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307347745.html,查看与一两次视察调查对本职工作影响不大,倘若让人大代表用很多时间去反映选民的建议意见或跟踪监督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就不太现实。其次是经济成本。代表履行职责需一定的经济支撑,虽然《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兑现,如果是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或是跟踪监督落实有关问题时,最基本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开支,而这些费用一般都由代表自己负担,长此以往,人大代表也是难以承受的。

第三,未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人大代表不作为时如何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尚未进行规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况且罢免程序复杂,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如对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进行罢免要由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代表在选民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召开选民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罢免的组织工作难度很大。而且,人大代表又没触犯刑律,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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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不作为学习心得体会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学习心得体会 2015年学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8月20日,接中心校通知,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关于对“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的文章报道。 8月21日,在幼儿园正副主任培训班结业大会上,又一次下发文件,集中学习了2011年8月19日人民日报头版头题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感受到:领导对工作的高度重视,提高工作实效性的迫切性,心中想着人民,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强化性。 看到“庸懒散”三个字,让我想到了“平庸、懒惰、散漫”三个词。联系自己的实际工作,对照庸懒散行为现象,也有过工作不推力、创新力不强等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教师,针对《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要从自身开始,克服自己工作中的庸、懒、散现象,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方式,牢固树立敬业奉献,廉洁从教的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严于律己,坚决抵制腐化思想的侵蚀,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建设组织放心,公众认同,人民满意的二七教育强区,尽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干成事,不出事! 教育是一种服务,为学生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突然我想到了一首歌:《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 作人民公仆 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当官要为民劳苦 百姓更拥护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下面小编整理关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目前,“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的如火如荼。此次活动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伸,是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 过去一年,广大党员干部将“三严三实”的要求体现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落实到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行动中,不断取得了作风建设新成效。但是我们也看到活动过后,“四风”有反弹、作风建设有松动,“庸懒散浮拖软”、“不严不实”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依然出现。 只有坚决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要求自己,用“三严三实”的戒尺规范自己,本着“严”和“实”的要求,才能强化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问题,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的问题。 一要严明政治纪律。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中央权威,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要经得住各种糖衣炮弹的诱惑,做个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仆。 二是集中整治、从严问责。坚持严字当头,加强督促检查。对专项整治和问题整改进行明查暗访,既查工作落实情况,又听基层和群众意见,及时反映和纠正突出问题。对发现的负面典型进行集中曝光,加强惩处力度。 三是强化督促整改。向群众作出整改承诺,及时公布整改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重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

〔推荐〕人大代表推荐理由5篇【优质文档】

《人大代表议案范文》 人大代表议案范文(一): 关于XXXXXXX提案(宋体4号) 提案人:XXX(宋体4号) 班级:XXXXXXXX(宋体4号)联系方式:XXXXXXXX(宋体4号) 关于XXXXXXXX的提案(宋体4号) 备注:正文主体部分至少应包括提案缘由,问题分析,解决方案三个 方面 正文开始: XXXXXXXXX (正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1.5倍) 一、(一级标题用四号宋体,加黑) (一)(二级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黑) 1、(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宋体) XXXXXX。(正文结束) 请予审议(小四号宋体,该项务必有) 人大代表议案范文(二): 案由: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推荐提案人:*** 据第二次农业普查,全县有19万人举家长年外出,分布在国内各地,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只有 5.6万人。他们留在农村的种不好,不愿种,种不了,管不了的土地、林地怎样办唯一的办法是合理、有序、规范地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加快农村人口内聚外迁的步伐,推进城市化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全县20亩以上种粮大户有146户,5000多亩,种蔬菜大户50多户,1000多亩,这些大户都是透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全县水果面积14万亩,其中

