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编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编报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1]18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1]17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农业部所属农垦总局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1]175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场(团场)职工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农场(团场),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农场(团场)倾斜。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主产农场,都要安排建设任务。广东省农垦总局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要向糖料主产农场集中。在重点支持粮食(糖料)主产农场(团场)的同时,适当兼顾非主产农场(团场)。

(二)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步伐。要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90%。

(三)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其中,平原地区要大力

推广渠道防渗、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充分利用地表水;丘陵山区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

(四)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努力提高农场职工科学种田水平。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科技推广费使用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在项目区的推广普及,重点支持良种和良法的普遍应用,搞好先进适用技术的组合配套,强化对农场职工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农场职工科学种田水平,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五)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继续做好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使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配套衔接,相互促进,加快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和农场职工持续增收。

(六)探索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效方式,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指标安排。在国农办[2011]174号文、国农办[2011]175号文下达的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标中,均包含需在2012年拨付的2011年土地治理贷款贴息项目2011年应贴息的资金。请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认2011年利用政策性贷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贴息贷款额度的通知》(国农办[2011]77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确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2011年利用政策性贷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贴息贷款额度的通知》(国农办[2011]78号)确定的贴息额度,结合实际情况,科学测算2012年需支付2011年贷款的财政贴息金额,并在下达的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中予以预留。在此基础上,依据扣除预留指标后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编报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并单独说明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情况。

(二)示范工程项目安排。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2年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安排用于示范

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20%;允许广东省农垦总局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示范工程项目。

(三)项目数量。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开发农场(团场),只能安排1个项目;财政投资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开发农场(团场),原则上可安排2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开发农场(团场),原则上可安排2至3个项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1年立项、2012年续建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所需的全部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再申报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个(项目建设期为2012-2013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2年500万元)。

(四)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平均每个开发农场(团场)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省级单位,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平均每个开发农场(团场)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级单位,单个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的建设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

(五)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下同),平原地区在2011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丘陵山区继续执行2011年标准,即: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8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自筹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在多筹集自筹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农场(团场)、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六)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

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七)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场(团场)筹资、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仍按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1:0.5的配套比例执行。其中,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九)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将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十)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

2、优惠政策。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场职工培训。

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二)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允许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场职工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场职工利益。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试点情况应在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2年新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按照1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2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2年建设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1-2012),所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农发办;由国家农发办评审合格后批准正式立项实施。

(二)计划编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到国家农发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参数请到https://www.360docs.net/doc/324173832.html,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与2011年基本相同,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农场(团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审定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除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农场(团场)外,如不给某开发农场(团场)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农场(团场)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附表: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一、为准确反映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须在“凯晟通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的基层数据库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同时,在国农办计3“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基本情况表(汇总表)”中,新设置“省直科技推广”或“地(市)直科技推广”栏目。

二、省直和地(市)直科技推广的项目名称代码均由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计划编制单位代码,其中:省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两位为省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第3-6位为“0000”,地(市)直科技推广编制单位代码的前四位为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第5-6位为“91”;后3位代码同一般土地治理项目的编制方法,即第7位为“1”,代表土地治理项目,第8位为“1”,代表立项年度,第9位为流水号。三、省级和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所需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足额落实,其中:省级集中安排的,由省级财政负责落实;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分别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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