫无对自己医疗信息商业推广模式的反思,推卸自己的责任,将问题的核心指向了医院的管理问题,试图逃避自己在魏则西事件中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这种回复,是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的。 在百度面临这种严重的负面危机时,第一:应当及时的给予公众回应,而不是试图逃避。当危机公关发生之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实际上不多。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吞噬的是企业、

从“魏则西事件”谈企业危机公关和社会责任

从“魏则西事件”谈企业危机公关和社会责任 作者:暂无 来源:《国际公关》 2016年第3期 本刊记者王竹君 今年的五一假期,整个网络都被“魏则西事件”刷屏了。这个21岁年轻人的去世,不仅令他的亲友和网友痛心,更引发了关于医疗搜索竞价排名的讨论。百度高层恐怕很难预测到,魏 则西的离世竟然给他们的公信力带来如此巨大的危机,面对铺天盖地的负面新闻,百度又因危 机公关而备受诟病,一夜之间,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似乎成为了全民公敌。很多公关业内人士 也在撰文思考,百度为何会遭遇此次危机,其处理方法有何不当之处,未来又将何去何从? 首先,事件要追溯到魏则西的病情,当得知他患有滑膜肉瘤,经多方治理并无明显好转之后,父母情急之下在百度上搜索治疗医院和方法,最终选定了百度推荐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该院医生推荐了一种号称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的肿瘤生物免疫疗法,并承诺该疗法有效 率达百分之八九十。在父母为其借钱花费近20万元之后,病症转移到了其肺部,他才得知这种疗法美国在临床阶段就已经淘汰。 得知被欺骗的魏则西将经历发布到知乎的一个回帖中,回答了:你认为人性最大的“恶” 是什么?直指百度的恶。他不幸去世的经历被广泛传播,最终触发了百度此次危机。 长期不良的品牌口碑,导致其陷入众矢之的 其实,百度竞价排名搜索结果只是信息的一个出口,主治医生的无德、莆田系经营者的蒙骗,监管机构职能的缺失,都是导致魏则西悲剧的原因。而且,很多媒体都在做莆田系的广告,为何百度陷入了众矢之的? 实际上,百度此次危机不仅是由于医疗竞价排名,更是因为其品牌口碑已经陷入了困境, 魏则西事件不过是一个导火索,激发了大众长期以来对百度的不满情绪。百度掌控着中国网络 一半以上的搜索信息,正因为这种近乎垄断式的经营模式,造就了它如今“傲慢”的态度。近 几年,不断出现的恶意植入软件、被搜索推广的电话骚扰等负面新闻,很多用户心中的百度已 经是“无良”搜索引擎的品牌形象。 今年年初出现的“血友病吧”事件,更是百度此次危机的“预热”。虽然百度停止了病种 吧的商业合作,改为与权威公益组织合作。但因其不忘彰显百度贴吧的价值,并将责任推给个 别吧主,如此生硬的处理措施,并未仔细思考内部机制的问题,且处理危机缺乏透明度,再加 上缺乏道歉的态度,都为此次危机埋下了祸根。 在医疗竞价排名的敏感时期,魏则西的答案中直指百度的“邪恶”,当他不幸去世之后, 大众突然意识到,每个人都可能是下一个魏则西。于是,开始声讨大型搜索引擎的企业社会责任,大众对百度的不满开始集中爆发。在社交媒体传播之后,各路媒体不断跟进,助推了此次 事件的又一轮扩散。 搜索引擎的信息排序会影响用户的决策,以魏则西为代表的普通网民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于是,就有了这样一段热评:“百度控制着普通人接触信息时代的入口,却把路标指向邪恶欺 骗的世界。它让人们对互联网世界失去信任,对技术失去尊重,在使用这个时代最先进的知识/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魏则西事件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分析魏则西事件 最近,我们又被一件事刷屏了。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这种罕 见病的大学生魏则西,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通过百度搜 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 幸去世。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 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据报道,该院也 并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前不久召开的网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办网站的 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 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 此次让“做搜索的”再度成为靶心的,正是竞价排名。今年1月初,百度因“卖吧”事件而广受质疑。本是病友们自助平台的贴吧, 被百度卖掉,那些处于危境中的病友们痛失交流平台,甚至上当受骗。事后,百度公开承认“(卖吧)暴露了我们在贴吧商业化运营管理上的 失职,和对吧友声音的忽视”。时隔不过3个月,百度再次身陷舆论 漩涡,不能不让人叩问:这是偶然还是必然? 目前,百度已两度回应魏则西去世事件。先是称“武警北京总队 第二医院是一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继而表示“正积极向发 证单位及武警总部主管该院的相关部门递交审查申请函,希望相关部 门能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英国作家维克多·费兰克认为,每个人都被生命询问,而他只有用自己的生命才能回答此问题;只有以“负责”来答复生命。 因此,“能够负责”是人类存在最重要的本质。那些被生命询问的企业,尤需留存责任。基于对企业的信任,亿万用户使用搜索、创建贴吧,企业有责任善待这种信任,更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大企业当有大责任。这种责任,不是不作恶,也不是面对恶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坚守企业伦理,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思量,该如何饮水思源,回报社会。 将贴吧卖给生意人更能有利可图,开发竞价排名则可坐地生财,问题是,如果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如果挥霍信任、丢掉责任,企业还能走多远?互联网企业如此,其他企业亦是如此,医院更是如此。 南宋名医张杲说过,凡为医者,须略通古今,粗守仁义。绝驰鹜利名之心,专博施救援之志。如此则心识自明,神物来相,又何戚戚沽名,龌龊求利也。 其实,求利很正常,但是不能见利忘义,面对孤苦无助的患者仍然利欲熏心,谈何宅心仁厚? 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竞价排名,医学信息的竞价排名与患者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更需规范、严谨和合法。毋庸讳言,曾有无良医院通过竞价排名而发横财,不仅谋财,而且害命。毕竟,如果病情危急的患者轻信吹嘘,除了钱包被掏空,更因贻误救治而死于非命。

