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

近日来,随着秦火火、格祺伟、陈永洲等网络造谣者被抓,网络谣言问题成了公众的舆论焦点。本文旨在简要分析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问题,为善良民众做提醒,为造谣、传谣者敲响警钟。

一.网络谣言简介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工具(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传播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言论。

网络谣言的主要类型:

1.网上爆料,发布捏造的不实信息。

2.网上求证,网民发布求证真相的帖子,部分跟帖人凭借想象进行评述,形成谣言。

3.“网上水军”、“公关公司”等,捏造新闻、事件和虚假信息。

4.部分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实名认证的论坛、微博、博客等平台所发布的不实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库”、网民情绪“减压阀”,可以让公众感受自由交流表达的乐趣,给公众带来信息共享的丰富体验。但网络也容易被人利用,成为他们“网络制毒贩毒吸毒”的场所。肆意编造谣言,就是网络“制毒”;不负责任地传播谣言就是网络“贩毒”;善良的网民受谣言蒙蔽,不知不觉中成为被利用的“吸毒者”,这些“吸毒者”很可能不自觉地参与“制毒贩毒”,从受害者转变为帮凶。

网络谣言可以引发“次生危害”。李克强总理在雅安地震中强调,

在防范现实社会中的次生灾害的同时,网络虚拟社会中谣言引发的“次生灾害”也必须高度关注。雅安地震中,网上出现了不少谣言,内容虽不同,但对抗震救灾的不利影响却相同。这不是个案,网络谣言与突发事件共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必须高度重视,严防网络谣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带来的“次生灾害”。

网络谣言可能带来的“次生灾害”:

1.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突发事件会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使整个组织处于混乱无序之中。网络谣言的传播、蔓延加重了这种混乱的状态,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的“次生灾害”。“石首事件”中,涂远高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鉴定死者系自杀的结论以及酒店背景表示怀疑,拒绝按照警方要求立即收尸火化。造谣者通过手机和网络论坛谣传永隆大酒店和政府官员有牵连,引发上万人围观,群众情绪激化,结果引发了大规模警民对抗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导致突发事件危机升级扩散。2013年初,我国开始出现H7N9禽流感疫情,2月份,有人编造散布贵州贵阳出现H7N9疫情的谣言,马上在陕西西安、浙江慈溪、安徽歙县、江苏昆山、福建宁德等地网络出现了H7N9疫情谣言,这些谣言给当地带来了新的挑战。

3.导致政府的应急处置陷入困局。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急处置会遇到媒体和公众的“围观”,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抓住并放大政府处置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妄加猜测,制造谣言,借网络之力发难政府,影响政府注意力。一边是政府积极处置危机,一边却是造谣者的生事搅局,不但不利于处置危机,反而加大了危机处理难度。

4.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进行了题为“为什么谣言能广泛传播?”的在线调查,受访者给出的首要原因是“权威部门不能及时发布准确信息,致使信息不透明”。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政府对网络谣言稍一疏忽,就会引发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三.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人们表达个人想法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并且用来表达个人想法的科技手段和途径越来越便捷,为谣言的传播奠定了科技基础。

2.党政部门信息透明度低,导致其公信力下降,增强了公众的不信任感。如某一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或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引发公众猜疑,进而滋生网络谣言。

3.网络平台对信息管理的失职。网络平台把关相对薄弱,精英或草根都可以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对于网络信息,事前缺乏审查,事后疏于追查,致使信息的真实性无从考证。即便是知识精英,在面对网络谣言时也存在不防信一次的盲从心理,更何况欠缺科学知识的部分网民,只凭感情用事,沦为了他人传谣的工具。

4.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大。(1)风险小。网络匿名使网民隐去了真实身份,网民利用网络赋予的极度自由,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肆无忌惮的散布谣言。(2)成本低。网络平台上的办事效率大大提高,空间也显得辽阔无边,一则谣言很轻松地被复制粘贴,以几何倍速向外传播。(3)利润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产生了网络推手这一利益群体,他们熟练操作各种网络传播工具,深知容易激发公众情绪的谣

