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正式]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

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1、保护路产

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2、维护路权

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

3、维持秩序

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

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路产;

3、实施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公政[2010]227号)的规定,总队具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案件查处、路政许可审批、超限运输管理、施工路段监管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4、参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方案的审查;

5、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6、负责通车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支队具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公路巡查;

2、组织高速公路路产保护,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执行;

3、负责办理高速公路日常施工作业、建筑控制区和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等许可及相关管理工作;

4、依法监督经营管理单位规范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

5、负责超限运输路面查处工作;

除以上狭义上的路政管理职责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还负责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长江桥隧的养护、通行费征收和运营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路网的调度、指挥、监督工作,等等。

(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

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践中,相对人包括:路政许可中的申请人,路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等等。

(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陈述申辩权;

3、听证权;

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5、申请复议权;

6、起诉权;

7、行政赔偿权。

(六)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

(七)公路的分类

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又分为国家高速、省级高速。

(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包括路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体负责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

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占用、挖掘、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

(十)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

(十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包括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中央分隔带护栏和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的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设置的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连续设置的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设置的防撞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主要是指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区一般应当有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停车区一般应当有公共厕所、长凳等设施和少量停车位。

高速公路管理设施包括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

(十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管理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四)非公路标志管理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分两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具体为:

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旅游区标志以及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辅助标志,即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

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除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主要依据《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十五)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予以拆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施行之日为2003年3月1日)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

《江苏省广告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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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十六)管线等设施与高速公路交叉的管理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管线与公路交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

8.6 公路、管线等相交叉

8.6.1 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8.6.2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叉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8.6.3 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公路相交叉时,应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不应小于60°。

8.6.4 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埋置地下通道;管道与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相交叉时,应埋置套管。通道与套管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验算。

8.6.5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

12.5 公路、管线交叉

12.5.1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12.5.2 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不小于以下规定值。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35-110 154-220 330 500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7.0 8.0 9.0 14.0

12.5.3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

12.5.4 公路与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宜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12.5.5 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

12.5.6 穿越公路的地下专用通道的埋置深度,除应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并按所穿越公路的车辆荷载等级进行验算。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

12.5.7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m。

12.5.8 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

12.5.9 各种管线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也不得对公路及其设施形成潜在的威胁。

(十七)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和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

(十八)桥涵的分类

桥涵分类

桥涵分类多孔跨径总长L(m) 单孔跨径Lк(m)

特大桥L>1000 Lк>150

大桥100≤L≤1000 40≤Lк≤150

中桥30<L<100 20≤Lк<40

小桥8≤L≤30 5≤Lк<20

涵洞-- Lк<5 (十九)公路建筑限界的概念。

公路建筑限界指为了保证车辆运行和行人的需要,在公路上的一定宽度和一定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制限界。这里的建筑限界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的建筑限界。

在公路建筑限界内,不允许设置公路标志牌、护栏、行道树、电杆、信号机、照明等各种设施。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

2.0.7 各级公路建筑限界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置有加(减)速车道、紧急停车带、爬坡车道、慢车道、错车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2、八车道及其以上的高速公路(整体式)设置左侧硬路肩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3、桥梁、隧道设置检修道、人行道时,建筑限界应包括相应部分的宽度。

4、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5、检修道、人行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应为2.50m 。

第二部分常用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当对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文的规定做到熟悉、掌握,保证运用无误,能够快速查询,并能够向管理相对人作正确宣传解释。(具体内容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3条、第5条

第二章公路建设

第14条、第15条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22条、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23条至第33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

第六章附则

第39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四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必须清晰、准确、易于识别。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三十一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

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四)《江苏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

属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九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规划和新建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的建筑群。

第十条规划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应当改善手段,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的,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

公路大修和改善、改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

公路两侧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更新补植。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一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对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章建筑。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高路堤等特殊路段两侧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禁止挖砂、采石、采矿、倾倒

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的桥梁、渡口、高路堤、隧道、洞口的范围内和公路两侧二十米范围内禁止取土。

第三十三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以及使用汽车渡船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规定。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第三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的公路经营企业意见。

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与公路连接的连片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在两端设置出入道口;公路建成后新建的连片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场地,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前款所规定的隔离设施。

