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报告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78848192.html,/fg/zdalsyb/detail535594.html

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局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中心,到***大市、***大市外(不含出国出境,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中心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中心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本中心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自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今后如遇车改,执行《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开支办法》中规定。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2 -

草原征占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

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文件审批流程规范

X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集团发【XXXX】XXXX号 签发:XXXXXXXXX XXXXXX文件审批流程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XXXXXX文件及文件审批流程,现对XXXXX文件及文 件呈批流程规范如下: 一、XX文件及呈批流程表格 XXXX使用同一格式的红头文件、文件呈批表格等,其电子版本由 行政人事部发出,各子公司/部门自行到行政人事部拷贝,不得更改文 件、表格的格式,并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填写内容和跟进流程。 1、公司红头文件 (1)用于对外发布或对XXXX各子公司/部门发布XXXX重要决策,统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签发人为XXXXX,印发部门为行政人事部,签章 处为XXXXXXXX。 (2)红头文件内容由各子公司/部门自行编写并按公司文件呈批流程 跟进。 (3)红头文件审批完毕后需与文件呈批流程表一同交于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确认无争议后印发并派送到相关子公司/部门。 2、发文

①用于子公司与子公司间、部门与部门间的日常性文件。 ②需附XXXX文件呈报表,按文件呈批流程跟进。 ③审批完毕后由各子公司/部门自行印发、派送到相关子公司/部门。(2)无须呈批的发文 ①用于所属公司部门与部门间,所发布内容属于常规性的普通文件。 ②发布内容不具备机密性、重要决策性,不得与公司或子公司决策相冲突。由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即可生效发布。 3、外界文件 (1)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外界发给集团、子公司的公文、公函、邀请函、通知等。 (2)外界文件须呈报的要按文件呈批流程跟进。 二、文件呈批流程规范 XXXXX使用同一格式的文件呈报表格等,文件的呈批流程必须依照公司呈批表格的规定流程执行,文件呈批完毕后,文件相关的征询函与呈批表等原件由各子公司/部门自行留底存档以作备查。现以XXXXXXXXXXXXXXX文件征询函、XXXXXXXXXXXXXXX文件呈批表、XXXXXXXXXXXXXX文件为例,将其使用规范公示如下: 1、XXXXXXXXXXXXXXX文件征询函: (1)用于各子公司/部门所发文件需向相关各部门征询意见。 (2)在密级与紧急程度的〇中打√以标识文件类型。 (3)在征询协助部门负责人意见栏中,可根据需征询部门数量自行决定征询栏数量,若需征询部门较多,可在“所属子公司总经办意见”栏前增加“协助部门负责人意见”栏,但不可更改栏目的大小、行高。

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最新版

2013年,财政部曾印发过差旅费用的管理办法[2013]531号,该办法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以及监督问责做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于2013年12 月31日公布,全文如下所示: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等级及乘坐交通工具对照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 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各类文件审核批准流程规范

各类文件审核批准流程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文件审批制度 为规范公司各类文件审批流程,使公司文件审批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是公司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管理、控制、发放、更改等工作。 二、文件具体审批类别及其流程: (一)、制度规范类文件 审批流程: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总经理→执行董事 (二)、部门日常事务类文件 审批流程: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 (三)、财务类文件 审批流程: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执行董事 (四)、采购类文件 审批流程: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执行董事 (五)、销售类文件 审批流程: 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执行董事 (六)、其它文件 审批流程无规定但必须让领导签批的,或其它未做规定的文件,依实际情况进行签批。 三、文件签批原则:

