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呼唤海洋权的时代


一个呼唤海权的时代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上最大的水体地理单元的总称,它是由洋、海、海湾、海峡等部分组成,面积为3.62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的71%。海洋不仅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后空间,也是国际政治博弈的重要舞台。伴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加速调整以及人类对资源需求的大幅增长,海权竞争再度成为国际焦点,态势渐趋激烈。从国土构成上看,中国是一个海陆复合型国家,不仅有数万公里的陆上边界,也有着漫长的海上边界。海洋承载着中国崛起的诸多重大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和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互为一体。中华民族的崛起,必然是一个呼唤海权的时代过程。

一、海权在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中的作用
海洋文明是人类历史上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文明。海洋国家的富强总是和强大的海权成正比关系,强大的海权保障了国家财富的积累,而丰足的财富又强化了国家海权。历史上称霸于世界的国家都曾是海洋强国,从古时的雅典、迦太基、威尼斯,到中世纪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再到近代的英国、日本、美国,无不昭示着一个真理:海权握,国则兴;海权无,国则衰。
1.海权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
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拥有漫长的海岸线,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华民族的半壁江山。然而,曾几何时,我们一直把海洋视为天然屏障,海洋把中国与世界隔绝开,更谈不上主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600多年前,尽管郑和船队的风帆远达东非海岸,但为数不多的几次远航历史,并不表明中国已经开拓海洋,也谈不上国家战略重心的转移。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崇尚海权的海洋文明,无论古代还是近现代,都为世界提供了繁荣富强的典范。19世纪末,美国工业总产值跃居世界首位,生产高速发展,产品急剧增加,国内资本和商品生产严重过剩,急需开拓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但传统政治势力和国民根深蒂固的“孤立主义”意识使美国徘徊在向海外开拓和孤立于新大陆的历史十字路口。马汉的传世之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3—1783》代表了美国社会对海权的呼声,并把美国带到了辽阔的海上。美国海军界人士始终认为,美国自美西战争以来所取得的历次重大胜利以及美国登上世界政治舞台并成为世界超级大国,都应归功于马汉和他所创立的“海权论”。

“海权”与“海洋权益”是两个概念。海权属于权力政治的范畴,海洋权益属于权利政治的概念。“海权”概念最基本

的内涵是国家在经济、军事等方面控制和利用海洋的力量。海权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海洋观的发展,海权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及有关海洋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包括海洋政治权益、海洋经济权益、海洋科技权益等。二者的联系在于,海权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力量基础,海洋权益是海权所要实现的目标。

然而,受传统“陆权至上”思想的束缚,我们的海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海上力量建设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匹配,与海洋强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近几年,我国“三海(黄海、东海、南海)维权”形势严峻,海洋权益的维护与拓展并不充分。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在国际海洋政治中的话语权还很少,影响力有限,这与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极不相称。
从20世纪后半期到21世纪初,国际社会的海洋之争主要是海洋权益之争。虽然国际社会的有关法规、舆论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从目前解决海洋之争的实践看,在诸多手段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海权。在陆地疆域基本确立、海洋分割尚在继续的情况下,拥有海权,哪怕是一定水域的海权,就会拥有更多的物理空间,这对于一个国家维护其海洋权益十分有利。
令人欣喜的是,当代中国社会海权意识迅速萌发。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强于世界者必先盛于海洋,衰于世界者必先败于海洋”,已成为社会各方的共识,把我国建设成海洋强国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海上通道及海权的需求成为中国对外战略的重要选择。中国人第一次产生“海上生命线”意识,进而提出建设强大海权的要求。在当今国际舞台上,对任何国家而言,没有海权的政治是脆弱的,没有海权的国力更是难以持久的。
2.海洋是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今人类对海洋的认识早已超出了“渔盐之利”、“舟楫之便”的传统海洋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转型的根源在于经济形态的变化,社会政治、军事、外交、法律、教育、伦理道德、风尚习俗、价值观、文化艺术等领域的转型根本上受制、服从于经济形态转变。这是社会变迁的规律。考察近百年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经济转型的轨迹:即从传统农耕“内向型经济形态”向依赖海上通道的“外向型经济形态”的演变,并带动了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转型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其中,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对中国经济社会形态的变化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从经济角度来看,海洋为人类提

供足够的空间。其含义有三:一是海洋资源空间。只有开发利用海洋广阔的多维空间,才能探明资源的种类、数量与所处状态,也才有可能开发和利用这些海洋资源。二是海洋生产空间。海洋各类经济产业需要生产场所,这就需要把海洋作为生产活动的空间。三是人类活动空间。在人类社会面临人口膨胀、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一系列问题上,陆地发展已经受到很大制约的今天,海洋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发展经济是为了改善生活,人们从事生产不仅需要生产空间,而且需要生活空间,人类生活的活动场所要求的空间比生产活动的空间要大得多,开发利用海洋空间也可以为人类提供广阔的活动场所。

