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庭的有效运转_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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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庭的有效运转_栗楠

收稿日期:2015-12-10

作者简介:栗楠(1988-),男,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第49卷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5月Vol.49

No.3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May 2016

论我国环境法庭的有效运转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要:环境司法是环境管理的核心环节,而环境司法的基础在于环境法庭,因此环境法庭的健康

运转对环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环境法庭呈现出的特点是案源少、审理困难,究其根源在于环境理念的滞后、级别管辖的混乱以及人员配置的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总结国外环境法院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为我国环境法庭提供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主要包括:理顺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为环境法庭提供独立的人员编制与物质保障;提高环境诉讼案件的初审级别,实现案件的集中管理;构建内外结合的专家委员会,增强环境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环境理念;初审法院;环境法庭;环境诉讼;环境司法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6)03-0015-05

环境是人类利用与改造的对象,具有天然公共物品的属性,在利用与改造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自利性,实施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性,而这种负外部性会影响到环境权益。如何合理规制,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司法正是实现环境管理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一方面环境法庭通过案件审判,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权利受损的公众[

1];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规范环境案件的诉讼程序,约束法官对于环境案件的自由裁量,尤其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保证环境案件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其中,环境法庭作为环境司法的基础,不仅为环境司法提供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支撑,同时也是环境司法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试金石。

一、我国环境法庭现状分析

我国环境法庭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三个阶段,由最初的缺乏法律支持、功能单一、职能与环境行政机关相重合,发展为专业处理环境纠纷的环境法庭,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环境法庭的发展得到了更大的支持。截至2014年7月,全国共有16个省份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环境法庭134个[2],包含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巡回法庭以及派出法庭。从统计数据来看,合议庭达到近三分之二的比例,而审判庭的数量却较为稀少[3],合议庭成为我国环境审判工作的主要形式。此外,环境法庭绝大多数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而与之相对应的中级与高级人民法院并未设置专门的环境法庭。尽管环境案件

可以实现两审终审,但是采取的是先合后分(环境法庭初审,上诉案件回到普通法院)或先分后合(普通法庭初审,在上诉中进入环境法庭)的模式,两种模式都无法保证环境诉讼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与科学性。而且初审在基层法院,很难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环境法官能否秉持正义的环境理念都值得商榷。

环境法庭是环境案件得到专业化审理的基础,而法庭专业化来自于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根据数据统计[

4],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庭的人员数量大致为3至12个。其中一部分环境法庭配备专门的环境法庭庭长,同时也有部分行政审判庭庭长兼任环境审判庭庭长;专家委员方面,部分环境法庭配备环境科学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员,但大部分法庭只由纯粹的法律工作人员构成。从总体上来看,环境法庭的法官多来自传统的民、刑、行政审判庭,欠缺相关的环境专业背景,对于环境理念与环境权益的理解较为匮乏。此外环境法庭人员配置不统一,职务与级别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物质与地位保障,影响审理工作的积极性。而且相较于国外环境法庭配备专门的专家委员会,我国环境法庭缺乏专家参与环境诉讼的审理与调解机制,只有极个别地区的环保法庭规定专家可参与环境诉讼案件。

二、我国环境法庭困境探源

目前我国环境法庭采取的是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合议庭的数量明显多于审判庭。究其原因,环境审判庭的建立依赖于政府,其人员编制与物质保障来源