第三十七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车辆运输易抛洒、滴漏、飞扬、散落、污染等物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渡口管理的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公路渡口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严禁超载,确保渡运安全。

第四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和组织公路的清障工作,保障公路安全与畅通。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沿线公布路政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

缴费,强行通过;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

对开放式收费公路收费站所在地一定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所属的车辆,通过该收费站时,给予通行费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收费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一)、(二)项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作业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货物着地行驶或者车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或者密封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过渡车辆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调度和指挥且影响渡区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对高速公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新的绕城公路取代原有穿过城区、镇区公路的,原有穿过城区、镇区的公路交由城建部门养护和管理。

利用水利工程设施修建的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十四条省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车辆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分界,由省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在分界点设置分界标志。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三十米,互通立交、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五十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高速公路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并按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隔离栅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和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

内予以拆除。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部门应当做好高速公路路网标志、标线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调整方案,科学、合理地引导交通。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标志、标线,应当按照高速公路标志、标线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除经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外,其他超限运输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省交通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站、服务区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省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失赔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交通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部门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交通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

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第四十条关闭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收费站入口,设置必要的交通分流引导设施,并通过公众媒体和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等发布信息。

第四十一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通过高速公路跨江大桥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检查控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工作,其治安管理职权由省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五章收费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收费站工作人员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发放通行卡,并应当协助拦阻肇事逃逸车辆和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车辆。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收集、汇总所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施工作业、气象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省交通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等影响正常通行的信息。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接受的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需要作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交通、公安部门共享。

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交通路政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影响道路通行时的处置预案,共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消防工作和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进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养护作业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报批手续,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给予省道以上的命名和编号。

(六)《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公路及相关收费设施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有关规定减速行驶,主动交纳

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查处公路违法行为、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经省农业机械管理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其他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手续,不得强行冲卡。

禁止伪造、借用、涂改减免车辆通行费凭证。

第二十五条发生公路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等情形,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需要快速疏导、分流交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收费公路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要求其补交;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超过收费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向收费公路派驻路政管理机构后,建设单位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三个月内向路政管理机构提交路政管理需要的有关路产资料。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对实施抢险救灾、救护和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收费站应当优先放行。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公路进行大修、改建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当将工程施工信息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布,并按期施工、竣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收费公路的养护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人员和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公路同时建设、验收、使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其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整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标志、标线现状和公路通行、路网、沿线设施状况等,提出调整、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的要求,并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调整、变更交通标志、标线方案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所辖收费公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信息和交通流量、养护质量等路况数据,并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拥有的收费公路监控等信息资源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十一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清除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碍,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遇有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重大灾害,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间断放行、限量限速、限制车种、警车带道、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需要关闭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恢复交通。

第四十三条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建设服务区,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根据需要建设服务区,为通行车辆提供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的各种设施进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服务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供电、供水、加油、汽车维修等应当昼夜提供服务。停车场、公共厕所、供水服务应当免费。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依法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收费公路交通秩序,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并加强收费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等的治安管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该车辆再次进入收费公路时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应知应会手册2-4服务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知识 1、什么是高速公路服务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设置在高速公路上,主要为车辆、司乘人员和旅客提供停车、休息、餐饮、住宿、购物、加油、汽修等服务的特定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配套设施,是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重要保证,服务区业务经营是高速公路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过往的驾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保证高速公路的正常营运秩序,提升高速公路的社会形象,提高高速公路经营水平。 2、高速公路服务区功能有哪些? 为客人能够提供“吃、住、玩、购、游、娱”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服务区必须提供下列服务项目:餐饮、购物、加油、汽车维修、住宿、通信、休息、停车、入厕、加水和夜间照明,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3、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的原则? 驾驶员一旦进入高速公路,就与外界“隔绝”,到达目的地之前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很长时间。高速公路在行车道上是严禁随意停车的,如果因为疲劳而在路肩等非休息的地方贸然停车休息,则可能招致严重车祸。因此在高速公路上有必要相隔一定距离设一个供驾驶员和旅客休息的场所。那么根据什么原则设置服务设施呢? (1)驾驶员连续驾驶的原则:在高速公路上能够连续、安全驾驶的时间长短因人而异,平均来说在1-1.5小时之内,驾驶员尚能保证安全有效地驾驶车辆。 (2)车辆连续用油的原则:汽车油表指示在设计中一般在燃油警告灯亮时仍可行驶10-20分钟,以平均连速90公里/小时计算,可行驶15-50公里,因此服务区最大间隔一般不超过30-40公里。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一般按每30—60公里设置一处。 (3)驾驶员休息的时间原则:交通量小时车行驶速度快,同样时间行驶距离长,间隔可大些,交通量大时车行速度慢,同样时间行驶距离短,间隔可小些。 (4)交通流量原则:交通量小时,车行驶速度快,间隔可大些,交通量大时,车行速度慢,间隔可小些。 4、服务区逆向行驶方向出入口设立那些标志? 入口指示的标志、标识和禁行、禁止掉头的标志、标识。 5、服务区夜间照明效果应良好,各种设施、标志、标识应在多少米内清晰可见? 50m。 6、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 1、进出服务区通道右侧护栏外可设置一块单面非公路交通标志,采用T型立柱或多立柱形式,形式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30平方米~50平方米。 2、在服务区的主要建筑上设置单面外灯光非公路交通标志,形状为长方形或正方形,应当征求经营者的意见。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 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 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