海洋资源,是指与海水水体本身有着直接关系的物质和能量。按照资源的属性,海洋资源可分为生物资源、矿产资源、化学资源和动力资源。从广义上讲,海洋空间资源也属于海洋资源的范畴。

从这个意义出发,开发利用海洋空间,就构成了海洋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海洋空间远远大于陆地,随着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的深入发展,将会发现和获取更多种类与更多数量的宝贵资源,将会得到更多、更好的生产场所,也会出现新的海洋城市与村镇,使更多人口移居海洋,从而大大缓解陆地人口压力。可见,能否广泛地开发和利用海洋空间,也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由于海洋的特殊自然环境条件,给海洋研究和开发带来很多大困难,也给海洋开发技术提出许多很高的要求。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可管辖的海洋范围大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几个层次(各概念具体内容见资料链接)。
其次,海洋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桥梁和纽带。海洋包围与分割陆地,国家间的经济活动离不开海洋的纽带作用。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增强,世界贸易迅速发展,资源调配、生产、市场、贸易、流通呈现全球化。而海洋的交通功能使得国与国利益互相渗透,相互依赖程度加强。各大洲、隔海国家以及沿海大陆与岛屿之间,都会通过海洋来实现经济交流。海洋的经济纽带作用既属于海洋经济的范畴,是海洋经济与海洋空间的结合利用.又超出海洋经济的范畴,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整个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
3.拥有海权意味着拥有无可匹敌的安全优势
早在2000多年前,罗马共和国的著名哲学家西塞罗就通过罗马与迦太基两次“布匿战争”提出了“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的著名论断。20世纪是人类海上战争频繁爆发、空前激烈

的百年。日俄对马海峡大厮杀,英德日德兰大会战,英意地中海较量,日偷袭珍珠港、美日中途岛、珊瑚海、瓜达尔卡纳尔岛、马绍尔群岛等大搏杀,成为近代海战史上的奇观。
从传统安全意义上看,海上安全的战略重点主要是围绕海峡、航线、岛屿等兵家必争的范围,这是军事领域的角逐、国家权力的碰撞。历史上,多个国家维持过海上霸权地位。如今,美国经过200多年的陆地和海上扩张,已经控制了地球上的主要海上通道,并占领了分布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中重要地理位置的众多岛屿,这些岛屿都坐落在海上交通线上,被美国称为“战略岛”。美军以此为基地,实现全球打击、全球参与、全球到达的战略目的。对没有完全控制的岛屿、岛国或沿海交通要道,美国通过军事基地来建立据点、中转站并对附近区域施加控制。美国正是凭借强大海权,不仅充分保证了本土安全,还把安全防线推向海外,极大地扩充了战略纵深。然而,翻开中国近代史,却可以清楚看到,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多从海上入侵中国。1953年2月,毛泽东与海军官兵交谈时说过:“过去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大多是从海上来的”,“现在太平洋还不太平”。毛泽东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指出了中国来自海洋的威胁,堪称远见卓识。当今看来,仍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从1840年到1940年的100年间,日、英、法、美、俄、德、意、奥等国的军舰入侵中国沿海地区达470余次。其中规模较大的有84次,入侵舰船1860艘,入侵兵力达47万人。其中,从辽东牛岛入侵4次,从渤海湾地区入侵10次,从山东半岛入侵12次,从江苏入侵10次,从浙江入侵9次,从福建沿海入侵8次,从台湾入侵10次,从广东入侵21次。从辽东半岛的大孤山到海南岛的三亚港,几乎中国所有的重要港口、港湾、岛屿都遭到西方列强的蹂躏。香港、台湾和澎湖列岛相继沦丧,胶州湾、旅顺、大连、九龙、威海卫、广州湾等都曾被列强以各种名义控制。

从非传统安全意义上看,海上安全的战略重点是围绕防范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海盗活动和有组织跨国犯罪、沿海经济设施安全等。近年来,各国海员闻盗色变,目前20多个国家战舰云集亚丁湾。从东亚到中东、东非航线处处都有海盗的船影,马六甲海峡甚至被称为“恐怖海峡”。
当今时代,任何国家的安全理念都不再局限于本土安全,也决不能仅着眼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领海、领空,海上通道、能源供给线和公海航行安全也应是国家安全的内涵。随着中国外向型经济模式的确立,国家安全观念将有一个质的变化,必然从本土扩展

到本土以外。结合中国版图的实际状况看,我国东部辽阔的海疆,决定了我国的安全战略必须高度重视海权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维护国家综合安全角度讲,借海“强身”,以海兴国,建立海洋强国是中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建设海洋强国不等于谋求海洋霸权。凡是能够利用海洋获得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海洋利益,从而使其国家成为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多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都可以称为海洋强国。海洋强国的发展观是人们认识海洋的重要性之后,从社会各个角度提出的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认识和主张。

