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本位迈向核心家庭本位_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文化特征_谭同学

从伦理本位迈向核心家庭本位_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文化特征_谭同学
从伦理本位迈向核心家庭本位_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文化特征_谭同学

2020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4

开始时间2020年06月3日星期三 19:41 状态完成 完成于2020年06月3日星期三 19:48 耗时7 分钟 21 秒 成绩仍未评分 信息文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0.25分,共2.5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选择一项: A. 经济法的本质 B. 经济法的渊源 C.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 经济法的地位 题目2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选择一项: A. 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B. 甲乙双方 C. 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D. 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题目3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B.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D.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题目4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 选择一项: A. 两合公司 B. 有限责任公司 C. 无限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题目5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5.在某市工商行政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一项: A.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 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 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D. 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题目6 正确 获得0.25分中的0.25分 题干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

1、结合自己的课堂教学,谈谈如何合理选择社会本位的课程流派理论。 社会本位课程理论是在知识本位与儿童本位后出现的一个课程理论流派,在这里知识与社会得到了切实的衔接与统一。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在认识论上是以社会批判理论与新教育社会学。社会批判理论从工具理性批判开始,论述了社会结构与个体心理结构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进而论述人的个性解放需要在交往中实现与完成。这样的研究路径,在批判课程理论中体现的非常明显。在新教育社会学看来,知识就是意识形态。学校教育与课程具有复制以及再生产既有社会结构的作用与效果。然而,学校教育并不是被动地进行着文化再生产,它本身也蕴含着抵制的功能,这种抵制主要蕴含在学校的日程生活细节中。 在价值论上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从儿童个体价值走向社会价值,将个体价值统合与社会群体价值之中,来展开课程的设计与问题的讨论。在方法论上,主要持守的是解释——批判的路径。 社会本位课程流派基于社会需要与生活需要,从社会结构入手来讨论课程问题,隐性课程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关注到了隐性课程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 1、学校课程是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统一 在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看来,学校课程是非常复杂与多样的。传统的显性课程仅仅是关注到了知识与儿童本身,而忽视了潜藏在只是背后的权力,抽离了隐藏与儿童背后的家庭差异,社会分层的社会事实。

因此,学校课程需要去检视一种结构性沉默,需要教师与研究者进行反思性实践。 2、课程的目标是社会公正与人的解放 基于潜在课程的理论,课程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采用的路径是转向背后。转向潜在课程,透视其中潜藏的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以实现人的解放为其旨归,以关注弱势族群为其使命。这是社会本位课程相比于知识本位以及儿童本位课程最大的不同。 代表理论 1、反思性实践 反思性实践是社会本位课程流派的代表理论之一,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去反思学校课程,反思课程知识当中蕴含的社会问题。在他们看来,学校课程知识并不是中立的,也不是最有价值的,学校课程知识是一种社会性建构。 2、再生产理论 再生产理论可以说是新教育社会学以及社会批判理论对课程研究的直接影响。其理论的研究也形成了批判教育理论当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再生产理论主要有两个代表。 “经济再生产理论”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对经济社会责任的本位理解 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经 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 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经济法学-多项选择题教学文案

多项选择题 1、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主要有(BCD)。 A、综合一体调整模式 B、民法调整模式 C、行政法调整模式 D、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模式 2、有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是一种纵向关系 C、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D、参加者的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在这一领域,经济法和民法可以截然分清进行调整 B、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C、参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 D、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 5、与民法相比,经济法的特点是(ABCD)。 A、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主体广泛并且有一定的层次性 C、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责任本位“ D、经济法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调整手段 6、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B、平衡协调的法 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7、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这要求我们(ABD)。 A、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

B、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以及按劳分配的规律在发挥作用 C、对于自然规律有时可以适当忽略 D、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ABCD)。 A、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9、经济法主体(BCD)。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10、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ABCD)。 A、审计局 B、人民检察院 C、技术监督局 D、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是(ABCD)。 A、人民银行 B、某承包经营企业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张某 12、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3、有关市场调节失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B、民法调整模式出现了不足 C、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诞生 D、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缺少横向经济关系的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BD)。 A、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行为 C、空气 D、机器设备

中国传统文化第四章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认识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认识 第二节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一节对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认识 一、传统家庭伦理的内涵 二、传统家庭伦理的特点 ?第二节传统家庭伦理的基本道德规范 ?一、父子之伦:父慈子孝 ?传统父子之伦的基本规范就是父慈子孝,慈是对父母而言 的,孝则是对子女来说的。慈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养,二是对子女威严而有慈,教之以义方,使子女能成家立业。 父子关系的道德规范,在子女则为孝。 1.赡养父母。《礼记·祭义》:“曾子曰,孝用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2.尊敬亲长。《论语·为政》:“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亢仓子·顺道》:“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顺为本,意