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社会性,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4)管理手段的先进性,由于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线,具有设施多,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优越的监控通信手段,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实施有效对策。(5)管理内容的复杂性,高速公路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决定了路政管理内容的复杂性。 (6)服务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真正体现高速公路的社会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先进典型材料

敬业奉献写忠诚务实创新谱新篇 ——xxx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中队长xxx先进事迹 xxx,男,46岁,中共党员,xxx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该同志自2001年8月进入高速公路xxx路政大队工作以来,始终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任中队长的将近9年时间里,他一直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乐于奉献,带领本中队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扎实做好路政巡查、道路保通和路政救援等各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广大司乘的一致好评。该同志自2003年至2010年多次被省公司、分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在2007年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中被河南省交通厅评为“先进工作者”,2009年省公司路政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中,该同志以个人第一名的成绩荣获“xxx高速路政技术能手称号”。 钻研业务勇于争先 在进入高速公路工作以前,xxx同志在许昌市通用机械厂工作,在工厂质量检查科的工作让他养成了凡事认真、刻苦钻研的良好习惯。在进入高速公路工作之初,他就认真学习钻研高速公路相关的业务知识,在学习公路法律法规、路政业务等理论知识的同时,他还十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注意观察善于思考,对所辖路段的标志标线、桥涵位置等熟记于心,对高速公路专业术语刨根问底,透彻理解。他利用业余时间熟记

全省高速公路网、熟记联通外省和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大伙都称它“活地图”。 xxx同志不但自己认真钻研业务,还主动带好身边的路政队员,他经常结合工作实际和遇到的问题,把自己的工作体会和多年积累的经验传授给大家。大队每当有新人调来后,队领导就把新队员安排到xxx所在的中队,xxx同志都结合实际工作,深入浅出的给新队员讲解高速公路法律法规、路政业务等相关知识,使新队员尽快熟悉路政业务,做一名合格的路政队员。 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他居安思危、勇于创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路政保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队里公认的“业务尖子”。2005年,他根据高速公路发生大事故易造成堵车现象,提出“单幅双向通行”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亲自起草制定“单幅双向通行实施方案”,并绘制模拟现场图,在全省首次开展“单幅双向通行”模拟实战演练,取得良好效果,并在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推广应用,得到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每逢大队制定新的保通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其中的现场模拟图纸和工作流程都是由xxx同志草拟制作,许多路政队员都管叫他“王工程师”。 在2009年省公司举行的路政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中,xxx 同志以“不畏艰难、永争第一”的精神,废寝忘食、刻苦钻研,认真做好赛前各项准备工作。为牢记路政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他每天晚上都学习到凌晨才睡,在现场勘验项目中,他往往因为一个细微的动作都要练习几十上百次,力求动作标准规

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附图)

