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十八章 法与人权 A

法理学第二十八章 法与人权 A
法理学第二十八章 法与人权 A

第二十八章法与人权

一. 名词解释

1 人权 2基本权利

二. 单项选择

1.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宪法中被称为()。

A.人民主权B.公民的基本权利 C.公民的权利义务 D.公民的基本义务2.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

A.立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司法救济 D.自力救济

3.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以上表明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哪个特征?()

A.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B.不可取代性 C.不可转让性 D.稳定性

4.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以上指的是()。

A.人权的法律保护 B.人权立法保护的实质性保护

C.人权立法保护的程序性保护 D.人权司法保护的程序性保护

5.与人权的司法救济相比较,人权的行政保护具有()。

A.实效性 B.效率性 C.简易性 D.主动性

6.下列哪些属于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A.生存权 B.人身权利 C.发展权 D.政治权利

三.多项选择

1.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有()。

A.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 B.对于人和公民不可转让

C.稳定的 D.有母体性

2.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

A.“自然人”、“人民” B.“市民”、“公民”

C.“国民”、“民族” D.“种族”、“集体”

3.下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

A.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B.可以取代性 C.稳定性 D.在当代文明各国不具有共似性

4.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

A.“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 B.“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 C.“公民权”、“基本权” D.“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

B.宗教信仰自由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宗教政策的主流

C.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

D.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6.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人权纲领相比,明显不同的特征有()。

A.人权主体的普遍性 B.人权内容的广泛性

C.公平性 D.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

四.简答题

1.简述基本权利的含义。

2.简述人权的司法救济。

五.论述题

1.试论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

2.试论人权的价值。

3.试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纲领。

4.试论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六.案例分析

(1)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等。

(2)罗伯特·科尔布(Robert Kolb)在《论人道干涉》中认为:

“认为每一次干预都仅仅是被隐藏在愤世嫉俗的慷慨言辞下秘而不宣的动机所支配,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错,这些干预从来不是出于绝对无私的理由,不过这没什么奇怪。由于这些干预是因为保护基督徒而采取的,所以它是有选择性的,这也是事实。然而一些干预也符合了、至少部分符合单纯的人道信念,它们

扎根于19世纪广泛认同的思想意识领域,这种定型的思想意识以人道价值为中心,这也是当时所谓的‘文明国家’观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问题:从以上案例谈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二十八章法与人权

一. 名词解释

1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

2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二. 单项选择

1(C)2(B)3(B)4(B)5(D)6(A)

三.多项选择

1ABCD 2ABCD 3BD 4ABCD 5ABD 6ABCD 四.简答题

1.答: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2.答: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

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五.论述题

1.答:(1)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它回答的是主体问题。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它回答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但资产阶级国家形成之后,人权随着进入法律领域而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被认为先于国

家和高于国家,这部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联的权利,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2)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所谓基本权利,不过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基本权利所直接否定的对立物是特权制度和奴役制度。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第一,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只要是人,就有相同的要求,这就是“获得独立的人格并保证展现人格”。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人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

第二,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第三,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

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第四,基本权利的稳定性。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基本权利的稳定性还有第二方面表现,即对于国家立法来说,一旦认定某些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法的修改和废除一般不再对基本权利有效,政府的变易、国家制度的改革、政策方针的调整,基本权利不随之而被取消。基本权利是限制宪法修改而为立法权划定界限的尺度,宪法的刚性主要是靠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来体现的。

第五,基本权利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

第六,基本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

准。

2.答:没有人权的社会,人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肯定人的价值的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抹煞人的价值的常用方法是否定、剥夺、压制或践踏人的人权。国家对人权的态度直接表达着国家的性质。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首先,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并不必然产生人对私利无限膨胀的结果,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所有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

其次,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以善待它的公民。

再次,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拒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

3.答: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人权纲领有以下六个明显不同的特征:

第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就以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政治纲领(宣言)把人权主体的资格普及于全体社会成员,即使对于人民的敌人也只限于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而保留了其他人权。

