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备案信息表(变更)-第一类体外诊断

75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备案信息表(变更)-第一类体外诊断
75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备案信息表(变更)-第一类体外诊断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

备案号:粤禅械备20140075号备案人名称佛山市贝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人组织机构代码053746519

备案人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养正工业区三叉路口综合楼第三层生产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沙坑养正工业区三叉路口综合楼第三层

产品分类名称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

包装规格

250ml、300ml 、400ml、500ml、1L、1.5L、1.9L、3.8L、4L、5L、

10L

产品有效期730天

预期用途用于血细胞分析前破坏红细胞、溶出血红蛋白、维持所需分析细胞的形态,从而便于细胞分类计数或血红蛋白定量测定。

主要组成成分主要由水和季铵盐组成备注

备案单位和日期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变更情况2015年6月26日,备案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沙坑养正工业区三叉路口综合楼第三层;包装规格变更为:250ml:BL1; 300ml:BL2; 400ml:BL3、BL4;500ml:BL5;200ml×4:BL6、BL7; 1L:BL8、BL9、BL10、BL11、BL12、BL13、BL14、BL15、BL16、BL17;250ml×4:BL18; 1012ml:BL19、BL20; 500ml×3:BL21、BL22、BL23、BL24、BL25、BL26;1.9L:BL27; 500ml×4:BL28、BL29、BL30、BL31;

1.9L+500ml:BL32; 1.5L×2:BL33、BL34; 3.8L:BL35; 1L×4:BL36、BL37、BL38、BL39、BL40、BL41、BL42、BL43、BL54; 5L:BL44、BL45、BL46、BL47、BL48、BL49、BL50 ; 4L×2:BL51、BL52; 10L:BL53**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解释版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培训教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章总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规定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七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也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八条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第三十九条规定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在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时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和研制现场核查,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由企业自行组织核查;另外,第十条规定质量体系考核就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进行评价等等。 以上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规范核查的法律基础。就目前的法规规定而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考核还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属于行政检查范畴,是附属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此,为了公平地、有效地、规范地进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核查,特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作为核查的标准依据。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品种:A、B、O血型定型试剂;乙肝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 ELA);丙肝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 ELA);爱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 ELA);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上述品种目前还按药品进行管理。其他方式生产的诊断试剂未经批准不得宣称可以用于血源筛查。特别是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方式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得宣称用于血源筛选。 采用放射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前规定按照放射性药品进行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她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她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与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2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 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 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 4.免疫组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 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 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 2.临床化学类试剂; 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 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 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 6.自身免疫诊断类试剂; 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食药监械械(准)字20 第 号 XXX 测定试剂盒(XXX 法)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每个试剂盒内装两个试剂瓶,每瓶测试人份为:50人份/ 100人份;每盒总测试人份为:2×50人份/盒、2×100人份/盒。装量见表1。 表 1 装量 单位为mL 2. 性能指标 2.1 外观和性状 2.1.1 试剂盒各组分应齐全、完整、液体无渗漏;中文包装标签应清晰,准确、牢固; 2.1.2 Ra 组分应为棕色含固体微粒的液体,无板结、无絮状物。 2.1.3 Rb 组分应为清澈透明的液体,无沉淀、无悬浮物、无絮状物。 2.1.4 Rc 组分应为清澈透明的液体,无沉淀、无悬浮物、无絮状物。 2.2 净含量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净含量要求

2.3 准确度 用产品配套的2个浓度的定值校准品作为样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与标定浓度的相对偏差应在±10.0 %范围内。 2.4 最低检测限 应不大于0.5 ng/mL。 2.5 线性 试剂盒在1.0 ng/mL~1500 ng/mL区间内,其相关系数(r)应不低于0.9900。 2.6 重复性 变异系数CV应≤10%。 2.7 批间差 变异系数CV应≤10%。 2.8 分析特异性 当样品中甘油三酯浓度≤ 900 mg/dL,胆红素浓度≤ 10 mg/dL,血红蛋白浓度≤ 200 mg/dL,总蛋白≤ 10 g/dL浓度时,测试结果的干扰偏差应在±10%范围内。 2.9 热稳定性 取到效期内试剂盒在37℃放置3d,检测其准确度、最低检测限、线性重复性,应符合2.3、2.4、2.5、2.6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 外观和性状 在自然光线下以矫正视力目视检查,应符合2.1的要求。 3.2 净含量 从试剂盒中抽取一瓶试剂,用适用的通用量具测量试剂净含量,结果应符合 2.2的规定。 3.3 准确度 取产品配套的2个浓度的定值校准品:(300±60)ng/mL、(750±150)ng/mL,