一位高速交警的救命忠告!常跑高速的一定要看!(附图) 注:这是一名很有责任心的交警写的.文章有点长.但把它看完,也许真的能挽救生命.尽量不要上高速开车和坐车.尤其是长途客车走高速(出事的太多了). 我的一个好朋友正是因为以前看过这个好帖子,前天在沈大高速上才避免一起交通事故,救了他一命.他和我说一定在网上发出来,让更多的司机朋友看见.也请您看完后把此文介绍给自己的亲友,因为命只有一条。 原文见《羊城晚报》3.25——26日B5版,题目为“一个高速公路交警的忠告”,著名:高健走高速的司机朋友最好能把“正文”打印出来放在车里面,时时提醒自己.在每次上高速前,最好把这篇文章温习一遍. 为了自己,为了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小孩.请耐心看完此文。 正文: 一、停车、停车、还是停车! 最重要的我要放在最前面说。高速公路行车最怕的是什么?是停车!在高速运动的车流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致使道路堵塞而停车,最可怕的事情就可能要发生了。这里我要重点说一下小车,碰到这种情况,小车司机发现前方道路堵塞时,一定要马上看观后镜里有没有大货车跟着你,如果有,一定要提前减速并打开双闪灯提醒后车注意,给后面的大车充足的距离和时间减速,如果后面的大车按喇叭或向你不停的闪灯,相信我,他一定是刹不住车了,你一定一定要加速往紧急停车道内钻!哪怕会刮伤你的爱车。每年!每年我们都会碰到几起这样的事故:因为堵路,小车停在大车后面等待放行,结果后面的大车撞上来,后面的大车车头都撞上了前面大车的车尾!小车在哪里?!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小车上有几人就是几条人命!几毫米厚的小车框架在几十、上百吨重量的冲击下比纸还薄!不要迷信你乘坐的是什么车,不要自认为安全,我见过拉开后压缩的只剩一米长的红旗车,我见过被压成铁皮的面包车,我见过火中被困的人的扭曲的身影和嚎叫,我见过挤得只有二指宽的人的头颅你或许会问,后面的大车为什么不停下来?相信我,他不是不想停,他太想把车停下来了!可是你见过核载九吨却拉五十吨的货车吗?你见过核载十九吨却实载九十吨的罐车吗?你见过核载三十吨却实载一百三十吨的巨无霸吗?交警早已不允许处罚卸载超载车了,你看看路上的大货车们,十辆车有九辆半都或多或少的超载,不超就没有盈利,不超就会亏钱!那远不是交警一家就能够解决的问题,碰到情况,尤其是下坡路面,你就是给这些个大半挂车后面拴上一百头牛也拉不停他!这里暂且不提。还是要劝告所有碰到堵路的小车司机,将车停下后,就算外面在下刀子也要全部离开车辆迅速转移到路外,直到你的车后排上了七八辆以上的大车后再回到你的车上!为什么要等七八辆?06年我手里曾有一辆车连撞十三辆车的纪录,在我们大队一直没有人能打破,你愿意你是第几辆?实在不行就从紧急停车道往前走,走上二三百米后再找空位腾出停车道,宁愿让交警罚你贰佰元钱,也比命便宜!在这里,还是那句话:紧急停车道是一条生命通道!一条你的逃生通道!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应知应会手册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 (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根据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路政管理的内容 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三个方面。 1、保护路产 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保证路产完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履行《公路法》、《条例》等公路路政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依法制止、纠正、查处各类非法占用、挖掘、利用、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2、维护路权 主要包括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穿、跨越公路修建管线等设施的管理,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非标以及其他涉及公路路权事项的管理。 3、维持秩序 维持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是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包括施工路段管理秩序、收费秩序监督管理等。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 依据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保护路产; 3、实施路政巡查;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7、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通知》(交公政[2010]227号)的规定,总队具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3、负责高速公路路政案件查处、路政许可审批、超限运输管理、施工路段监管等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4、参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方案的审查; 5、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6、负责通车后高速公路公路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支队具体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路段的公路巡查;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高速公路驾驶技巧及注意事项