第二,人权内容的广泛性。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除了人身自由、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和生态权利。

第三,公平性。无产阶级主张人权属于无差别的个人,即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财产状况,平等地享有人权。无产阶级的人权纲领还十分重视给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失业、待业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人权保护,以使他们实际上享

有与其他人同样的人权。

第四,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性。对人民群众来说,资产阶级所宣布的人权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而无产阶级的人权纲领从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社会整体利益和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目标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而设定的。

第五,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无产阶级的人权标准既是原则的,又是宽容的,即在基本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时容许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第六,国际性。国际主义一直是无产阶级人权纲领的基本原则,无产阶级是国际人权的忠实捍卫者。无产阶级不仅尊重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而且承认和保护非本国公民、无国籍人、难民的人权。

4.答: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两种保护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互为保障。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最主要、最经常、最有效的形式。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包括宪政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四个方面。

第一,人权的宪政保障。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人权的宪政保障在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中居于首要的、基础的地位。只有宪法首先对人权给予保护,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都对人权给予保护。一项人权只有为宪法所确认和保障,才能确立起崇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才能有效地排除各种势力(包括国家机关)的侵犯。

第二,人权的立法保护。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实质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一般说来,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必然要经过人权从应然状态(应有权利)到实然状态(法定权利)的转变。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使人权的实现成为可能。法定化和制度化的人权规则是人权主体请求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文本依据,也是行政机关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文本。

其二是程序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享有和实现人权、行政机关对人权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人权案件的审判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为人权的确定

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使人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得到实现、保护和救济,又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害。另外,对国家机关职责的法定化和制度化,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人权受到侵害的行为状态,进而也间接地保护了人权主体对人权的实现和享有。所以,人权的立法保护是人权得到实际保护的前提性条件。

第三,人权的行政保护。

人权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认真执行宪法的人权条款和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将法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的人权。其次,政府将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将保障人权贯穿于政府的全部行政决策和实践中。与人权的司法救济相比较,人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

第四,人权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其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

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再次,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司法是排除反人权的立法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人权条款的议会立法或行政立法无效,从而排除反人权的立法。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符合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的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六.案例分析

二战后,鉴于纳粹法西斯政权和日本军国主义政权侵害各国人民人权的暴行,国际社会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以下四类:第一,人权宪章类,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如《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其中包括对妇女权利、儿童权利、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国际保护;第四,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如《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就现在的状况来说,具有

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就意味着承担了保护人权(既包括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也包括非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的国际义务;二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担负起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必要的。对于粗暴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必须指出,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一致的,在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抵制和反对“人权无国界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也应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对于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已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同时,对于人权公约缔约国来说,也应按其所缔结的人权公约的规定,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我们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从有利于人类进步与世界和平的高度去正确认识与处理,从有利于当前反对恐怖主义、霸权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大局去认识。

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演讲稿

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演讲稿College Students' speeches on morality and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

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演讲稿 小泰温馨提示:演讲稿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同时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本文档根据演讲稿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人类社会生活是由公共生活作为重要组成的部分构成的。公共生活的秩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公共生活需要道德和法律来约束调节。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锤炼高尚品格的重要途径。 当今世界,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 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因为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助人为乐是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 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造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就是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法律规定了经济运行的规则,而道德则使经济运行中每个个人更有社会责任感,服务社会,造福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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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关系复杂交错,法律部门之间很难截然分开。有的社会关系需要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来调整。 3.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法。 4.部门法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述出来的。但是一个法律部门中的规范可以通过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比如民事法律规范就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表述的。当然,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所表述的法律规范有可能属于多个法律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表述的法律规范,规定林木所有权的规范属于民法部门;规定采伐林木许可程序的属于行政法部门;规定盗伐滥伐林木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刑法部门。总而言之,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帆哥提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主要标准)+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二、公法、私法、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2.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

