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简答题1

商法简答题1
商法简答题1

1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1、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2、维护交易快捷原则。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积金的种类包括:

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答:一、公司是法人;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应依法成立。

公司的种类?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答: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的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可以投资者转让投资

公司法的特征?

答1、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别法;2、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3、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法。

注册资本的构成?

答1、现金条件;2、动产出资条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产权的出资条件。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出资人的出资情况、股东回报、企业全面收益、企业收入、费用、净利润、损失。

财务报表的种类:

资产负债表;扣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设立公司的条件?

答: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2、有公司章程;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

设立公司的程序?

答:1、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的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县工作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队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2、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公示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

2、周知债权人;

3、债务安排。

清算组的职权?

答: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答:1、申请设立;2、设立登记;3、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答: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

5、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1、公司资本性;2、资本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答:1、便于集中资本;2、有利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

募集设立的程序?

答:1、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的效力?

答:1、公司自设立登记后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退股;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股东大会的种类?

答:股东常会,指法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临时股东会: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3、特别股东会: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司中,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股东大会的职权?

答: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债券的种类?

答: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1、资产条件;2、发行债券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条件;5、资金用途限制。

股东会的职能?

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的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酱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权利的限制?

答: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董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会职能?

答: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的职权?

答:1、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转让的特点?

答:1、股份的转让于《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肱依法进行。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的方式?

答: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

上市公司的条件?

答: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1) 竞业禁止

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

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 交易禁止

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 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答: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

答: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准则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

2、知情权和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消权,

4、踏实义务。

合伙人对外行为对合伙企业的效果

合伙人或者事务招待人只要是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变更的规则

合伙企业的变更,从合伙法的角度讲,指合伙出资份额结构的变更。有三种情况:1)新合伙人入伙,2)合伙人退伙,3)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无论发生何种变更,都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并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6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里所说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这里所说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无论其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

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的职能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破产财产;

2、管理破产财产;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 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 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证券上市有何规定

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6情况、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一般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廁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运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银行。

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保险业提高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名手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的基本条件。2)禁止任职人员。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2)合同的重点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3)合同的特约条款。有三种,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

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1. 产权的保护。

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科斯认为,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

界定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交易者之间的利益边界,同时通过适当的权利载体,实现相互间的利益交换和利益分配。

保护产权的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它使交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交易者就不必因为担心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不利而放弃交易,或者为了避免这些不利而预支额外的成本。

2. 信用的维护

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在现代社会中,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这种情况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中表现尤为突出。人们在从事以未来利益为对象的交易时,不能不考虑这种收益取得的可能性。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用。

法律对信用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赋予违约者以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和鼓励守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的信用意识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商业社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追求。

3. 交易的便捷

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商人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概念。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帐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答: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答: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狡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答题要点:

(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履行工商登记。

(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六、论述:

(一)论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案要点: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试述公司的种类。

答题要点: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六、论述:

(一)试述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答题要点: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论述:

(一)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二)试述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公告方式及公告与通知之区别。

答题要点:

(一)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1)受理破产案件;(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3)破产宣告;(4)终结破产程序。

(二)公告方式有两种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其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案件受理公告发布以后,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以“未见公告”或“不知此事”为理由请求补报。

(三)重整制度的性质和理论依据

五、简答:

(一)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二)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

(三)有关汇票的规则对本票和支票的意义

六、论述:

(一)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

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二)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答案要点:

汇票出票必要的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

(3)出票人;

(4)收款人;

(5)出票日期;

(6)票据金额;

(7)付款人。

(三)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题要点: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

3)资金关系。

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六、论述:

(一)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答题要点:

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

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情况。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

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3. 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各自的特征和法律责任。

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

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属于禁止交易的证券欺诈行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作规定。对责任人责令依法违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内部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客户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训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训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三)我国证券管理体制的特点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1 简述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答: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向承运人提交托运货物;(2)向承运人支付运费;(3)提取货物,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习惯或承运人公告、通知及时到指定地点凭单提取货物。 1 简述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 答: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

商法名词解释[1]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2008-2010年法学简答论述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我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3-P91 答:(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42.简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原则的内容。5-P206-207 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 (2)行政处罚由法律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有权设定的也不得越权设定。 (3)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授权的或者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在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除此规定以外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3.简述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7-P322 答: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4-P150-153 答: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有两层含义:首先,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在我国,任何人不论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忠实地履行义务,国家决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公民的存在。 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保证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激发了公民自觉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公民也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公民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这就是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1.票据P302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 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13 国际商事仲裁p357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14 专利权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5 要约p181 又称“报价”或“发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对价 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8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基本原理

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2003(含答案)

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经济法部分 一、概念题 1.倾销与反倾销法(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倾销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出口到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法是指规定倾销的调查、确认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法律规。 【参考资料】王遂起、隋生、虹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 2.经济法的实施(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的行为。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的活动。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活动。 【参考资料】紫烜主编:《经济法》,大学2000年版。 3.中介组织(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中介组织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市场管理的需要,从市场主体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专门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中立性的特殊组织,在市场组织和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职能。 二、简答题 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何种情形下采取接管措施?何种情况下接管终止?(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参考资料】《商业银行法》(注:该法已于2003年修改,答案与新法如有出入,请以新法为准) 2.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华东政法学院2003研) 答:我国对外贸易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国家需要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这要求我们完善外贸管理法规,限制各地方、各部门的土政策和各行其是的做法,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普遍执行,维护健全开放的外贸新制度和新秩序。 (2)平等互利的原则。《外贸法》规定:“中华人民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3)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外贸法》规定,“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取歧视性的禁止、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完整word版)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国际商法简答题

(一)简述题 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要有过错;(2)行为人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 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商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2年第一学期10级法学专业商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20分) 1、商法人: 2、公司法: 3、股份发行 4、破产管理人 二、填空题(10分) 1、票据行为的特征有要式性、、无因性、、连带性。 2、商个人的类型在我国表现为三种、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的设立类型有和。 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准确性、及时性。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和。 三、选择题(20分) 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 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的1万元债务与乙的债权相抵销 C. 乙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 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 A. 证券业协会 B.证监会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 A. 合伙申请书 B.合伙协议书 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 4.破产费用不包括( )。 A.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C.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D. 权人交通费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 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 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 A. 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所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出票人垫付资金 C.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拟定破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C.对外签订合同 D. 接受债权申报 8.保险欺诈不包括( )。 A.投保人故意虚报损失,骗取保险金 B.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C.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 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 A.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 D.清缴所欠税款 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 A. 企业经营不善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简答题(30分)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2、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有哪些? 3、保险的构成要件如何?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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