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书

履约保证书

致:西藏天怡公司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达吉岭至国杰(22道班)段改建整治工程第B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我(下称“劳务协作队”)拟承担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管理方”)国道219线新藏公路达吉岭至国杰(22道班)段改建整治工程项目第B合同段内部分工程劳务工作,我愿意遵守管理方的《西藏天怡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层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愿意向管理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00)。我宣布管理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对该保证金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时不免除我的责任:

1. 劳务协作队未能签署或拒绝签署劳务协作合同书;

2. 劳务协作队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途撤场;

3. 劳务协作队撤场后阻止管理方对工程的后续组织安排;

4. 劳务协作队拒绝执行业主或监理或管理方的工程指令;

5. 劳务协作队员工对业主或监理或管理方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6. 劳务协作队未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造成纠纷;

7. 劳务协作队未能妥善处理工伤事故造成民事纠纷;

8. 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后果;

9. 劳务协作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遵守项目环保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10.劳务协作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项目经理部名义或公司名义对外发

生经济关系;

11.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工程主体或管理方资产进行蓄意破坏;

12.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第三方泄露管理方机密的;

13.劳务协作队拒绝接受管理方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

14.劳务协作队或劳务协作队员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能按业主要求保证施工路段畅通或对过往车辆进行敲诈勒索。

15. 劳务协作队违反了《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书》中的其他约定的内容等。

本保证书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工程完工后由管理方项目经理部出具报告说明劳务协作队在整个施工期没有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管理方在7天内向劳务协作队返还履约保证金。

劳务协作队: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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