言点,捏造并传播了大量的网络谣言。

四.捏造及传播网络谣言的法律风险

造谣者、传谣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网络谣言可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或法人商誉,给公民或法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如果捏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设置了比较完善的罪名体系和刑责档次,捏造、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传播网络谣言涉及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来,“陈永洲事件”闹得很火。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及中联重科财务的虚假报道,2013年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

企业商誉罪拘留。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第1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及法律规制 作者:黄建平发布时间:2013-08-23 14:25:59 新媒体时代以网络为主要媒介,网络的开放性、即时性、平等性为公民获取信息、自由言论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但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垃圾”。网络谣言即被列为“网络十大罪状之一”,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本文通过分析近近年来的主要热点网络谣言事件,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并试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从产生谣言的现状、原因引出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并阐述了作者对完善网络环境的立法思考。 一、网络谣言的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快速传播的速度极其迅速,网络谣言也成现时代面临的一个难题,出现了“皮革奶粉”“滴血食物”“抢盐风波”等网络谣言。造谣者利用邮箱、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网络介质传播不是言论。而网络谣言大多存在着宣泄性、预言性、诱惑性、隐蔽性和炒作性等特征,再加之谣言的传播具有流传速度极快的特点,因此网络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2年2月17日,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文章。文章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蒙牛跌幅高达3.3%,谣言虽然破了,但是消费者对

我国乳制品的信心却遭到重创,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有多严重,所以必须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以整顿互联网。 二、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1、我国实际上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法律赋予公民有知情权,需让应该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暴露在阳光下。当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引起了许多公民的不满,对热点问题但凡涉及突发案件、官员事件、非法拆迁和离经叛道的内容一律屏蔽,而且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又未能为公众提供合理解释,社会信息管理严重滞后,这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机会。 2、我国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同时一些媒体和少数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淡薄,这也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一些地方政部门的公信力逐渐下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未能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做事的宗旨,反而以权谋私进行金钱交易,思想和行为腐败。这些个案严重损害了政府官员清正廉洁的形象,使得公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误解其他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条便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同时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基础。所谓言论自由,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制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是一种极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进行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进而演变成谣言。

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

全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谣言追责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通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

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网络谣言的传播主要责任在于监督者

我方观点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主要在监督者。网络谣言是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或没有公认的传说,无法确定真假,是网民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所谓监督者,不仅是大家所认为的政府、国家,还包括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的公民。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点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和我们现在用微博加关注的道理一样,网民往往只会针对自己感兴趣的消息进行评论转发,仅仅是因为自己的好奇而做了信息的传递者,而其本身往往是不明真相的无辜者。然而,正是因为监督者未及时对已产生的谣言采取干预措施,辟谣不及时才使得这些无辜人群有机会传播此消息,使谣言的影响面扩大。2010年网传的山西地震事件,因为没有官方监督者的回应和澄清,引起百万人避难街头的“壮举”。显而易见,这样的结果正是因监督者的不查和失职而引起! 第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网民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络作为一个民主平台存在必然充满了不权威性网络谣言的产生与传播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监督者却可以通过调查公布真相,制定相关法规,有能力将网络谣言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监督者的能力和影响力注定了他们比传播者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如果说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传播者,那无疑是在为监督者推卸责任。。谣言背后,是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确有扩大谣言散播面的嫌疑,但如果不是监督者的渎职和监督不力,有怎会有谣言掀起巨浪事情的发生? 第三,,所有有监督能力和义务,传播信息的公民本身也是自我的监督者,而已散发谣言的公民正式由于自我监督不够,对身边恶意散发谣言之人不知举报。所以公民作为大众监督者应提高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以及自身媒介素养,要共同为打造和谐网络环境做努力。另外政府应加大对微博、博客的专项审查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热线等形式,鼓励媒体、网民参与监督。还有互联网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和引导网民和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表达者。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正是是政府的监管职能未做好吗? 第四;正是由于当前我国已网络管理中所存在的漏洞也给一些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制造了可乘之机,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当今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等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也是其他国家的谣言情况减轻很多,如果我国政府做到以上的严加监督与惩治,有怎会让不明真相的传播者传播不明真假的消息与一些恶性的消息呢? 综上所述,抑制谣言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应当未雨绸缪,在谣言出现之初,监督者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可靠信息,将谣言扼杀在摇篮中。因此我方坚定的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责任在于监督者。

