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第一第二部分

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 第一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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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国标-30340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340–20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Qualifications for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培训机构分级 (2) 5 主体资格 (2) 6 组织机构 (2) 7 管理制度 (2) 8 岗位及人员 (3) 9 教练车 (4) 10 教练场地 (5) 11 教学设施设备 (7) 12 办公场所及教室 (8) 13 服务及其它设施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场地面积计算方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资格条件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长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诚、蔡凤田、白韶波、刘莉、窦秋月、殷国祥、王生昌、韦勇、施溢源、顾敏、杨家齐、张学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主体资格、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及人员、教练车、教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公场所及教室、服务及其它设施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二级和三级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21055 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GB/T XXX-XXX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 96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378 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organization 以培养驾驶学员的安全意识、培训驾驶学员的驾驶技能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3.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Operating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site 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供有偿使用的教练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所。 3.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自备教练场地Owned vehicle driving training site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者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土地,按照有关要求设计建造的、专门用于自有教练车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地。 4 培训机构分级 4.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符合5~13的要求,一级、二级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要分级指标见9.2和10.1。 5 主体资格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营养标签解读和制作001 能解读营养标签并计算NRV 值 002 能解读食品原料和辅料配方003 能撰写产品标签说明书 食品营养价值分析005 能计算食品营养质量指数 006 能进行食品蛋白质营养评价 007 能进行食品碳水化合物营养评价 008 能进行食品脂肪营养评价 食品营养资料编写009 能根据食品营养特点,撰写产品宣传资料 010 能设计市场需求调查表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GB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标准化培训内容

标准化培训内容 1 基本概念 1.1 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2 标准化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1.3 企业标准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1.4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 关于标准化 2.1 标准化的意义和作用 a) 是企业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重要前提 b) 是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c) 标准化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d) 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维护职业健康和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措施 e) 标准化是企业应对技术壁垒、扩大贸易的手段f) 合理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企业应变能力,以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g) 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h) 在社会生产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协调,确立共同遵循的准则,建立稳定的秩序; 2.2 标准化机构及其人员职责企业标准化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 a) 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企业相关的要求; b) 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和指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c) 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e) 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f) 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g) 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标准复审; h) 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 i) 组织标准化培训; J)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使用部门; k) 承担或参加国家、行业和地方委托的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2.3 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标准化职责是: a) 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机构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b) 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标准; c) 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奖惩。 3 标准的分类: 3.1 国外标准分两种 3.1.1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3.1.2 国外先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指未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ASNI、DIN、JIS、BS)、区域性组织的标准(EN)、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UL、微软标准、ASTM)。 3.2 我们国家的标准分四级管理 3.2.1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GB 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简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有什么特点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 二是建设工程的单一性和整体性。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建设的目的不同等而各不相同,不可能批量生产,都需要单独设计、单独施工、分别验收等,因此,无论是咨询、设计、施工还是使用管理等,其目标都只能针对单一的工程。而且,在建设活动各方的交易中,投资方不可能通过前期检查工程来确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意图,只能根据自身的投资意图,选择合适的合作者或建设方案来实现,而且实现自身投资意图的 - 1 -

建设工程,无论是一个住宅小区、一座电站、一条高速公路,还是一幢办公大楼,甚至是一次家庭装饰装修,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都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布局、设计和建造等。 三是企业的专业性和建设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建设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十分明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大部分都是由专业性企业分别完成的,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逐渐增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程的各建设环节也都分别是由其合作的或内部的专业企业或机构分别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阶段性,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可研阶段,特定的建设工程表现为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的咨询论证材料等;在招标阶段,表现的是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书、评标定标的分析报告、合同文本或咨询机构的标底、造价估算报告等;在勘察设计阶段,可以是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可以是一幢建筑物、一个住宅小区、工业群体建筑、一段铁路等。不同的建设阶段,不仅建设活动的特点和人员差别很大,而且都是由不同实施主体分别独立完 - 2 -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主要规定 《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 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 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 《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 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一)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总碳水化合物; 5、钠 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 (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 1、能量; 2、蛋白质 3、脂肪 (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4、胆固醇; 5、碳水化合物; 6、糖; 7、膳食纤维 (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 8、维生素14种 9、矿物质14个 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 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 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 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580收集整理了部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使用。 法规 法规名 文号实施日期 称 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 农业部(2006)67号2006-07-01 案管理办 法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质检总局令(2005)78号2005-06-07 规定 进出口食 局令(2000)19号2000-04-01 品标签管 理办法