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

精品文档体外诊断试剂(IVD)分类 1 按注册法规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三类、二类、一 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 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 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2 按管理分类 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 一、按药品进行管理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包括:1.血型、组织配型类试剂; 2.微生物抗原、抗体及核酸检测类试剂;3.肿瘤标志物类试剂;4.免疫组 化与人体组织细胞类试剂;5.人类基因检测类试剂; 6.生物芯片类;7.变态反应诊断类试剂。 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试剂 1.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2.临床化学类试剂;3.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 剂;4.维生素测定类试剂;5.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6.自身免疫诊断类 试剂;7.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 3. 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原则: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 第二部分: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如酶联免疫方法、胶体金方法等,本部分应当在括号中列出。 如果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其他替代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标准,是指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质量所制定的标准物质、质量指标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 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 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 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除应满足国家总局通知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并在职在岗。 (二)办公与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仓库与冷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体外诊断试剂仓库应与其他商品仓库分开设置。 二、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换证等办理程序按《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验收标准按《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标准和记录》(附件1)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CR报批稿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 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 C R报批稿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核酸扩增法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 2009-05-15 09:00 核酸扩增检测技术泛指以扩增DNA或RNA为手段,从而检测特定核酸序列或筛查特定基因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 R)、转录依赖的扩增反应(TMA)等。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是基于核酸扩增检测技术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前已经用于病原体检测、特定疾病的早期诊断和体内物质的型别鉴定等不同领域。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的生产及质量控制,其他类核酸检测试剂可参照相关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要求 (一)核酸扩增类检测试剂的生产企业应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研制、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试剂生产企业应具有与其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厂房、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配备满足核酸提取和扩增检测以及操作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建立专用实验室,实验室应当严格分区,人员和物品应当单向流动,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过程中样品之间的污染和避免扩增产物的污染。生产用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的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措施。(三)试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四)核酸扩增类检测试剂的引物设计应当符合核酸检测设计的要求,扩增体系应设定合理的内标和外标,试剂需设置抗污染的特定措施,扩增产物须进行确证研究。 (五)企业使用新型原材料时,应提供与通行原材料比对研究结果及相关资料。使用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化学试剂,应不低于分析纯。 二、原材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或标准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来自市场(从其他单位购买),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对物料供应商审核的相关资料、购买合同、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原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或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DNase和RNase污染。 (一)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应为HPLC 纯、PCR级,无DNase和RNase污染。—20℃保存。 (二)引物 由一定数量的dNTP构成的特定序列,通常采用DNA合成仪人工合成,合成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质量管理制度