于政府的财政支持。短期经济的快速增长可以明显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随之产生的环境问题却较为模糊,两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政府倾向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政府可能会出现放任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例如贵阳市环保部门被令招商多个项目,而这些项目多数属于资源消耗型和极易造成环境破坏的产业。不合理的发展模式改变了环境利益的位阶,追求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政府追逐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可能“阻碍”经济的环境法庭,政府多采取的是漠视的态度。虽然近几年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以及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开始逐步改变原有的态度,并且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地人民法院陆续设立环境法庭,但合议庭这种折衷的解决办法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问题,彰显政府对于环境矛盾及环境法庭的重视,但传统的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影响着环境法庭的建立与运行。经济与环境位阶的失衡,致使环境法庭发展受到极大的阻力。缺乏独立的人员编制与资金保障,使得环境法庭处处受制于人。进一步而言,我国环境法庭的设立不是环境司法理念发展的结果,而是建立在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之下,环境司法的错位造成环境法庭内生性的困境。因此从长远来看,理清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配备专业的环境法官及专家委员会,提供独立的人员编制与物质保障才是环境法庭的应然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四级,实行两审终审。但就环境法庭的设置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无法实现环境案件专业化的两审终审,仅在有限的几个地区可以达到形式上的两审终审。环境法庭设立的法律依据在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第2款与第24条第2款,即中级与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原有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其他审判庭,诸如环境保护审判庭。从立法规定来看,只有高级与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法庭,但现实情况是基层环境法庭占据绝大多数,这样的设立模式一方面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另一方面却与上述两款条文相违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庭的一个内生性困境。有学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克服环境保护法庭的内生性困境,“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环境法庭,不符合或者很难达到‘两审终审’的法律规定;初审设立在基层法院,又于法无据;初审设立在中级法院,与级别管辖的规定相矛盾,而且也与其受案范围存在抵触之处”[5]。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法庭采取的三审合一并不是实质的三审合一,从最初三审合一的实践来看,它是由地方法院系统推动,由省一级法院通过规范性指导文件,将涉及环境问题的案件分离出来,由被指定的法院受理,从其本质而言,这是一种司法资源的内部配置。而这种配置有可能会与现行的案件管辖规则相冲突,正如前文所述环境保护法庭的内生性困境,其合法性会遭到质疑。而且由于地区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对于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证明标准等诉讼规则采取不同的标准,使得环境案件从整体来看,处于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6]。

环境案件70%的侵权行为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证明程序,即可得到原被告的认定,此类案件的污染行为比较明显,且污染者诉前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另外30%的案件,侵害者否认自己的侵害行为。这一类型案件的污染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混合性、非持续性的特点,受害者在缺乏专业仪器的情况下,很难对污染行为进行界定与证明。有学者对因污染导致疾病的案件进行了分类[7],由于污染行为导致的急性病与群体性疾病的案件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不存在规则适用的问题,但在污染引起慢性病的案件中,由于疾病诱发的因素众多以及缺乏科学数据的支持,多数法院会避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就法院而言,关于直接损害的认定并不复杂,但间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知与处理上的差异。就目前而言,法官对于环境侵权的损害程度、范围多依赖于鉴定意见,由于缺乏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缺乏合理的预期,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性的审查,致使鉴定意见的适用遭到很大的质疑,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案件审理的困难。致使环境诉讼在立法上呈现的是对受害者最优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上却增加了受害者的证明责任。

三、国外环境法院的启示

环境问题属于全球性问题,各国为了应对不断加剧的环境矛盾,纷纷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甚至是专门的环境法院。其中最为成功的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及新西兰环境法院,这两个法院突出的特点是管辖权综合且集中。它们在环境保护领域,不单单实现司法的职能,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环境行政权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分析两个环境专门法院的组成与运行机制,揭示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庭的建设提供合理化的意见与对策。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是世界上第一家环境法院,其级别与州高级法院相同,作为专门的环境法院,具有对环境问题的综合管辖权,可以对行政决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处理民事与刑事诉讼。该法院拥有七项排他性管辖权,针对某一类型的案件法院不审查政府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从合理性方面作

出判断,在行使实质性审查时,可以由专家委员参与,并且不用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可以在其认为合理的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方式作出决定,该决定视为原决策者做出的最终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土地与环境法院的人员构成包含法官、委员会委员、司法常务官和登记员。法官有首席法官和五位法官组成,其级别、职务和地位与州高院法官相等,委员会由一名资深委员与八名全职委员,以及十五位兼职委员,其中法官要求具备与管辖权相关的专业知识。专家委员参与实质性审查的案件,由首席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专家委员的专业背景,委派其作为裁判者、调解员、和解员和中立的评估员。针对某一类型的案件,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中立评估,这一程序是由委员或双方当事人认同的人士评估案件,减少事实和法律争议,使双方当事人对最终责任的承担及损害的赔偿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的选择[8](P111-117)。

澳大利亚土地与环境法院作为专门的环境法院,集中且综合的管辖权保证法院受理环境案件的数量,法官与专家委员可以在大量案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与教训,体现集中管辖的优势。另外,该法院不但实现行政案件的管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出环境行政决定,避免政府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影响环境与土地规划,同时集中刑事与民事管辖权,避免一次环境纠纷的多次诉讼,统一审理法官的法律逻辑与思维,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此外,土地与环境法院设立的级别较高,并且脱离与政府单独存在,采取法官终身制,有利于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实现对法官的人身与物质保障。

