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73《经济法概论》2016年4月及7月份资料

1

江苏省自学考试27873《经济法概论》

2016年4月(7月)份考前辅导资料——重点掌握知识

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20题,共计20分);

2、填空题(10题,共计10分,每题填写一个空格);

3、名词解释题(共计5题、15分);

4、简单题(共计5题、25分);

5、论述题(共计2题,20分);

6、案例分析题(一道题,10分)。

各章节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 绪论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者组成。

2、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形。

3、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的,如我们给爱车买保险,后下冰雹把车砸坏)和法律行为(人为的,如给爱车买保险后,自己把车弄坏)

4、经济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自觉行为。

5、经济法律行为分类:⑴单方法律行为与双(多)方法律行为(前者如遗嘱、赠与,后者如合同);②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前者如赠与行为,后者如搬家服务);③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主要看是否需要有书面形式);④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如用房屋给银行抵押贷款,借款行为为主法律行为,抵押行为为从法律行为);⑤独立法律行为与附属法律行为(后者如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6、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①行为人具备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③不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德;④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口头、书面、其他)。

7、法人: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设立;具有独立的或可供支配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8、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9、代理: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授权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在代理权限内,授权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行为成立,立即对授权人生效。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院指定)、法定代理(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再代理(A 委托B 办理某事,B 征得A 同意,再把事情委托给C 去办理)。

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2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如代理权期满,未取得新的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经过授权人确认,可以为有效的代理)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但是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有效)

10、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债的分类:①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关键看是否有合同);②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看物体是否明确);③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债的承担是否有份额之分,还是对债无理由去承担);④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方式是否确定)。

债产生的原因:①不当得利——乙方无缘无故多出利益,对应另外一方利益的减少,不当得利人需要返还不当得利,产生债;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有人因此获益,获益方需要支付无因管理必要费用产生债;③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特征:①公司是股权(股份)制企业法人;②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③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设立、活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可考论述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应当解除其职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3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5、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6、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又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于税后利润,首先应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出法定公积金(10%的比例,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分红。(法定公积金转公司资本,留存的不能少于原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金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前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1-50人)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股东条件: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都可以;②资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需一次交足;公司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中货币资本必须占到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及以上;③出资形式:货币、实物(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估价的,也可以出资,不能以劳务等其他方式出资)。(新公司法这块已经取消资本限制,但2015-4考试,仍以课本为主)

9、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①股东会:权利机构;②董事会(富人俱乐部):成员3-13人,股东人数少或公司规模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会(穷人俱乐部):不少于3人,也可以设1-2名监事,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论述)。

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1、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资产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①发起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符合法律规定:2-200人,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资本条件: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③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新公司法这块已经取消资本限制,但2015-4考试,仍以课本为主)

1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的所有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总额不少于35%)。(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会、董事会(5-19人)、监事会(不少与3人,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1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股份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1年内 _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_25%_;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1年_内,或离职后_半_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16、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

4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7、合伙企业设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此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有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③有各合伙人实缴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等。

18、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19、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20、以下事务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请合伙人以外人员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⑦其他事项。

21、合伙企业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入伙,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退伙事由:①合伙人死亡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同意;④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⑤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⑥合伙期满,退伙不至于给合伙企业造成困难,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⑦合伙人财务状况恶化,丧失偿还能力;⑧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尽出资义务;故意或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等)。

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5、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拥有的对合伙企业的债权,破产宣告后,到破产清算结束前新产生的债权。

36、破产财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拥有的财产及企业破产宣告至破产结束时,所能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偿还次序:破产费用(如清算组开支等)→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在_10_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于_30_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_1个_月内,未收到通知 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_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且提交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_15日 内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优先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_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_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_税款_(3)破产债权。

第三章 合同法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①是多方民事行为——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反过来说,签合同的当事人,不管是谁,都平等);③合同依法定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5

2、合同法的原则: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③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义务;⑤守法原则——遵守法律、社会公德。

3、合同的分类:A、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诺言,合同就成立;实践合同除需要达成诺言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或实施约定的行为。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主合同与从合同。E、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书上55页列举了15个有名合同,其他都为无名合同)。