魏则西事件所涉十大法律问题及事件处理结果

魏则西事件的十大法律问题 大学生魏则西患滑膜肉瘤于4月12日不幸去世。生前,3月30日,魏则西在知乎网上发布了自己求医的经历,披露他是通过百度“搜索推广”发现武警二院广告并选择其治疗的。但在花掉20多万元之后,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五一放假期间,这一事件在微信群发酵。医院科室外包、生物免疫疗法不靠谱等信息被披露出来。舆情除了抨击医院违规、欺诈之外,也席卷了百度竞价排名模式。 百度随即声明:“如果调查结果证实武警二院有不当行为,我们全力支持则西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途径维权,将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谁将担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1】百度“搜索推广”法理上是不是广告服务 记者: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赵占领:关键在于对于“搜索推广”如何定性,到底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服务。如果属于广告服务,则适用广告法,然后判断百度是否能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进而是否应 该审查广告主的资质和广告内容;如果属于信息检索服务,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网络侵权专条”,判断百度对于推广商户的虚假信息是否属于“知道”。

记者:判断是否为广告,标准是什么? 赵占领:新广告法从调整对象的角度间接地对商业广告进行了描述,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这就导致很多情况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广告,比如宣传企业或其产品的软文是不是广告。一直存在争议的“搜索推广”更是如此。 记者:“搜索推广”是不是广告呢? 赵占领:“搜索推广”与普通人通常所理解的广告有所不同,其中最核心的地方在于,通过“搜索推广”推广的内容,并非某一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而是自己的网站。实践中,一些推广用户会选用与自己所经营的产品毫无关联的关键字来 触发推广链接,引导用户进入其网站,并非直接宣传其产品。这就导致很难依据广告法来调整“搜索推广”,认定“搜索推广”属于广告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搜索推广”收费能否据此认定其为广告 记者:有人将搜索结果分为自然搜索结果和人为竞价排名搜索结果。后者收费了,所以应当认定为广告。收费是认定广告的要件吗? 肖江平:修订前的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确实包括收费要件,但修订后的广告法将其删除了。