新西兰环境法院依托于1991年制定的《资源管理法》,在《资源管理法》的指导下,建立起由地方委员会、环境部和环保部、环境法院构成的环保体系,管理环境事务,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法院在《资源管理法》体系中,处于最高级,并不直接介入具体的环境纠纷,而是对环境问题作出最终的仲裁。至于解决环境纠纷的主体,则是受环境部指导的地方委员会,环境法院的作用是纠正地方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其定位是“在民众与政府之间支持公正”[9]。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地位相当于地区法院,对环境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或者上诉法院。

根据《资源管理法》,环境法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受理上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为澄清法律问题作出判决、发出执行令。其中新西兰环境法院对于上诉的理解不同于我国的上诉,它包含上级法院或机构对下级法院或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决定其合理与合法性[10],即任何对地方作出的环境决策或规划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环境法院提起上诉,环境法院都有权审理。环境法院为澄清法律问题作出判决,可以理解为对超出权限的环境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扩张管辖权,以此保证环境法院享有裁决所有环境问题的权力。环境法院的人员构成方面,由环境法官和环境委员构成,环境法官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并且是终身制,环境委员是环境法院必需的组成部分,其选任条件必须具备与环境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从而保证环境纠纷的专业化解决。

新西兰环境法院之所以处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顶端,关键在于法院在受理环境上诉时,采取的是重新审查的标准。环境法院作出裁决所需的证据,可以脱离于地方委员会,自行收集,地方委员会在作出环境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必然纳入审查范围。环境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审查该案件涉及的所有环境问题,不只局限于合法性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对规划或政策的合理性作出审查。《资源管理法》规定环境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拥有与原决定机关同等的权力、义务和自由裁量权”。因此,环境法院可以修改、废止上诉至该院的环境决定。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新西兰环境法院是集环境司法与环境管理于一体,这种特性一方面保证法院宽泛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有效地采取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处理环境问题。

四、构建专业环境保护法庭的合理化建议

(一)更新环境理念,提供独立的人员编制及法官保障

环境法庭的有效运转,应当以科学的环境理念为基础,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与经济处在同一位阶,如果单纯强调经济,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损耗、生态发生不可逆的变化,环境的超负荷会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最终人们得到的是恶劣的环境与经济的倒退。相反,过度提高环境保护的位阶,将环境保护作为发展的先决条件,任何与之相矛盾的活动都将禁止,这势必会造成环境专制。环境与经济的共存是一种常态的关系,但在经济发展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时,环境利益则上升为重要利益。这并不意味环境与经济的相矛盾,而是要求经济的发展保持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环保的优先是修正两者原有的不协调,使之恢复共存的关系。目前我国环境法庭的设立,正是基于修复环境的原因,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应当坚持对环境的突出保护。从这一意义来说,就是要保证环境保护法庭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充足的物质保障及对环境法官切身利益的维护。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及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成功经验来看,独立的人员编制使得法院摆脱地方行政人员编制的限制,环境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保证其在处

理环境纠纷时,忠于环境保护的原则与目的,避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当然,独立的环境法院不同于我国法院内设的环境法庭,但两者实现权利保护的基础相同,因此就现阶段而言,应当保证我国各级环境法庭的编制,增加法院的人员配置,实现环境保护审判庭专业化的审判模式。另外对环境法官给予必要的物质与地位保障,尽可能地减少法庭外因素的干扰,法官作为理性的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对环境权利保护有利的判决。

(二)提高环境诉讼初审级别,实现环境案件的集中审理

2015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初审权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保证环保法庭的专业化及案源充足。对于环境侵权案件,可能存在数个侵权者,侵权者的污染行为往往具有高技术性、隐蔽性,污染迁移破坏传递过程中同时会有其他因素的叠加,再加上破坏效应的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的特点,环境法官在面对环境纠纷时,关于责任认定方面,可能由于缺乏科学数据的支持,需要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而经过自由心证认定出来的结果要得到原告与被告的认定,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环境知识与法学理论基础。从这一角度而言,将环境案件的初审权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保证环境诉讼的专业化。而且由于进入诉讼环节的环境案件数量较少,初审权设置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实现案件的集中管理,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水平,进一步实现对环境权利的保护。而初审权设置在基层法院,可能会出现指定管辖成为常态,而法定管辖成为补充[11]。环境侵权往往是跨区域的,这就导致多个基层法院拥有管辖权,而诉讼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管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上级法院对环境案件进行指定管辖,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环境司法的权威性。而且指定管辖作为我国管辖制度的补充形式,不应当成为环境案件管理的基本方式。因此,环境案件审级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实现环境问题跨区域的解决,避免指定管辖成为环境案件的常态。环境案件的初审权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保证环境案件两审的专业化。这种级别管辖的设置,可以强化上级法院在环境司法中的功能,使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实质上的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专注于环境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全国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实现环境司法应有的功能。