经过流转发展的有3万多亩,占20%以上。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虽然取得必须成效,但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式。目前在流转中存在认识欠到位,手续不完备,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土地流转的总量偏少,个性宜开发山地、荒芫耕地资源丰富,但引导种植大户、工商业主开发为数不多。二是土地流转的层次较低,多数农田流转是口头协议、代耕形式,易造成农田抛荒。三是土地流转手续不规模,多数没有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易产生纠纷,土地流转期限较短,有的承租方采取短期行为,不愿作较多投入,未能很多落实保护耕地措施。同时,流转机制不完善,中介组织匮乏,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只好请人代耕或无偿倒贴转让,而想扩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大户,又难以找到有流转意向的对象。四是农业效益比较低,农民对规模经营用心性不高,制约着土地流转。为了继续推进我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荐: 1、提高认识。要把土地流转作为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扶植政策,用心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2、规范程序。推荐成立县级耕地、林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专门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进行,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签约和登记手续,并报管理机构备案。 3、完善机制。首先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经营,促进土地流转,透过公司+基地+农户产业化模式,促进农业结构合理调整,多方位多形式不断扩大规模种植,加大基地建设推动土地规模流转。二要用心研究把农户中经营粗放、土地效率较低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方法和途径,在政策上和开发资金上给予适当的倾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种养大户发展规模经营。三要着力于发展二、三产业加快扶贫小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用心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下山脱贫农民在稳定的二、三产业中就业,在城镇安居乐业。同时对自愿长期流转土地的农户用心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政策,让农户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离土农民的后顾之忧。 4、加强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用心引导,加强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参照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做好流转土地的登记、咨询、评估,推介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合同鉴证手续的办理、合同纠纷的调解等,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提案号:21 案由:关于收回公交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的推荐提案人:*** 资料: 城市公交汽车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是最大民生问题之一。我县现有城市公交车22辆,全由私人出资购买,产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3家公司管理,其中城市公交公司10辆,茂源公司10辆,泰源公司2辆,挂靠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及其它代收税费。此刻县城只有三条公交线路,分别是1路从塔山下--西门大桥--火车站往返;2路从塔山下新大街太鹤大桥火车站往返;3路从平演

最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范文

最新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的具体表现范文 一、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担当作为 1、有等靠思想。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缺乏深入研究思考,思想懒惰,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照搬照抄,不结合实际,不深入了解情况,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没有实效;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承担的工作能拖则拖,不推不动、拨一拨转一转。有的对一些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等文件、会议纪要;有了文件、会议纪要,还要等上级调度,等兄弟市县单位先行、出经验。 2、有守摊思想。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平推平拥。有的小富即安、小成即满,取得一点成绩就津津乐道,看不到与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差距,看不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裹足不前。有的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岗位上无所作为,混天数熬日头,面对先进无动于衷,任凭外边发展突飞猛进也能保持“淡定”,工作多年面貌依旧。 3、有享受思想。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想的是如何享受生活、吃好玩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出工不出力,人在心已散。特别是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自我感觉付出了这么多年的心血

汗水,该“喘口气、歇歇脚”了,追求安逸舒适,做事打不起精气神,进取精神消退。有的工作拈轻怕重,不愿吃苦受累,有的不愿分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对长期积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不愿“理旧账”,靠时间消化矛盾;还有的部门“一把手”,主动请调到二线岗位,不想冲在一线,只求清闲一点。 4、有旁观思想。有的习惯当“二传手”、“甩手掌柜”,不愿亲力亲为,层层批办转办,谁也没有靠上抓落实,最后工作落了空。有的喜欢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自己啥事也不干。基层反映,有的干部“只在岸上空喊号子,不到水中用力划船”。 5、有功利思想。没有利益好处的事,不愿干、往外推。特别是面对严格的纪律约束,一些潜规则被打破,一些利益链条被斩断,有些部门和干部觉得无利可图,办事慢腾腾,消极怠工。有的对上级部署要求,根据部门和个人利益进行“取舍裁剪”,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托或变通。有的成天自我设计、斤斤计较,过于看重个人待遇,觉得现在晋升空间小了、福利少了,就感到没干头、没盼头,工作热情减退甚至撂挑子。 6、有本位思想。有的推进改革不积极,不愿下放权力。对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形放实不放,依然用行政的“手”干预市场的“手”,面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如同套上了紧箍咒,浑身不自在。有的部门表面上审批“瘦身”,实际上中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0, 8(2), 195-201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307347745.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307347745.html,/10.12677/ojls.2020.82028 On the Conflict between Crime of Omission and Principle of Legality Donghui Xu Law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Received: Feb. 21st, 2020; accepted: Mar. 9th, 2020; published: Mar. 16th, 2020 Abstract In the determination and punishment of an innocent offender, the punishment for an innocent of-fender does not have a clear legal basis, so it is often suspected that it violates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riminal punishment. This article tries to sort out the basic problems of innocent offenders, and compares them with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In the pursuit of criminal law doctrine, it seeks to clarify the punishment basis and specific bench-marks of innocent offenders, thereby mitigating the crime, the conflict between legal principles and inaction. Keywords Innocent Omission, Principle of Legal Punishment, Equivalence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 胥栋辉 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收稿日期:2020年2月21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9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16日 摘要 在不作为犯的认定及处罚中,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由于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之依据,故常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本文试在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基本问题梳理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较之衡量,以追求在刑法教义学的视角下明确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依据与具体基准,从而缓和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冲突困境。