XXXX 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目的 建立公司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发、修订、存档、撤消、回收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以下简称GSP 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记录表单等。 三、职责 3.1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表单。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起草和修订。 3.3 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 3.4企业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5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分发、撤销、回收和销毁。 四、工作内容 4.1GSP 文件的编制 4.1.1 GSP 文件编制原则 4.1.1.1系统性:文件编制要从企业的质量体系整体出发,对涵盖的所有质量要素及活动要求作出规定。 4.1.1.2动态性:GSP 文件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文件要根据日常监控的结果而不断修订。 4.1.1.3适用性:GSP 文件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切实可行,达到有效管理的要求。 4.1.1.4严密性:GSP 文件的编制的用词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 4.1.1.5可追溯性:GSP 文件的设计、归档要合理,要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及时归档,保证在需要时能迅速准确的查出操作指导。 文件编号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第 1页 XXXX-YP-SMP-01-01 共 4 页 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 审 核 人 XXX 批 准 人 XXX 起草日期 2016.04.01 审核日期 2016.06.05 批准日期 2016.09.25 发布日期 2016.10.08 生效日期 2016.10.08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 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2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3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 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4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5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6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 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7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 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 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8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 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9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 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10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 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11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 附录编写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前言: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IVD)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办法》第七章要求,已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其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包括附录)属于注册证的附件,申请人应对其中发生变化的内容提出注册变更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种类繁多,预期用途及方法学各异,即使是同类产品,不同的生产企业在原料的选择及制备、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方面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对技术要求附录的内容进行规范。 本文内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本文是对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在做出科学合理性解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产品特性对具体内容进行修订。本文内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参考《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年版)制定,随着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本文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或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文针对不同方法学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附录中的主要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检定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附录内容编写要求,适用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申请。 三、基本要求 (一)主要材料 1.通用要求。 主要原材料来源一般有两种途径,生产企业自行制备或外购于其他供货商。申请人在编写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针对不同来源的原材料须明确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外购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供货商名称,供货商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生产企业还应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原材料进行描述。 a、抗原:应明确抗原名称、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等信息,应对抗原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b、抗体:应描述抗体名称、克隆号、生物学来源,供货商名称及刺激免疫原等信息,应对抗体技术指标的要求进行详述。 c、引物、探针:应明确所有引物、探针的供货商、核酸序列及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2)企业自制原材料:生产企业应明确原材料的制备原理,摘要性描述制备过程,确定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a、抗原:如为天然抗原,例如病原体检测试剂所用抗原应明确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芯片报批稿)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芯片类试剂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 2009-05-15 09:00 本指导原则所定义的生物芯片诊断试剂是指将多个生物探针(包括片段,寡核苷酸、抗原、抗体,组织,细胞等)按预先设计的排列方式固定在特制的基质(包括玻璃片,尼龙膜,硝酸纤维素膜等)上,用特定的方法提取生物靶分子并进行标记,然后与固定在基质上的生物探针特异性的结合,再用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激光扫描仪、检测仪等)和分析方法(包括软件)进行检测、记录、分析,实现对生物靶分子的定性或定量检测的试剂。 根据芯片制作的主要原料和方法,生物芯片可分为核酸芯片、蛋白芯片、细胞芯片、组织芯片等。本指导原则是针对核酸和蛋白为检测靶分子生物芯片的生产及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其它类型靶分子检测的芯片诊断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试剂研制、生产用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二)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同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还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三)生物芯片类试剂在研制时,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研发,各反应条件的选择和确定应符合基本的科学原理。 (四)试剂研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物料及工艺,应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安全性方面的事宜。 (五)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保证试剂使用安全、质量稳定、工艺可控、检测有效。 二、原材料质量控制 (一)核酸检测芯片 核酸芯片检测时,从生物样本中提取的核酸可用荧光标记、金标记和酶标记;检测方法包括光谱学方法和化学显色。下面为荧光标记芯片技术指导原则,采用金标记和酶联显色等的生物芯片诊断试剂可参照核酸芯片和蛋白芯片相关部分。 1、主要生物原料 核酸检测芯片的主要生物原料包括模板、、引物、探针、标记物等。主要生物原料若为企业自己生产,其工艺必须相对稳定,企业应按照工艺要求对这类生物原料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购买,其供应商要求相对固定,不能随意变更供应商,同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证明和相应的质检报告,达到生产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主要原料(包括工艺)或其供应商有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1)模板 重组:经测序验证,关键碱基或序列没有错误。1×溶解,浓度为100μl以上,-20℃保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 -------------------------------------------------------------------------------- 说明 一、制定依据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检查;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质量体系审查。三、标准结构 本标准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审查项目共142项,其中记录项目12项,重点项目(10分)54项,一般项目(5分)76 项。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标准分70,合格分56; 第二部分: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标准分65,合格分52; 第三部分:文件与记录,标准分250,合格分200; 第四部分:设计控制与验证,标准分120,合格分96; 第五部分:采购控制,标准分140,合格分112;

第六部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分155,合格分124; 第七部分:检验与质量控制,标准分55,合格分44; 第八部分: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标准分30,合格分24; 第九部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标准分25,合格分20; 第十部分: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标准分10,合格分8; 四、评定方法及标准 现场审查时,审查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审查,并逐项评定分数。 该《细则》标准总分为920 分,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检查内容应全部通过,各部分的得分均达到80%以上(包括80%)为通过。 六、现场审查程序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成立审查组(一般不少于3名审查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程序为: (一)首次会议 1、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及分工、说明有关事项、确认审查范围和审查日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附录B 参考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 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几类