2014年最高院发布环境保护十大行政案例,其中的行政诉讼多集中于事后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相较于新西兰环境法院宽泛的行政管辖权,我国环境法庭的管辖权较为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对象是环境管理体系中最末节的建设项目与规划,欠缺对政策或影响范围更广的规划环评,而一个地区长远的发展战略却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不合理的规划极易产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并不一定具有可诉性,即使具有可诉性,环境利益也已遭受到侵害,这在无形中放任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为避免环境权利保护的滞后,应当扩张环境法庭的管辖权,对于环境行政案件不但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在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此外在现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法庭在审理模式上,应采民事、刑事、行政合一的形式,因为环境案件涉及的利益包含公益与私益,而且两种利益不是单纯概念上的结合,私益受到侵犯的同时涵盖着对公益的侵害。如果采取传统的三审分离,很难做到全面的保护。由于不同部门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对于案件的同一行为往往也会有不同的法律评价,这就极易造成权利保护的失衡。因此采取“三审合一”或“四审合一”的模式,将环境案件集中于环境法庭审理,采取统一的审判标准,实现保护私益的同时兼顾对公益的考量。但目前从三审合一模式选择的过程来看,环境保护法庭从组织到功能上都还处于碎片化状态,很难满足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因此为解决环境保护法庭的内生性困境,亟需环境诉讼程序法的支撑,避免落入之前经济法庭的昙花一现。

(三)建构内外结合的专家委员会

环境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完全依赖法官解决环境纠纷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环境法庭的建立不但需要具有环境科学背景的专业法官,还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在判断因果关系、确定损害程度、衡平环境与经济利益、评估未来影响等方面给予科学的数据支持。我国环境法庭可以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内外结合的专家队伍。即为环境法庭配备专家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专职委员与兼职委员组成,该委员会主要审查行政决定的合理性问题,同时可以以审判员、调解员等身份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保证环境案件得到科学性的解决。当然就目前我国环境司法来看,环境案件数量较少,维持专家委员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就长远来看,内部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增强公众对于环境司法的信赖度,有利于环境

案件诉讼化,实现环境司法的指引性与评价性。除了内部资源之外,可以选择依靠于外部获取专家支持,诸如行政机关的技术专家、独立科研机构或研究机构、当事人提供的专家[12]。相较于内部专家委员会,外部专家的支持可能存在种种合理性的怀疑,诸如行政机关的干预、中立性的缺乏。对于外部专家,为排除合理怀疑,最主要的是完善专家证人制度,保证专家数据的科学性、中立性,同时完善鉴定评估机制,加强鉴定机构及其能力的建设,保证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适用做到内心确信。环境侵权的原因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要求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科学性支撑,而专家委员会正是环境诉讼科学性的保障,因此建立内外结合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可以缓解环境案件审理困难的窘境,保证环境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五、结语

环境法庭是环境司法的核心部分,对于缓解环境矛盾,解决环境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较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及新西兰环境法院而言,我国的环境法庭虽处于发展阶段,但在环境管理方面体现出强大的优越性。目前我国环境法庭多数位于基层法院,且多为环境保护合议庭,在人员构成方面缺乏环境专家的参与,总体上呈现的是案源少、审理困难的特点。但这些问题都是暂时性的,我们可以通过理论的不断完善来逐步修正环境法庭的不足。发展正义的环境理念,衡平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位阶,给予环境法庭独立的人员编制及物质保障,切实维护环境法官的权益,实现环境法官终身制,尽可能避免外部因素对于环境案件的影响,扩张环境法庭的管辖权,实现案件的集中管理,将初审权设置在中级法院,建立衔接的环境法庭系统,保证环境案件得到专业的两审终审,同时设立内外结合的专家委员会,保证环境诉讼的最终判决建立在科学公正的基础之上,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当然,成功不是一蹴而就,但随着理论界对环境权益的深入研究,环境法庭必然会得到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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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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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的生存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和清洁剂的使用有增无减,消耗水中的氧,使鱼类死亡,生态系统恶化。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污染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的污水排入河中,污染了5.5亿的淡水。 这是多么让人触目惊心的事实啊,保护环境是人人有责的,为什么要破坏呢? 森林面积减少。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分钟就有超过20xx0平方米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最新)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镇实际,以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全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全面加强我镇的生态工作,特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促使我镇的生态系统结构更加稳定,功能更加完善,产业布局趋于更加合理;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环境自净能力和绿色植物的覆盖率,保持水土,増强防治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全乡人口、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职环保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6次。

