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753号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所属类别:【征收管理】

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7-07-07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第753号有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5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92号)收悉。对于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所产生的补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三、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解析

这个月有很大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下个月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而且这个留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完,账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企业根本缴不起这笔大额的税款。能不能先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能不能适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本文通过相关政策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结论。一是仅出现“本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下期有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核准的条件,申请也不会通过。二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的销项和当期的进项之差。就算延期申报,并不影响当期大额应纳增值税金额的产生。企业应当对本期应纳增值税按期据实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企业当期产生大额的应纳增值税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f6703237.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范本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XXX “三个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范围“三个中心”建设项目中的综合楼、车管中心、车检中心、考试中心、食堂、备勤室、配电室的土建施工,钢结构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室内装修除外)和施工便道施工”,合同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施工,工期为36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8 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综合楼竣工验收日期),综合验收为2013年4月30日。 然而由于本工程施工图变更较多,外墙装饰主要材料未及时确认, 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等因素,使工程无法按正常合同工期竣工,特 申请该工程延长施工工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装饰主要材料确认因素: 三个中心工程原设计外墙装饰为干挂石材,材料为白麻,综合楼 主体验收:2011年5月5日,我公司同时提出确认外墙石材。 1、建设单位于2011年7月27日指定正立面、侧立面采用山东白麻; 2、背立面外墙装饰材料为“ xxx瓷业有限公司”面砖,需厂方定制,生产周期约为17天; 特申请延期合计97天(详见附件)。 二、施工图变更因素: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图纸的问题,建设单位使用功能的调整,导致工程变更较多,致使施工图与竣工图纸变更较大,设计单位为XXX

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而设计单位在XX与工地距离较远,有关施工图问题有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尤其后期综合楼已施工完的部分,按建设单位通知车检、车管、综合楼按二次装修图及二次装修补充图施工。 申请延期36天(详见XXX “三个中心”工程变更、签证、通知汇总表)。 三、增加工程投资因素: 三个中心工程原估算价为59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增 加工程总投资,按相关政策规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致使工程的主要工序处于半停工状态,只能进行相关辅助性施工及前期准备工作,申报时间为2012月5日9日,文件批复时间为2012 年8月3日,计84天。 申请延期42天(详见增加投资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工程量增加因素: 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4809050.00元(应扣除暂列金:1804644.45 元), 实际工程总造价为27858289.00元(初审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 加,工程应作相应调整。 申请延期(实际造价/合同价*360-360)76天(详见附件)。 五、政策性停工及天气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接XXX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通知,停工:7天,因高温 天气停工7天,2012年7月23日XX出现50年一遇的特大洪峰,停工3 日,等因素停工合计:17天。 特申请延期17天(详见相关通知) 六、考试中心、食堂的因素: 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2011年2月24日接监理单位通知暂停考试中 心和食堂施工,考试中心、食堂于2012年4月9日开工,2012

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等

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 扣缴税款报告、申报延期纳税 办理纳税申报 一、服务对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服务对象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参考法律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 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所需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7、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自2008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按以下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式);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六)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二、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 (二)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 (三)当期纳税人各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金额、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 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应在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纳税人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外,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 三、受理 受理环节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或应补正资料,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核准 受理环节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管理环节。经逐级核准后,管理环节转受理环节。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延期缴纳增值税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延期缴纳增值税申请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_______________ 洛阳******是**集团与**集团共同出资于2019年9月份成立的新 公司,税务登记证号为: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 _______________火力发电及热力(蒸汽、热水)的生产,该公司注册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地址位于*******,现有职工294人,主营电力生产及热力生产。现有1*25M+2*2019M机组,总装机容量49M,年销售收入**万元。于2019年***月批准为C类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目前洛阳****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由于合资双方对***(**公司) 的资产、债务问题意见不统一,至今尚未办理洛阳市**厂的资产、债 务移交手续。省内、外各级法院在受理洛阳市***厂的债务问题,以我 公司负连带责任为由,冻结了我公司的银行账户,使我公司无法正常 经营,于2019年9月27日全面停产,现已停产20余天,我公司就此 事正在与洛阳市政府协调,特于2019年2019月2019日向贵局提出申请。 我公司2019年9月实现增值税26201950.79元,应于2019年 2019月2019日前缴纳入库,截至到2019年2019月2019日,我单位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为 2019201992.43元,其中:_______________银行存款余额2019720196.2019元(建行南昌路支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 余额为 **元;建行南苑分理处,账号: _______________**余额为**元;商行东花坛支行,账号**余额为**元,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本文是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一: ______国税局: _____年______月,我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______万元,销项税额______元,进项税额________元,应纳增值税________元,已向贵局申报并开具纳税交款书,限期为本月__日入库。由于本公司本月银行贷款______万元到期,银行同意先还款后再贷款,加之上月销货款中有______万元未收回,故造成当前资金周转相当困难。特申请贵局根据我公司当前困难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__个月缴纳本月税款。 当否,请批示。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二: 项目、说明 事项名称、申报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业务概述、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业务分类、申报征收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 申办条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应提交表格、(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申办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流程图、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自然日审批。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

