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9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一年来湖南的行政诉讼情况,并公布了九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载顶诉涟源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4日,涟源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作出《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确认“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基本票价以及两条线路中途各站点间的客运计价里程数值。

黄载顶认为该《通知》确认客运计价里程的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于2015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中相关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的错误确认,并判令重新确认客运计价里程数值。交通运输局辩称,该《通知》是规范性文件,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涟源市交通运输局、涟源市物价局在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中,对“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分别进行了确认,但其未能提交该两条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的实测记录等有关证据。因此,应视为被告涟源市交通运输局、涟源市物价局确认相关线路客运计价里程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撤销该《通知》中关于“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的错误确认,判令被告重新确认,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通知》是对涟源市内道路客运经营业主发出的确认各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票价的通知,关涉道路客运经营业主、乘客切身利益,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乘客,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提起行政诉讼,应予鼓励。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两被告没有提交实测记录等主要证据,系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承担败诉责任。

案例二:孙文麟、胡明亮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孙文麟(男)、胡明亮(男)到芙蓉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以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结婚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未予办理结婚登记。

孙文麟、胡明亮认为该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芙蓉区民政局不予办理二人的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被告芙蓉区民政局作为法定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依法为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对其主张的“婚姻权”予以保障,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切实保障。

人民法院既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现行婚姻法的条文、立法目的和

相关制度来看,结婚登记对象应为异性之间。芙蓉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原告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行政程序合法。

案例三:任红缤诉长沙海关关税征收案

【基本案情】

2013 年 10 月 25 日,寄自日本,寄件人为任红燕,收件人为任红缤,编号为 CDO77289717JP,注明情况为奶粉和染发剂,申报价值是1200元的邮包到达长沙海关。长沙海关通过机检和人工开箱查验,该邮包内有染发剂 27 盒、面膜 4 张。

同日,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作出第 HN4504 号《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同日,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作出《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海关编号为A2005-10633)。该进口税款缴纳证上显示,纳税人姓名任红滨;品名和规格为化妆品,CDO77289717JP;数量1;完税价格1000元,税率50℅;进口税金额500元。10月29 日,任红缤收到长沙邮区中心局邮寄送达的该税款缴纳通知书及A2005-10633进口税款缴纳证。通知书内容为:“您的邮包号码为CDO77289717JP ,经长沙海关查验,应缴关税(人民币)500 元,依规由我司代为收款”;并注明了可银行缴纳和现场缴纳两种方式及收款账号。

任红缤通过银行缴纳了500元税款后,领取了CDO77289717JP邮包。但任红缤对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A2005-10633征税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海关依法具有征收关税的法定职权,其作为征税主体,职权合法。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作为其内设机构,其对任红缤作出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海关编号为A2005-10633)征税行为,法律后果由长沙海关承担。各类化妆品的税率均为50%。

本案中,邮包内的染发剂和面膜属于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应适用税率50%的规定征税。

长沙海关根据查询京东网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价格,并综合考虑日本市场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认该染发剂日本售价约600日元左右(约合人民币34元),27 盒合计920元人民币。据此认定CDO77289717JP 邮包内染发剂 27 盒、面膜 4 张完税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按照50%的税率计算,应当征收税款500元。征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驳回任红缤的诉讼请求。

任红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长沙海关副关长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海关对上诉人邮品的归类、完税价格及税率的确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由“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填发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存在形式不够规范的问题(长沙海关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但该程序瑕疵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次征税程序总体上符合《关于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以及《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本次征税行为的合法性,一审判决驳回任红缤要求撤销本次征税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长沙海关迅速完善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沙海关副关长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促进了依法行政。虽然维持了征收决定,但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了本次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形式不够规范的问题。二审判决后,长沙海关迅速完善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程序,使本次审判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

案例四:玉龙网吧诉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9日,邵阳县公安局在玉龙网吧抓获杀害新廉小学女教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赵某。随后,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玉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未成年人刘某、赵某曾进入玉龙网吧上网,而管理人员仅收取上网费,未查验身份证信息。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吊销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玉龙网吧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玉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玉龙网吧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多年来,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警示牌也流于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辨别力低下,极易沉溺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暴力性网游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网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未成年的社会责任感;老师、家长和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督,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五:彭建红诉湘乡市公安局确认违法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9时40分许,湘乡市公安局望春门派出所在查缉违法犯罪时发现一女子逗留。两名协警在无工作证且未出示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告知其须查验身份。因该女子不能提供有关身份证件,遂将其带回派出所查验身份。

9时58分,查得该女子叫彭建红,派出所发现执法对象错误,立即道歉。10时0分,该所在排除嫌疑后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彭建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在查验身份、当场盘问、检查前需出示执法证件。

本案中两名协警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在无工作证且未出示执法证的前提下,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政。但因该行政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且被告已当场口头道歉,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彭建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典型意义】

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未出示执法证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当场提供身份证件的公民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违法。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但本案被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亦未出示相应证件,因而被告当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该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在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重要性方面,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案例六:谭杰迟、吴新初诉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4日,湘K58791货车于治超检测站过磅,结论为车货总重55.54吨,超限0.54吨,超限比例近1%。公路管理局据此对车主谭杰迟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卸货0.54吨的车辆卸载通知书。

