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新的城镇功能区、土地集约与生态和谐的示范区、产业聚集的板块区、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高效产出的样板区,也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市六个重点园区要完成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实现销售收入156亿元,五年累计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77亿元,完成招商引资240亿元,实现财政收入确保完成12亿元,力争达到18亿元(具体年度目标任务见附表)。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长远,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一)突出工业的主导地位。各园区要按照工业主导型的新城区或新镇区的基本定位,始终以工业发展为主。工业用地面积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占地之外的园区用地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在园区全部生产总值中,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

(二)合理设置投资规模。进入园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企业配套项目和企业集群项目。对这些优势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优先安排进入园区。一般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由各园区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作为经营场所。

(三)不断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每亩确保达到8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100万元以上;县(区)工业园区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每亩必须达到6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可引导其落户县、区工业集中区。园区每亩实现税收收入确保达到2万元以上,力争达到3万元。

(四)加快入园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要合理确定开工时间和建设进度,分阶段推进,按时建成投产。其它项目原则上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后,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对超过时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对土地进行调整或收回,避免土地闲置。

(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园项目必须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

二、突出特色,提高园区核心竞争力

(六)加快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在园区产业规划的编制中,要选准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的数量一般控

制在3个以内。要围绕主导产业策划编制一批重大项目,做深项目前期工作,达到预可研或可研深度,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要增强主导产业之间的关联度,可通过实施“补链”战略,使园区产业之间形成产业链,促进园区向特色园区发展。

(七)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池州经济开发区金安工业园以有色金属原材料及深加工项目为主,临港工业园以非金属新材料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为主,贵池工业园区以机械加工和食品项目为主,东至香隅化工产业园区以化学工业项目为主,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轻纺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为主,青阳经济开发区以轻纺和非金属新材料项目为主,石台工业园区以无公害农产品深加工和医药项目为主。

(八)突出产业招商。各园区每年要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和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到2008年,市经济开发区投资过亿元的加工企业达到10家,“十一五”末达到25家;贵池工业园区投资过亿元的企业达到15家,“十一五”末达到20家;东至香隅化工产业园区投资过亿元的化工企业达到5—6家,“十一五”末达到10家;池州大渡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过亿元的轻纺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达到5家,“十一五”末达到10家;青阳经济开发区投资过亿元的企业达到8家,“十一五”末达到12家;石台工业园区投资过千万元的农产品深加工和医药企业达到10家,“十一五”末达到15家。进一步创新园区招商引资方式,推进园区以整体对接方式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开发区特别是上海开发区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或“园中园”等方式整体承接长三角开发区的产业转移。建立全市招商引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引导重点招商项目按照园区的产业定位进行落户。优化全市现有工业布局,鼓励和引导城区企业退城进园。推进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联合,鼓励联合成立研发中心,力争在主导产业和关键领域突破一批核心技术,拉长产业链,加速产品更新,发展接续产业,促进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三、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园区健康发展

(九)保障园区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园区工业急需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提下,按“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供地。坚持按项目规模配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法给予更大的支持空间。

(十)实行财税扶持政策。建立市、县(区)园区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重点项目引进、紧缺资金调剂、兑现各种奖励

等。园区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工业企业优先享受池发[2006]11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一)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从2007年1月起,园区实行“零规费”管理,免收各类规费和基金,其中,对免收的费用涉及必须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开发区或县(区)财政和县(区)开发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制定金融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意见,从信贷政策、金融服务、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服务体系、保险理赔等方面全方位地开展金融扶持,支持园区发展。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园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活动,构建银区对接平台。进一步充实市县两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扩大担保能力,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三)推进资源配置向园区倾斜。将优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及长江岸线资源配置向园区倾斜,优先保障入园企业的需要。对投资达亿元以上的入园新开工的加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谈资源配置方案,保障资源供应。

(十四)完善市县收益分配机制。对县、区之间以及与市经济开发区之间的企业流动,实行受益共享,具体收益分配办法由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确定。对市属企业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园区的,实行“保存量、分增量”的收益分配办法。在招商引资中,市级引进的项目落户县区园区或县、区引进的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办理。

(十五)创新园区发展环境。推进“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墙内”的事情由企业办,“墙外”的事情由园区办。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事程序,推行限时办结制、审批“默认制”,开辟园区与行政服务中心的绿色服务通道。建立园区企业投诉举报网点,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对园区企业的检查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入园检查的,应事先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加强园区考核。合理设置园区考核指标体系,将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财税收入、招商引资、建成区面积等作为园区考核的主要指标。将园区拉开框架面积、工业集中度、产业集聚度、投入产出率和重大工业项目个数作为园区考核的辅助指标。将园区考核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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