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范本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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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xxx“三个中心”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范围“三个中心”建设项目中的综合楼、车管中心、车检中心、考试中心、食堂、备勤室、配电室的土建施工,钢结构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装修除外)和施工便道施工”,合同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施工,工期为36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18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综合楼竣工验收日期),综合验收为2013年4月30日。 然而由于本工程施工图变更较多,外墙装饰主要材料未及时确认,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等因素,使工程无法按正常合同工期竣工,特申请该工程延长施工工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装饰主要材料确认因素: 三个中心工程原设计外墙装饰为干挂石材,材料为白麻,综合楼主体验收:2011年5月5日,我公司同时提出确认外墙石材。 1、建设单位于2011年7月27日指定正立面、侧立面采用山东白麻; 2、背立面外墙装饰材料为“xxx瓷业有限公司”面砖,需厂方定制,生产周期约为17天; 特申请延期合计97天(详见附件)。 二、施工图变更因素: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图纸的问题,建设单位使用功能

的调整,导致工程变更较多,致使施工图与竣工图纸变更较大,设计单位为xxx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而设计单位在xx与工地距离较远,有关施工图问题有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尤其后期综合楼已施工完的部分,按建设单位通知车检、车管、综合楼按二次装修图及二次装修补充图施工。 申请延期36天(详见xxx“三个中心”工程变更、签证、通知汇总表)。 三、增加工程投资因素: 三个中心工程原估算价为59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增加工程总投资,按相关政策规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申报,致使工程的主要工序处于半停工状态,只能进行相关辅助性施工及前期准备工作,申报时间为2012月5日9日,文件批复时间为2012年8月3日,计84天。 申请延期42天(详见增加投资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四、工程量增加因素: 本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4809050.00元(应扣除暂列金:1804644.45元),实际工程总造价为2.00元(初审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工程应作相应调整。 申请延期(实际造价/合同价*360-360)76天(详见附件)。五、政策性停工及天气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接xxx行政主管部门停工通知,停工:7天,因高温天气停工7天,2012年7月23日xx出现50年一遇的特大洪峰,停工3日,等因素停工合计:17天。

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税

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证明材料复印件;6.代理委托书原件;7.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8.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9.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原件及复印件10.《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1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关于瓯海区南湖城市综合体拆迁安置房一期景观绿化工程 影响工期原因的报告 致:温州市新龙商贸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承建的瓯海区南湖城市综合体拆迁安置房一期景观绿化工程,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我公司按合同条款于2015年10月22日正式开工,合同工期150历天。工程于2017年2月22日预验收,于2017年5月12日与土建工程一起联合竣工验收。 然而,自我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以下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司该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进度: 一、室外小区景观绿化整体标高调整变更的影响 因该工程受周边市政道路龙霞路标高调整的影响,工程开工后,由区审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南湖城市综合体拆迁安置房一期工程与龙霞标高衔接论证会议,对小区内景观绿化工程标高调整。具体调整的文件《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审会议纪要》于2015年12月4日下达各相关部门。 我司在工程开工至文件《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审会议纪要》下达后开始进行陶粒及矿渣回填,影响工期44天。 二、设计变更工作的影响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审会议纪要》于2015年12月4日下达后对以下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因我单位投标时,河坎无设计施工图纸,为暂定项目。施工进场后,我部与监理、代建、设计、业主单位多次会议沟通协商决定,从地