(二)按照《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X镇环境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控制三年辖区内无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本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五)城乡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集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一是加强城建队伍建设管理力度,确保交通秩序良好,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无乱设推点,无占道经营。 二是加强环卫管理力度,门前“五包”责任落实,“五包”责任书签订率100%;镇区垃圾箱、果壳箱定时保洁,定期消毒,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乡村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会共场所正生管理力度,从业人员做到“三证”领证率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体检率、台格率达到100%;公共场所有专用消毒设施,消毒台格率90%以上。 四是环境保护社会氛国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的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和橱窗,群众环境满意状况的满意率不得低于90%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突出宣传坏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该项工作的社会关注度,营造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固定醒目宣传标语二至三处,要层层召开会议,让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广泛开展生态村创建活动。 各村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照生态村标准,逐步达标。X年全镇9个村均是创建主体 (三)强化水库管理。

环境法期末考试整理

2、环境的定义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 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也叫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 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生态学中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 物生存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生境”。 ?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环境的功能 ?生命支持功能(提供物质资源) ?废物消纳功能 ?生态审美功能 4、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比较 ?定义: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

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比较: ?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他们属于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 物质和能量。 ?二者的相近: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环境因子,自然资源则纳入环境的外延; 也可以把环境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的一个层次进行研究,把环境纳入资源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自然资源的认识侧重点是其经济效用、经济价值,而环境则 侧重于系统平衡的生态性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关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可以界定产权。而环境则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很难通过界定产权来保护。 ?二者的融合:环境资源化(即赋予环境以价值);资源生态化(作为整体 系统的资源生态功能) 5、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对 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它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6、环境法的科学基础-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科学。它探索环境演化的规律,研究环 境变化对人类生存的影响,研究人类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协调统一,研究人类生存发展在不同范围内对环境的整体性影响,研究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技术措施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X单位2017年度环境保护 工作计划 编制:XX 审核:XX 审批:XX XX单位 二〇一七年四月 为了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治本和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努力做好作业区的环保工作,作业区特制定《xx单位2017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xx 小组成员:xx xx 二、工作目标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突发性事件;

2、有效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并做到持续改进,无严重或重复性不符合项; 3、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环境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 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均符合国家要求; 5、环境监测计划落实率达100%; 6、环境污染、噪声投诉处理率为100%,不发生业主或地方政府的环境投诉事件; 7、在岗员工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率100%。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健全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管理机制,落实环境保护和绿色 施工责任制。 1、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管理机制。 2、加大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利用月检、监督检查、安全联系等方式督促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责任目标的落实。作业区将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推广典型,交流经验,确保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化建设,增强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 1、建立项目环境管理制度。针对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作业区项目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最新环境法期末总结

环境法复习总结论述题: 环境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案例题: 环境侵权 环境行政-许可-处罚选择题:环境行政《环境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处罚手段(比如按日计罚)《新环保法》强化的地方 《侵权法》关于环境侵权的几条 一、 环境权:公民请求生活在良好环境中的权利。 环境法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享用和争取适宜环境 的权利。 民事权利 地役权通风 宁静 相邻权采光 日照 健康权眺望参与 知情消极(宪法上的强行性权利)监督 人权(公法)司法救济 积极(良好的请求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特点:(1)原告范围广泛 (2)目的具有特殊性:保护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 (3)兼具预防和补救功能:尚未发生时就可以使用 (4)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起诉条件:(1)明确的被告 (2)具体的诉讼请求 (3)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法院受理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污染导致实际的环境或健康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特定程序要求:(1)法院书面告知行政部门 (2)开庭前申请参加者为共同原告 (3)可另行提起私益诉讼 (4)和解与调解 (5)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得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与组织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 法定的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法院管辖: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法院 有关组织:(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授权 1、范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众多… 2、免交诉讼费、被告无权反诉 3、诉讼前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前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 履行职责 三、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责任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1. 主体的不平等 2. 环境侵权的社会性 3. 复杂性 4. 环境侵权的适法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造成损害后果 2、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 (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 最高法评论:公众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承担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容忍义务,衡平原则 因果关系推定: 1、优势证据论:被害人能够证明因果锁链中的大部分事实,或提供的证据优于加害人时,就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2、疫病学的因果关系学说:A、该因素从发病前已经开始发生了作用 B、该因素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该疾病的概率便越高; C、该因素被消除或者有所减轻的话,该疾病的患病概率或者