二、当前国际海权竞争的新特点、新趋势

伴随世界政治、经济向纵深发展,国际海权竞争也出现新变化,获取和运用海权对大国战略竞争的影响日益凸显。同时,随着国际海洋法公约等主要海洋机制的深入实施,也使国际海洋秩序的调整呈现加速态势。
1.各国纷纷从战略高度谋划、参与海权竞争,海权在各国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首先,作为海洋超级大国的美国,始终将维护、拓展海洋霸权作为维系其全球霸权的重要内容。从2000年至今,美先后出台《海洋法案》、《21世纪海洋蓝图》、《美国海洋行动规划》、《国家海洋安全战略》、《21世纪海上武装力量合作战略》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涉海立法、政策体制机制,建立统筹协调国家海洋事务的“国家海洋政策委员会”。此外,美还提出要打造兼具太平洋、印度洋重大战略利益的两洋强国,抛出“全球海上伙伴关系”、“千舰计划”,加紧整合各国海上力量。
其次,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区域海洋大国也纷纷将海权竞争视为拓展国家利益、实现大国抱负的重要手段。俄出台《俄罗斯联邦海洋规划》、《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海洋学说》、《俄联邦至2020年及更长时期的海洋战略发展》,设立由总理亲自领导的俄联邦政府海洋委员会。计划2020年前将航母编队增至6个,将争夺海洋主导权、开发海洋战略资源,作为重振大国雄风的重要战略着力点。日相继出台《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计划》、《海洋能源、矿物资源开发计划》,不断充实、完善海洋立国的战略定位,将海洋作为拓展疆域与增强国际影响的重要途径。印公布《海军新作战学说》、《印度海洋军事战略》等文件,将获取印度洋控制权作为维系、争夺大国地位的重要战略支点,并加紧打造“蓝水海军”,大力推进“远洋延伸”战略,东出太平洋,西进亚丁湾,以此彰显海洋大国形象。
第三,一些中小国家也将海权竞争视为国际海洋秩序重新洗牌、海洋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契机。韩国会通过《韩国21世

纪海洋》、《2016未来国家海洋战略》,以实现“世界海洋大国”梦想;积极维护拓展管辖海域,将开发海洋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越南也出台《至2020年海洋战略规划》,将维持、取得东南亚海军第一强国地位作为争夺海洋权益、获取地区大国地位的基础,大力强化军备建设。菲律宾加紧侵夺南沙海洋权益,将控制海洋通道、争夺海洋资源视为提升国际地位、加速自身经济发展的良机。纵观各国积极推进海洋战略的各种政策、措施,可以看出,伴随海洋在支撑各国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获取、运用海权在其国家安全战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2.争夺焦点向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拓展,国际海权竞争更趋激烈
首先,以外大陆架划界为核心,各国纷纷加紧对海底资源的争夺,不断加大对深海科考与资源开发,并以各种方式强化主权宣示。截止2009年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9个缔约方中,有69个国家就外大陆架划界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提出单独或联合申请。围绕大陆架的争夺渐趋激化。美虽未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始终对大陆架等深海洋底的划界问题保持介入态势。美海岸警备队多次前往北极绘制海底地形图,获取大陆架划界的第一手资料。俄出台《俄罗斯联邦保护国家边界、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资源法》,为获取、利用大陆架主权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成为首个向联合国提出划界申请的国家。日投入巨资,全面展开对相关海域的深海环境及洋底大陆架的科考,以率先获得事关外大陆架划分的重要地理、水文数据,并在东亚国家中率先向联合国提交了大陆架划界申请。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中小国家也积极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通过各种方式加紧主权盲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领海基线)起,自然的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通常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自然的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

其次,不断强化对极地的战略争夺。在北极,美国出台北极政策文件,强化战略核潜艇巡航,加快组建北极航母编队,加紧勘测北极新航线。俄罗斯大力建造进行极地海洋科考与勘探的船只,将重要通道划为内水,限制外国海军活动。俄科考队还将国旗插在北冰洋底,将罗蒙诺

索夫海岭视为俄大陆架延伸。加拿大举行大规模北极军演,总理哈珀亲临视察,并计划在北极新建军事基地和深水码头,加紧组建北极陆军军团。丹麦、挪威、冰岛、瑞典、芬兰等邻近北极的欧盟国家,召开北冰洋军事安全合作会议,推动欧盟参与北极竞争。在南极,英国、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等南极沿岸国家不顾《南极条约》,纷纷对南极海域提出主权要求。其中,澳大利亚大陆架划界案获得批准后,其部分大陆架延伸已进入南极海域。
第三,将大片公海圈占为本国专属经济区。伴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深入实施,近代海洋法中“领海以外即是公海”的规定走入历史。全球超过1/3的公海被划为各濒海国专属经济区,公海范围大大缩小。一些国家甚至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社会利益,趁机抢占公海。2010年初,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法案,拟将距东京1700公里的冲之岛礁认定为岛屿,并以此为基点圈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西太平洋的大片公海水域划入管辖范围。菲律宾修改领海基线,将大片本不属于己的公海划为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冲之岛礁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个环礁,涨潮时露出水面不足10千方米。位于北纬20度25分,东经1S6度05分,在东京南偏西约1730公里、冲绳东南约1070公里、关岛西北约1200公里。冲之鸟是岩礁而不是岛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的礁岩不能划定专属经济区。冲之岛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人类生存,不能划定专属经济区。2009年9月11日,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表示,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工作小组已经着手处理日本提出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中方已向联合国正式提交反对意见。