人大代表推荐理由

周绍庚,男,1956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衡山县贯塘乡梓塘村村支部书记,衡山县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带头人,是模范执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带头人,更是稳定大局,致富一方的带头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各级人大代表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共同完成本乡的政治、经济任务。周绍庚同志就是这样的一名人大代表。 **年,他荣幸地当选县人大代表。对此,周绍庚同志既感到骄傲,又感到责任重大。他一方面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另一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作为一个村支部书记,周绍庚勤勤恳恳,是一位朴实无华,默默奉献的老党员;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周绍庚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坚持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国家和人民,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行为诚实,廉洁奉公。坚持学习人大代表大会制度,熟悉人大理论,明确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坚持学习党的理论,努力打好理论基础,用科学的辩证的理论武装头脑,通过现象看本质,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提出正确、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代表是受人民信任和委托的,经人民选举并派往人民代表大会的使者,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体现着,是人民意愿和呼声的代言人。因此周绍庚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光荣使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应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仗义执言,为百姓说话。他没有缺席一次人大组织的会议和开展的的活动。今年县人大代表招开前三天,周绍庚同志身患重感冒,可他仍在身体欠佳的情况下,带病坚持出席了会议。每次人大会议前,他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倾听民生,了解民意,有针对性地做好审议和建言的准备;会中,深入思考,积极发言,认真提交建议议案;会后,及时组织会议,传达学习大会精神,把自己的理解和领会一同贯彻到具体实践中。 周绍庚在任职期间,对照职能,贴近民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到想群众之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他先后带领村支两委先后向外争资30余万元,完成了农电网改造,水泥硬化通村公路2公里,通组公里2公里,硬化渠道3千余米。除此之外,他也一直致力于梓塘村的民生工程建设,如油铺塘水库的除险保安工程正在申请项目资金之中。 周绍庚,一个从山里走出来的人大代表,一个朴实果敢的人大代表。用自己的努力赢得了人大主席团的信任,更赢得了群众的支持。他也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跟紧时代脉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他表示今后会继续深入群众,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最新声音;深入实际,掌握事物发展的最新情况,处理新矛盾,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做好代表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立足本职,努力开创代表工作的新局面。经党政集体研究,一致推荐周绍庚同志为衡山县优秀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之家工作汇报

口头镇“人大代表之家”创建活动 情况汇报 行唐县口头镇,辖41个行政村,人口2.3万。共有代表62名,全乡共有县级人大代表15名,占代表总数的24%。其中女代表11名,占代表总数的17%,专科以上学历的20名,占33%,赏代表36名,占58%。 我镇专门腾出60平方米房屋1间作为“人大代表之家”专门工作室,在工作室安装了“人大代表之家”的标识牌,统筹安排室内部置、悬挂国徽,张贴“人大代表之家”的代表组成情况、召集人和联络员,人大代表职责和相关活动制度等,并投资5万余元,对室内高标准配备了电视、投影仪、书柜、桌椅等硬件设备,在书柜里存入了必备相关的学习书籍、报刊杂志、文件材料和档案资料等材料,为开展代表活动提供基本保障,为人大代表营造一种温馨舒适的工作环境。 人大代表之家创建以后,我镇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先后组织了三次代表活动:一、组织口头镇县级人大代表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二、人大代表“议政日”接待群众听取意见活动。 三、带领代表视察通往镇区学校道路建设活动。在人大代表“议政日”代表提出,通往学校镇区的道路窄小,一到学生放学的高峰期,道路拥挤不堪,无法通行。镇领导听取代表意见,积极跑办资金,目前这条道路正在施工中。 代表之家建立后,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都在代表之家进行,

