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浅析

大学生就业协议浅析

目前,大学生就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某大学生在实习期内工资待遇问题作为案例,用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例,总结出当今大学生实习与就业时应该注意的维权问题,和呼吁健中国法律以保护大学生的就业权利。

在很多侵害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因签订就业协议而出现纠纷的情况占很大一部分,因此我想从就业协议入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因为才疏学浅,只能论及一些皮毛。众所周知,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其它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然各国对劳动法的含义不尽相同,上面的定义勉强算是涵盖了劳动法的基本含义。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主要是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调整和规范的。因此就业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像时钟,很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够重视,有的甚至不签订书面协议,当发生纠纷时,往往后悔莫及。

一.关于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

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4、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

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5.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

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

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7.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须履行协议内容。学校

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

8.学校于12月中旬起发放就业协议书。经双方充分洽谈和选择,真正达成就业意向后,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观方签字盖章,经所在学院(系、所)就业教师签字后交学校生就业办公室审核、览证登记。就业协议书在学校生就业办公室签证登记后返回用人单位和毕业使。

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问题。

大学生在就业时经常遇到“侵权”的问题,这也归咎于大学生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到现在很对法律都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做出明确的规范。

首先从年龄条件讲上看,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劳动者。在高校里,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满18岁的成年人已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然后从体力条件上看,主要是指健康条件,这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后的体力条件。而一个健康的大学生一般都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接着从智力条件上看,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和民法是不同的,劳动法的智力条件不仅指精神健康与否,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资格。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在高校的教育、学习之下,已经积累的不少的文化知识。而且在一些专科学校,学生已经具备跟社会上的职业人员差不多的职业工作水平。

最后从行为自由条件上看,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第四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有权支配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2]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已经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力。

从上述可看出,大多数大学生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即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且对于一些全日制脱产学生来说他们不仅具有学生的身份,还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2.大学生的维权法律空白。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每年都呈扩张趋势,我国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在校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在校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大学生的就业、实习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的社会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权利,这样大学生兼职或实习时遇到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或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缴纳就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大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事实上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会发生冲突,承认其劳动者的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当前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一律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条款及内容

1、用人单位“单位机构码”是用人单位放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码”,在单件营业执照上有标明。

2、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是用人单位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招收毕业生所做的登记编号。用人单件尚未办理“信息登记号”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毕业生)可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当场办理(免费办理)。

3、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上“落户地址”一栏时,应先参看《毕业生落户指南》,确认落户地址后方可填写。

4、毕业生“生源地”指生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

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人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新酬是否始扣除“四余”后的税后收入)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实际上,违反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违反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尽到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保密、诚实信用等义务。除不可抗力外,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就业协议书主观上均存在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其次,违反就业协议书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就业协议书是双方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最后确定性的劳动合同的签订,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的一个合理期待,其中一方或双方为合同的以后履行而提前作了准备。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就业协议书,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不是基于就业协议书内容的损失,而是因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由此带来的损失。综上分析,可以发现违反就业协议书实质上会产生违约和缔约过失两种法律责任,构成了法律上的责任竞合。但是就责任的承担同样存在难以实际履行的问题,在此不再敷述。

综上,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它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将要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向书,具备签订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违反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就业协议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不明确,从而造成受害方很难真正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要保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立法上的修订,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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