3.国际海洋规约体系严重缺失,成为激化竞争的诱因
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划界原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使一些国家以此在划界中谋取更大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方海洋利益长期斗争妥协的结果,早在谈判签订过程中即留下许多模糊空间,虽然尽可能照顾了各方利益主张,但也埋下了引发日后海洋争端的隐患。主要表现为专属经济区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矛盾。长期以来,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原则”的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家认为,海洋法中的“公平原则”概念模糊、难以在实践中细化应用,而等距离本身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国、阿根廷等国家则强调“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中的基本原则,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且只有在能够导致公平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海洋划界还必须

考虑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地理特征与历史文化传统。面对各国在划界原则问题上的严重分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1款与第83条第1款,对海洋划界原则进行了模糊处理,未提使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也未提“公平原则”,仅用公平解决的表述加以替代。这种对划界原则笼统、含糊的界定,必然导致各国对划界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成为引发、加剧海洋争端的根源。不过,国际社会也有通过双边谈判自行解决海域划界争端的成功案例,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当事国,也维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

自从1945年“杜鲁门宣言”提出大陆架制度以来,在海洋划界史上,有一些著名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不仅解决了当事国之间的管辖海域纠纷,也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1.北海大陆架案。北海位于大西洋东北部,面积约5777平方公里,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周边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和德国。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由于德国的海岸向内凹进,采用等距离的方法划界将使德国被封闭在丹麦、荷兰的海域之内,大陆架面积将最少,无缘于北海中部的油气富集区。因此,德国主张根据三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使每个沿海国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额。最后国际法院支持了德国的主张,判决丹麦、荷兰和德国大陆架的边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使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区域归其所有。这样,德国的大陆架得以延伸到北海中部。
2.缅因湾划界案。缅因湾位于大西洋西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鱼类资源丰富。两国渔民的竞相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划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张相去甚远。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加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为他们划出一条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渔区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认为,这样的单一界限应该从地理上寻求划界标准。于是按照两国海岸的海洋投影重叠部分进行划分,然后以辅助标准对不公平之处进行调整。最终的界限基本位于两国各自主张线的中部。
3.俄罗斯与挪威巴伦支海划界案。2010年4月,俄罗斯与挪威就达成巴伦支海划界问题达成协议。巴伦支海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北,是北冰洋的边缘海,其大陆架浅海海底蕴藏大量的油气资源,且便于勘测开发,是俄挪重要的油气远景开发区域。争议海域的什托克曼凝析气田已探明天然气储量3.8万亿立方米,凝析油3700万吨,开发潜力巨大。挪威主张按“中心线”原则划分,俄罗斯则坚持以1926年苏

共中央确定的西部边界为依据,由此产生17.5万千方公里的争议海域。1970年两国开始谈判,1975年达成暂停勘探、开采争议海域油气协议。1976年,双方签署6万千方公里海域捕鱼活动的《灰区协定》。1991年苏联解体使谈判一度中断。1992年双方就争议海域北部和中部划界达成初步协议。2007年,双方达成位于巴海南部的瓦兰格尔峡湾外部划界协议。2010年,双方终于做出“历史性”让步,挪放弃“中间线”原则,俄也不再坚持西部边界的依据,双方同意将17.5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分成大致相等的东西两部分,西侧归挪,东侧属俄,由此长达40年的纠纷宣告结束。

其次,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引发国际争端。由于海洋法公约在签署、实施过程中,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未进行明确界定,只将其认定为介于公海与领海之间新的海洋管辖区域与机制。既承认濒海国拥有200海里的主权权利,也要求濒海国“适当顾及他国权利”、尊重他国航行飞越自由。这种试图照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做法,使一些海洋大国趁机在濒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大肆搜集别国情报,致使近年来围绕专属经济区使用权的海洋争端明显增多。