水利工程施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对国家经济发展及居民生活起着积极作用。而水利项目施工中,由于多种因素存在,在改善城市供水及农田灌溉等同时,其施工过程及后期实施中难免对周边环境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于此,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施工控制与预防措施对保护环境及促进生态发展具有一定价值。文章结合辽宁省凌源市水利项目施工为例,就水利工程施工中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为后期项目有效施工提供依据。 1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1.1正面效益分析 就长远利益来讲,水利工程对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①兴修水利可对发电意义重大;如水利发电主要是利用水位差所产生动能推动叶轮机转动而发电,避免了传统火力发电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②航运问题,如水利工程的修建可使上游水位抬高,可形成较高的深水巷道,增加了通航船舶的吨位及载重率,使得原不能通航的河流实现了通航可能性。③有利于减少洪涝灾害,如水库具有消洪减灾作用,在减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减轻了人们人力、财力损失,促进人民安居乐业。如凌源市某地区常年内涝严重,对社会经济及居民生产带来了极大损失,而水库的修建加大了洪涝期蓄水能力,减免及预防了洪涝期灾害损失的发生。④灌溉效益,如水利设施的修建,极大改善了灌溉区生态条件,提高了农业

产能,增加了居民生活水平。⑤水利工程的调水作用缓解了城市供水环境,减少了城市及工业用水短缺情况,拉动区域发展的同时,也减少了地下水开采量。⑥水利工程对恢复水质及减免水土流失也有积极促进作用,如水利工程运行有利于净化水质及促进水体富氧化,可推动经济发展。 1.2负面影响分析 对于水利工程施工及实施运行,其在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①一定程度上对河流起到了阻隔作用,某种程度上阻断了水生生物活动。②对水体生物群落具有一定影响,如水库蓄水后,区域水温逐渐下降,泥沙含量也逐渐降低,同时还伴随着河流径流量改变,江水中氧气含量发生变化,导致鱼类大量死亡及鱼类种群发生结构性改变,使得鱼群总体呈小型化及幼龄化变化。③兴修水利及调水工程使得入海径流量发生变化,导致入海径流减少,水体营养物质降低,对河口鱼类繁殖造成影响,而同时,河流中污水的大量带入使得水体富营养化严重,引发各类藻类大量繁殖,影响生物生存。④水利工程大量集中修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区域周边的地理环境及地壳情况,增加了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该理论已被大量实例所证实,影响不得忽视。⑤水库得以修建后,库区水位发生较大变化,对区域气候发生较大变化,如降水、气候等变化,对水利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时应作为主要因素进行考虑。⑥水利工程项目修建在对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较多隐患,如水库蓄水后会增加部分传染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镇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镇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镇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年xxx镇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年在镇党委、政府及县环保 局的正确领导下,xxx镇环保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新的一年里xxx镇将以环境问题的治本和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努力做好xxx镇的环保工作。 一、在强化xxx镇环境保护措施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各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信息档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各企事业单位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2.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项目审查,督促未验收的单 位尽快办理验收手续。 3.组织召开环保会议,进行工作布置,环保培训等。 4.发挥企业、村(居)委基层组织作用,开展争创环保信得 过企业;创建绿色社区、生态村、环境优美村等工作。 5.加强对露天堆场的检查、督促其封闭式改进。 6.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废水管理,消灭向河道直排的现象。 7.对医院等场所的医疗固废进行规范化处置管理。 8.加强农收季节对秸秆禁烧的监管。 9.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 二、环保宣教工作

(一)、充分发挥各社区(村)作用,利用宣传标语、主题黑板报、及环保知识传单,围绕全县环保中心工作,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进程。引导和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在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要针对群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宣传工作,并做好环保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 (二)、继续搞好环境警示教育,把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环境监督作为加强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以正面宣传为主,报道我镇环保工作的先进事例和个人。 三、日常工作 1.做好环保档案整理保存工作,规范环保档案管理工作。 2.加大对城镇污染较重的企业、单位的监督力度。 3.做好环保信息采集反馈工作。 4.做好环保资料积累整理,装订成册工作,便于查阅。 5.加强环保知识宣传工作。 x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3月22日

