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英国发展的影响

法律对英国发展的影响
法律对英国发展的影响

法律对英国发展的影响

李明

高秘101 071011212

摘要:作为世界重要国家之一的英国,在近代史的舞台上,曾经一度称霸世界。为什么英国能够有此成就?在大国不断崛起的时代,英国不知不觉的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在英国发展的道路上,必然有可取之处。本文将从君主立宪制、法律意识、专利保护法这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论证,从而揭示法律在英国发展史上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关键词:英国;君主立宪;专利保护;法律

英国,曾经的“日不落帝国”,在近代的历史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众所周知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就诞生在英国这片土地上。可以说,在近代历史舞台上,英国为世界的进步发展打开了一个缺口。

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长久以来都是各国君主所采用的,然这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手中,不过这个是相对于中国、日本这样的亚洲国家。欧洲的封建制度是以庄园为基本单位的,庄园呢,它不仅是一块地产,而且是一个政权单位,贵族领主在庄园上,不仅有司法权,还有经营权,还有行政管辖权,因而庄园俨然是一个独立王国。封建制就意味着庄园制,因而君主并没有太大的权力。

英国在实行封建君主制度的初期,由于庄园制的存在,君主与贵族在各人的权利与义务上都各司其职,这是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在英国君主与贵族间形成一种默认。然而英国国王约翰的出现彻底改变了这样的局面。由于国王不断进行战争,造成国库空虚,税收的加重导致贵族与国王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进而《大宪章》诞生了,无疑这一法律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从法律上规定了国王的权力与义务。从此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权力。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被正式提了出来。“英国议会通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权利法案》,实现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长期追求限制王权、议会至上的目标,使政权的重心在保留君主的表象下转向议会。”[1]从此英国最早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开始用法律来进行国家管理。

中国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钱乘旦说道:“光荣革命使英国摆脱了专制的统治,这个在世界上,它是第一个国家。它在这样做的时候,它采用了不流血的方法。从此以后呢,英国就是在议会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和平和渐进的制度的改革,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出现了一个相对宽松、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这句话更加有力的说明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发展起来,首先要在内部的制度上进行完善。而用过率先做到了这点。当法国还处在君主专制;俄国还在南征北战,建立专制帝国;德国和意大利四分五裂,人民期待和平统一;日本还在被封建幕府制度束缚;中国,大清王朝268年的江山才刚刚坐了44年的时候,英国已经率先走到了世界的前面。君主立宪制使英国有了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先天条件。

二:法律意识的大众化

法律观念是民族文化中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法律心理和认知模式,因此也可以称之为法律意识,它处于法律思维中的最深层面,是“本民族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予以积累,使某种观念在人们心理中凝聚,经过世代相传从而取得比较稳固的地位。”[2]法律意识对于欧洲人来说,似乎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纵观欧洲历史,西方人

似乎更加崇尚民主。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爆发,使得欧洲人更加的理性,在人权方面较之亚洲人更加重视。

封建专制制度突出表现就是一人掌握绝对权力。而在英国,国王并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国王进行强加征税,以贵族为代表的英国民众就可以对国王进行声讨,甚至赶之下台。这在中国这样的封建王朝是绝不会出现的,皇帝就是一切,人民只是皇帝的工具。或许正是如此,使得英国人在捍卫自己的权益上更加积极。

除了英国,欧洲其它国家在法律意识方面都是相当的高。即使到今天,我们仍然可以见到这种意识对英国人的影响。相比较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对于国民的束缚性即使到今天仍然可以见到。今天的中国社会,以法治国是社会建设的重大内容,虽然是这样,但是现在仍有大多数人并没有法律意识,这是建设新社会一大可惜之处,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国家,这是很难想象的。或许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能在众多国家中脱颖而出。《大宪章》的诞生,更为这个拥有主权意识的民族从外部建筑了坚实堡垒。

追根溯源,英国的这种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其实还很大程度上与英国或者说是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前面已经说到过,英国的封建专制又是庄园制,以庄园为单位,这就造成无法形成统一的控制权,这个有点类似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可惜的是中国走上中央统一集权,而英国走上了一个民主的国家。在很多外国的小说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庄园主往往是每个地区的主事人,农民都要为庄园主做事,这就无形的为英国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律观念的功能在于形成人们对法律的价值、作用的直观认识,影响法律思想的内容及其总体构造;影响法律制度的建构及其运行。”[3]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它的成功某种程度上说是法律的胜利,从这之后,英国人真正意义上是走上了法律之路,这在当时普遍君主治国的时代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我们有理由称英国是“日不落帝国”,当然这个主要指英国的殖民统治。