魏则西事件百度是否负有责任反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关于道德伦理的定义我方同意对方的关点,不再赘述。而我方认为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不负有任何责任,并且根据事件发生后各方对百度声讨,我方认为百度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 理由如下: 首先,在事件发生时,诞生于2001年的百度推广被业界以及法律上定义为信息检索技术,其竞价排名制度通过收取资金提高门槛,对经审核后具有资质,同时又具有资金实力的网站进行引流,改变了此前搜索引擎单一根据点击量进行排名的制度,对用户提供了便利。魏则西事件中的广告主体是武警北京市第二医院,其生物诊疗中心向百度提供的《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真实有效,我方不认为向患者推广三级甲等医院的百度负有任何责任。 其次,根据魏则西本人在知乎上所发的内容,我方了解到魏则西及其家人在从百度获取武警二院的信息后,对医院资质,使用的治疗手段,主治医师进行了验证,最终决定选择武警二院,在此我方列出部分验证的信息: 1.在2013年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名为“三甲医院推广生物细胞免 疫疗法”的报道中,对魏则西使用的治疗技术进行了报道,根据报道,这种技术在我 国某些地区纳入了医保范围。 2.魏则西的主治医生李志亮是中国肿瘤生物治疗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生物工程协会 会员、中华医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新闻直播间》采访嘉宾,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财经时讯》专访嘉宾。 从事件本质上来说,百度是一个第三方平台,利用其用户群体及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与便利,我方将魏则西事件简化进行类比: 我经营一家全中国最大、用户最多的刀具商店,达禹睿是刀具生产厂商,贾晨昊是一位

想购买一把菜刀的消费者,我对应事件中的百度,达禹睿对应武警二院,贾晨昊对应魏则西。 达禹睿给我一些报酬,让我把他生产的刀具摆放在商店中最显眼的位置,我发现达禹睿是一家合格的刀具生产厂家,答应了他的要求。贾晨昊来买刀,发现了一把此前没有听说过的厂家生产的刀,后来经过了解,发现这个厂家的资质是行业内最好的一个评级,其制造工艺还上过中央电视台,锻刀师父还有着各种荣誉称号。贾晨昊把刀买走了,可悲的是刀上有毒,贾晨昊被这把菜刀害了,作为事件中经营商店的我,在伦理道德上负有责任吗?那么魏则西事件中仅作为第三方提供了信息的百度呢? 从商业伦理的角度上看,百度在魏则西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做到行业领先、突出优秀,但相应的尽到了自己应有的义务。魏则西事件发生后承担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事件发生后支持魏则西一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满足了社会整体对百度的合理期望,对百度推广进行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魏则西事件是一个悲剧,但百度并不是悲剧上演的原因,而百度所能做的只能在时候将悲剧发生的偶然性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魏则西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百度都不负有任何责任。