代表之家成为代表学习交流的重要阵地,联系选民的重要渠道,议政督政的重要场所,扩大人大影响力的重要阵地,从而增强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我们将充分利用代表之家这个阵地,积极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努力使“代表之家”活动的开展做到经常性、多样性,确保代表活动的实效性,努力使“代表之家”成为人大代表学习、交流、履职的重要平台。

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016司考刑法知识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不作为与作为的相当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组织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案例1:动物园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或者宠物詞养者在宠物侵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 案例2: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案例3:广告牌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危险时,负有防止其砸伤路人的义务。 案例4:机动车所有人负有阻止无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的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案例1:父母、监护人有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犯行为的义务。 案例2:妻子没有阻止丈夫受贿的义务(夫妻、成年的兄弟姊妹之间不具有监督义务) 第三,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案例1: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提供者有救助义务。

案例2:销售了危险商品,具有召回产品的义务。 案例3:黑夜中将汽车停在高速公路上,有义务防止后面的车辆追尾。 案例4:男女恋人分手后没有义务制止对方自杀。 【特别提示】: 1、正当化事由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正当防卫行为只有在可能过当的情形才成 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2、一般过失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 3、故意犯罪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但刑法对更严重结果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法律拟制为更严重的犯罪,则不产生防止该结果的义务,不成立新的不作为犯罪。例如 案例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砍成重伤,随后,甲产生悔意,打算呼叫救护车。此时,旁观的路人丙极力劝阻甲,唆使甲放弃救助念头,致使乙流血过多而死亡。本案中,甲故意杀人行为引起救助义务,后来不救助的行为也属于杀人行为,相应的,丙属于教唆甲实施不作为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案例2:盗伐林木砸伤他人后,盗伐者具有救助义务;如果明知不救助他人可能死亡,仍然故意不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3:故意伤害他人后,产生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时,仅成立故意杀人罪。 案例4:故意伤害致死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前者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后者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完整版)不担当不作为个人心得体会

不担当不作为个人心得体会 导读:本文不担当不作为个人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整理的“不担当不作为个人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文章在范文栏目,希望您关注与阅读。 不担当不作为个人心得体会【一】通过学习,感触颇深,如何做一个勇于承担责任的人呢?我想起了一位伟人说过:“人生所有的履历都必须排在用于负责的精神之后。”勇于负责的精神是改变一切的力量,它可以改变你平庸的生活状态,使你变得杰出和优秀;它可以帮你赢得别人的信任和尊重,从而强化你脆弱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你成为好机会的座上宾,频频获得它的眷顾,从而扭转向下的人生轨迹。如果你已经足够聪明和勤奋,但依然成绩平庸,那么久请检视自己是否有勇于负责的精神。只要拥有了它,你就可以获得改变一切的力量。 勇于负责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当一个人想要实现自己内心的梦想,下决心改变自己的生活境况和人生境遇时,首先要改变的是自己的思想和认识,要学会从责任的角度入手,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精神,这才是成功的最佳方法。勇于负责就要踏踏实实地把事做好。勇于负责的精神说到底就是一种踏踏实实地把事情做好、做到底的态度。无论做什么工作,都应