4、合同的订立: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主要限制在财产关系上。

5、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6、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要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建议,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提出合同的主条款,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达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如一般电视广告、拍卖的公告、招标的公告、出租车空车标识等)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同时或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才能有效。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发出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使要约不生效的行为。

要约的失效:发出、接受要约的人死亡的;要约过期;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等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款,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同时或先于承诺到达要约发出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事由)。

7、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格式条款:为了经常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合同的效力问题(注意区分)

(1)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相应条件与期限有关系。

(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确认或追认):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C、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追认期限1个月)

(3)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都必须履行义务。

(4)无效合同: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C、以非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E、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显示公平的合同。C、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0、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旅行,经过协商同意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6

保证(人保):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以公益为目的的组织不能成为保证人,如学校、医院等)保证需要在债务期满开始,6个月内行驶。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应该在债务期满2年内行使)抵押需要订立书面的合同;抵押的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质权人占有出质人作为质押物的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一般为动产或权利质押)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留置:债权人合法的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可以不返还占有物,就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定金:订立合同时,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否则无效,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要双倍返还定金——只返还最多20%部分的两倍。)

11、合同的履行:A、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B、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全面履行义务;及时通知义务;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1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相对性):A、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未履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可以拒绝履行。B、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后履行的可以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C、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偿还能力、丧失商业信誉、经营恶化、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以此抗辩,不履行自己义务。(条件有三:证明责任、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则不能行使。)

14、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有效期间为自知道或应当指导撤销事由之日起_一年内 。

15、合同转让:权利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义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也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16、合同的解除(事由):A、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不可抗力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在履行期届满时,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D、迟延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

E、一方根本违约。

F、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出现的。

17、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 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修理、变更、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赔偿损失;违约金。(注意:既约定定金,又有违约金,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特征:是无形财产、是专有权、具有地域性、具有实践性。

7

保护原则:国名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原则、专利强制许可原则、商标实际使用原则、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2、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3、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专利权的客体:A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B、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C、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

5、对专利权的限制:

A、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B、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展览、展示)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首次销售权利穷尽”)。(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先用权人”)。(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理论上称之为“临时过境”)。(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行政审批目的,制作使用专利产品、方法的。

6、取得专利权的条件:A、积极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B、消极条件: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其他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和以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7、商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8、商标权的客体: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联合商标等。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

9、注册商标的取得: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10、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注册的情形:(不需要背,了解)

A、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三光内衣,黑鬼牙膏)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脚癣一次净)

8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十三点牌女性内衣)

(9)地理标记:商标使用地理标记,而又非来自于该地区的违法。

B、商标法规定(11 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与商品的相关性差才显著。如手机牌手机,圆圈版轮胎。解决办法:替换。如三角牌轮胎。)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解渴牌纯净水。解决办法:同音字。如朴雪口服液,盖中盖)

(3)缺乏显著特征的。

C、与驰名商标相混淆的不能注册。

1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该期间未提出续展,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续展次数不限制)。

12、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期为10年。

13、商标权的保护: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制造侵权,即造假货)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 条第3 款的规

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卖假货。善意销售也是侵权,但免责。)

(3)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印刷侵权)

(4)①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②更换其注册商标并③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正向冒是我商品+他商标,如将造的假酒贴上茅台商标。反向冒是他商品+我商标。如大品牌买小品牌货换标的行为。危害是灭杀小品牌的商标。)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4、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存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 一并转让 。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A、假冒行为;B、滥用独占地位限购排挤行为;C、滥用行政权力行为;D、商业贿赂行为;E、虚假广告行为;F、侵犯商业秘密行为;G、低价倾销行为;H、搭售行为;I、不当奖售行为;J、诋毁商誉行为;K 通谋投标行为。

2、假冒行为的种类(2013-4简答,可以不用看):A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B 、在同一市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C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D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如果是明示的,且双方都走账,则不为商业贿赂行为。)

9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B、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手段获取的别人的商业秘密的。C、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D、第三人明知是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四种除外情况: (没有排挤对手的目的)(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恶性价格战、跳楼价、吐血价,不是低价倾销,而是虚假宣传)

