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应用和技术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管理子系统制作、存储、交换、使用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诉讼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有效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文书在生成诉讼档案电子版中的作用。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

(二)规范高效。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三)安全保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依照规定开展电子卷宗相关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将统一受理的案件材料制作成电子卷宗并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接收、上传随案同步移送的电子卷宗,并对电子卷宗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保密部门负责保密检查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二章电子卷宗的制作

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第七条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外流转的绝密级案件,不得制作电子卷宗。

第八条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

(一)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二)上传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第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案件材料特别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制作、上传的,应当将案件先移送办案部门,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

第十条制作电子卷宗应当由专门人员承担,并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场所进行。

制作电子卷宗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电子卷宗的使用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从事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履行案件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等职责时,可以依照权限设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阅、使用电子卷宗。

电子卷宗的查阅、使用权限设置,依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查阅、使用个案内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复制、摘录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电子卷宗。

因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将本人承办案件的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使用,并记录存档,使用后应当删除导入设备中的电子卷宗。

因开展其他工作,需要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电子卷宗的,应当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案件管理部门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使用,并记录存档,使用后应当删除导入设备中的电子卷宗。

第十三条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认证后,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独立的阅卷终端,供其查阅。

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的,应当使用光盘方式复制,并加载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侦查机关以及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因办案需要使用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电子卷宗的,应当经办案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办案部门使用光盘方式复制、提供,并记录存档。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刑事执行机关之间拟建立协同办案平台共享电子卷宗的,应当将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在制作、使用电子卷宗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三)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四)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五)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

(六)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15229153.html,/fg/detail2012934.html

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_______ 刑期起止日____________ 附加_____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发往单位____________ 通知发出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第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公安局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由县(市)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____检察院起诉,因______罪被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判处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获得证书,掌握________技术。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拘留释放证明书

拘留释放证明书 篇一: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将人犯拘留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应将被拘留的人犯,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移交预审部门(包括证物)。预审部门应立即指派预审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尽快查明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经过审讯和调查,发现无罪或罪行显著轻微,又不够做其他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批准后立即释放,并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时,应让被.释放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释放通知书》正页存入卷内,副页交看守所收存,作为释放的凭证。看守所应凭《释放通知书》副页填写《释放证明书》。对有罪但又不够逮捕的,也要及时做出其他处理,如报劳动教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2)经过审讯和调查,认为被拘留人已够逮捕条件,预审员应在三日内拟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

日至四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释放。 (3)对在法定时限内,主要罪行尚未查清,又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先将被拘留人放出,由办案人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本书所讲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鞍山刑事律师总结其不同点,认为刑事拘留是限制人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这种手段,适用于那些违犯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够不上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地批评教育的范围,采用行政拘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区别。因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者之间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是不相同的。但是,在侦查工作中,为了争取多要一点时间,就采取行政拘留的手段,即以拘代侦的 做法是错误的,应严加禁止。原文出自鞍山刑事律师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360docs.net/doc/315229153.html,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释放通 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存根)┃. ┃字[ ] 号 ┃. ┃字[ ] 号┃. ┃字[ ] 号┃┃字[ ] 号┃字┃______:┃字┃____________ 看守┃ 字┃ ________人民检察┃┃案件名称____ ┃. ┃ ____(性别____,┃. ┃所:┃. ┃院: ┃┃案件编号____ ┃. ┃年龄____,住址____ ┃. ┃ ____(性别____ ┃. ┃你院____年____月┃┃被释放人 ____ ┃. ┃____________ )┃. ┃____,年龄____, 住址___ ┃. ┃____日以____[ ┃┃男、女____岁┃. ┃因____________ ,于┃. ┃____)因____ ┃第 ┃ ]____号文批准逮捕的┃┃住址________ ┃第┃____年 ____月____日被┃第┃________ ,于____ ┃. ┃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单位及职业__ ┃. ┃执行逮捕/ 拘留,现因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住址________ ┃┃逮捕/拘留┃. ┃ ____________,根据┃. ┃被执行逮捕/拘留,现因┃. ┃____)已于____年____月┃┃时间________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________________,┃. ┃____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逮捕/拘留┃. ┃法》第____条 之规定,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____,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因________ ┃. ┃以释放。 ┃. ┃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号┃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 ┃┃释放原因____ ┃号┃(公安局印)┃号┃规 定,予以释放。┃. ┃规定,予以释放。┃┃批准人 ______ ┃. ┃年月日┃. ┃┃. ┃ ┃┃批准时间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个人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 篇一:询问通知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询问人 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 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 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高克林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谭政文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任)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梁国斌谭政文李士英黄火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任)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9年4月-1965年1月)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周兴李士英黄火青张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任) 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张鼎丞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副检察长张苏黄火青 (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任)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黄火青 (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喻屏张苏(1978年5月任职) 王甫李士英(1978年12月任职) 郗占元(1979年11月任职) 陈养山(1979年2月任职) 关山复张灿明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任)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杨易辰 (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李士英王甫王晓光江文冯锦汶中华人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 ┃()字第号┃ . ┃()字第号┃ ┃()字第号┃ . ┃┃ . ┃┃ ┃┃ . ┃______省______县(市、区)公安局:┃ . ┃______省_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 ┃ .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遭)┃ . ┃公室:┃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 ┃ . ┃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由县(市)┃ . ┃你县(市、区)____乡(镇、街道)┃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 ┃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检┃ [ ┃____因犯____罪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 ┃┃┃察院起诉。因罪被____人民法院判处┃┃判处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 ┃罪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 ] ┃服刑,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 ┃刑期起止日_____附加_____ ┃字┃刑,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字┃刑期间,

