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标尺,是开展督导评估的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园规划建设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村镇总体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为原则,办学规模适宜,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学校选址应在位置适中、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环境适宜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设计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达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同时也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六条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1、生均占地面积

学校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各市州、县市政府所在地的老城区,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城区,以下同)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合格和基本合格四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1:

(表1)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场地

学生体育场地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2.3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3.3平方米。

体育场地设置标准:完小6班应设置60 m直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12班、完小18班、初中12班、九年制18班均应设置2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完小24班、完小30班、初中18班、九年制27班均应设置25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初中24班、初中30班、九年制36班均应设置300 m环形跑道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在中心城区、山区、湖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其他必要的体育活动项目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0.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每生1.0平方米。

第七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不包括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分合格和基本合格两种情况,具体标准参照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

在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八条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

第三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学校应有音乐、美术、劳动技术、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室代替),有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馆)、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根据办学需要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规定。

第十条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

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教学仪器配备达到《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按照《湖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湖南省中小学生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及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至少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50台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各1间,完全小学有45台计算机室1间,实现“校校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十二条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逐步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生均公用经费

第十三条确保生均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并保持逐年增长,到2010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300元/生·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500元/生·年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满足办学需要。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与管理。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教育负债(利息)等方面的开支严禁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工作,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品德良好,改革创新精神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需要配备班子成员,严格按选拔程序任用,做到精干贤能,结构合理。

第十六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应按照编制标准和学科要求配备学历合格的专任教师,语文、教学、外语、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须有专任教师,其他学科可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教师兼任。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采取联聘等措施确保上述学科配备专任教师任教。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教师(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带领学校开展校本教研。600人以上的学校须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600人以下的学校须配备兼职的保健教师。

第十七条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遵守师德规

范,关注学生成长。所有教师能够使用普通话、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组成以财务人员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预算编制管理小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第二十五条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良好运行机制,增强执行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教职工专业成长。

第七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并落实德育为首,教书育人的观念,做到教育与教学有机结合,把德育融汇在教学过程和学生实际生活之中,办学活动和学科教学体现育人要求。

第二十八条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政工团(少)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共同承担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班主任骨干作用。形成德育课程、德育活动和日常行

为规范的教育体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并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和美育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通过相关课程及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学生兴趣小组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指导开展校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制度,完善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关注经济或学习有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都能合格,初中应达到98%以上;犯罪率为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1%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率98%以上。

第四十条学校校园干净整洁,绿化状况良好,内部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当地群众满意。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的非完全小学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义务教育办学标准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录入员:吴伟虹校对员:黄承瑜共印180份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 标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位督学: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9号)要求,区教育局决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 各中小学及教学点立即对照《“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全面开展自查,于10月23日前将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的检查表报至区教育局督导室(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将所属学校及教学点的表格集中报送,可发送扫描件)。督导室将成立督导组(人员另行通知)进行重点抽查。各督导组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条底线要求督导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634110.html,)。 二、网络问卷调查(教育部数据中心近期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开通后及时进行) 10月25日前,各校要组织不少于1%的义务教育学生、教师参加网络问卷调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634110.html,),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可组织局管学校按分配名额进行问卷调查。学校要根据《“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对参加

网络问卷调查的师生进行相应培训。 网络问卷调查名额分配(至少):褐山小学15人,二坝中心校46人,凤鸣实验小学20人,清水小学15人,汤沟中心校52人,白茆中心校36人,雍镇中心小学16人,螺百中心小学15人,沈巷中心小学30人,五显中心小学14人,星辰学校12人,翰文学校30人,新世纪学校14人,育文学校10人,育才学校17人,八角学校8人,黄山寺学校6人,三十二中15人,清水中学8人,黄渡中学5人,五显中学6人,螺百中学7人,雍镇中学5人,裕溪口小学5人。 三、几点说明 1、关于多层校舍建筑楼梯,每幢少于2部的,请注明建设年份。 2、关于开水供应设施设备,已配备直饮水设施的请注明,至少要保证学校提供开水(即问卷中“由学校食堂或伙房烧水”,视同达标)。 3、关于厕所,请注明水冲式厕所或旱厕,注明男女学生数、男女蹲位数。 4、关于66人以上超大班额,请注明实有超大班额数、年报超大班额数。 5、其他底线要求力争达标,若有特殊情况请说明。 附件: 1、"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 2、“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0〕10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 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