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几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范围。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只专注于医疗器械领域)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办事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二、质量体系考核申请条件: (一)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二)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 (三)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四)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评定情况。(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进行自查,注明合理缺项的条款并说明理由,明确自查评定结果和主要不合格项目) 上述第(一)、(二)、(三)项资料要求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办事程序: (一)企业在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后方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质量

体系考核,省局受理大厅根据企业申请及体系自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省局受理后,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对部分第三类产品即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产品的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认证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在实施现场考核3日前,负责组织考核的机构将考核时间通知申请人。 (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内部工作流程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 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一般由省局组织。 五、结果处理: (一)考核结论判定为“通过考核”的,对不合格项给出整改期限。 (二)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 (三)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四)《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时有效期为4年。报告考核覆盖X围可以适用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六、办理时限: 省局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只进行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

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docx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1.产品型号 / 规格及划分说明 试剂盒规格为 10 人份 / 盒, 每个试剂盒内装10 包检测试剂、 1 瓶抽提液 A、1 瓶抽提液 B、10 个采样管、 10 个小滴管和 1 份说明书。 2.性能指标 物理检查 外观 包装盒整洁,各组分齐全;抽提液瓶盖严紧,无漏液;盒签和瓶签清晰完整,标 识无误;品名、批号和有效期清楚;说明书清晰完整。 膜条宽度 膜条宽度±。 液体移行速度 液体移行速度应不低于10mm/min。 装量 抽提液装量为±瓶。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10 份*** 国家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阳性,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应为 10/10 或 3 份企业阳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阳性,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 )应为 3/3 。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10 份*** 国家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阴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应为 10/10 或 10 份企业阴性参考品检测结果应全部为阴性,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 )应为 10/10 。 重复性 使用 *** 国家重复性参考品或企业重复性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为阳性,且 显色一致无明显差别。 最低检出限

使用 *** 国家最低检出限参考品或企业最低检出限参考品进行检测,结果应为 阳性,最低检出限应不高于 1×105个菌 /ml 。 批间差 使用 *** 国家重复性参考品或企业重复性参考品对三批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的规定。 稳定性 试剂盒在规定的存储条件下存放至有效期末或37℃条件下放置14 天,分别检测 ~项,结果应符合各项目的要求。 3.检验方法 物理检查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膜条宽度 随机抽取 5 支试剂条,用游标卡尺测量宽度,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液体移行速度 随机抽取 5 支试剂条,将试剂条平放,在试剂条加样孔中滴加 3 滴抽提液,开始用秒表计时,直到液体完全通过试剂条区域时停止计时,所用时间记为(t ),用游标卡尺测量从加样孔至试剂条末端的长度,记为(L),计算 L/t 即为移行速度,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装量 随机抽取 5 盒试剂,使用移液器对抽提液装量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取 10 人份或 3 人份同一批次的 *****检测试剂,按照参考品说明书进行操作, 8 分别用终浓度1×10 个菌 /ml的***国家阳性参考品或经标化的企业阳性参考品 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的要求。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取 10 人份同一批次的 ***** 检测试剂,按照参考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分别用 8 10 份终浓度 1× 10 个菌 /ml 的 *** 国家阴性参考品或企业阴性参考品进行检测,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实施细则

国食药监械〔〕239号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 第六章采购控制 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 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它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 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 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 现场检查内容 一、检查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检查内容分为5部分,其中否决项8项,总分为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分别为: 1.人员资质60分 2.场地设施100分 3.法规资料30分 4.生产设备50分 5.检验设备60分 二、评定方法 1.按《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检查方法进行评分时,最多将该条目规定的分数全部扣除。 2.对于《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未明确评分方法时,应按评分通则评分,即该条目实得分等于该条目标准分乘以得分系数。得分系数及含义分别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6 基本达到要求; 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是指由于具体产品和生产的特点而出现的合理缺项。缺项不进行评分,计算该部分得分率时,从该部分总分中减去该缺项的分数,即: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分-缺项分)×100% 4.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之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缺项分)×100% 三、判定标准 1.“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 2.“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至少其中一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3.至少1项“否决项”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4.“否决项”均合格,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得分率不足60%的, 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结论 1.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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