6、不当奖售行为:(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 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000 是合法的,必须是一张奖券超)(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结构控制原则是指通过控制 市场 来控制垄断的条件发生,从而禁止垄断。

不正当竞争的双方主体是 经营者 。

《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 行贿 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 论处。行贿 1万元 立案,受贿 5000元 立案。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1、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使他们受到损失时,生产者与销售者都对此负有责任。

2、产品质量的监督包括:A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B、产品质量认证监督(如QS、3C 等);C、产品质量抽查监督;D、关于建设材料的监督检查。

3、产品质量的抽查监督: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抽查的范围:A、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B、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C、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抽查的规则:A、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人员组成。B、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商品中,随机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C、对于抽样人员少于2人、抽样人员未携带有效证件等情况,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抽查结果的处理: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向社会发布抽查公告;对拒检企业给予曝光等。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A、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0

B、产品标识的规定:(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产品包装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5)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为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市场主体。其特征有三:A、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基本的消费者是个人。B、消费者的行为是购买消费品或接受个人服务。C、消费过程中的消费对象主要是生活消费品。(关于消费者概念,已经考过名词解释,但是特征没考过)。

2、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于核心关键地位。(填空)

3、消费者的权利(9条):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得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A、其中,保障安全权体现在: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权、财产权不能受到侵犯。

B、自主选择权体现在4个方面: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C、公平交易权:得到质量保障的权利;得到合理价格保障的权利;得到正确计量保障的权利。

D、获得赔偿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人赔偿金(在残疾状况下)、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状况下)、丧葬费(死亡情况下)、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或者死亡状况下)、死亡赔偿金(死亡情况下)。

E、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4、经营者的义务(2010-4考了论述题)(10点):合法、守约经营的义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或标志的义务;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义务(不管金额大小);质量保证义务;“三包”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5、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于 1993年10月 ,自 1994年1月1日

正式实施。

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

11

者 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 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 申诉 ;

(4)更觉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八章 税法

领会:税收的特征、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制度。

掌握:税法的基本结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对象、税率、增值税的纳税主体。熟练掌握:区别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税收:国家为了行使职能,通过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与标准,向公民或者居民强制、无偿征收其财产或收入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的基本结构:税收法律关系的主题(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规定);征税对象(税法机构中最基本的因素);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固定税率);纳税环节、期限与地点;税的减免;违法税法法律责任。

3、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目前征税对象有5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4、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小规模纳税人,财务制度健全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附: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可以抵免。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优惠税率13%——涉及农业产品方面;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

4、营业税:提供劳务(如搬家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了解: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5、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就其销售额依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最低3%,最高45%)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6、印花税:是以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予等行为而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行为税。

7、个人所得税(概念):纳税主体: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又不满一年的,就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工资、薪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共10种)

个人所得税税率:3%—45%,超额累进税率。

1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薪资所得,每月收入减去2000元后余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后为应纳税额。(5)财产转让所得,为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按次纳税。

个人所得税免纳情形:(1)省、部、军以上奖励。(2)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使领馆代表、官员依法享有的免税所得。(9)中国参加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的免税事项。(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1)残疾、孤独老人、烈属所得。(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事项。(注:减税都要经过批准——国务院)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3%---4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元 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 800元 ;

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和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九章 金融法

1、零星注意点: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2、商业银行:以利润为主要经营目的,以经营各种存、贷款为主要业务并向其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的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3、商业银行的设立:A、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最低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以上为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B、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使用《公司法》规定。分支机构的设置,需经过批准,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13

4、经常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5、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将资金投入企业或借出的一种证书,持有者可以定期获得股息或利息。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

6、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2)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其业务机构分别设立。(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5)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6)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业进行审计监督。

7、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5)聘请保荐人的,同时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8、发行债券:股份公司净资产超过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超过6000万。

9、证券的承销:包括证券的代销和证券的包销。其中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0、证券的交易规则:(1)合法交易规则。(2)法定市场交易规则。(3)集中交易规则。(4)证券形式是纸质的或其他合法形式。(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则。(6)现货交易规则。(7)合理收费规则。(8)证券持有者上市交易规则(限制性)。

11、持续信息公开:包括上市发行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临时信息公开。

12、禁止的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证券价格。(3)禁止虚假信息发布。(4)禁止欺诈客户。