高速公路驾驶技巧及注意事项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离带、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限制上路车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完全不同于一般道路的驾驶,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车速高、车道区分明确,车辆流向单一,而且流星大的特点,驾驶员应当学会并掌握高速公路的正确驾驶方法。 (一)驶入高速公路从一般道路驶入高速公路,必须按照以下三步安全行驶。 1、匝道行驶首先应根据指路标志,确定目的地的行驶方向,一旦驶错方向就不会再有退路,入口预告标志,表示要向两个方向的入口,表示通向一个方向的入口,注意观察路标,它会告诉您要去的地方,是向左还是向右行驶,即是进入左匝道,还是进入右侧匝道,严禁在匝道上超车、停车、调头、倒车,这些做法都有可能酿成车祸。 2、加速车道行驶要充分利用加速车道尽量提高并接近主干道上行进车辆的车速,以防后续车与本车发生追尾碰撞,入口标志牌表示进入高速公路,设在加速车道起点,起点标志牌表示高速公路起点,设在高速公路起点,在进入合流三角地带之前,打开左转向灯,沿加速车道提速行驶,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60km/h 以上,如果跟随前车行驶,还要注意观察前车的行驶速度和加速情况,并保持一个能够在加速车道上,充分提速的安全距离,在充分利用加速车道约1/2 以上路程,注意并掌握前后情况,估计在不致妨碍行车道车辆行进的有利条件下,选择驶入行车道的时机,果断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 3、驶入行车道从加速车道驶入高速公路行车道重要的是应集中精力,观察左侧行车道上行驶车辆的车速和车流情况,在不妨碍行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安全平顺地汇入车流。 (1)汇入行车道时,转向盘的操作不要过急、过猛。 (2)密切注视高速公路行车道的行车情况,并通过后视镜观察行车道后面驶来的车辆动态。(3)应正确估计行车道上车流速度,以调整和控制好行驶速度。 (4)主车道车辆稀少时,也应尽量避免抢在正常行驶车辆前驶入主车道。 (5)主车道车流密度大时,如果主车道上的车辆相距较或以车队状态行车时,欲驶入车辆的驾驶员应考虑本车的加速性能和首车的速度,首车速度较低, 本车加速性良好, 在不影响首车的正常行驶条件下,应从容加速从首车前方驶入,首车开得较快,其他尾随车与其有近有远时, 可以选择一辆车速较低的车辆空当驶入,但一定不能影响其正常行驶。首车开得较快,尾随车辆一辆跟一辆,相距很近时,本车应控制好车速,在所有车辆通过后再驶入。 4、正确驶入高速公路的操作过程 (1)在合流三角地带之前打开左转向灯。 (2)通过内外后视镜或直接目视观察主车道上的车流动动态。 (3)车辆充分加速,达到主车道规定车速。 (4)再次观察主车道上车流动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平稳地转入主车道行驶。 (5)关闭转向灯;因为转各盘转角不大,前轮自动回正能力较小,应养成手动回正的习惯。 (二)驶离高速公路驶离高速公路基本上也是分三步进行,驶离行车道、在减速车道上行驶和匝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2020年撤站后,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知应会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撤站后,车辆通行高速公 路应知应会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年撤站后,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知应 会 撤站后,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会发生哪些变化? 答:取消省界收费站后,原有以省为界的运营模式将变为全国高速公路全网统一运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省界不再需要停车交费,可以直接快速通过,在省界的通行体验与在主线上行驶完全一样,可以彻底解决省界拥堵问题,大幅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其中,ETC车辆继续使用ETC专用通道,在入口和出口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人工交费车辆在入口收费站领取带有路径记录功能的CPC通行卡,在出口收费站交回,并一次性交纳全程通行费。 02 通行费金额是根据什么因素计算的? 答: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应交通行费费额,是根据不同车辆对

应的收费标准,乘以其实际行驶里程计算得出的。符合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的车辆,收费时将扣除相应的优惠金额。 03 高速公路ETC门架系统怎么计费? 答:车辆通过单个ETC门架的收费金额,按其所辖里程和收费标准计算,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车辆结束高速公路行驶后,将途经ETC门架计算的费额相加,就是应交的通行费金额。 04 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如何实现精确计费? 答: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ETC车辆和人工交费车辆统一按照实际行驶路径实行精确计费。其中,ETC车辆按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交易金额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 MTC车辆根据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之和以及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在出口混合车道或人工收费车道人工交费时,交易金额按