别让谣言成新闻PPT

谣言≠新闻 ?事件: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实:据网络媒体透露,此次所传“北京开枪”的谣言,原是某作者为电台编写的节目台词:“一声枪响,明天又是特大新闻”,并发在自己的微博上。这个虚构的句子,被好事者无限联想、编撰,最后变成“北京开枪,出大事了”。 ?处理方法: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 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 ?16家网站被查处新浪腾讯挨批评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 一、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二、发言者的理性缺失 三、公众的盲从 四、媒体的责任淡漠 五、政府的监管不严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些谣传者的特点6

网络传播生态复杂 联网传播是现实社会的“镜 像”。中国是一个复杂的大国,它存 在的种种问题都必然会在互联网上得 到真实呈现,各种社会矛盾、争斗和 冲突都必然会延伸到互联网上,各种 政治力量、不同利益集团以及各个阶 层都必然要在互联网上发声,以期达 到自己的目的。各路“水军”的加入, 使得互联网舆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互联网传播生态的复杂性不仅 是由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 更是由复杂的现实社会带来的。 网络6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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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固然可耻,传谣一样也不光彩”。?谣言跟风者特点之一,就是喜欢捕风捉影、望文生义。一 点点小事、一些只言片语,被跟风者接力编造、层层放大,最后变成天大的事,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无独有偶。几个月前,媒体披露了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某军事论坛的网络编辑看到论坛帖子里有“铁鸟回光返照、化作青烟”的诗句,又结合其他网民的只言片语,竟编造出“空军掉了一架飞机”的“爆炸性”新闻,此消息又被一些喜好谣言的“重口味”外媒广泛转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谣言与所谓“北京开枪” 的谣言炮制出笼过程是何其相似!所以,一定程度上讲,跟风者就是 造谣者。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28082078.html, 网络造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造谣时常发生在社会中,对于网络造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净化网络空间,网络造谣视其程度的不同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大家不要对消息不加求证的基础上,以身试法,制造谣言,以下为你介绍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政府和社会都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针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信息公开,加大技术投入,提升网民素质等多方面完善措施,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在网络舆论环境。 关键词:网络谣言;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一台电子设备接收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这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日常生活的有序进行埋下了隐患,网络谣言便是其中之一。 谣言作为社会舆论的一种正常现象,自有人类社会开始便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则为谣言的传播带来了“蝴蝶效应”。无不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如何有效防治谣言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关于网络谣言的治理,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成效,然而也面临着一些现实问题。为此笔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并结合国外的治理经验,就如何治理网络谣言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健全法律法规,为网络谣言治理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为有效治理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

规。美国先后颁布了《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对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包括谣言在内网络违法行为。韩国印度等国家也为治理网络谣言,颁布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刑法内已有关于惩治网络谣言的相关内容,而且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法规。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体系不够完善,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时代要求。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认定标准和处罚施,一些条文规定的原则性较强,无法在实践中灵活运用。三是我国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较轻,刑法中明确规定以刑事犯罪的方式定罪,然而现实中多采用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 针对以上问题,第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现实发展的变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强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第二,要明确执法主体,确定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资格和执法范围,避免令出多家产生权力交叉,造成不能及时执法甚至产生监管盲区。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加强互联网管理,提高执法力度,确保对造谣者能够有效追究。同时,根据实际的危害后果确定相关责任人的罪行,并采取相适应处罚标准。 二、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确保正确信息充分及时公开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

1 2012年5月31日 日 期: 徐明阳 指导教师: 2011年 入学时间: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11公关S1 班 级: 唐 佳 姓 名: 20113450051 学 号: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题 目: 危机公关课程期末论文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全民微博的时代,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但这也使得谣言的传播渠道范围更加宽广。本文针对2012年1月至5月的几个网络谣言,运用传播学和危机传播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这些网络谣言在网络媒介环境中的成因、类型和传播模式,并对此提出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谣言;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管理 2