13、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的收购。

14、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5、保险合同的主体:(1)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4)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

※16、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为收取保费的权利。B、义务包括:(1)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证凭证。(3)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4)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保密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A、权利为出险后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利益。B、义务为: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3)出险通知义务。(4)保存、提供出险证明与资料的义务。

17、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

14

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辅助理解:保险价值(仅用于财产险),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如:1000 的东西保500,损失8 元赔4 元。1000 是保险价值,500 是保险金额,4 元叫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起见,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这样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法理: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事故概率低,则保费交的低。)

18、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标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第十章 劳动法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A、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者又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3、劳动合同的内容:(2010-4已考过论述题)(1)必备条款:A 、合同期限。B 、工作内容。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 、劳动报酬。E 、劳动纪律。F 、合同终止条件。G 、违约责任。(2)可备条款:A 、试用期条款。B 、保密条款。C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商议可以任意约定的合同条款。

4、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出协商的,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不支付。)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预告解除(无补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即时解除(单位有过错,有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5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即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无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章规定);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兼职)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预告解除(原因在职工,但有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得给调一次岗,不能直接解除)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不得解除的情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资保障制度:即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工资并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不允许任何非法的扣除。(需要用现金方式、按月支付)

6、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最低工资必须现金支付)

7、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卫生)制度:A、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B、劳动者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利;有要求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

8、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制度:(1)禁止妇女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身体健康的工种。(如采矿等)(2)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都享有保护权利。(如经期不得安排高温、低温、冷水作业;有不少与90产假;哺乳期、孕期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等)

(3)为了给女职工提供较好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一些辅助措施。(如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

9、劳动监察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

11、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日(5天8小时);缩短工作日(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三天休一天等);延长工作日;无定时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

加班制度:⑴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 小时。⑵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特指16-18 岁)、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也不得坐夜班)

⑷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

16

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即使补了休,也得发300%)

休假: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次有年休假(若上班,支付3倍工资)、法定假期(元旦1天、清明1天、五一1天、国庆3天、中秋1天等)、探亲假等。

12、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缴费比例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决定。

13、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15、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A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B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C、不得认定工伤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一般了解)

16、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式:(1)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原则(协调→仲裁→起诉)。(2)“三方原则”。(劳动者、用人单位、中立方)(3)首重调解原则。

17、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作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该机构是半官方的依法设立的机构;一方提出仲裁,另外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要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

18、《劳动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三明确”的方针;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

19、女职工在“四期”中的劳动特殊保护,“四期”是: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

2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实行 6 时工作制,禁止安排加班加点和夜班。

21、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日是每周工作 5 天,每日 8 小时;延长工作日,每日延

17

长不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下延长不超过 3 小时;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

2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 ,职工按本人工资的 1% 缴纳失业保险费。

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 工会 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 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席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组成。

第十一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1、会计行为的基本原则:(1)依法设置账簿。(2)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4)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会计核算:是会计行为的主要内容,即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记录、计算和分析,编制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1)会计核算的范围: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资金的增减;⑤收入、收支、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会计期间与记账单位: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且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禁止性行为)——不得有以下行为: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②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③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不列、多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④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⑤其他行为。

3、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监督。

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A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B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5、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

6、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地方有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7、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审计事务所)

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1)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的查证事项;(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验证;(5)建帐建制,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6)经济管理咨询服务;(7)培训审计、财务、会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8)担任会计、审计咨询顾问。

18

第十二章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1、仲裁: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具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附注: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和裁决。

4、仲裁裁决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仲裁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6、民事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哦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7、第一审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审理前准备。(主要是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交换、交换证据等等)(3)开庭审理(法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4)判决和裁定(当天判决的,判决书可以在10日后送达;如果择日判决,需要判决时制作好判决书。)。

8、第二审程序:(1)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9、行政案件受案范围:(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 申请行

19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2、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找上级。也可以直接起诉。对于行政复议仍然不满意的,也可以起诉。

起诉需要符合条件:(1)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3、仲裁实行 双方自愿 原则,仲裁实行 一裁终局 制度。

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无隶属 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 无隶属 关系。

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2016.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