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 3.服从父母。《礼记·曲礼》说:“见父之执,不谓之进不敢进,不谓之退不敢退,不问不敢对,此孝子之行也。”

二、夫妇之伦:夫义妇顺 ?(一)夫唱夫随、男耕女织、琴瑟和谐、相敬如宾是古人协调夫妻关系的道德准则。 ?(二)夫妇关系直接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周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 《诗经·大雅·关睢》载:“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 梁山伯和祝英台 ?梁山伯祝英台墓 ?县西十里,接待院之后,有庙存焉。二人少尝同学,比及三年。而山伯初不知英台之为女也,以同学而同葬,见十道四蕃志所载。旧志称曰义妇冢,然祝英台女而非妇也。(《宝庆四明志》卷十三) 相敬如宾:

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第一部分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高度推崇个人的价值与尊严。所谓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用康德的话来讲,就是把个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仅仅把个人看作是满足其他个人或群体意志的手段与工具。其反面就是认为个人微不足道,个人只是社会集体中一个无关紧要的分子或零部件。 个人为什么享有价值与尊严呢?理由主要有三点:其一,一切社会活动,一切政治法律制度,最终都必须与个体福利的满足联系起来,才能得到解释与说明。所谓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个体的身上,否则,这些利益就是空洞的、虚无的。其二,由于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特的内在潜能与独特的个性品质,包括独特的气质,性格,才能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等,这就使得每个个体的存在具有独一无二性、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独特的存在价值使得我们不可能将个体简化,还原为社会总体的多少分之一。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大写的人。其三,虽说个人生活中绝大部分东西来源于社会,受制于社会,但个人身上与众不同的个性因素,是社会进化的种子或原因。如果没有个性的歧异与多样化,没有个人的标新立异与创新实践,就不会有社会的改良与进步。 社会本位论高度推崇社会的价值与尊严,所谓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是指将社会的生存,延续与发展,社会总体利益的满足与提升作为目的来追求。社会的价值与尊严主要源于一下三方面:其一,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个人比脱离社会与集体的个人更能成功地实现自己的愿望,目的与需要。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其二,个体的发展是以人类整个种族的进化发展水平为基础的,离开了社会共同体世代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文明成果或客观知识世界,任何个体想要有所发明和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其三,正如社会本位论者所看到的那样,人是社会的产物,个人生活的大部分来源于社会,依赖于社会,个人只有生活于人群中,参与社会生活才能成为人。个人自我概念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 个人的价值及尊严与社会的价值及尊严,犹如社会生活的经纬线,对健全的社会来讲,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两者的统一是有条件的。在以下这几种情况下,个人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个人的尊严与社会的尊严往往发生矛盾与冲突:1 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毫无节制地追逐个人的目的,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可以致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的公共利益于不顾;2 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只要管好自己就够了,别的可以一概不管,抱有这种生活态度的人,往往对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不闻不听,袖手旁观,听之任之,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丑恶现象的纵容与默许;3 专制主义与极权主义的社会,这种社会与民主主义社会相对。在这种社会里,普通个体基本的人权常常得不到保障,普通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常常受到贬低与蔑视。整个社会等级森严,社会只追求和保障少数特殊阶层的利益。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前两种表明个人没有尽到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最后一种表明社会没有尽到对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与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论相反,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认为,个人价值远高于社会价值,因此应当根据个人的本性和个体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持个人本位目的论的教育学家为数甚多。代表人物有卢梭、福禄培尔、裴斯泰洛齐等人。 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论往往强调人的自然本性,希望教育按照人的本性而不是违背这一本性办事。卢梭就认为,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在人的心灵中根本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一切人的堕落都是由于社会的负面影响。故“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所以“要按照你的学生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中国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xx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家族文化是相对家族制度而言的,家族制度是指家族外现的能被感知的具体事项,它处于一种相对的静止状态,如族谱、族田、族长、族规、祠堂等。家族文化包含着家族制度;同时它还旨在反映家族制度发展变化的机制和家族制度本身的功效;它是家族制度的深层状态;是家族制度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家族制度事项中不易被感知的内在本质。 (一)xx传统家族文化的内涵 第一是为家族而活的人生观,“光宗耀祖”的话,今天偶尔还能在事业有成者的口中吐出,他们认为努力向前,是为“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皇帝及地方政府,也会因某人的业绩或义行,奖予匾额,家族将它挂在祠堂,引为殊荣。品官有家庙祭祀制度,成为法定承认的望族,何其荣耀。 第二,尊祖敬宗的团体意识。“尊祖敬宗睦族”、“尊宗睦族”是家族史文献中常见的词语。尊祖,除了敬重在世的前辈,更重要的是讲究对祖宗的祭祀。祭祖,是表示“水源木本”之思,“慎终追远”之意。如果能够做到,世人便以为是宗族兴旺的表征。敬宗是尊重宗子的权威,服从他的领导,认同他所代表的组织——宗族。所以敬宗、尊宗的涵义,首先是族人以宗族为自己的组织,其次是认同宗族的代表宗子、族长为领导人,由他们带领自己实现尊祖祭祖的愿望。至于睦族,是讲处理好族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宗族的团结和合作,使宗族长存,是尊祖敬宗的必要内容。所以尊祖、敬宗、睦族三者,尊祖是目标,也是出发点;敬宗,睦族是实现目标的条件,是在尊祖的旗帜下实现家族的团结,敬宗是关键所在。 第三就是孝道,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家庭或家族都讲究上慈下孝,孝道的全部内涵有三个方面: 第一,一般说是生养、死葬、祭祀。第二,自己事业有成,能够扬名显亲。第三,应有传宗接代人。现在对第一点和第三点比较重视,“子欲养而亲不待”“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体现了生养和无后在孝道中的重要地位。孝道关系着一个家族的发展,只有它的成功实现,才能是家族得以延续与传承。所以在古代,孝道的最终要求就是族人事业有成,光大门楣,人丁兴旺。而不仅仅