目录 一、引言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研究方法 (4) 1.文献研究法 (4) 2.案例分析法 (4) 二、危机理论概述 (5) (一)危机概述 (5) 1.危机 (5) 2.谣言(危机与谣言的关系、谣言的概念、类型、特点、传播模式)5 3.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概念、特点、传播模式) (6) (二)危机传播管理(谣言管理) (7) 1.媒介管理 (7) 2.沟通管理 (7) 三、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8) (一)2012年上半年网络谣言事件 (8) (二)从网络谣言事件看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9) 1.网络谣言的形成 (9) 2.网络谣言的特征 (10) 3.网络谣言传播的失真机制 (10) (三)网络谣言的管理 (11) 1.现阶段针对网络谣言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11) 2.网络谣言的管理措施 (12) 四、总结 (13) 3

网络谣言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一)

网络谣言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一) 摘要:本文针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总结网络谣言的特点以及多方面成固,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谣言成因对策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论坛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二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图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发布,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发布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

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

2015年十大危机公关经典案例回顾(一) 核心提示: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危机公关,笔者将拿出2015年最有代表性的10个危机案例,与大家深入分析危机发生的内在逻辑以及应对的策略与方法。案例来自于各行各业,有企业的,有名人的、也有政府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以及在危机来临时应对的更加游刃有余。 1、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2015年的5月份,网上出现一段时间,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一个男司机在成都街头疯狂殴打一名女司机。大家刚看到那段视频后,什么感受?笔者想大家想到的是愤怒,这个男人怎能这样欺负一个女人,这个男人怎么那么凶残等等. 但大家很快发现,网上的舆论发生了变化。大家转变了愤怒的对象,将矛头指向了女司机,都说打的好,幸好没打死,替我打几下吧等等。男司机被判了8个月后,网上仍然是这种态度,尽管打人的行为是严重触犯刑法的。这里面究竟是什么原因?有人会说,是女司机先有违章,先有过错. 说的没错,女司机确实有过错。被打以后,男司机很快公布了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将完整的过程呈现在公众的面前,大家发现女司机先有违章。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即使女司机先有过错,可不可以不这么被动?就是说,我错了,如果采取危机公关的话,可不可以扭转这被动的局面。这是完全可以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女司机的违章,而是她犯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错误。女司机被打后,送到了医院,在医院接受采访时,她表示自己不知道为什么被打,而实质上她知道。公众确认了一个问题,她在撒谎。违章是事实,已经发生了,是改变不了的。能改变的就是应对这个事实的态度。她的撒谎让性质发生了变化。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信任,撒谎是破坏信任的最好的办法一旦别人不信任你时,你说的任何一句话、做的任何一件事,都将不被信任。网友就很生气,对这个女司机进行人肉搜索,搜到了很多信息,比如她在四川乐山违章的记录。她的爸爸很快站出来说,那个是我违章的,不是我女儿违章的。大家怎么回应的?谁违章还重要吗,反正都是一家人,一个德性。她的妈妈很快站出来表示,我女儿之所以违章,是因为要赶到一个地方做公益活动。网友很快回应,难道做公益就要违章吗?!可能确实是她爸爸违章的,可能确实要赶到另外一个地方做公益,但在别人都不信任你的情况下,这些事实都不再重要。与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是男司机的公关行为。他除了公布行车记录仪以外,还在看守所第一时间道歉了。危机处理谁先道歉谁先获得大家的原谅。这时女司机仍然不承认自己的问题,网友就更生气了,甚至她过去开房的记录都被搜了出来,很多网友根据开房的时间,将她每个月的大姨妈时间都算了出来。这是何等的被动与讽刺。后来,女司机道歉了。道歉了又能怎样,道歉了仍然不能挽回舆论上这么被动的局面。最后大家想一想,如果女司机不撒谎,坦诚自己一开始的过错,抢在男司机前面,示弱并第一时间道歉,她的局面会是怎样! 核心提示: 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2、陶喆出轨事件台湾歌星陶喆出轨,被媒体曝光,好男人的形象瞬间跌倒谷底。为了挽回形象,陶喆进行了危机公关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可是这些危机公关并没有获得大家的认同,反而是“越抹越黑”。陶喆糟糕的危机公关,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其一、应对的速度太慢。危机公关首要的原则就是速度,速度是关键,尤其是在当下的互联网环境下。陶喆在曝光后九天才开发布会,应对的速度太慢. 其二,应对负面事件,召开发布会传什么颜色的衣服合适?色彩学专家认为,颜色代表一个人的忏悔程度,颜色越深,忏悔的程度就越深。当年陈冠希、老虎伍兹应对桃色事件,召开发布会时,穿的都是深色外套。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及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