该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地去做。要知道,你把时间花在哪里,你就会在哪里看到成绩。只要你是用于负责、认认真真地在做,你的成绩就会被大家看在眼里,你的行为就会受到大家的赞赏和鼓励。 只要你还是单位的一员,就应该抛弃借口丢掉脑中消极懒散的思想,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之中,以勇于负责的精神去对自己的工作,时时处处为单位着想。只有这样,才能成长为一个真正具备勇于负责精神的工作人员,才会被大家或单位视为支柱,才会获得全面的信任,并获得重要职位,拥有更广阔的工作舞台。这时候,自己的事业也就指日可待,胜券在握了。无论是荣誉还是财富,生活总是会给每个人回报的,条件是你必须转变自己的思想和认识,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工作精神。一个人只有具备了勇于负责的精神之后,才会产生改变一切的力量。 一个人要想赢得别人的敬重,让自己活得有尊严,就应该勇敢地承担起负责。即使没有良好的出身、优越的地位,只要他能够勤奋地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事务,就会赢得别人的敬重和支持。反之,一个人即使高高在上,却不敢承担责任,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仍然会遭到他人的鄙视和唾弃。我们身边也不乏找种种借口推卸责任的工作人员,更有一些干部认为领导安排的工作,我们都照样的安排下去了我们就没有责任了,就找到了推卸责任的借口,那么试想一想我们一些干部的责任就仅仅只是当传话筒和复印机吗?我们到底需要承担责任吗?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改变态度,努力培养自己勇于负责的精神,你将会产生无穷的力量,积极地为自己的梦想和事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量刑问题研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量刑问题研究 —以交通肇事中的故意杀人罪为切入点 林维 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实同形异,因而如何对其量刑不无疑问,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极少关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 一 笔者拟以两个案例作为分析的切入点。其一是胡德安故意杀人案。①在该案中被告人胡德安因交通肇事而转化为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被法院笼统地认定为属于情节较轻(在整个判决书中没有任何对情节较轻的具体说明)并被判处该罪最低刑。其二是倪庆国交通肇事案。②在该案中,被告人倪庆国同样实施了肇事后的逃逸与遗弃行为,但是因逃逸与遗弃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因而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对胡德安而言,即使按照倪庆国案同样的情形处理,也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即使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其最低刑也应为3年有期徒刑;如果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未被认定构成遗弃的故意杀人罪,按照逃逸致人死亡,处罚其最低刑也应为7年有期徒刑。显然,通过变更罪名而且变更为刑法典中最为严重恶劣的罪名之一,进而笼统使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其法定刑反而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这个判决结果显然属于量刑畸轻的情形。③ 将胡德安故意杀人案同王志刚故意杀人案④相比,其量刑结果也许更能说明问题。同为交通肇事后遗弃被害人而转化为故意杀人,胡德安将被害人遗弃在山中较王志刚将被害人遗弃在十字路口的情节更为严重,因为将被害人遗弃在山中就完全排除了其他人对其进行抢救的可能,使得被告人对被害人生命形成一种绝对的控制和支配,在这种情形下,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一个必然结论。而将被害人遗弃在路口,考虑到环境差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生命未必能够形成一种对结果支配的排他性,即行为人在着手进行对结果的支配后,其他人无法或者很难干预,从而使行为人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处于一种较为封闭的地位,在此种情形,即使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具有单纯的主观放任,也未必能够建立同作为的故意杀人之间的构成要件等价值性,因而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认定可能更为适宜。⑤同时,王志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精品文案范文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年8月2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员干部(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头版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此次学习,是我强化了责任意识,也使我认识到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是加强广大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我感触颇深,现就学习谈一点认识及体会。 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 已持续4个多月,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其目的都是为了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问题,都是为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为经济社会不断前进提供坚强保障。庸、懒、散行为,在武汉被归纳为10种表现: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远城区干部“走读”现象严重。 庸、懒、散,小则碍事,大则碍政。现实中,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是常见病,也是慢病和顽症,须长期用“药”。当大部分政府官员都处于庸、懒、散的状态时,最受摧残、最为悲哀的是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杜绝庸、懒、散行为。坚决杜绝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 一是“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二是开展“治庸治懒治散”,重点要解决以下方面的问题,在治庸方面,克服平庸作风,重点解决理想信念淡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漂浮,被动应付;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机关管理混乱,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不完善,导致干部碌碌无为;干部业务素