三: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知识就是力量,无论在哪个时代,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这对于走上大国的英国来说更是如此。我们知道第一次工业革命就是发生在英国,这里就是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是西班牙、葡萄牙亦或者荷兰,要知道这几个国家也是曾经辉煌一时。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知识、对于人才的重视是多么的重要。西班牙、葡萄牙率先走上殖民道路,可是殖民获得的大量金钱并没有投入到教育,经济这些方面,而是花在了贵族的享乐上,这不仅导致了金钱的极大浪费,也导致了在之后的国家竞技中越走越落后。而与此恰恰相反的英国,在对待资本的投入上,更加理性,从长远角度看待资本的投入。

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被公认为是英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也是英国宪政的起点。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诞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也正是如此,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英国产生了众多发明,一个保护国民产权的国家,国民又怎会不努力用自己的知识去创造促进人类进步的工具。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仅仅是第一次工业革命,就诞生了许多解放人类双手的发明。珍妮纺纱机的出现首先在棉纺织业中引发了发明机器、进行技术革新的连锁反应,揭开了工业革命的序幕。1785年,瓦特制成的改良型蒸汽机投入使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动力,得到迅速推广,大大推动了机器的普及和发展,人类社会由此进入“蒸汽时代”。除了这些,还有很多不计其数的发明,正是因为这么多的发明,第一次工业革命才能在英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而保证这一点的,正是《垄断法》的诞生。如上文提到的,法律意识在英国是深深植入民众心中的,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环境中,国民在遇到权益受到侵犯时,会想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自认倒霉,这点是与中国社会恰恰相反的。可以这么说,如果在英国没有专利保护法的出现,不会有大规模的发明出现,

更不会有英国在短期内的快速发展。“17世纪后期,英国进入了发明创造的高峰期。新的发明不断涌现并被广泛采用,通过专利技术建造大型工厂也极为普遍。在英国,1623 年《独占条例》使原来模糊的科学技术产权有了同其他产权一样的明确归属。《独占条例》奠定了英国两百多年的专利制度发展基础。在 17 世纪和下一个世纪中,专利发明数有大幅度的增加。”[4]

当然,欧洲社会普遍都比亚洲国家在法律意识方面要强,那为什么唯独是英国在近代发展史上率先发展起来。这点我想还得归功于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我们在前文已经知道,欧洲的封建制就是庄园制,国王与贵族在权利义务方面都是互相独立的,这已是一种不成文的传统。但是英国却是率先将这种传统用法律确定起来,从而使想打破这种规定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法律的约束,等于无形的为国民制定了一个行为准则。处处得到法律规范的社会,秩序井然。或许也正是如此,英国虽然拥有同其他欧洲国家同样的社会背景,但却能脱颖而出。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使得国民在法律意识上更加的得到强化。

总之,专利法的诞生,激发了英国人发明创作的热情,第一次工业革命,让英国走到了世界前列。

四:法律在英国发展史上的地位

在当代中国大力强调以法治国的时候,英国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从现在的眼光看来,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管理确实是相当重要。

我们在回头看看英国在近代史上的一系列创举。光荣革命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这以后英国国王在行使权力方面受到法律的制约,国王已经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乱加行使权力。随着一部部法律在英国的诞生,英国在法律制度上逐渐走上完善。个人感觉,在英国众多法律中,《垄断法》却是相当重要。文字狱造成文人不敢写,而《垄断法》让英国群众争先恐后的进行发明创造,这是一件不得了的事。试想一下,整个民族都在绞尽脑汁进行创造,这样的民族能不强大吗?

所以说,英国在近代史上能有如此的成就,法律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在观看英国发展史的同时,也应该好好学习人家优秀的地方。当然现在的中国已不是过去落后挨打的民族了,中国正在崛起,在世界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是值得可喜的地方,不过人家好的地方还是得学习,毕竟英国曾经号称“日不落帝国”。

参考文献:

[1] 邹冠秀. 英国议会和王权的关系与君主立宪制的确立[J].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1998,(5): 73.

[2] 邹冠秀. 英国宪政中的法律文化传统[J].龙岩师专学报, 2003,(2): 58.

[3] 邹冠秀. 英国宪政中的法律文化传统[J].龙岩师专学报, 2003,(2): 59.

[4] 曹交凤. 第一次工业革命结束前英国的专利制度[J].经济研究, 2010,(11): 67.