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第┃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第┃过表扬__次,记功一次,评为积极分子__次,┃ ┃况:____________________ ┃┃┃┃次,禁闭__次,加刑__次____年____月。释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扬__次,记功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次,┃┃减刑____次____年____月;警告一次,记过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减刑__次____年____月;警告__次,记过__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次,禁闭__次,加刑__次____年____月。释放┃. ┃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职表态发言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职表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我以诚挚的心情对组织给我的信任和鼓励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将努力做到: 一、牢记宗旨,执法为民。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为促进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坚持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好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部署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利民”。 二、恪尽职守,维护稳定。我要立足本职,在执法思想上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监督意识;在执法观念上,要把保护人权放在首位,把遵守程序法作为第一要则;在执法行为上,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在执法作风上,要全力提升司法文明程度;在案件处理上,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维护大局,当好助手。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之一,我要事事以大局为重,以班子集体利益为重,维护班子的团结。一要自觉支持和维护检察长的工作,当好助手和参谋。二要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干警意见。三要坚持集体领导原则,维护检察长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团结协作,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工作讲支持,生活讲体贴。在共同为检察事业奋斗中精诚团结,共谋发展,努力维护班子的整体形象和威信。 四、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廉洁

从政不仅是党和人民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一条纪律。我要严守党纪国法,经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经得起考验。清心寡欲,淡泊名利,两袖清风,一身正气。与时俱进争上游,与人共进比贡献,做一名让党放心和人民满意的检察官。 各位领导、同志们!任职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使命,在各位领导、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正确领导下,我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回报组织和人民的信任。 以上承诺,请各位领导、同志们监督。 谢谢大家!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7-11-29 11:20:10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

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 篇一:刑满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XX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XX年12月20日20:44 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此联看守所留存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二: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篇三: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办法》20131220 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0日20:44 中国新闻网我有话说 中新网12月20日电公安部网站今日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 办法》。《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 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 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 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 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 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 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 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 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 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 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 - 法律文书 _2

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 ┏┏┏┏┏┏┏┏┏┏┏┏┏┏┏. ┏┏┏┏┏┏┏┏┏┏┏┏┏┏┏┏. ┏┏┏┏┏┏┏┏┏┏┏┏┏┏┏┏. ┏┏┏┏┏┏┏┏┏┏┏┏┏┏┏┏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决定释放通知书┏检┏决定释放通知书┏检┏决定释放通知书┏检┏决定释放通知书┏ ┏(存根)┏┏(副本)┏┏┏┏┏┏┏┏┏┏┏┏┏┏┏┏┏┏(回执)┏ ┏┏┏┏┏┏┏┏┏┏┏┏┏┏┏释┏┏┏┏┏┏┏┏┏┏┏┏┏┏┏┏释┏检释[]号┏释┏┏┏┏┏┏┏┏┏┏┏┏┏┏┏┏ ┏检释[]号┏[ ┏检释[]号┏[ ┏我院____年__月__日决定┏[ ┏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院____年__月__日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____┏┏现将________________号┏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____┏] ┏____,性别____,现年______┏] ┏决定释放通知书的执行情况通┏ ┏名、性别、年龄、工作单┏┏____,性别一,现年________┏┏岁。住_________________。现┏┏知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号┏岁,住____________。现羁押┏号┏羁押于______________看守所,┏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于______________看守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根据《中

撤案通知书

撤案通知书 篇一:送达回证(撤案通知书) 送达请求人回证 被送达人:杰比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送达被请求人回证 被送达人:深圳香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篇二: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刑通[20XX]×号检 佳木斯向阳区公安局: 本案由你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勇涉嫌抢劫罪,于 20XX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邢刚与翟勇经过预谋,于2000年10月1日13时许, 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至佳木斯市桥南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洪岩在摊位上买鸡时,翟勇示意邢刚掩护,邢刚即站在李洪岩跟前佯装买鸡,翟勇用镊子从李洪岩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850元之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刚抓住,邢否认扒窃。但李仍抓住邢不放,邢刚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勇返回现场,对着李说

“活该”,即和邢刚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翟勇与邢刚预谋行窃,而后犯罪嫌疑人邢刚刺刀被害 人李洪岩导致其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翟勇对此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其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共犯。又犯罪嫌疑人翟勇在被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其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翟勇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翟勇不构成犯罪,依据《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们决定将案件退回你公安机关处理,并撤销逮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翟勇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〇〇一年一月七日 篇三:撤案申请书 撤案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 装订顺序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提押票;25、司法建议书;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 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答辩状及附件;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诉讼保全申请;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13、保全措施存根; 14、原、被告举证材料;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证人出庭申请;16、调解笔录及调解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正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起诉状(自诉状)正本及附件; 5、起诉书送达回证; 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 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 8、扣押物品清单; 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书及保证书;11、要求补送材料函及补送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庭审前工作笔录单及开庭前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提押票;25、司法建议书;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与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书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

送达回证;7、缴纳诉讼费用或减、缓、免手续;8、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9、答辩状及附件;10、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诉讼保全申请;12、保全裁定及送达回证;13、保全措施存根;14、原、被告举证材料;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证人出庭申请;16、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庭前调解);17、准备庭笔录;18、开庭通知、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底稿等各类通知书;19、开庭审判笔录;20、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3、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6、证物处理手续;27、执行手续材料;28、备考表;29、证物袋;30、卷底。 民事简易程序案件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审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 4、审理运行时间表; 5、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笔录; 6、立案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缴纳诉讼费收据或减、缓、免手续; 8、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9、举证通知;10、地址确认通知书;11、答辩状及附件;12、委托代理手续;13、原、被告举证材料;14、调查取证材料;15、调解材料、调解协议书;16、开庭传票、出庭通知、开庭公告等通知书;17、庭审笔录;18、判决、调解、裁定书原件及正本;19、宣判笔录;20、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回证;21、结案说明。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正卷材料装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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