高速公路路政巡检

一.行业现状 城市道路交通是完成城市功能运转的重要保证,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的效率,城市交通为城市功能的实现提供支持和保证,影响到整个城市生活的节奏和效率,以至于城市的结构。纵观历史,城市发展历程中的重大结构性变革往往源于交通运输设施的深刻影响。保证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人们日常的正常生活,道路维护人员会定期的对道路相关设施及路况进行人工日常巡检维护,保证道路交通正常运行。 为保证道路交通正常运行,各单位对定期定点进行维护、检测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每一位企业领导、管理者的希望。GPS智能巡检管理系统是运用最新的技术将信息采集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适应各类巡检情形的巡检系统。该系统极大地提高了各类巡检工作的规范化及科学化水平,杜绝了对巡检人员无法科学、准确考核与监控的现象,有效地保障了被巡检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系统组成 道路与交通智能巡检管理系统由服务器、GPS巡检器、GSM网络、电子地图、管理软件组成三、工作流程 在巡检过程中,巡警、巡查人员必须携带GPS巡检器按巡检计划到达指定现场,并自动或手动上报巡检信息。发现道路与交通隐患、故障时可通过拍照、录像方式将现场情况上报管理中心,信息将会通过GPRS发送到总部管理中心,所巡检的数据,总部的系统巡检软件都会自动的进行处理、分析、统计、制作报表等,给管理者和用户提供一个科学、准确的巡检信息和查询依据,同时能大幅提高管理者的工作效率。同时还增加了一键报警功能,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可按一键报警,直接将当前经纬度发送到管理平台和指定人员手机上,大大降低事故发生。 四、系统功能特点 1、实时定位监督及轨迹跟踪,方便调度、派遣、达到人员集中管理目的; 2、历史轨迹查询 3、实时查看巡逻现场情况,方便指挥、跟踪、处理; 4、巡逻巡查任务分配 5、巡逻任务考核 6、可在电子地图上准确标注出报警人员的当前位置,为事故处理节省时间; 7、电量查看 8、考勤管理 9、人员信息管理 10、权限分配 11、自动接收巡检数据,并统计、分析、生成各种考核报表,并留档保存。支持导出、打印。

特殊天气条件下安全行车常识(通用版)

( 安全常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特殊天气条件下安全行车常识 (通用版) Safety accidents can cause us great harm. Learn safety knowledge and stay away from safety accidents.

特殊天气条件下安全行车常识(通用版) 在雾、雨、雪、风特殊天气气候条件下,驾驶员如何在高速公路上做到行车安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特殊气候下,使驾驶员视线变差、路面附着系数变小、车辆难以控制,在这样的条件下高速行车,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驾驶员掌握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的本领,是高速公路行车必不可少的一课。 一、雾天如何走高速公路 什么是雾呢?雾实际上就是贴近的云层,近地面的空气达到饱和状态以后,水气凝结成小水滴,并增多到影响能见度时,就称之为雾。雾有浓、薄之分,当视距为300-150米为薄雾,视距为150-50米时为浓雾,视距50米以下为特浓雾。一般来,内陆地区发生的雾以辐射雾为主,多发生在11月至第二年的3月份的秋冬季节,

山区、盆地空气不易流通,在春、秋季节雨天过后也时常有雾产生。另外,沿途河、湖、水库和池塘较多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常有雾气产生。雾是交通运输的大敌,对行车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人们称雾是高速公路行车的“无情杀手”,雾使能见度降低、驾驶员视距变短,妨碍驾驶员视觉;浓雾还易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还因空气湿度大而引起的玻璃透视率下降和后视效果变差等现象,影响驾驶员的观察和判断,所以在高速公路行车非常危险,高速公路上雾天连续追尾撞车是世界性的难题。在高速公路上,由于交通流量大、车速高,因浓雾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常是多车追尾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国外常有几百辆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据199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德国因雾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10%,法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7%-8%,1995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至纽约方向的高速公路上,因大雾引发的一场世界上最大的交通事故,共造成300多辆车相撞,死伤100多人,我国也有数十辆车追尾相撞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雾天安全行车措施:遇雾天,汽车不应上高速公路行驶,应沿着与高速公路同方向的普通公路低速行驶,待浓雾散去后,在上高速公