进出口预 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 质检总局(2012)27号公告2012-06-01 监督管理 规定 农产品包 农业部(2006)70号2006-11-01装和标识 管理办法 农垦农产 品质量追 农办垦(2009)39号2009-05-15溯标识管 理办法 农业转基 因生物标 农业部(2002)10号2002-03-20识管理办 法 农作物种 农业部(2001)49号2001-02-26子标签管 理办法 农作物种 子标签和 农业部令(2016)6号2017-01-01使用说明 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 水卫生安 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2013-08-20全产品标 签说明书 管理规范 食品标识质检总局(2009)123号公告2009-10-22

管理规定 (修订) 兽药标签 农业部(2002)22号2003-03-01 和说明书 管理办法 调整进出 口食品、 质检总局(2006)44号公告2006-04-01 化妆品标 签审核制 度 运行进口 预包装食 质检总局(2011)59号公告2011-04-25 品标签管 理系统 复函、征求意见稿 法规名称文号实施日期GB 26687-201 1 复配食品添加 卫办监督函 [2011] 1084号2011-11-24剂通则(有关问 题复函) GB 26687-201 1 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复配食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2016-02-01品添加剂通则 (其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复函) GB 28050-201 1 食品安全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2014-10-13 家标准预包装

新国标场地及教练车..

双国标要求 国家两项标准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教练车数量:“新国标”取消以往各级别驾校培训车型类别和单类车型数量的要求,但对教练车总数有硬指标,一级驾校不少于 80 辆,二级驾校不少于 40 辆,三级驾校不少于 20 辆。 场地面积:“新国标”还对驾校培训场地面积做了硬性要求。小型汽车培训机构,要求场地面积最低限度分别为3.3万平方米、1.7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一、二、三级),单车道总长度最低限度分别为3200 米、1600米和1000米。驾校每增加一台小型教练车,对应的教练场地面积还要增加 400 平方米。 “新国标”还明确提出,教练场地总面积不包括办公场所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训练场与公安考试场要彻底分离。驾校自备“仿真”道路训练场。 场地要求:“新国标”对科目二培训设置增加了模拟城市道路内容,要求驾校在自备训练场的训练车道上,大型车辆培训要增加客运站牌和货运站牌;而小型车辆培训必须增设城市道路模拟内容,包括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学校区域、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人行斑马线等。提供大