2008年3月8日,美国海军监测船“无暇号”违反有关国际法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方许可在南海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情报收集活动,遭到中国船只的阻拦。中方就此也向美方提出抗议,要求美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隶属于美国海军的“无暇号”海洋监测船,未经中国允许私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进行非法测量和侦测活动,不属于无害通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十九条关于无公害通过的解释: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针对非无公害通过行为,该公约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第三,公海的使用与保护问题。尽管海洋法公约为公海的使用与保护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法律机制框架,但并未进行更明晰的界定与安排。一是渔业资源的保护问题。由于目前海洋法公约对公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只限于笼统的原则规定,缺少更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公海的无序捕捞愈演愈烈。一半以上的公海渔场面临过度捕捞的危机。二是环境保护问题。目前,国际社会仅在南太平洋、东北大西洋、地中海和中太平洋海域达成区域性环

保协议。而在其他海域,国际社会至今未能达成对污染行为进行有效治理的协议,以至造成近年来公海污染与酸化问题严重。一些国家甚至将公海作为处理、倾倒垃圾的场所,使公海水质严重退化。根据美国家生态分析及合成中心的研究报告,当全球41%的海域因人类活动遭到污染,且这一趋势未来还有进一步加速的可能。
4.各国在海洋问题上的合作、斗争更趋复杂激烈,国际海洋秩序面临深刻调整
首先,主要海洋大国纷纷着眼于未来国际海洋秩序的主导权之争,加紧投棋布子,战略竞争激化。美国大力兜售“全球海上伙伴关系”计划,力图以其为龙头整合各王要国家海上力量、构建新海洋安全秩序。俄罗斯也不甘居人下,频繁举行海上军演、“展示肌肉”,反制美等西方国家海上力量扩展,积极谋划在全球各大洋的军事存在,大力强化核潜艇与远程轰炸机战略巡航。日本在坚持美日同盟基础上,更加强调自身海洋力量建设,海上自卫队的舰只吨位加速向大型化发展,全面开展区域海洋外交,试图在东亚海洋安全秩序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印度借主办“印度洋海军论坛”,加紧构建以其为核心的区域海洋安全合作机制,将印度洋主导权视为不容他人染指的禁脔。
其次,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分化日趋严重,难以再现共同争取海洋权益的局面。历史上,围绕划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发展中国家曾经团结一致,同发达国家展开了长期的外交斗争。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深入实施,外大陆架划界与专属经济区划界工作日益深入,为了在利用海洋资源和发展海洋经济上占得优势,发展中国家彼此之间的分化、斗争明显加剧。当前,大部分划界争端都发生在相邻、相向的沿海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国际海权竞争的热点之一。
第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问题的合作、斗争加速向纵深发展。一方面,双方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仍存在深刻矛盾、斗争,反遏制、反海洋霸权仍是发展中国家海洋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伴随发展中国家内部分化的加剧,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海洋竞争中获取主动,有意借助域外海洋大国的力量,增加外交筹码。近年,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有意在南海问题上与美国形成“利益捆绑”,制衡于我。2010年,美国以对越关系正常化15周年为由,加紧拉拢越南。美国国务卿希拉里称越是“伟大国家”,总统奥巴马承诺“将把两国关系推向更高层次”。美越举行副防长会话,美邀越高官参观航母,并派舰停靠越海军重镇岘港市,美海军

官员拜会越海军第三战区司令部。
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治理、打击海盗、反走私等跨国性问题上面临的共同挑战也有所凸显,加强彼此合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增加,以往在海洋问题上泾渭分明的阵营划分有所模糊。
三、国际海权竞争下的中国安全利益
伴随国际海权竞争的新变化,中国承受的安全压力明显增大。一些周边邻海国家或伺机蚕食我传统海域,巩固既得利益,或与域外大国合作开采我油气资源,“挟洋自重”,不仅中国维护海洋权益与建设和谐周边的外交努力面临重大挑战,而且导致中国的海权环境从没像现在这样严峻。
1.中国传统海域频遭周边国家染指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周边国家掀起了新一轮海域“划界”热潮。目前,中国与多个海洋相邻国、海洋相向国存在潜在或现实争端,范围涉及东海、黄海、南海三大海域300多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所辖海域的一半以上。特别是近5年来,伴随联合国对外大陆架划界申请的审议日趋深入,日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仅笼统规定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未能充分照顾相关国家所拥有的历史性海洋权利的漏洞,采取各种方式加紧侵占、对中国的传统海域提出主权宣示,试图以既成事实迫使中国做出让步。
在东海,日本以所谓“日中中间线”为由,争夺我东海油气资源。日政府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公布“海底资源能源确保战略”,拟在东海海域实施“海底热水矿床”勘探。同时,日本还利用其在相关海洋机制中的影响力,不断游说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院等相关国际组织,推销其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中间线原则”。2008年,中日就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商定继续磋商,但由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咄咄逼人态势,破坏了双边关系的政治氛围,导致会谈停滞不前。
众所周知,春晓气田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显然是中国领土延伸出去的。日本与我争夺我东海油气资源经常用的两个术语就是“中间线”和“专属经济区”。其动机不外乎回避东海争端的主要矛盾,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中日焦点主要体现三方面:
首先,中日所主张的划分原则不同。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法”和“海岸线长度比例法”;日本则主张“中间线法”,强调共架邻国应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依据日本的“中间线”划分法划定的日本经济专属区的面积,与依据中国主张的“