不担当不作为心得体会

不担当不作为心得体会 一、我通过学习和反思,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和工作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爱岗敬业方面,我基本上能够做到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传播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但有时候我对工作还不够尽职尽责,有时碰到学生课堂上捣乱时,我就存在了少教点知识的心理;在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等方面,偶尔也会因学生的原因而有敷衍塞责现象。 2、在热爱学生方面,我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耐心教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在平等、公平对待学生,特别是要求学生方面,还不够严格。爱是教育的万金油,当教育之爱成为普照的春晖,师生之间爱的能量就会在交换与互动中不断裂变,释放能量,产生一个个教育的奇迹。如何激发爱心、永保爱心,我尚待努力。 3、在求真务实方面,我注意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我注意严谨治学,提高业务水平;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缺乏长期性,教育教学方法还缺灵活性和改进力度,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还不够快。我必须在教育教学方面,坚定自己的信念,不断创新,开拓出新的土壤来,以便于培育更多更优秀的学生。 4、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同时,很少使用多媒体教学,跟不上时代步伐。 5、在团结协作方面,我基本上能做到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就是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方面还不够理想;我能够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也关心集体,积极维护学校荣誉,但对如何更好地共创文明校风,还缺乏智慧上的协作;我应当通过靠集体的力量,群体的智慧,合作创共赢。

二、改进措施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后果,这不仅影响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学生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的未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端正认识,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促使自己不断进步,成为人民满意、社会满意、家长满意的好老师,具体来讲,我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坚持理想,坚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信念。 思想上清醒、坚定;思想信念不动摇,理论要强。切实加强教育理论学习,约束自己,认真整改,继续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先进而纯洁的现代教育观。彻底改变教师“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树立起新型教师的旗帜。 2、转变作风,积极工作。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教育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严格要求,自我加压,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严格约束自己,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不计名利,不讲价钱,不图虚名,不事张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教育、为人民服务。 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我必须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一是从实践中学,向广大的同事学习,学习他们先进方法和思想;二是勤于从书上学,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业精于勤,信服于人;三是向挫折和教训学,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以致完善自我,丰富人生。 4、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学生各种情况,努力为学生解答各种问题,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在传播知识和对学生的教育方面更要耐心细致。

关于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3-04-28 15:20:56 查看次数:716 次 ****街道人大工委 人大代表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除在人代会上依法行使各项权力外,大量的工作是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因此,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务显得尤为重要。近日,街道人大工委组织辖区内部分区人大代表座谈,并结合实地考察的形式,对人大代表之家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街道区域面积145平方公里,人口8.4万人,有区人大代表29人。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优势和作用,****街道积极探索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全面推进街道人大代表之家的建设,在河南社区、东阳村、周岗社区三个片区分别建立了“人大代表之家”。 二、主要做法和成绩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区人大的指导帮助下,在辖区全体区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下,****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建设 1.领导重视。在“人大代表之家”的整个建设过程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了大力支持。今年年初,街道专门组织人大工委委员及人大办公室相关同志到南京主城区几个“人大代表之家”建得比较好的街道进行了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回来以后,根据****实际,一方面向街道党工委做了汇报,争取资金;另一方面,及时对街道人大工委班子成员进行了分工,就“人大代表之家”的各项建设工作细化到人,定时间、定要求、定责任,切实增强了班子成员的责任感。 2.投入到位。街道“人大代表之家”建设严格遵循“六个有”的要求,即:有一个固定的活动场所,通过实地调查,选择了在工作环境相对宽松、交通条件相对便利的河南社区、东阳村、周岗社区三个地方,专门腾出了占地约30平方米的会议室作为“人大代表之家”的活动室;有一台专用电视,供代表活动学习之用;有一个选民建议意见箱;有一套组织网络,根据****实际,将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大代表进行分组,做到照片、姓名上墙;有一套系统制度,建立并完善了《代表视察制度》、《人大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有一个长效的运行机制,明确了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和代表接待选民日,设立了接待意见、建议反馈簿,并建立了由听取意见、整理归纳、反馈意见、及时督办、办理结果通报选民的一整套办理程序。 3.宣传到位。“人大代表之家”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方便代表和选民,建立更加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为了让代表和选民了解“人大代表之家”创办的意义和作用,街道人大工委充分利用组织代表学习、调研、座谈等机会宣传“人大代表之家”,使代表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这一平台,从而扩大“人大代表之家”在群众中的影响面,提高代表之家的知晓率。(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之家”作用 “人大代表之家”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新平台,是发挥代表作用的新载体,也是新时期创新代表工作的新举措。为把“人大代表之家”建设成为提高代表素质的基地、建设成为代表建言献策的舞台、建设成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与群众联系沟通的桥梁,街道一直秉承“四个强化”原则: 一是强化组织建设。加强组织建设是确保“人大代表之家”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在“人大代表之家”的实际运作中,专门成立“人大代表之家”工作小组,由2-3名成员参与,轮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纯正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纯正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1.“正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养,即不作为。 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类型讲,上述第261条因其法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拒绝扶养),被称为“不作为犯”。换言之,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属于“不作为犯”。类似的条款如: 例: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及时报告”,属于不作为犯。 例: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正条”的行为是“不进行解救”,属于不作为犯。 类似还有“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正条行为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2.正条规定某“不作为”行为是犯罪的特点: (1)正犯均负有特定的义务,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与不作为成立犯罪必有义务前提是一致的。