魏则西事件

“魏则西事件”怪谁? 此前在朋友圈刷到一则新闻,说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名叫魏则西的学生身患滑膜肉瘤,在多处求医不治的情况下,通过百度搜索出北京武警二院的生物免疫疗法,随后在该院治疗致使病情耽误,花费20万后仍旧不治身亡。后了解到该技术在美国已被淘汰,而涉事诊疗部门为医院的外包科室。 这则新闻一经爆出,便引来社会公众的种种谩骂,有人指责百度搜索引擎的唯利是图,出价高者,医疗广告排名就靠前;有人指责军警医院与莆田系肮脏的钱名交易,莆田系出巨资承包相关科室实则是购买军警医院的公信力,军警医院把科室外包拿钱后负责跑资质;有人指责卫生局、工信部等监管机构不负责任,缺乏对百度等平台企业以及民营医院的监管……然而,这些议论虽然有助于我们把握整个事件,但对于解决类似的以后可能会继续发生的“李泽西”、“王泽西”、“张泽西”事件毫无帮助。 说百度搜索引擎唯利是图,网页上的广告排名采取竞价方式,谁出价高谁就排得靠前,这就使得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可以花钱来增强知名度,招揽顾客,成功出售一些质量不高的产品和服务,似乎百度成了幕前推手,而备受诟病。可百度作为一家企业,追求利润的是天性,又作为一家平台企业,本就是靠植入广告而盈利,而广告的排序采用市场化手段公开竞价的方式也是合乎常理的,况且人们所熟知的淘宝,京东,当当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品及店铺位序同样也是出价高者排名靠前,难道就因为“魏则西事件”,我们认为竞价排名是罪魁祸首吗?就要禁止广告推广,让百度搜索这类平台企业无利可图,最终消失吗?退一步讲,姑且认为百度广告竞价排名方式是元凶,我们改用资格审查制度,资质高者排名靠前,可是谁又能保证企业的资质造假行为不能成功?用巨额造假成本换来更高的资质和知名度,这不就是企业直接出高价买广告靠前排名的整型版?很难说,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就小,承担的成本就少呀。 至于说军警医院和莆田系肮脏的钱名交易,莆田系这类民营医院用钱来换取军警医院所固有的公信力,而军警医院从中获取不菲收益。按理来说,军警医院扩充科室,将所不擅长的皮肤病、性病、不孕不育以及美容整形等外包给民营医疗机构并从中获得利益分成,这种模式无可厚非。一来是考虑到军警医院属于体制内部门,院长、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民营医疗机构的大手笔正好弥补这个短板。其实,不少公立型地方高校也是这样的,他们允许职业院校挂靠,通过合作办学取得更多资金。二来民营医疗机构的扩大可以弥补公办医疗机构的缺陷,在这里,病人不用排队挂号,也不用躺在走廊的病床上养病,更不可能忍受喊护士2、3次却还看不到人影的着急与气愤,这也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欢迎。如果说“魏则西事件”的爆发揭露出若干不良民营机构存在的严重后果,那么不去想办法让民营医疗机构优胜劣汰,只是一味地考虑禁止科室外包,抑或是考虑花大力气整治民营医疗机构,这样是否太过因噎废食? 若要归责于卫生部、工信部等第三方部门的监管缺位,就更加搞笑了。姑且不提百度搜索、大众点评等平台企业的不成熟导致监管体系根本不可能提前建设好,即便有人说“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行政条文不是很好嘛!”,我们从来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生搬硬套。下面我们思考,如果监督体制尽善尽美了,是否此类事件就不会发生?显然不是。因为条文是死的,而执行条文的人是活的,他们拥有较大弹性的自由裁量权,寻租现象的出现也是我们可以料想到的,更有甚者,我们实施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花费了较大成本,同时所衍生出的对一级监督者进行次级监督甚至要支付更大的成本,这跟调查县级干部寻租要花费一定的成本,监督县级干部的市级干部的寻租

百度的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事件百度的责任

百度的魏则西事件|魏则西事件百度的责任 百度的魏则西事 真正伟大的企业,其抱负必然要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而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即使是一般的企业,也需要坚守必要的社会责任,才能在其成长过程中避免触礁。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要求“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消息一出,有网民戏称应“抄送”给有关搜索引擎企业,而百度已迅即表态,“将切实按照网信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随时监督举报”。 魏则西事之后出台这一规定,其现实意义不言而喻。人类进入丰裕时代后,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搜索业作为重要的信息接口,20多年来历经从无到有,进入了风生水起的竞放时代,但也出现了野蛮生长的蛮荒状态。魏则西事正是搜索乱象的一种深层呈现,让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不得不思索,在信息成为商品的时代更好地捍卫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适时出台,意味着企业本身对公共利益要承担一定的主体责任。 关于企业的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最大责任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诚然,企业不赚钱就无法生存,多赚钱才能容纳更多就