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定的面积相比,相差在30万平方公里左右,约相当于8个台湾省的面积。如单纯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法”中国可获得东海75%以上的面积,采用“海岸线长度比例法”中国也可获得东海65%左右的面积,但如适用“中间线法”,中国只能获得东海40%左右面积。所以,谈判采用何种原则是东海划界的关键。
其次,如何认定冲绳海槽的性质。我国主张,中国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它是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缘陆架的天然分界,也就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中日不是“共架国”,海槽西侧为中国主权范围。冲绳海槽最深点超过2700米,这一事实,也证明;中绳海槽是大陆地壳与大洋地壳的分界线。日本却主张,中国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中绳海槽只是海底褶皱,不能作为划界依据,中国和日本属于大陆架共架国家。此外,日本还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企图为“共架说”寻找证据。

冲绳海槽的西坡为坡度约3度的东海大陆坡,东坡则为坡度约10度的琉球群岛的西北侧岛架。西侧坡面的岩石主要是碎屑岩,自陆地而来,而冲绳海槽区的岩石主要是岩浆岩或火山岩,具有近似洋底的性质,活动频繁。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水深2500米以上是衡量大陆地壳向大洋地壳过渡的一个法律尺度。

第三,中日不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一词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专门术语。构成“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国家相向,而不是国家的某些岛屿或岩礁相向;二是必须是两国本土的海岸线相向;三是两国必须位于同一大陆架上。根据以上三个条件衡量,中日不能算做“海岸相向的国家”。日本的本土位于大约北纬31°大隅海峡以北,真正与它海岸相向的国家是俄罗斯、朝鲜和韩国,不是中国。至于日本所属琉球群岛,只能看成是分散在中国东海海域的零星岛屿。且琉球群岛总面积只占日本国土面积的1.24%,不能作为与整个中国大陆“海岸相向的国家”看待。
另外,在南海,越南向联合国提交侵占中国南沙岛礁的大陆架划界案。菲律宾通过《群岛基线法》,将中沙群岛中的黄岩岛与部分西沙岛礁划入领海。马来西亚副首相兼国防部长登上南沙弹丸礁宣示主权。截至目前,位于南海“断续线”内中国传统水域中的四十多个南沙岛礁被侵占,其中,越南占29个,菲律宾占9个,马来西亚占5个,文莱占1个。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特别是七十年代至今,南沙群岛露出水面的大部分岛礁被周边国家侵占,水域被瓜分,资源遭到大肆掠夺。越、菲、马等国先后以

不同的理由宣布了各自的海域范围和矿区范围,大肆蚕食我南沙海域。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三国还对南沙岛礁实行军事占领。越南是上述国家中唯一提出对南沙群岛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也是唯一提出拥有南沙主权“历史依据”的国家。

2.域外大国加紧插手中国周边海洋事务
一是美国作为头号海洋强国,加紧推进海军力量东移,以维护、强化其在区域及国际事务中的主导权。大力营建以关岛为核心的西太平洋军事防御体系,加紧部署以新型巡航导弹核潜艇、F—22战机为代表的新一代海空武器。预计到2014年,美海军部署在亚太的弹道导弹核潜艇将达20多艘;60%的核动力攻击型潜艇和航母将部署在太平洋舰队。与此同时,美以美日、美韩同盟为基础,不断在东亚海域举行海空军演,维持强大军事存在,刺探相关国家军事情报;以维护海洋通道安全为由,借与菲、越、马、新等国的合作,强化对我周边海洋问题的渗透和干预态势。2010年下半年,美韩、美日接连在我黄海和东海海域举行军演,美派出“乔治?华盛顿号”航母驶入我黄海腹地。尤其是12月份的美日军演双方共出动4万多名官兵、60艘战舰、400架战机,其规模之大史上未有,针对中国态势明显。2011年1月6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与日本外相前原诚司会谈时,再次表示,钓鱼岛是《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这一表态,再次显示出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倾向日本,使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争端更趋复杂。
二是英国、俄罗斯、印度等国也在我周边扩充影响力。其一,不断强化同相关国家的海洋军事合作,借以影响东亚事务。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积极通过“五国联防组织(FPDA)”,加强与新加坡、马来西亚在南海的区域安全合作,暗示介入南海争端的可能性。印海军积极向东拓展,将加强与马、越、泰的军事合作作为影响东亚海洋事务的重要着力点。自1994年,印度每年与新加坡举行海上反潜演练,并使之发展为涵盖空中、水面和水下的综合军演。俄大力推进与东亚沿海国家的军事合作,以凸显其在这一区域的战略存在。2010年3月俄国防部长谢尔久科夫访越时表示,俄将向越出售苏—30战斗机与“基洛级”潜艇等先进武器。其二,通过跨国公司与我周边国家合作开采海洋油气资源。英、法、加等西方国家普遍重视东亚海域的经济价值,不断加大对该地区海域油气资源开发的技术、资金支持力度,与有关国家的“利益捆绑程度”也不断加深。从整体上看,通过与东亚国家合作开采这一区域的油气资源,相关国家既从经济上捞足了好处,也利用跨国公司的商业行为对东亚海洋事务施