历年司法考试环境法试题

历年司法考试环境法试题 2000 年 一、单项选择题 卷一 14、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 成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 2 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 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答案】 B 二、多项选择题 卷三68、在我国,下列哪些自然资源只属于国家所有? A、水库中的水 B、具有科研价值的化石 C、矿藏 D 林地 【答案】BC 71 、在我国,下列哪些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依法转让? A、用材林的林地使用权 B、狩猎权 C、捕捞权 D 采矿权 【答案】AD 2002 年 一、单项选择题

卷一 6.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 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I 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 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 有,县政府 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 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 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 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答案】 C 13. 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 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 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答案】 A 2003 年 17. 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

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环境法期末练习题1-4

练习(一) 一、名词解释: 1.“三同时”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环境法律责任 4.限期治理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不是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 A.综合性 B. 严厉性 C. 独特性 D.复合性 2.下列哪项不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类型( ) A行政处分 B.罚款 C.警告 D.赔礼道歉 3.下列哪项不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A.发生了损害事实 B.因果关系 C.行为的违法性 D.过错 4.下列哪项不是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 A.排除危害 B. 赔偿损失 C. 返还财产 D.吊销营业执照

5.下列哪项不是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 A.重大污染事故罪 B.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C.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D.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多项选择题 1、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 A、制定环境法律 B、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C、制定环境标准 D、征收环境税 E、实行排污权交易政策 2.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包括哪几点( ) A.原告须因环境侵权而遭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 B.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全部都转由被告承担 C.关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来确定 D.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3.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行为( ) A.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厂排污的现场检查 B.因资金紧缺而闲置本单位的防治污染设施 C.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放到大气中 D.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工业废水排入河流中 4.下列哪项属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A.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B.战争行为 C.受害人自身的责任 D.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

保护生态环境措施_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

( 整改措施)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4154 保护生态环境措施_保护生态环Measures to protect ecological environment_ Measures to protect

保护生态环境措施_保护生态环境的 举措 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生态环境及其现状 生态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 环境是一个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的生存条件。 目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就是水资源。据有关资料报道:排水系统的铺设和清洁剂的使用有增无减,消耗水中的氧,使鱼类死亡,生态系统恶化。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污染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的污水排入河中,污染了5.5亿的淡水。 这是多么让人触目惊心的事实啊,保护环境是人人有责的,为什么要破坏呢? 森林面积减少。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地球上几乎1分钟就有超过20xx0平方米的森林被毁掉,1950-1985年,短短的30多年时间,全球的森林面积减少了1/2。 多年来,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我国建立了严密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机

构,组织开展了各类不同程度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林政案件的发生仍旧呈上升趋势,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屡禁不止,林地流失状况依然严重,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严峻。据统计,20xx年上半年, 全国林政案件20.95万起,其中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占60%;共查处林政案件20.75万起,查处率为99.02%。与20xx年同期增长3.4%,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增加21.6%,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增加12.3%,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增加5.5%,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基本持平。20xx年上半年,因林政案件造成林木损失21.7万立方米,其中,48.7%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造成。另外,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的破坏尤其严重。 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地球是人类惟一的家园,在茫茫的宇宙中,除了地球之外,目前尚未发现其他适合人类生存的星球.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惟一家园.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生产与生活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在这个家园里,人是地球的主人.除了我们人类以外,还有许许多多有生命的物质,如花草树木,虫鱼鸟兽等.这些生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组成了这个大家庭.水是生命之源,人的生命离不开水.人体中所含的水分约占体重的65%,如果人体损失10%以上的水分,就会导致死亡.空气,是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无时无刻不在呼吸空气.氧气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各类植物是氧气的加工厂.如果地球上没有了植物,我们人类和其他生命将不复存在.野生动物依赖于植物,也可以保护植物.以鸟类为例,90%的鸟类以昆虫为食,许多益鸟是庄稼,树木的卫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医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医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医院这些地方,环境保护尤其重要。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医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一我院环境卫生工作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提高社会环境卫生水平,把环卫工作与创卫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把建设健康单位与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今年的爱卫会重点工作是:持续做好单位的美化、净化、绿化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日常卫生工作。 1、是及时把党和政府对环卫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传达到群众,做到人人皆知; 2、是动员教育,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黑板报、宣传橱窗资料收集,尽量做到版面新奇、大方,内容丰富,争取每月出一期; 3、是利用下乡对广大老百姓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丰富卫生服务的内容。 继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单位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健康教育建设工作,安排保洁员负责院内和办公楼内的卫生,大厅、过道一日拖二次,垃圾、厕所定期清理,去除异味,随时保持院内清洁;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开展除“四