高速公路基础知识

高速公路基础知识 高速公路基本知识 1、什么是公路,它与道路有什么区别, 公路是指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公路和道路的区别:道路是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2、公路路线编号规则是什么, 公路路线编号由一位公路管理等级代码和三位数字构成。国道按首都放射、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分别顺序编号。以首都为中心的放射线由一位标识码1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由北向南的纵线由一位标识码2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由东向西的横线由一位标识码3和两位路线序号构成。省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内按省会(首府)放射线、北南纵线、东西横线分别顺序编号。县、乡、专用公路及其他公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区域为基础分别顺序编制。 3、公路路线编号结构是如何, 公路路线编号结构如下 : G××× 国道,G1××指首都放射线,G2××指北南纵线,G3××指东西横线;S××× 省道,S1××指省会(省府)放射线,S2×××指北南纵线,S3××指东西横线;X××× 县公路编号;Y××× 乡公路编号;Z××× 专用公路编号;Q××× 其他公路编号。 4、公路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主要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防护及支撑工程、公路用土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组成。

路基:路基是公路的基本结构,是支撑路面结构的基础,与路面共同承受行车荷载的作用,同时承受气候变化和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蚀和影响。路基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半填半挖路基三种形。 路面:路面是铺筑在公路路基上与车轮直接接触的结构层,承受和传递车轮荷载,承受磨耗,经受自然气候和侵蚀和影响。对路面的基本要求是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抗滑性能等。路面结构一般由面层、基层、底基层与垫层组成。 桥涵:桥涵是指公路跨越水域、沟谷和其他障碍物时修建的构造物。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单孔跨径小于5米或多孔跨径之和小于8米称为涵洞,大于这一规定值则称为桥梁。 隧道:公路隧道通常是指建造在山岭、江河、海峡和城市地面下,供车辆通过的工程构造物。按所处位置可分为山岭隧道、水底隧道和城市隧道。 公路渡口:公路渡口是指以渡运方式供通行车辆跨越水域的基础设施。码头是公路渡口的组成部分,可分为永久性码头和临时性码头。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保证公路功能、保障安全行驶的配套设施,是现代公路的重要标志。公路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四大类,沿线设施主要是指与这些系统配套的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 5、公路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哪五个类型, 公路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以及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浅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浅析 发表时间:2020-04-09T02:38:25.316Z 来源:《防护工程》2020年1期作者:刘云杰[导读] 现阶段,我国交通行业发展迅速,路政管理措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济南市公路管理局山东 250014 摘要:现阶段,我国交通行业发展迅速,路政管理措施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随着需求的增加、时代的变化,传统高速公路中的路政管理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当代高速公路对路政管理的需求,信息反馈不及时、处理效率低、安全保障系数低等问题显露无疑。在此背景下,加强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路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结合当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等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将日常事务、统计报表系统、监控系统等纳入其中,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言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获得了巨大发展,高速公路也越来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网络性和独立性,以往的路政管理以保护公路为主,其越来越不适应高速公路的发展,当前的高速路政管理不但包括公路的养护、收费,还包括通信、清障和应急处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实现高速路政信息化管理则可以使得管理更加高效。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高速路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其次探讨了高速路政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最后提出了高速路政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对路政管理以及路政管理信息化进行描述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指根据我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同时,根据我国的《公路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路以及公路上面的附属设施、超限超载车辆以及任何损害公路的行为等方面内容的实施管理。但是实际上它管理的对象还包括人以及相关信息等等。路政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以及网络媒体等比较先进的方式方法对路政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改善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数据上的共享,将公路路政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技化。近十年来,是我国公路行业发展最快的十年,截至2017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逾477万公里,而且现阶段公路的特征是里程较长,公路网密集,在安全方面设施齐全,那么这些特征也就注定了路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2当前高速路政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不足目前高速路政实现信息化管理的首要问题便是缺乏专业技术,在现阶段的信息化建设中,能够比较详细的掌握一般路段的路况,但对复杂路段如隧道却存在掌控不足的问题,这就要求路政管理人员提前介入,了解其原理和基本知识,才能使这一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而在专业知识方面,路政人员来还是存在欠缺,应经常性的普及新知识,从而使得路政工作队伍更加强大。此外,还存在高速路后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其流量大,且服务的对象处于不断变化,所以说高速路后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使各方面的服务都很完善,需要具有处理不同问题的能力。 3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水平的具体措施 3.1构建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要确保高速公路这一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在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就必须要保证管理体系的完整度。首先是技术方面,其次是实施对象。在技术方面,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多种先进技术,确保整个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能够真正实现信息化建设。例如,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服务和管理的精准度;利用GPS系统实现定位及监控;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及呼叫等等。在实施对象方面,要确保所有信息化建设内容能够覆盖路政管理中的所有工作,确保每个路段、每个部门包括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便利及优势。通过在技术上、实施对象上全面进行信息化建设,改变现有系统中存在的信息滞后、交流不畅、效率低等问题,提高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整体水平。在路政管理中有内业管理及外业管理之分,内业管理的繁杂、外业管理的不完善导致问题发生、处理不及时,严重拉低了路政管理的服务水平,此外,传统管理体系还存在人力消耗高的缺点。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逐渐减少人力消耗,同时提高内外业管理的整体效率。在内业管理上,可以将繁杂的信息、资源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进行云端储存,确保查询效率及保管有效性;在外业管理上,建立电子地图以及信息化资源管理体系,实现外业管理模式的与时俱进,同时采用B/S等模式实现整体路政管理系统的全面升级。 3.2加强培训的力度,完善知识的管理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