加了影响。

截至2009年,在美、俄、法、加、英等国积极参与下,南沙海域被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目前,在南海拥有石油承租权并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国际公司超过200家,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相当于我国大庆油田的年产量。

3.海上通道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伴随经济全球化及我“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加。目前,中国80%以上的外贸需经海上运输,90%以上的进口石油需走海路。其中,马六甲海峡、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曼得海峡和龙目海峡,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输通道。特别是随着中国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从中国大陆出发,途经台湾海峡、南海、印度洋,前往中东、北非的航路安全日益重要。据统计,每年经过亚丁湾开往我国的船只多达4000至5000艘,居各国之首。但中国在维护海上通道安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制约因素:
首先,中国对维护海洋通道安全的政策准备、能力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军队现有海空装备水平来看,尚不具备进行大规模远程投送的能力,难以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有效维护海上通道安全。从外交现状来看,我与重要通道沿岸国家的合作、协调机制建设也严重滞后。特别是在保障经南海。印度洋前往中东、北非、欧洲地区航线安全问题上,缺少同沿岸国家长期、稳固的合作机制。
其次,当前中国海外运输线大多经过海上冲突、危机频发地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中国60%的进口能源需经过全球公认的海盗频发地区,如东南亚、红海和亚丁湾等重要海域。由于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日益猖獗,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年12月通过1851号决议,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索马里海域派遣军队打击海盗。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责任、有义务为保一方平安出钱、出力。中国派军舰反海盗,不仅得到联合国的授权,还得到索马里临时过渡政府的同意,师出有名,承担着繁重的护航任务。截至目前,中国护航编队仅在索马里海域就完成300批次、3000艘中外船舶的护航任务。但由于护航海域面积过大、国际协调不足等原因,海盗问题始终困扰着国际海上通道安全。
第三,远洋航运能力不足,难以适应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需求。尽管中国目前远洋航运能力发展很快,但仍然难以满足迅猛增长的海外贸易。航运队伍建设也相对落后,缺少有经验的航运人员。大规模远洋运输往往不得不雇佣外籍船员,甚至外籍船队,保障远洋运输安全的能力尚显不足。
4.台海两岸分治影响海上安全维护与海权拓展


台湾问题的走向始终与中国海权的维护、拓展密切相关。从地缘位置上看,台湾岛不仅是中国大陆进出西太平洋最重要的战略“门户”,也是扼守西太平洋南北航线的要冲,守住台湾海峡即可切断从菲律宾到日本、朝鲜半岛的航线,也可使中国海军冲破美日“第一岛链”的封锁。由于台湾临近钓鱼岛,台海局势的发展也深刻影响看中日东海划界、钓鱼岛问题的走向。此外,台湾当局至今控制着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礁太平岛,该岛作为南沙群岛中唯一有淡水资源的岛屿,在军事上具有重要价值。然而,两岸长期分立的现状却对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台湾当局对祖国大陆发展海空力量心存疑虑,双方在海洋维权上的合作相对滞后,两岸加强海上合作仍面临诸多挑战:
其一,“台独”势力阻挠。长期以来,岛内“台独”势力一直公开反对两岸在南海、东海问题上的合作,试图将美日引入相关海洋争端,促使争端国际化,以凸显台湾的“国际存在”。李登辉与陈水扁当政时期,就曾极力推行将台所驻守南海岛屿“非军事化”,以显示“和平国际形象”,为“台独”造势。马英九上台后,两岸海洋合作虽有所起色,但受制于岛内政治环境,短时期内两岸海洋合作仍难有实质性突破。
其二,相关国家利用台急于获得“国际承认”心理,试图迫使台在海洋争端中让步。台当局对公开主权宣示活动始终持消极态度,担心两岸在领海问题上的合作使台不得不向大陆靠拢,导致南海、东海问题转变为两岸合作问题。在此情况下,日、越、菲等一些国家利用台当局既不愿与大陆紧密合作,也无法参与政府间区域组织讨论领海争端的现实,与两岸分别洽商,试图从中渔利、迫台做出更大让步。
其三,美日等域外因素干扰。美将长期维持其在东亚海域的霸权视为重要战略利益,试图以两岸分立、对峙作为制约中国发展的着力点。台当局曾公开鼓吹在“权力平衡”、“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下,通过以美主导的区域多边机制解决争端,企图既将美拉入东亚海洋争端,为台海问题国际化埋下伏笔,又使台获得与大陆、相关争端方同等的谈判地位,扩大“国际生存空间”,以此制衡大陆的影响。
5.围绕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的无序争夺损害中国正当海洋权益
浩瀚而富饶的海洋,各国究竟该拥有多少?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不过,解决海上边界问题,既是沿海国家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也是全球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海洋划界不仅仅是按照自然所呈现出的界限划定有关国家的管辖区域,而是确定一条政治法律边界,是一个政治