(一)、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总经理、执行董事签批后方可按文件批示精神执行; (二)、文件签批前必须标明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否则不得签批; (三)、文件审批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签批,应电话告知主签批人,可由其本人指定代签人,代签人必须在文件注明为代签,否则文件签批无效; (四)、文件内容中涉及到相关必须知悉人员或部门,必须经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五)、文件经最终批准人签批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文件,不可擅自执行。 四、公司领导对呈请批示的文件应当作出明确的批示。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文件应当按时限要求优先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交办的部门说明。 六、经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紧急文件应当跟踪督查催办,重要文件应当重点督查催办,一般文件应当定期督查催办。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护林员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郊森林公园管理处 磨基山公园护林环卫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管理,促进景区管理的规范化,充 分调动护林环卫人员忠于职守,勤奋有为,立足岗位,献身事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在有效保护森林生态安全基础上,为广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干净优美的游园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区段及责任 为认真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 会议精神,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着力提高森林防火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对积极参与预防、消灭森林火情、火灾的人员实施奖励。 (-)防火责任区的划定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三个防火责任 区,责任区南北分别以长江和江南大道为界。东区一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区一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圾;西区一喻家圾至市十二中。 2、按照卫生和防火责任相统一的管理办法,即负责东、中、西区的森林防火责任区东、中、西段的管护人员相应负责同一区段的卫生工作。 (二)森林防火考核标准 1、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护林人员要按照《防火预案》的要 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区域坚守或巡逻。

2、佩带袖章或其他护林防火标识,保持通讯(包括对讲机)畅通。 3、对当地农民生活、生产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防火值班人员登记。 4、对山上游园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止。 二、环卫管理区段及责任 (一)卫生责任段区划 1、将磨基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人行台阶路划分三个卫生责任段,即东段一夷陵长江大桥至电视转播塔;中段一电视转播塔至喻家圾段;太空球至公园大门口;西段一喻家圾至十里红。 2、为了对各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将每个卫生责任段细分为四个卫生检查段。东段:①夷陵长江大桥至雷公岩山顶,②雷公岩山顶处至山呦,③山呦至凉亭,④凉亭至电视转播塔;中段:①电视转播塔至太空球,②太空球周围,③太空球至喻家土亚,④太空球至公园大门;西段:① 喻家圾至谭包,②谭包至笔架山,③笔架山至十里红岗,④ 十里红岗至十里红。 (二)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结果的评价设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每个环境卫生检查段的考核标准由四个主要因子组成: ①道路:检查台阶路面是否洁净,路两边地上和树枝上有无纸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体垃圾;②座椅:检查游人驻足地和座椅周围(特别是下方)是否洁净,是否有纸巾、烟头、水果皮、瓜子壳、包装袋等其它固体垃圾;③垃圾桶:检查垃圾桶是否及时清理,垃圾桶内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差旅费管理办法(简单版)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证公司公务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长期出差补贴。 3、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4、公司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加强廉政建设。 二、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按下表的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②、出差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乘坐各类交通工具时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以及各类交通工具的订票、退票费,凭据报销。 3、出差需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或经过公司领导批准的,可购卧铺票。 4、公务出差人员经过公司领导批准,自驾车出差的,其驾车补贴标准按实际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1、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上限内凭据据实报支。员工同性双人出差应住标准间,即以单人住宿费上限标准进行报销。 2、住宿费具体标准限额如下: ①、部门经理以上级别,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②、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四、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午餐或晚餐,经理级以上每餐20元,其他人员每餐15元,早餐不予报销并不再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费。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如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可回公司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五、长期出差补贴 员工当月出差天数达到20天的补贴1000元,满15天不足20天的补贴500元,15天以下的不进行另外补贴。 六、附则 1、本公司公务出差人员应自觉执行本办法,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人事行政部 2018年3月7日附件: 出差申请单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精简文件数量简化审批流程