质勘测到设计由设计院负责,对驳坎项目由设计院重新出图调整。 设计院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2011-A15-河坎-02G号联系单,联系单下 发后我单位开始施工,影响工期57天。 2、因车库雨棚的施工图与商务标清单中的项目不一致,我部与监理、代建、设计、业主单位商议决定,对车库雨棚由设计院重新出图进行调整。 设计院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2011-A15-03号联系单,联系单下达后我 单位开始施工。影响工期43天。 3、因原设计河边设计为河坎及围墙,考虑围墙自重大的原因,取消河边围墙,变更为木栏杆,由设计院重新出图。影响工期32天。 三、国家法定节日春节放假 1、2016年2月7日至 2016年2月13日,停工7天; 2、2017年1月27日至 2017年2月2日,停工7天; 共计停工14天。 四、台风袭击停工 1、2016年7月08日,台风“伯尼特”,停工3天。 2、2016年9月14日,台风“莫兰蒂”,停工2天。 3、2016年9月23日,台风“鲶鱼”,停工2天。 共计停工7天。 五、专项验收的影响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延期申报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确实遭遇到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要在当期的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后进行核准。 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延期申报的工作当中,有两个问题难以把握:一是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二是预缴税款如何确定。 对于预缴税款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比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规定,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由此可见,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和延期纳税期限相同。 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CTAIS)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二是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预缴税款的结算是否涉及滞纳金问题。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税款额在规定的当期纳税期限内进行税款预缴,延期申报期满后纳税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税款结算。根据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公布后,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不一致, 致使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所偏颇。 一、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纳税人不自觉缴纳税 款时,才会产生行政强制行为。税收行政强制行为以税收征收行为前提。 (一)税收征收行为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下简称:确定的缴纳期限)内。这是正常征收行为,一般无异议;第二税情况为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缴纳税款加滞纳金的行为,这也是征收行为。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 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是从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来考虑税款征收的行为,仍是征收行为。 (二)税收行政强制行为 分两种强制行为:第一种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种强制行为 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还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从上述可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为一般界点;以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为例外界点。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 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 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工期延期的申请报告

致:佛山市益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重工监理公司: 档案编号:佛ZTJS/ D-253 关于岭南天地D地块公寓式酒店 工期延期的申请报告 由我司承建的佛山岭南天地LOT-D公寓式酒店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该工程不能按合同原定时间达到竣工要求,现我司将具体导致工期延后原因做出分析,并谨重向贵司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具体如下: 一、岭南天地概况及重难点介绍 本工程总用地面积16500m2,总建筑面积77060 m2,地下2层,正负零以上为14层,其中裙房4层。建筑物高约50m。地上1层为酒店大堂、宴会厅及商业,2层为商业及餐饮,3层为商业、餐饮及康体会所,4层为功能厅、宴会办公室及婚宴厅。 本工程占地面积大,地下水较多,流沙现象严重;由于为酒店工程,因此分包单位较多,且工期紧张,在施工过程中各分包单位需穿插施工,协调难度相对比较大;再者由于设计的原因,图纸变更频繁,工程量增加较多,且定板定价材料以及图纸的审批时间过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期控制的难度。 二、合同约定的工期情况 本工程合同约定具体的开工时间按开工报告,总工期为529天。实际开工报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09年10月28日,按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进行推算则最后竣工时间为2011年4月9日。 三、本工程自开工以来的工期延误状况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将本工程自开工以来所出现的非我方原因引起的重大工期延误事件分析如下: (一)、基础±0.00以下:按合同计划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实际完成时间为2010年5月1日,比合同时间延后105天,原因如下: 1、我司虽于2009年10月28日进场,但此时现场其实根本不具备全面 开工的条件。基础公司基坑挖土最终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工程桩还没有全部施工完成,工程桩第三方检测也还没有检测,(最终检测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22日,此时桩基工程还未通过质检站验收)因基础公司导致我司无法进行底板的整体施工,从而使得基础工程严重拖后,由于此项原因直接影响工期50天。 2、我司在进行承台施工时,由于前期施工的止水帷幕没有起到止水作 用,导致基坑出现大量积水。而且本工程基坑底为砂土层,从而造成基坑四周及基坑底涌现大量流沙,使承台无法按原方案施工。尽管我司在与贵司协商后采用沉井施工工艺成功地解决了此问题,但由于此事件对我司的工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工期45天。 3、我司自2009年10月16日收到设计单位第一套施工图纸起,便一直 处于频繁的设计修改之中,使整个施工过程备受困扰和延误。特别是当设计单位修改完成后。人防设计单位却又未能及时进行相应变更修改,基本都是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判例也有所不同。对此,笔者采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以便辨析结论。 一、关于滞纳金的释义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第三十二条关于 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 征收的金钱。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滞纳金的债权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 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四、欠税与滞纳金加收可以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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