社会本位论和个体本位论代表人物及观点

社会本位论、个体本位论的典型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个体本位论: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促进作为个人的每个学生在个性和理性方面的发展,即培养和谐发展的个人。东方世界,老子就强调个人修养的完善,更好理解“道”。西方世界,雅典的自由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卢梭(法国)高扬文艺复兴人本主义大旗,抨击封建社会的没落,坚信人的善良和社会的腐朽,其自然教育的主张以学生的本性自然发展为目标。 2、裴斯泰洛奇(瑞士)学生生来就蕴涵各种能力和力量的种子,教育就是促进儿童的各种天赋才能的种子的到和谐发展 3、福禄倍尔(德国)主张吸取并在社会生活中自我表现、自由发展,教育提供外部条件解除对学生身体和灵魂的束缚。 4、斯宾塞(英国)教育要为年轻一代完满生活做准备,教给学生有利于生活的科学知识。 5、罗波特·赫钦斯《美国高等教育》理智的美德是由理智能力的训练而获得的习惯,不论学生是否注定从事于沉思的社会或现实的生活,由理智美德的培养所组成的教育是最有用的教育。 社会本位论:以社会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价值观,高等教育的目的作于培养为社会或国家服务的人才。东方世界,孔子认为教育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学记》中记载“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化民成俗,其必由学”,教育为统治阶级培养所需人才、同时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秩序。西方世界,斯巴达的军事教育是社会为中心的价值观的源头。 代表人物主要观点 1、柏拉图(古希腊)西方教育史上,强调教育社会价值的第一人,培养“理想国”所需要的哲学家和军人 2、洛克(英国)提倡绅士教育,培养英国资产阶级与贵族联合执政所需“有德行,有用能干”的绅士 3、凯兴斯坦纳(德国)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强调公民教育 4、赫尔巴特(德国)以永恒不变的五种道德观念,“内心自由、完善、仁慈、正义、平等或报酬”为教育内容,培养真正善良的人,既不怀疑现存的社会秩序,又能遵守现行的社会法制的人。 5、涂尔干(法国)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一种教育调节器,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年轻一代系统的社会化。 6、范·海斯威斯康星思想的创始人。作为一所大学,它必须考虑每一项社会职能的实际价值,换句话说,它的教育、科研、服务应当考虑到州的实际需要。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 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通过命令令他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对的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

法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 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达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达。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可以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 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2014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期中小论文 范文参考: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二)从法律角度深化对产权的认识。 1988年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学者时,我在研究两权分离理论的局限性并提出“两者分离”时,发现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或者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公司法都承认双重所有权,这对解释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很有帮助。 二、遵守法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按规则行事