中型车辆培训服务规定的400米长的高速路,60米长的隧道 明确要求训练道路要侧重设置循环路线网,至少设立 1 段城市模拟街道,并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应设置符合CJJ152要求的十字形、T字形、环形及模拟道路与铁路交叉口等道路交叉口至少各一个,也可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驾驶模拟器:此外,申办驾校必须安装机动车驾驶模拟器,不同级别驾校模拟器的安装数量也不同。其中,一级驾校的机动车驾驶模拟器不得少于 20 台,二级驾校不少于 10 台,三级驾校不少于 5 台。 人员配备:“新国标”要求驾校须增设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理论教练员配备数量由原教练车总数的10%调整为3%,结业考核员数为教练车总数的5%,并要求每个培训机构至少配备安全管理员1 名。并要求教练场内应配备照明设施,为学员开展夜间驾驶训练提供必要条件。 “新国标”的实施,将引发全省驾培市场新一轮“洗牌”,规模较小的驾校可能会被淘汰。而随着驾校大规模改造的开始,考取驾照的成本也可能被拉高。 车辆类型:按照新国标,将教练车型分类为:教练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解析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2.1条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包括包办伙食)的标签,以及与标签标示有关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为特殊用途食品制定各项要求。 2术语定义 2.1特殊用途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1。 这类食品的成分必须与现有类似性质的普通食品的成分有显著不同。 2.2其他术语采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规定的术语。 3一般原则 3.1 不得以错误的、使人误解的、欺骗性的、或可能对其特性产生错误理解的方式,描述特殊用途食品”2。 3.2采用本标准的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及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合格人员的忠告不是不必要的。 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强制性标示项目 4.1 食品名称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1.1和4.1.2条标明食品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款: 4.1.1只有符合2.1条定义的产品,才可以在品名中使用“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或其他等效词。 4.1.2非人为调制而是某食品本身所具有的主要特性,可以使用与某食品贴切的修饰词加以说明。 4.2 配料表 4.2.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2条标明配料。 4.3 营养标签 4.3.1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a.以千卡(kcal)或千焦耳(kJ)表示每l00mL所售食品的能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b.每100g或100mL所售食品中的蛋白质、有效碳水化合物、脂肪的克数,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产品的建议食用量。 c.每l00g或l00mL所售食品中,能提供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总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核心内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什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适用于在中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食品标签是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代替 GB7718─87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food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最新最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 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新国标试题2018

安全技术检验新国标培训试题(2018) 姓名:时间:得分: 一、填空(每题二分共40分,要求注意填写单位,无单位不得分) 1、根据GB1589-2016要求乘用车及二轴客车的长度不能超过(),宽度不能超过(),除定线行驶的城市双层客车外高度不能超过()。 车辆的间接视野装置单侧外伸量不应超出车辆宽度(),车辆的顶窗及换气装置处于开启状态时不能超出车辆高度()。 2、乘用车及低速货车允许最大总质量限值为()。 3、汽车及汽车列车的驱动轴轴荷不能小于其最大总质量的()。 4、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和车辆外观检查的最少检测时间不能少于(),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能少于(),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不能少于()。其他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和车辆外观检查的最少检测时间不能少于(),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能少于(),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间不能少于()。 5、对于()起出厂的乘用车、()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 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 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 加()、()检查。 7、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 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

且误差不超过()。 8、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9、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轻微型货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低速汽车不超过(),摩托车不超过±10kg。 10、注册登记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 11、校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和(),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其他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 12、对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 ()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 ()包含在内。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13、总质量()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 规定的放大号 14、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驾驶室两侧应该喷涂()。罐式汽车和罐式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模板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以下统称为标准) 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 逻辑严谨, 结构清晰, 用词简明, 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 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并应同时出版, 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 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

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 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 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对象) ( 用途) (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 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1)食品名称 A.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a.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b.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B.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C.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2)配料表 A.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a.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b.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食品标签规定(2016.9.7)

食品、茶叶、酒、饮料标签必须标注的项目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日期标示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我店销售的礼包类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普洱茶保质期可标示为:在符合GB/T 22111-2008储存条件下适宜长期储存。 6、贮存条件(请注意产品标示贮存温度应与店内实际温度相符)。 7、食品生产许可证SC编号或QS编号及标示 目前二者有一即可,SC为最新标准,之前已取得QS证书未过期的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即2018年10月1日以后销

售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以及QS标志。 8、产品标准代号 9、营养标签 可以免除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 9.1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9.2包装总表面积≤100cm2 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 的食品(箭牌薄荷糖); 9.3 包装的饮用水; 9.4 每日食用量≤10 g 或10 mL 的预包装食品(茶叶,口香糖)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酷乐仕饮料)。 10、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在我公司主要为茶叶类)。 特别说明:根据机场检疫要求,以上所有信息不可单独加贴或修改,应直接印刷在外包装盒上。但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规定的(此种加贴必须是外包装本身未印刷商品信息进行的加贴,不可以是修改覆盖性质的加贴)。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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