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1]

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1]
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1]

2014—2015学年度

钟宝中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学校语言文字,总结并推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和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单位,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是学校以及每一个教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宗旨。学校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教师以普通话为教学语言,学生以普通话为交流语言,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交际媒介。

第二条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担任组长,教务主任具体组织落实,建立和明确“学校-教务处-语文教师(班主任)-学生监督”四级管理网络机制,层层把关落实,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校内应该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明确倡导每个学生家庭以及我们能影响到的社会环境书写规范字。使用普通话交流也是我们学校和每一个教师的责任。

第四条在职教师,全员参加普通话培训与考核,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将普通话列入教师基本功达标和任职资格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凡未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的原则上视为不合格教师。

第五条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公文、校刊、教案、板书、试卷、作业等一律使用规范字。

第六条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反映在学校工作计划和远期规划中,并切实地组织活动,不断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和深入。

第七条学校设立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永久性宣传牌,创设使用规范化的文字环境。

第八条学校每年通过听课、学生调查等方式检查运用普通话和书写规范字进行教学的落实情况。精心组织“推普周”活动,结合教育教学活动有效开展活动。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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