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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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作者:张雪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要合同相对性理论源于英美法中,为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简单经济形式想复杂经济形势迈进的脚步不断加快,导致合同突破性原则的情形日益增多,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及突破的一般性理论入手,分析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和类型,并针对我国合同相对性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英美法债权

作者简介:张雪阳,抚顺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7-02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一般理论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约定除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相对性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之中,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债的相对性”。

在英美法系中,合同相对性包含: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参与到合同诉讼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围绕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义务,而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若合同义务方对合同多方权利方负有义务,则合同多方义务人均可以提起诉讼;若合同中设立免责条款,此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体只能向合同中的另外一方提出权利要求,而不能针对于第三人,而第三人也不可以要求合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并不具有承受合同上负担的意思,所以合同对其不产生效力,其不必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在合同当事人以合同关系向其请求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时,可以当然拒绝,且这种拒绝受法律保护。豍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中的权力义务只限定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得设定权利,也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在出现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当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义务人对权利人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权利人只能向义务人追偿,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义务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向权利人负有义务,不对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于自由封闭的经济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绝对的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相继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民事关系,第三人可以通过法律或者约定加入到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承担义务和权利的不再局限于合同中双方,第三人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程序上,第三人可以参加到原有的诉讼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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