(2)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的根基是义务规范或“当为”的规范,如孝敬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有关官员“应当”尽职(收税、管好自己持有的枪支、主动报告事故、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3)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是直接把某种义务用刑法来维护。 3.纯正不作为犯。 如果行为人(如甲)的行为构成了正条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的(不作为犯),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称真正的不作为犯)。如甲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例:甲男、乙女夫妇在医院生一女婴丙,因为属于“超生”,甲担心挨罚便在出院时将丙放在医院门口,二人离去。后丙因长时间无人捡拾,竟被冻死。法院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情形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1.概念。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了正条行为(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的犯罪的,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不纯正”性在于:行为人实施“不作为”行为而触犯的正条行为却是“作为”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其法定的行为形式通常是作为的(也有认为是不限定不作为一种行为形式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等等,这些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故被称为“作为犯”。如果人们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去实现这类犯罪(作为犯),就出现了所谓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因为在这种场合,人们采取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律规定的该种犯罪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所以叫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者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法定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即作为犯,假如某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该罪,就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人大代表推荐理由5篇正式版

《人大代表推荐理由》 人大代表推荐理由范文(一): 赵金龙同志现任红星乡红太村党总支书记,二十年来,他时时处处想着人民群众,努力做好代表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向人民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努力学习,明确职责,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有着几十年经验的基层工作者,他深知学习的重要性,为此,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知识,明确了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职责,增强了当好人民代表的主人翁职责感和光荣感,坚定了做好代表工作的信心。用心参加上级人大组织的学习、会议和代表活动,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工作潜力不断得到学习和提高。 二、倾听群众呼声,真心为群众办事 人民代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工作中,他按照当代表、尽职责、做贡献的原则,认真为人民办事,与百姓持续密切的联系。修建红太乡路时,因阔宽路面需要拆迁一些村民的院墙等附属设施,再加上修路占用了一些村民的土地,但是补偿资金迟迟没有到位,村民们对此很不理解,影响了全村的稳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用心找有关部门协调,多方筹措资金发放到村民的手中,给了村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2004年,红太村仁和组王乃山投资兴建了红太村养牛示范科研所,改所的成立不但使全乡农民能够足不出户的学习到先进的养牛技术,而且还能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兴建过程中他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听说王乃山资金遇到了困难后,他就多次到市区乡有关部门区帮忙协调,最后在乡党委的帮忙下,为王乃山带给了四万元无息贷款,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备春耕生产时期是他最忙的时候,农民们备春耕生产要买种子、化肥、农膜等及购买车辆,急需资金周转,每年这一时期,他都用心地与信贷员沟通,找信用社帮忙贷款,解决村民生产上的资金问题。 三、加强法律宣传,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人民代表务必带头遵守和宣传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人民代表不仅仅要学法、懂法,而且要带头宣传法律,执行法律。宣传法律,调解民事纠纷是基层人民代表应尽的义务。红太村二组有一个叫金德满的老人,因为金德满得了脑血栓,无法劳动,而且老伴也体弱多病,所以家中十分贫困,四个儿子都成家另过,不愿赡养老人。明白这事后,他就经常找这四个人谈心,指出赡养老人是法律要求当儿女们的应尽的义务,摆事实讲道理,直到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儿女们尽到了孝心和义务,老俩口也开心了。 二十年来,赵金龙同志默默的为红太村民奉献着,此刻的红太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再他的带领下,红太村**年农业总产值完成1,080万元,农民人均收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应为) 2.作为的可能性。(能为)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1.形式的义务根据 (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

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 (四)结果回避可能性 (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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