害”工作。 医院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二医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宣传、督促,检查全院的清洁卫生工作。 完善医院爱卫工作管理及相关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各支部的爱卫工作管理水平。 生活垃圾的清理必须日产日清,公共区域定时、定点流动清理。 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 污水处理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三废”处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污水不直接排入公共下水道。 成立医院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禁烟、控烟工作。 利用健康讲座、宣传专栏等形式对职工、病人、家属及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 在医院各病区增设“吸烟区”,并设立控烟督导员和巡检员,对院内吸烟人群进行禁烟的劝解、督导。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及其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及其作用 发表时间:2018-10-31T10:34:24.213Z 来源:《建筑细部》2018年第8期作者:管知深[导读] 据此提出了几点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型健康能源开发利用体系的建议,以期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44142319801224xxxx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创造亮点、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应对热点上狠下功夫,较好地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的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是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目前我国能源领域结构仍然是以煤炭、化石能源为主,大量燃烧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产生了温室效应、排放的二氧化硫气体形成了酸雨、排放的烟尘引起了雾霾等现象,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急需从根本上进行改变。本文主要探讨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和作用,并据此提出了几点保护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型健康能源开发利用体系的建议,以期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引言 人类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都是建立在能源的的重要基础之上的,因此,只有保证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保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随着现代世界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能源紧缺以及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已经引起了人类的高度关注,发展绿色能源,落实生态环境控制,已经成为了全人类的发展课题。 2生态环境保护作用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提升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技术支撑能力为目标,重点发展重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工艺、大宗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多层次循环经济构建技术。发展烟气治理、机动车尾气净化等技术,饮用水安全保障、污水高效处理与回用等技术,土壤污染治理技术,生活垃圾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智能环境检测和监测技术,城市与工业生物质废物集中化燃气利用技术,核放射性污染防护与处置技术。发展近海污染防治技术、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化学品风险控制技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推动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实现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以提升生态保护和脆弱生态修复技术能力为目标,重点发展典型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重大工程建设区生态保护与恢复技术,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技术。开发大尺度生态系统监测技术,发展多载体新型生态环境监测与遥感技术,提升退化土地防治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强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开发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保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控制技术,提高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能力。 3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 3.1优化能源结构 目前我国根据能源发展现状以及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势,逐步建立了多功能、多元化、清洁化的目标,对能源结构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使得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当前需要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对于未来社会各类能源实际所占比重情况进行分析。一次能源的实际转化力度会不断扩大,在电力能源领域中,将会优化煤电发展,开发水电工程项目,加强核电建设,鼓励发展各类新能源,加强国家电网发展建设。对传统的电力资源进行配置,扩大区域间输电送电的规模。 3.2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为了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积极落实,严格问责。对未通过减排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实行环评限批,对43家企业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工程减排,全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超过1400万吨;1.9亿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脱硝机组比例超过50%;500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实施增容改造,燃煤电厂脱硫机组比例超过90%;1.5亿千瓦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取消烟气旁路火电机组比例达37%;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比例达60%。2013年年度减排任务可以全面完成,尤其是氮氧化物下降3.5%以上,排放量首次降至2010年减排基数以下 3.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对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25项建设项目,下放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强化全过程监管,深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革,103家改革试点单位中47家完成改制,16家退出环评市场。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发布国家环保标准135项,现行有效国家环保标准达1499项。对重点控制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4突出源头预防和生态保护 (1)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开展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试点。启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区域。(2)加强水质良好湖泊保护。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3)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3.5强化执法监管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推进重金属、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央安排重金属专项治理资金34亿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在第一批74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完成第二批116个城市开展PM2.5等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建设任务。 3.6建立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 首先要大力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促进能源体系的低碳化。从2005—2015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年均增长10.3%,在总能源消费中占比从7.4%提高到12%,期间可再生能源增长量占世界总增量的40%,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到2020年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分别要提高到15%和20%,天然气比例也将提升到约10%和15%,在能源需求总量仍在持续增长的同时,不断扩大清洁能源的比例,即意味着其必须保持远高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增速。 3.7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保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为了保障“大气十条”的落实,中央财政新增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等五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继续安排6.4亿元支持12个重点城市燃煤锅炉烟尘治理。启动实施“清洁空气研究计划”。全国各省(区、市)十分重视,迅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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