依法执政,依法管理,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要把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形式加以保障和巩固;另一方面,要用法规来制约行政权力,以提高执政水平。这在完善宏观调控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从依法执政看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样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的保障。首先,宏观调控要有法律根据;其次,宏观调控要作用于宏观领域;第三,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公权力运用要规范且有制约机制。 (二)从法律角度思考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对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更加迫切。如何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必须借助法律。有人认为只要产权清晰,就具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夫妻店很难说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也有人主张广义理解现代企业制度,即“企业按《公司法》加以改造,组成现代的公司制度,就是实施了现代制度”;但新组建公司和非国有企业也不见得一定是现代企业制度。 三、执行法律,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 在经济转轨中,立法与执法都非常重要,尤其在维护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信誉时尤为突出。我国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面临很多新问题。有些问题是通过针对新环境的立法来规范和解决的,有些则是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执法来解决的。 (一)在反倾销中,欧美国家对我国法律的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了商务部委托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研究报告,在回复欧美对我国法律的疑问时,发现相当多的部分是对执法的质疑,但我们的回答,多是从立法角度回答的。或者说,立法方面的回答比较有力,但执法方面的回答显得比较薄弱。 以《会计法》为例,2004年欧盟提出的第18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会计法》实际实施,尤其是公司遵守该法程度的详细情况。我们从以下6方面对质疑做了回答:(1)中国已形成了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2)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3)

家庭文化

家庭文化是指家庭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家庭文化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指的是一个家庭杂世代承续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传统习惯、家庭道德规范以及为人处世之道等。家庭文化是建立在家庭物质生活基础上的家庭精神生活和伦理生活的文化体现,既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所体现的文化色彩,也包括文化生活、爱情生活、伦理道德等所体现的精神情操和文化色彩。(二)家庭文化的内容 、家庭文化的内容大致包括11个方面: 1家庭的组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家庭成员有不同的择偶条件。在过去,家庭主要成员的择偶观念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最大,甚至可以起决定性作用。随着则时代的进步,自主择偶已经比较普遍。我们倡导把感情建立在平等、互助和共同的理想之上,把志同道合作为择偶的基本条件。 2家庭成员的关系:一个家庭,除配偶外,还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亲属。如何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家庭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3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三大教育中,家庭教育是最先起步的,也是最基础的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一生都将产生巨大影响。 4对老人的赡养:对自己和配偶父母的赡养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义务。 5家庭的饮食、环境卫生:饮食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条件。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饮食正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科学、营养发展,这就需要人们掌握一些有关营养、烹任、食物选购、贮藏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家庭饮食质量。家庭的环境卫生包括自然环境卫生和心理环境卫生两个方面,对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影响都很大。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使家庭成员能在工作、学习之余得到调整,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6家庭气氛的营造:家庭气氛的营造,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艺术。实践证明,在一个宽松、和谐的家庭气氛中长大的孩子,一般都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开朗随和的性格,相反,如果家庭气氛很紧张,不协调,孩子的性格容易变得孤僻、暴躁、多变。因此,营造和谐、宽松、健康的家庭气氛,对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很重要的。 7家庭的经济管理:勤俭节约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善于理财,才能丰衣足食。但是,家庭经济管理,也要具有时代特色。一方面要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不攀比。另一方面,要学会用科学知识指导消费, 8家庭的民主平等: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平等相处,首先是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家庭中,要形成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风气,不搞大男子主义。还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要互相尊重,不论大人还是孩子,都有权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不要搞一言堂、家长作风,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民主、平等的家庭人际关系。 9家庭的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家规,比如,如何对待老人,如何教育子女,如何为人处世等等。