关于精简文件数量简化审批流程的处理建议 针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办公室对精简文件下发数量,减少文件审批环节,缩短文件审批时间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㈠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⒈坚持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制发文件,发文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对上级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一般不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会上已经印发的讲话稿,会后一般不再印发。 ⒉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应重复行文。 ⒊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应仓促行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㈡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⒋拟以省公司名义发文的,严格按照程序报办公室审核办理,不得用送阅件等形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对未经办公室审核办理的拟发公文,领导同志不予签批。 ⒌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对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来文情况,提出充分理由,向领导同志和起草部门解释说明,坚决控制不发。 ⒍办公室的办文部门对质量较差、送审程序不规范的文稿要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符合要求后,再送办公室,按程序送审;切忌怕麻烦,把一些质量不高的文稿制发出去,这样既影响公司的形象,也不便于受文单位正确把握文件精神,更谈不上认真贯彻落实。 ㈢对发文规定严格控制 ⒎可用领导指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的,不发文件;可发简件、函件、白头件、传真件的,不发正式文件;

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正式发文;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⒏公司领导班子换届或公司领导工作变动时,涉及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人员调整的,由办公室综合一次性发文;公司非常设机构一般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㈣对行文程序严格规范 ⒐各设区市分公司和省公司直管分公司可直接向省公司报文,其下属机构不得直接向省公司报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⒑向省公司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严禁多头报送。 ⒒向省公司请示事项,凡涉及省公司各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在报文之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⒓部门需要以公司的名义下发文件,首先必须向公司写出请求发文的请示,并代拟文稿,交由公司办公室拿出具体拟办意见送领导审批,不能直接将文稿送公司领导,也不能不按办公室的拟办意见,越级送领导审批,造成“倒行文”现象,这样既不便于顺利办理文件,还有可能影响领导之间的关系。 ⒔向省公司报送文件,应送省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领导和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不直接接收报送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领导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到报件,应转交省公司办公室。除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确需直接报送领导的,应经省公司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 ⒕办公室要严格把关,认真办理,实行收文“首问责任制”;工作人员收文时应对来文在报送机关、文种、内容、附件、磁盘等方面进行核查,齐全无误后签收;缺少部分应一次性提出,避免呈报单位多次报送。 ㈤对文件的数量和报送范围大力压缩 ⒖需要报送省公司的文件,应向省公司办公室备案,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一般不予受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近日中纪委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别工作人员出差,交通、住宿、伙食等花多少钱和报销注意事项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部级官员可坐头等舱,省部级住宿800元。以下是《办法》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公司内部文件审批管理规定

法律文件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项法律文件的签订、履行及档案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有效地防范公司在各种对外商务性或非商务性活动中所引起的风险,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法务室特此制定对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审查批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法律文件,是指公司在对外经营中以及公司日常行政管理中所涉及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公司以下法律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定审批流程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生效。各机构、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按职责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声明、公示函、警告函等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公告的文件; 2、授权书、备忘录、承诺书、意向书、招投标相关文件等各项与商务活动相关的证明文件; 3、在涉及公司的诉讼中产生的各类如授权书、证据材料、起诉书、委托代理书等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法律文件的草拟 1、各类法律文件的草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由涉及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起草。 2、所有法律文件在草拟时,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有规范文本的,要参照规范文本。 第五条法律文件的签字审批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部门经理审批。所有法律文件在草拟后,负责的承办人应填写“法律文件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签字提出申请,由该部门的经理签字审批。 2、法务室审批。法律文件提交法务室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全部原材料及附件,送审的法律文件内容和形式必须明确、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件,法务室有权退回。法务室出具的法律意见必须在审批表上予以体现。法务室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该法律文件送交律师、财务部门、相关部门审批。 3、律师审批。法律文件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由法务室送律师审核,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审批表上予以签批。 4、财务部门审批。涉及价款问题的法律文件,由法务室送财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应当对价格条款是否符合财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反映在审批表上,并对履行过程中的收付款进行监督。 5、相关部门审批。法律文件中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由法务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由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 6、公司领导审批。法律文件的最终审批人为相关部门的主管副总。法律文件的更改必须在最终审批人签批前全部完成,并按照以上流程重新进行报批。 7、印章管理部门审批。法律文件经由以上人员审批后,由申请人持法律文件审批表提出用印申请,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后加盖印章。(用印申请单的申请流程按照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法律文件审批过程中,如果审批人员提出更改以前的审批意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 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5).doc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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