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1996财政年度综合定密数为 5789625项,在所有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他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1.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 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

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U.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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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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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篇一: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

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庭前不能接触任何证据和涉及过多实体事实的案卷材料,法官几乎是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开庭的。而且在开庭过程中,法官的调查询问权又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作为双方争论的消极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

美国法概况

法律英语法律英语讲座之一商用英语讲座到上个月已刊登完毕,从本月起,我们推出另一个领域的专业英语——法律英语。 法律的分类和体系(李湛意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准则(socialinstitution)之一,也是最必要的准则之一。它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ightsandobligations)。在英文中,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词汇还有: immunity(n.豁免,指无须承担某项义务的一种权利), liabilityn.责任,(义务) disabilityn.法律上的不能) exercise(v.&n.行使)。 例句Legalrightshasbeenclassifiedintorightsinthestrictsense,liberties,powersandimmunities.:法律的权利可分为狭义的权利、自由、权力和豁免权。 在这方面,还有一对词叫legalright和legalwrong,读者可以通过下面的例句猜出它们的意思吗? 例句Theviolationofsuchalegallyprotectedinterestisalegalwrongandgivesrisetoalegalright.:这句话我们可以这样翻译:违反这样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就是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并从而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 与“法律”相关的词汇还有 rule(n.规则),: statute(制定法), judiciala.司法上的) justice(,(n.司法,美国司法部就叫做“theDepartmentofJustice”,) code(法典), jural(a.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上的)等等。 例句Tohavelaw,theremustbeestablishedrules,suchasconstitutions,statutes,administrative:agencyregulations,andjudicialdecisions. 要有法就必须有制定成文的规则,例如宪法、制定法、行政机关规章及司法判决等等。想必大家也都看出来了,拥有ju-这个前缀的词汇往往与法律有关,我们再进一步看看下面的 例子:JudicatureAct(立法法), judicialbranch(司法部门), jurisdiction(司法管辖), Jurisprudence(法学、法理学、法律哲学), jurist(法学家),(陪审团) justification(正当理由)。jury,同样和法律有关的词缀还有leg-,如legitimate(a.合法的,婚生的),legitimacy(n.合法性),legislature(n.立法机关)。在了解了常用的法律英语的词汇后,我们可以来学习一下法律的分类和体系。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美国政治制度优缺点概论

比较政治制度美国组 针对美国政治制度,我组将分别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联邦制度、政党制度、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五个方面来分别探讨其优缺点以及感想。 一、三权分立制度 (一)特点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美国的法律文化

美国的法律文化 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律已经渗透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更多的已经成为美国的文化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因此研究美国法律不仅要关注法律本身,更要看到法律对美国人民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文化电影民主自由律师 法律归根结底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法律就是法律。人们可以通过某种正当的方式修改和废除法律,但必须遵守还在生效的法律,程序正确和遵守法律甚至于比正义和公众情绪更重要,这并不是说法律和司法制度可以无视民意或者无懈可击。毕竟,法律存在的目的是非常现实的,它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不是维护虚幻的"正义"。这是因为每种文化、每个阶层、每个社群,甚至每个人心中的正义都截然不同。正是由于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它才会对人们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美国法律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由于美国法律自身的特性,使得它对美国社会文化的影响更为深远。 一、美国法律对电影的影响 现实生活中,当人们说美国人"好打官司"或"权利意识强"时,他们便是在评价美国法律文化。其实,法律电影也就是法律文化,许多好莱坞法律电影正是通过法律个案的通俗分析以阐释美国的法律文化。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作为电影的来源对电影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这些题材,编剧纵使插上想象的翅膀也很难自由翱翔。从另一角度来说,美国的法律电影也对美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电影题材总是关注美国社会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严肃与最实际的问题,必将对法律职业者以及对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产生涟漪影响。 美国法律对电影的影响还体现在情节的设计上。美国法律电影之所以引人入胜,在于它们提供了一种彼此当面对抗的戏剧效果:律师精心地设计询问技巧,机敏地揭露证人言词的自相矛盾之处,或者通过归谬法让作伪的人陷于难以自圆其说的窘境之中,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法庭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法律电影着力表现之处。实际上,司法体系能够使纠纷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并进而妥帖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法庭程序的设计,尤其是两造之间唇枪舌剑的辩论,有助于证词谬误的揭露,有助于冤狱的避免。不仅仅事实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面的争议也经常需要通过辩论而获得解决。 二、美国法律与民主自由 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民族在对民主的虔诚与信仰上比得上美国,这种对民主的感情源于历史和传统,最早来美州大陆的移民签订《五月花号公约》,自此民主思想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并构成美国法律文化独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宪法关于言论表达自由既是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问题,更是个人生活以及公共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美国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控制的基本态度是承认言论自由的基础性意义,但也承认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性权利,这些问题不仅是法学家们乐于探讨,而且一般美国民众也十分关心。 如果我们不理解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有关人民有权携带武器的背景,就难以明白为何在枪械犯罪如此严重的国家,美国政府竟无权制止公民合法地拥有枪支。近年来发生在美国校园的枪击案不断出现,枪支管制法令被提上日程,但由于拥抢团体如"全国步枪协会"和枪械场进行游说的政治压力,美国要管制枪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正式立法不成,就走民用赔偿案件的路,一旦有一个地方的一家枪支制造商被告倒,普通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就会在整个美国掀起控诉枪支业的狂飙。 三、美国法律与美国法律职业形象 在美国,律师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