谭青龙签收该文书,并当场缴纳罚款,卸货0.54吨,卸货后总重54.91吨。谭杰迟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谭杰迟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退还6000元并赔偿利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化县公里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对原告处以6000元罚款明显不当。首先,因卸货前后数据矛盾,公路管理局认定货车超限0.54吨的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对谭杰迟作出的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等材料,在没有谭杰迟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谭青龙签字不合法律规定。此外,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存在文书编号不一致等情形。

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判令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在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数额上,虽未违反法定标准,但却明显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六)项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判决撤销的范围,拓展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对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可以达到争议实质解决的目的,法院在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同时,又有效行使了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履行确认初始容积率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经济特区经济政策的区域经济开发区。为规划发展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1992年1月、5月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岳阳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规划纲要、控制规划。

同年6月6日,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集专家对《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规划大纲(纲要)》进行评审会,会议评议通过该规划大纲(纲要)。后将规划大纲报请规划部门,同年8月5日岳阳市规划局受岳阳市政府的委托原则上同意该规划大纲作为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1995年11月24日、1997年1月27日,华特公司与岳阳市国土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合同涉及地块均在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小岭小区东片范围区内。地块规划为建设综合项目,土地利用条件为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按照地块所在区域控制性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建筑物性质为综合(市场),建筑容积率按详细规划建设。

合同签订后,华特公司依约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岳阳市政府于2004年8月16日向华特公司颁发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了华特公司受让的土地面积为1522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综合,使用年限为50年。华特公司取得土地后,一直作为钢材市场在经营。

2012年,岳阳市政府提出“五创提质”要求,地块仍以钢材市场经营已不符合城市规划,因此华特公司决定响应号召将钢材市场整体搬迁,并于2013年10月25日向岳阳市规划局请求按照被告岳阳市政府批复的《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规》所确认的土地容积率确认其地块的容积率,进行土地开发。但岳阳市规划局一直未予回复。后又多次向岳阳市国土局、岳阳市规划局请求解决其土地容积率的问题,均未果。遂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市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局限期履行确认初始容积率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岳阳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小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规,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详规后,报岳阳市规划局审批通过的一系列行为,是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履行其管理职能的行为,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由其委托编制92详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已经过岳阳市规划局审批。因此,华特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主张依据92详规中其土地标注的4.05来确认其土地初始容积率是有依据的。

现华特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解决土地初始容积率的问题,并多次向岳阳市政府、岳阳市国土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三被告一直未予回复,故华特公司主张三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

据此判决:一、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确定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的行为违法;二、限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依据《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为4.05。

岳阳市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华特公司建设用地之容积率的调整,需要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也就是说,调整容积率是三个单位共同的法定职责。

华特公司2013年10月25日即向岳阳市规划部门请求按岳阳市政府批复的白石岭小区控制性详规所确认的土地容积率调整其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土地开发,但直至一审起诉时,岳阳市有关部门仍未给华特公司明确回复,故一审判决“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依法确定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本案中,华特公司项目的初始容积率究竟以“92控规”标注为准,还是以实际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为准,或是以宗地出让时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准,还需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容积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事实综合判断。行政机关有裁量余地,一审直接判令“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依据‘92控规’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为4.05”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判决:一、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第二项;三、限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案事实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必须在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当然,在行政机关有裁量余地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执法。

案例八:欧阳传锡诉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现场制止欧阳传锡修建车库,并口头告知其三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强制拆除。后该车库建成,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所建车库建筑材料费用1700元。

同年9月14日,欧阳传锡补办报建手续时,车库被强制拆除。欧阳传锡认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应赔偿其建筑材料损失1000元,遂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属违法。但国家赔偿以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该车库属违法建设,不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不予赔偿。

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欧阳传锡在未表明是否仍需使用合法享有的建筑材料情形下,车库所用建筑材料受到损害且无法返还,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物权。判决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赔偿欧阳传锡车库建筑材料损失费1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能阻却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任何行政行为都要遵循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不例外。上诉人的车库虽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其对该车库的建筑材料享有物权。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损毁其建筑材料,侵害了上诉人的物权。故被上诉人违反程序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九:周某诉某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居住在长沙市某社区,部分社区居民经常在晚上8点左右到其楼下的人行道上跳广场舞,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重影响其安静生活。周某报警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进行处理。某公安分局接警后,多次到现场劝说跳舞居民将音响音量调小,或者更换跳舞场地,但一直未有明显效果。此后,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安分局对于原告报警所称的部分居民在原告楼下跳广场舞并使用音响器材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事项,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等实质问题并未依法予以认定,遂判决某公安分局依法对周某的报案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该公安分局又数次对跳舞的人们进行劝解、教育,并加强与当地社区的合作,引导广场舞队转移至距离原处百米之外的空坪上。原告所住的社区也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和支持下,与长沙某汽车站达成一致,将在车站附近建设一块专门用于广场舞等娱乐活动的健身场所,既避免噪音扰民,又给跳舞健身爱好者自由活动的场所。

【典型意义】

“文明健身、和谐生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活动,有利身心健康,增强体魄,但不能因此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周某因社区居民在其楼下跳广场舞,严重影响生活安宁,向某公安分局报案处理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安分局对周某的报案作出行政处理。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强身健体,也要尊重他人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健身的“幸福指数”,提升和谐共处的“文明指数”。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b4948888.html,/kx1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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