3.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有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划定不同法庭的管辖权限。 4.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5.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 6.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已不再生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程序法。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帆哥提示】判断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关健是看它是否属于现行有效国内法。 【真题示例】 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1/1/51,多选)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分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而人大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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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代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

浅谈当代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 班级:焊接102 学号:101303215 姓名:董广雷 2011年6月18日

浅谈当代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大学生自觉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境界,完善自己的主观世界的精神建筑活动。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和引导,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生理想,以及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 关键词:大学生成才道德法律理想 时光如梭,光阴似箭,一转眼,来到河南机电高专,成为一名大学生,已经一年了。大学的生活,给我带来了无限的丰富和精彩,也带给我不少的迷茫和困惑。而通过系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我终于找到了有关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以及社会道德、法律等诸多方面问题的正确答案,更加明确了未来人生的理想和生活努力的方向。 大学生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是家庭和社会的希望。当代大学生正处于思想道德多元、价值取向多元、文化多元的社会环境中,各种各样的文化、道德共同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网络信息广泛覆盖,各种信息快速传播,给大学生群体的思想发展和道德修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大学校园作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场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和谐校园的构建取决于全校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尤其是全体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① 要确立什么样的人生目标,要树立什么样的价值观,要培养什么样的志趣和生活方式,要如何看待不断发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民生问题,这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必须明确的。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则在此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全面的启发和指导,通过学习,我在以下几个方面坚定了自己的认识。 一、树立坚定的人生理想,为理想而努力。 理想是行动的指明灯,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只有怀抱崇高理想的人,才会有坚持不懈的动力。爱因斯坦说:“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生活目的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如果没有理想,就会把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河南工程学院考查课 论文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生姓名: 学院: 专业班级: 专业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任课教师: 2016 年 12 月 20 日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Xxx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摘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途径,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指明了努力方向。大学生必须在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其内涵丰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意义重大。大学生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了解和把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践行核心价值观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方面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成果,它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思想,为最终凝练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大支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价值层面为深入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根本价值遵循,在具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的《论语》为我们今天的道德更是贡献不少······ 这些都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也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国。”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 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 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 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 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 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 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 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 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 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 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 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 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

大学生恋爱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大学生恋爱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 摘要:大学生活是多姿多彩充满诱惑的,因此大学生的恋爱现象极为普遍。当热恋的男男女女沉浸在幸福和甜蜜的生活中时,关于恋爱所带来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恋爱双方的行为态度,恋爱中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家庭的因素等等,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两个家庭的利益。因此,认清恋爱中所涉及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以及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大学生恋爱会在道德和法律方面遇到很多问题,然而,所谓恋爱中的男女都是盲目的,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以致发生因恋爱而发生的打架、自杀、故意杀人等现象。从问卷调查中我们也能看到,大学生恋爱的确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恋爱所可能遭遇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减少因恋爱而导致的不良后果。首先,让我们来认清以下几个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恋爱道德法律协调 1、什么是爱情以及如何正确认识爱情? 马克思主义认为,爱情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强烈,稳定和专一的感情。 爱情不单单是简单意义上的肉欲或短暂的欢愉,爱情有着丰富的内容,她通常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性欲,这是爱情的生理基础和自然前提;二是情感,这是爱情的中心环节,表现为灵与肉融为一体的强烈感情;三是理想,这是爱情的社会基础,也是爱情的理性向导;四是义务,这是爱情的社会要求,表现为自觉的道德责任感。上述四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是残缺的或被扭曲的爱情了。 爱情是美好的,人生需要爱情,但人生更需要事业。爱情与事业是人生的两大支柱,没有爱情的人生是不完满的,没有事业的人生更是空虚的。事业永远是人生的第一主题,爱情只能是第二主题。真正的爱情能够唤醒双方内心沉睡的力量和潜藏的才能,从而促进事业的成功;因此,大学生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合理协调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2、大学生恋爱所要承受的道德考验 在正确认识了爱情的本质后,我们不难发现,爱情是有道德要求的。因此,我们说爱情具有道德性。友谊是崇高的道德力量,爱情是建立在友谊的基础上的,更是一种道德关系。爱的核心因素是责任。恋爱一方对另一方都负有道德责任(婚后更上升为法律责任)。这表现在既可分享对方的幸福与快乐,又必须分担对方的痛苦与困难。爱情既是两性间特殊的社会关系和道德情感,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活动,这种活动表现在