个体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

三、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是指教育目的的提出者或从事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据自身的需要对教育价值作出选择时所持的一种倾向。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历来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 在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上,争论最多影响最大也最带根本性的问题,是教育活动究竟是注重于人个性的发展还是注重于社会的需要。在教育史上,有所谓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一)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者主张提出教育目的应当从受教育者的本性出发,而不是从社会出发。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人,充分发展受教育者的个性,增进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在他们看来,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社会只有在有助于个人的发展时才有价值,评价教育的价值也应当以其对个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来衡量。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子、卢梭、裴斯泰洛齐等人。 (二)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论者相反,他们主张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他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需要。他们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准则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延续。在他们看来,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评价教育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社会的效益来衡量。这一派的代表人物有苟子、柏拉图、康德以及近代的很多教育社会学家。 简要评价: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都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如前者在一定历史时期还曾具有反宗教、反封建专制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的进步意义。但二者都没有看到问题的全部,都犯了机械的、片面认识事物的错误。他们都只是看到了个体与社会、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别与对立,而没有认识到个体与社会、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同一和统一,导致了对确定教育目的依据的片面认识。以这种片面的认识来指导教育实践必然产生一定的危害。单从个体本能需要出发,不考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而制定的教育目的,势必导致教育的自然主义和自由主义;单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而不顾个体的兴趣、爱好、心理特征及发展规律而制定的教育目的,则极易破坏教育的因材施教与生动活泼,导致对人身心、个性的压抑和摧残。也有人企图调和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分歧,做到个人与社会两者兼顾。例如,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杜威就认为教育过程有两个方面,一是心理学的,一是社会学的。主张“使个人特征与社会目的和价值协调起来”。一方面,杜威倡导儿童中心主义。在他看来:“教育就是生长,在它自身以外,没有别的目的。”他反对脱离儿童的本能、需要、兴趣、经验对生长过程强加目的,认为这是对生长过程、教育过程的外部强制,是对儿童个性的粗暴干涉。另一方面,杜威又主张“社会中心”,强调把“教育的社会方面放在第一位”。为了兼顾这两个方面,杜威还提出“学校即社会”的主张,要“使得每个学校都成为一个雏形的社会生活”,企图通过这种“小社会”的活动保证大社会的和谐。杜威的主张有不少积极因素,如重视儿童的活动在教育与发展中的作用,强调学校与社会生活的联系,试图把儿童发展的社会化与个性化统一起来,但是,他的努力不能说是成功的。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

道德经与家庭教育

道德经》对现代家庭教育的启示——一种心理学的解读 前言 人的心理是文化的产物,是在某一文化语境中生成并演化的,其表现和行为方式具有独特性,需要独特的方法和话语加以解释和表达。人类行为只有在它所发生的社会文化中观察才有意义。既然,心理学的文化特征是与生俱来的,那么返回到深刻影响着我们心理发展的、根治于我们内心的传统文化中去寻求的话,必定能够得到一些启示。 瑞士心里分析家卡尔?荣格,是20世纪心理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突出贡献的人物。在其自传《回忆?梦?思考》中,他曾以其童年对石头的冥想为其心理发展的重要开端,荣格后来知道,那是他与道的缘分,一种心灵的感应和沟通。在其自传的最后一页,已经80余岁高龄的荣格,心有感触地说:“老子说:‘众人皆明,唯吾独懵’,‘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沌沌兮,如婴儿之未孩;累累兮,若无所归。’这正是此时的我所感受的。老子是具有超然领悟力的典范,他能够体验到价值与整体,体验到一致性。于是,老子在其老年的时候,愿意回归其自身本来的存在,回归与那永恒而未知的意义之中。”这就是荣格自传的结束语,他充分感受到了中国文化的精蕴。可以想见荣格完全被这种博大精深的文化所深深的震撼了。《道德经》言简意赅,却蕴涵了深邃的哲理和睿智的光芒,堪称人类智慧的一朵奇葩。它涉及各学科多领域,囊括了从宇宙到人生,从物质到精神的各个层面。目前的家庭教育处于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西方文化气息越来越浓厚,而精神世界与传统文化却日遭冷落的现代社会氛围中,已经暴露出了诸多的缺憾,此时借鉴《道德经》所蕴涵的丰富的心理学思想,对于增加家庭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的父母们的文化修养、化解心灵的疑惑,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基地。不良的家庭环境和错误的教育理念与方式,往往会使儿童学业失败、品德错误和行为异常甚至心灵扭曲。研究表明,儿童青少年学习不良、反社会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家庭资源、家庭教育气氛、父母教养方式和心理环境等密切相关。综观目前家庭教育中,许多父母们存有的不合理、不正确的观念与行为,其中较为突出的有如下几点:1、教育理念缺乏;2、情感教育缺失;3、教育措施盲从。 如果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去品味《道德经》,会发现许多具有真知灼见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技巧等深含其中。这些教育理念与技巧正可以化解这些父母们不合理、不正确的观念与行为。 一、“内圣”思想对教育理念的启示 综观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现代家庭,父母们往往在教育理念方面存在误解,通常表现为:认为对孩子的教育与自身的成长无关。这些父母很少进行反思,他们通常都认为教育的权利与资格是在孩子出生时同时获得的。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教育子女的工作,也就是使孩子从一个自然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的因素都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贝尔斯基(1984)提出了一个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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