北美国家征信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美国家征信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北美征信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美是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的征信市场,没有公共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系统,北美的征信法律制度也主要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征信法律制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赋予消费者参与征信活动的各项权利。在美国和加拿大,个人隐私权问题属于人权问题的一部分,公众对此十分敏感。征信大量涉及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记录、评价及公开传播,必然涉嫌触及个人隐私权,并有可能对消费者参与信用交易产生不良后果。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成为征信法律规范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美国大部分的征信法律都可以被归入消费者保护法这一大类,如《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金融隐私权法》等;加拿大的《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等。这些法律从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维护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使用、信息的准确性、信息安全、政府在个人征信中负有的职责,异议信息的申诉和调查等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全面的保护。 (二)征信法律制度注重信息公开,保障征信机构的合法信息来源。征信机构发展的前提的是经济活动中各种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息的公开对对于征信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制度必须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与促进信息公开之间进行平衡,只有政府机关、企业、个人将信息合法的予以公开,才能保证征信机构信息来源,征信机构才能发展壮大,征信市场才能活跃。北美征信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征信活动、征信机构在信用交易的作用。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信用信息的共享,包括收集与传播等环节,其关键在于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保护,这是征信法律制度的基础.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三部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而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也为征信机构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信息自由法》确立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的是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文件和会议公开等,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补充。《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被称为《信息自由法》的姊妹篇,该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一切会议,除符合该法规定免予公开的情形外必须公开。应做到会前公告、允许旁听、允许公众取得会议信息。 (三)征信法律制度对不同的征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北美的征信市场比较发达,法律制度针对不同征信机构所设置的监管要求也各不相同。法律要求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是从事消费者报告业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监管也主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信息被合法的采集、使用等方面出发,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也是消费者报告业务监管的法律;对企业征信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作出约束,当企业征信业务涉及到个人时,受《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有关于消费者调查报告的条款的约束;对信用评级类征信业务,美国采取的是积极干预的做法,如《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根据该法制定的《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

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十一章美国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掌握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理解美国法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美国法的基本渊源与特点;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双轨制的法院系统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3课时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一)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衡平原则。(二)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

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 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 (三)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 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 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莱克斯的《英国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在北美 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 二、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1年) (一)美国法的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1776-1828)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改革时期(1828-1861)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

美国与日本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与日本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是有效管理危机的重要保障。美、日两国在应对公共危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都已具有完善的危机管理体制。在建设我国危机管理体制中借鉴他国成熟的经验,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危机管理体制十分必要。 关键词:危机管理体制;特点;美国;日本;启示 从世界各国来看,美、日两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很具有典型性。虽然美、日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必然带有各自国家的传统和特性,但它们毕竟浓缩了现代国家管理公共危机的有益经验。目前我国正处于危机频发的时期,而危机管理体制又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借鉴美国和日本在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美国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特点

第一、具有完善的危机应对法律体系和计划 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联邦政府各个部门都依照法律规范迅捷有序地采取着不同的应对措施,相互交织却又有机协同,体现了美国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和计划的完善。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反恐怖主义法》和《斯坦福法》为核心的国家危机应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统筹兼顾、相互补充,引导政府依照法律建立国家安全制度。除了这些纲领性的法案以外,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对具体危机事件的应对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1994年通过的针对传染病的《公共卫生服务法》,该法案对有关传染病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除了建立一整套的国家危机应对的法律法规体系外,美国政府还用法律形式制定了纲目并举的操作计划,既有整体上的联邦应急计划,也有具体针对特殊性质危机的运作纲要。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审批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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