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专业 导师 所在院系 2018 年 9 月 2 日

目录 一、选题依据 (2) (一)选题背景 (2) (二)存在问题 (3)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3) 二、研究内容 (4)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方案(具体时间根据学校要求填写) (6) 四、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 (7) 五、参考文献 (8)

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背景 一方面,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社交方式。网络社交的开放与平等,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言论自由的环境,让公民能更为简单直接地参与到新闻传播中,甚至成为一个“公民报道者”。互联网不仅是第一信息源,而且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尚不成熟的网络时代,网络的及时性、匿名性以及低成本等特征,给网民带来快速获取海量信息的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原有的信息甄别筛选机制逐渐落后,难以紧跟社会发展步伐,在海量的有效或无效的信息、或真或假的信息中,我们难以甄别出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无疑会带来许多负面效果,例如网络谣言等。网络使谣言的传播途径发展为裂变式传播,而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载体传播。愈是发达的网络,愈是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作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信息,具有制造和传播的成本低、风险小、速度快等特点,在社会和信息环境中,犹如蕴藏着负能量的病毒一般,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比如,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散发谣言,社会矛盾导致公民非理性造谣,致使国家的政治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网络政治信息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夸大局部地区市场乱象特例,传播谣言,造成市场混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制造恐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更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散播,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等等。相较于传统谣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达到空前水平,危害程度也是空前绝后,若不加以预防和管理,将使整个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都陷于混乱。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其中涉及网络谣言治理的内容并不多,而且存在法律规范空白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问题均待改善 (二)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其次,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

谣言的再定义_从一则网络谣言谈起(精)

第5卷第4期2010年4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igher Education Edition )Vol.5No.4 Apr. 2010 谣言的再定义 ——从一则网络谣言谈起 游 [摘 雅(漳州师范学院新闻传播系,福建漳州,363000) 要]在传统的谣言观里,谣言是故意捏造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的信息。这样的定义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从谣言的概念入手,重新探讨谣言的本质属性,分析谣言产生的原因及其传播机制,从而形成新的谣言观。 [关键词]未经证实;大众传播;心理平衡;辟谣[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游雅(1981-),女,助教,研究方向为网络传播。 2008年注定是一个要被载入中国史册的年份。从年初的雪灾,到3月份的西藏暴力事件、5月份的汶川地震、8月份的北京奥运会……这一系列事件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让世人瞩 目,而它们却选择共同来书写2008年的不平凡。

在国人眼中,“8”是一个特别的符号。2008年,互联网上一个关于“8”的谣言悄然流行: 1.25雪灾1+2+5=8,3.14西藏事件3+1+4=8, 5.12地震5+1+2=8,奥运会的日期是08.08.08。 为何在科学高度昌明的今天,这样的网络谣言仍然极具市场? 真假,也无法把它从其他消息中辨别出来。因此,谣言概念所做的价值判断,并不能作为一种科学认识的方法。 另外,必须承认: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失真。谣言是一 种自发性的、扩张性的社会心理现象,它在传播过程中,往往经过多个个体的连续复述。当人们接收到某些信息时,由于对事物认识的偏差,也可能是记忆的出入,容易造成对信息的歪曲认识和理解,然后再将歪曲认识的信息传递出去,这样信息会越传越走样。因此“走样”的结果不一定全部出于“故意”。从社会心理学的有关理论看来,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出现三个特点:削平,即在信息的传播中,人们由于记忆的限制,经常只能记住信息的部分内容;磨尖,即信息在传播中传播者往往只留意自己感兴趣或印象深刻的内容,当他再传播这些信息时,常常也只强调其印象深刻或感兴趣的部分,其余部分往往被忽略;同化,即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接受谣言的人往往会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对事物的认识来理解谣言的内容,将符合自己认识的内容保留,将不符合自己认识的内容删除,而且经常还会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地发挥。如此,谣言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即使不是出于“故意捏造”,谣言仍然存在着失真的较大可能性。 第二,谣言能否进入大众传播? 关于谣言的传播渠道,大部分学者把它归为私下的、人际的传播。如张华葆认为:谣言是指对社会上已经发生或假想的一件事,经口耳相传,而又缺乏证据的解释或理论;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提到: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