业岗位、多缴利税,但这不是全部。企业当然要追求自身盈利,然而“是在不违反法律和基本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最大化该企业的盈利”,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共识。 一本揭示公司运营之道的著作曾透露一个细节:在某公司的一个内部会议上,有人提出对广告体制做一项改变,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利润,但这种改变有违社会公德,最终,相关提议还是被否决。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更能体会,讲社会责任,不是高不可攀的道德要求,而是自身发展的一条底线,是企业须臾不能忘的主体责任。生产问题食品、卖假药、污染环境的企业,之所以为千夫所指,影响全行业的形象,就是只图赚钱捞过了界。 止恶才能至善,自律方可自由。立规矩与守规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让企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还需要更明确可行的监督、追责及惩罚机制。基于以往教训,总有一些企业惰于纠错,或只是“口头认错总是再犯”,道歉或纠错都成了一种危机公关的手段。为此,还要把制度的笼子收紧一些,迫使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制度文化,以免社会责任沦为企业管理层口中的口香糖,嚼一嚼就吐掉。 优秀的企业、伟大的企业,一定是勇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对它们而言,责任是企业做大做强必不可少的基石。社会责任,不仅能带来良好口碑和公共形象,增加企业的软实力和竞争力,更重要的是,真正伟大的企业,其抱负必然要超越简单的赚钱逻辑而上升到让社会更美好的层面。即使是一般的企业,也需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生产部:谭峥)——摘于《人民日报》 大学生魏则西因罹患滑膜肉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病情不见好转。最后通过百度搜索到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拼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幸去世。此事引发全社会热议,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 魏则西的遭遇,的确令人同情。这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求医”故事:父母变卖家产,四处奔波,为儿子治病,最终人财两空。类似的悲剧屡屡重演,发人深思。假如一个人得了绝症,究竟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是不惜一切代价治疗,还是顺应自然规律?这是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生命考题。 大自然有春夏秋冬,人有生老病死。医生无法阻止生老病死,就像无法阻止春夏秋冬一样。医生是生命花园里的园丁,只能让花朵开得更好看一点,仅此而已。事实上,人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黑箱”,恰如神秘而浩瀚的宇宙,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尚处于初级阶段。尽管现代医学发展突飞猛进,但依然无法解决大多数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医生所有的努力都是在和“死神”讨价还价,力求延缓死亡的进程。医学是有限的,也是不完美的。虽然医者的技术追求是永不言弃,但这并不代表医者具有起死回生之力。因此,尊重自然规律,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坦然地面对生与死,是最理性的选择。 医学本无“神话”,但偏偏有人编造“神话”,有人相信“神话”,甚至不知不觉扮演“神话”中的主角。例如,很多身患绝症的病人,由于缺乏科学认知,总是希望抓住一根救命稻草,创造生命“奇迹”。而这种“有病乱投医”的心理,恰恰让医疗骗子钻了空子。他们把生命当成生意,不惜重金占领搜索引擎入口,以精心炮制的虚假宣传为诱饵,大肆吹嘘“神奇技术”与“惊人疗效”,句句戳中患者痛点,使患者甘愿押上身家性命“赌一把”。这些医疗骗子往往证照齐全,资质合法,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医院是真的,医生是真的,圈套当然也是真的。一旦有人上钩,他们便会假戏真做,把骗术演到极致,直到榨干油水为止。有的把小病说成大病,一周能治好非要拖一月;有的把不治之症说成可以根治,“病很重,能治好,得花钱”成为标准的欺诳用语。在环环相扣的医疗“陷阱”中,很少有人侥幸逃脱。如此骗术充斥江湖,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吞噬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导致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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