一、特殊天气条件下安全行车常识 在雾、雨、雪、风特殊天气气候条件下,驾驶员如何在高速公路上做到行车安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特殊气候下,使驾驶员视线变差、路面附着系数变小、车辆难以控制,在这样的条件下高速行车,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驾驶员掌握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的本领,是高速公路行车必不可少的一课。 一、雾天如何走高速公路 什么是雾呢?雾实际上就是贴近的云层,近地面的空气达到饱和状态以后,水气凝结成小水滴,并增多到影响能见度时,就称之为雾。雾有浓、薄之分,当视距为300-150米为薄雾,视距为150-50米时为浓雾,视距50米以下为特浓雾。一般来,内陆地区发生的雾以辐射雾为主,多发生在11月至第二年的3月份的秋冬季节,山区、盆地空气不易流通,在春、秋季节雨天过后也时常有雾产生。另外,沿途河、湖、水库和池塘较多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常有雾气产生。雾是交通运输的大敌,对行车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人们称雾是高速公路行车的“无情杀手”,雾使能见度降低、驾驶员视距变短,妨碍驾驶员视觉;浓雾还易使驾驶员产生错觉;还因空气湿度大而引起的玻璃透视率下降和后视效果变差等现象,影响驾驶员的观察和判断,所以在高速公路行车非常危险,高速公路上雾天连续追尾撞车是世界性的难题。在高速公路上,由于交通流量大、车速高,因浓雾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常是多车追尾相撞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国外常有几百辆车相

撞的交通事故,据199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德国因雾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10%,法国交通事故死亡率高达7%-8%,1995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至纽约方向的高速公路上,因大雾引发的一场世界上最大的交通事故,共造成300多辆车相撞,死伤100多人,我国也有数十辆车追尾相撞的恶性交通事故发生。雾天安全行车措施:遇雾天,汽车不应上高速公路行驶,应沿着与高速公路同方向的普通公路低速行驶,待浓雾散去后,在上高速公路行驶。如已上高速公路行驶,浓雾突然来临,不要贸然行驶,较安全的方法是将车驶向最近的服务区或停车场暂避,来不及驶向服务区或停车场时,安全的方法是把车驶向路肩或紧急停车快带停下,开启宽灯、尾灯、后防雾灯,当视距恢复到一定程度后,尽快驶离路肩或紧急停车带。在雾中行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意情报板及标志牌显示的车速预告,即使薄雾天气也应根据视距远近,适当降低车速,加大行车间距为正常的两倍,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时,白天也要开亮防雾灯、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二)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时,必须开启防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前车必须保持 100米以上的行车间距。 (三)能见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时,必须开启防雾灯和防眩目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与同一车道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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