抵制网络谣言 净化网络空间,宣传单

抵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 优化投资环境严打网络犯罪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和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就是“社会毒品”,其危害不亚于“网上黄赌毒”。毒品侵蚀的是少数“沉沦者”的健康,网络谣言扰乱的是整个社会的稳定,蛊惑的是亿万大众的人心,违背道德和法律,可谓害莫大焉、罪莫大焉。一个恶意造谣中伤领导干部形象和组织制度的谣言,会对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产生多大的影响和破坏!另外,还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到,某些故意造谣者是想搅乱人心,破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从而更加认清他们的险恶用心,高度重视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 二、如何抵制网络谣言 对造谣者,要把典型造谣案例“公之于众”,抓住不放,揭露其“阴暗心理”和卑劣行径,让广大网民看清故意造谣者的“庐山真面目”,加入到揭露、谴责造谣者的队伍中来,合力对造谣者进行立体回击、全面夹击、迎头痛击遏制谣言之战作为网民,要文明上网,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网上各种热炒消息、传言,要慎思之、明辨之,不随众、不起哄、不上当,保持一份新时期网民的理性与清醒。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还要力所能及地辟谣,对别有用心者的偏激甚至反动观点,主动进行反击和驳斥,担负起一名“网络公民”的责任,为营造良好网上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作为受害当事人,要理直气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该报案就报案,该起诉就起诉,不回避、不放过、不纵容,让网上故意造谣者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网络谣言,公安机关如何亮剑! 1、公安机关建立了对于网络谣言的引导机制,切实提高引领谣言主流的能力。 2、对于网络谣言我国已有相关的的法律法规:(1)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刑法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刑法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网民、受害当事人都要熟练掌握、运用、遵守法律法规, (3)公安机关将对网络上散步谣言的人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切实的维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给大家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接警电话:110 抵制网络谣言,有你、有我、有大家。 潼关县公安局宣

2020高三作文模拟“网络诚信,向网络谣言说不”原题及优秀范文

2020高三作文模拟“网络诚信,向网络谣言说不”原题及 优秀范文 22.阅读下面材料,按要求作文。 材料一: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一些网络媒体、公众号、客户端不惜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制造虚假数据以吸引流量,一些电商通过售卖假冒伪劣追求利益,层出不穷的“XX筹”等筹款平台的“诈捐门”更是让广大网友寒心……而5G带宽和速率的优势,极有可能使谣言传播得更加快速,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材料二:2019年12月2日上午,2019中国网络诚信大会在陕西西安开幕。大会发布了2019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十大新闻,举行了“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合作机制”启动仪式,签署了《共同抵制网络谣言承诺书》……来自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中央媒体等各个单位的500余名嘉宾围绕加强网络诚信建设进行交流探讨。 读了以上材料,你有哪些思考和感悟?假如你是自由撰稿人老徐,请以“致读者的一封信”为副标题向《人民日报》评论部投稿,阐述你的看法,不少于800字。 明辨是非真假,向网络谣言说不! ——致读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大家好! 随着5G时代到来,网络谣言传播会更快,辐射会更广,危害将变本加厉,甚关于5G本身的谣言漫天飞,从来都没停止过:5G将取代wifi,5G信号能致癌,5G普及会导致更多人下岗,5G网络更易泄漏个人隐私……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以至于集体焦虑,人人自危。互联世界如何成为朗朗乾坤?我的答案是:明白是非真假,向网络谣言说不! 在互联时代,面对舆论风暴,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谣言止于智者,终于真相。 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面对似是而非、捕风捉影的消息,特别是信息源模糊的负面新闻、极端事件,我们一定要多些理性思考,少些情绪发泄,多些较真拷问,少些盲目转发:看到“扎针、食物滴血传播染艾滋病”,我们不能被“恐艾”情绪绑架,去随波逐流转发文章,甚至歧视和孤立艾滋病患者,而是要了解艾滋病传播常识,考究真伪;面对网络各种公益筹款,我们不能只被同情心左右头脑,盲目捐款救人,可以向医院求证真伪,再多决断……真相是谣言的必杀技,智者是谣言的粉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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