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 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

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湘建监督〔2019〕16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湘建监督〔2019〕16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文件》对《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16号,以下简称湘建监督〔2018〕116号)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是为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的实施而配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 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投标报价成本评审办法,以及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I、综合评估法II三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湘建监督〔2018〕116号文件规定选择使用。 七、《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武功县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

湘建建2015【57】号文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建建〔2015〕57号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 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5.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4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办公用房 3.生活用房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资料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 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 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原则上,农村根据乡镇的面积、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尽量减少小学处数,小学生的走读半径一般为2公里。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要适当保留小学和教学点。城市小学设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其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置寄宿制学校。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 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

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或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 主要指标 指标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普通教室:城市学校面积达到67㎡、农村学校达到61㎡。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达到86㎡;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达到96㎡。图书室:使用面积小学6个班达到80㎡、12个班120㎡、18个班170㎡、24个班220㎡;初中12个班181㎡、18个班261㎡、24个班340㎡、30个班420㎡。微机室:使用面积达到86㎡。语音室:使用面积小学达到86㎡、初中达到96㎡。 指标2:体育运动场地。消除土操场;小学设1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60米以上的直跑道;初中设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指标3:教学设备配备。各类教学设备配备达到省颁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 指标4: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均不得低于15台。 指标5:生均图书数。小学30册、初中40册(不含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指标6:师生比。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

1:21、农村1:23,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1%。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1:15、农村1:18,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5%。 指标7:专任教师学历。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25%。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5%、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达到2.5%。 指标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小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2%。初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10%。

2015年湘建建【2015】57号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湘建建【2015】57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施工员兼任劳务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小学)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2009-03-03 15:06:14| 分类:电教特室配备 | 标签:标准类|字号订阅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原有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小学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湖南地区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部资料表格)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月日

目录 湘质监统编号表格名称页码备20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 备20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 备2002—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备2002—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24) 备2002—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5) 备2002—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6) 备2002—7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28) 备2002—8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29) 施2002—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0) 施2002—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1) 施2002—3 单位(子单位)工作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4 施200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35) 施200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6) 施2002—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7) 施2002—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8) 施2002—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39) 施2002—9 图纸会审记录 (40) 施2002—10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记录 (41) 施2002—1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 施2002—12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43) 施2002—13 分包单位资料报审表 (44) 施2002—14 报验申请表 (45) 施2002—15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46) 施2002—1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47) 施2002—17 工程竣工报验单 (48) 施2002—18 工程暂停令 (49) 施2002—19 工程变更单 (50) 施2002—20 建筑结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1)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 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 1.生均用地面积 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 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 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2) 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 积。(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 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4)山区、湖区等 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 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 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 初中8.56 6.6615.3113.41 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2)山区、湖区等特 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 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 学校类别 完全小学初中 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 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 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 学校班数 类型 36 24-35 初中12-24 12以 下 36 九年24- 35 一贯 制学12- 24 下 36 中心 24- 35 校 (完12- 24 小)12以 下 3-6 村小3以 下 物理化学生物中学科技小学科学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间)(类)(间)(类)(间)(类)(间)(类)(间)(类) 3-4Ⅰ3Ⅰ2Ⅰ 2 Ⅰ 2-3Ⅰ2Ⅰ1-2Ⅰ1-2Ⅰ 2Ⅱ1-2Ⅱ1Ⅱ 1 Ⅱ 1Ⅱ1Ⅱ1Ⅱ 1 Ⅱ 2Ⅰ2Ⅰ1Ⅰ 2 Ⅰ1Ⅰ1-2Ⅰ1-2Ⅰ1Ⅰ1Ⅰ1Ⅱ1Ⅱ1Ⅱ1Ⅱ 1 Ⅱ1Ⅱ 1Ⅱ1Ⅱ1Ⅱ 1 Ⅱ1Ⅲ 2Ⅰ 1-2Ⅰ 1Ⅱ 1Ⅲ (1)Ⅲ 组合教 具一套 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 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

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doc 二〇〇四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