法理学的题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学科?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怎样形成与发展的? 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3、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基本规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2、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第五章法德概念 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3、法德规范作用是什么? 第六章法德渊源、形式和效力 1、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德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3、法德效力范围什么? 第七章法德要素 1、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德要素”的分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3、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第八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2、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大的统一性?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1、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3、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各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3、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1、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重要作用? 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3、思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2、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3、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德本质与特征?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1、法律演进与发展有哪些特点? 2、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 3、思考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全球化时代中国发展的特征是什么?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1、立法有哪些特征? 2、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 3、如何概括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规则?3、思考严格的立法程序对于立法的意义。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一、概念简析: 法律规则:是实质上基于社会公认,形式上来自于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道德规则:是发自内心的怜悯心、爱心等利他心理的支配下,对外在行为作出群体性评价,所形成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的联系 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其都从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借助于这两种手段,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偏倚。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渗透。在法律规则体系中诸多法律规则都贯穿着道德的精神,一些法律规则直接根据道德规则来制定,或者说该法律规则就是一定道德规则的法律化,例如,前不久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该法律条文其本身就是对“晚辈要尊老、敬老”该道德规则的一种法律阐释,在背后的精神或者初衷上二者并无二致。而许多的道德规则其内容又是从法律规则中汲取的,例如,美国的德沃金教授曾提出的“守法是不是一种道德义务”的辩题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持肯定回答者不在少数。尤其,在价值层面上,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难以割舍。 (二)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三)相互制约。道德规则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律规则的废、立、改及实施,其是法律规则的有益补充。法律规则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规则。没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研究生班法理学作业答案.doc

法理学第一、二、三专题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参见课本第十八页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包括三个核心概念:法学、法律与法制。贯穿于法理学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关于法律是什么?二是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法学的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我们可以划分为六个层次: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国际法学、法学边缘学科。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总是列于体系之首,它对其他各个层次的法学学科都起着宏观的理论上的指导的作用,是整个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地位可用一句话概括:法理学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具体来说,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是: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与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参考课本第27-33页) 答: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分为两个基本的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当中,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占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 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等也是法学研究中用到的方法。 二是法学的独有方法或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有两类,即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大学生法律与道德论文

大学生法律与道德论文 篇一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摘要]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学生自身、教师、 高校、社会以及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但对于专门肩负教书育人任务的各个高校和教师而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的任务更为艰巨和迫切。就高校而言,不但应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校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校园环境,而且应从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师资队伍、教育经费等方面加大对法治教育的投入;就教师尤其是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而言,应 在努力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积极主动地进行教学改革,以大幅度提高教学效果,进而 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的法治教育方针。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法治校园;法治教育;教师素养 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奋斗 目标的今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未来建设者,大学生本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从众 多问卷调查结果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整体不高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1]大学生 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是大学生自身、教师、学校、社会以及家庭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大学生自己、教师、学校、社会等共同努力,因此是一项 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各个高校是大学生获取知识的“主战场”,教师是各个高校教 书育人任务的具体承担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迅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是两者 不可推卸的首要职责,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本文因此拟专门从学校和教师的角度寻 求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进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各高校应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各高校本身的法治状况会在无形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学生对法治的信念,进而对其学 法的积极性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到高校法治教育的效果,因此,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落 实依法治校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校园是各高校的当务之急。 1.高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师不但应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 还应自觉遵纪守法,进而在各个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2.各高校应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其他主体在 图书借阅、住宿、就餐、贷款等方面发生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3.各高校在制定内部管理规定以及奖惩方案时不但应认真研究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各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反复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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