法律过程。关于海洋划界所应遵循的原则,国际社会对此还存在着不一致的主张。不过,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规则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

1.公平原则。首先要求参与划界各方必须有协议。这是一般国际法对海洋划界规定的位于其他原则之上的“首要规则”。国家在划界时可以考虑法律、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只要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可以采取任何他们认为公正的边界。其次,结果必须要公平,无论采取何种划界标准和实际方法,必须保证获得公平的划界结果。最后,划界方法必须能够产生公平的结果。
2.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该原则被广泛接受,深刻地影响了国际海洋划界实践的发展,成为大陆架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3.等距离原则。“等距离”的概念是1985年《大陆架公约》第六条所确立,即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国家之间等距离的方法,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大陆架边界。然而,关于等距离原则存在一些较大的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把等距离作为一项划界原则。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会导致不公平。国际上主张此观点的仅30多个国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海洋中约1.09亿平方公里的近海以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形式被沿海国划为辖下的“蓝色国土”。全世界144个沿海国家中,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有380多处海洋边界需要划定,目前只解决了1/3。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一些海洋强国及周边国家的争夺瓜分,使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大大缩小,侵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海洋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公海航运自由面临;中击。以北极西北航道为例,俄、加等沿岸国家将其划入领海的行为将严重影响该海域未来的航运自由。而日以“冲之鸟”礁为基点划定的专属经济区与外大陆架则将西太平洋大片海域划为己有,切断了东亚海域与西太平洋的完整性。
二是冲击中国在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的科考与资源开发权利。如我在西太平洋深海海底的多金属结核采矿区将被日划入其外大陆架范围。此外,一些极地周边国家在北极、南极的划界活动也严重影响了国际社会在这一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科考活动。
三是严重的海洋生态危机。根据监测,中国80%以上的海洋生态监控区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

态,其中跨界海洋污染是造成这一状态的重要原因。一些大国在极地等“全球公用地”的过度勘测开发活动,已成为导致全球气候异常的重要因素。能否有效推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环境的治理,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瓶颈。
上述现实表明,中国应在海洋秩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更多责任,也将在海洋权益维护中面临更大的压力。同时,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民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也在增长。在此背景下,面对海洋权益频遭侵害、正当发展诉求难以得到伸张的现实,国内民众的海权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在争端中采取强硬立场的呼声有所升高,成为牵动中国国内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因素。能否在新形势下有效维护、伸张海洋权益,不仅是对中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新考验,也将成为影响中国崛起进程的重大战略课题。

四、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中国海洋大战略

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深,中国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倚重海洋。海洋不仅成为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托,也将大大拓展国家安全的内涵。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经济、政治大国,中国的海洋战略不仅要为走向海洋、利用海洋提供理论支撑,还要体现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特征。
1.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重要性,加快构建新时期中国海洋战略
中国拥有1.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和1.4万公里岛屿海岸线、300万平方公里主张管辖海域。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中外关系历史性变化,中国对外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拓展,海洋对中国政治、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海洋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然而,面对海洋重要性的提高,中国的海洋战略构建却相对滞后,海洋理论亟待充实。为实现在2010至2020年建成海洋中等强国的战略目标,应充分借鉴美、日、俄等传统海洋强国经验,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初步完成国家海洋政策法规体系。为此,应重点推进两大方面的工作:
其一,尽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出台21世纪中国海洋发展战略,为中国海洋建设指明大方向,将海洋建设真正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统一规划、协调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海军力量建设、加强国际海洋合作、发展海洋科技教育事业、推进海洋公益和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工作。
其二,要尽快完善国家海洋政策法规体系,为国家海洋战略的具体实施、细化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现代海洋建设与管理早已发展成专门的学科。美日等海洋传统强国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的建设,已经基本构建完成现代海洋政策法规体系。作为海

洋事业的后来者,中国可以通过借鉴先进者的经验,在短时期内,特别是未来10年实现海洋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国家各类相关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也应适度向海洋倾斜。
2.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现代海洋管理机制
统一、高效的现代海洋管理机制是实现国家海洋战略目标、有效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重要基础。美日等海洋强国的经验也证明,构建现代海洋管理机制是推进海洋建设的必经之路。目前,中国的涉海职能管理被分散在军队、武警、海关、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构成了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执法体系。为了实现未来10年初步建成中等海洋强国的目标,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涉海行政体制、机制建设与改革。
首先,考虑设立全面协调、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的最高机构及行政机制。目前,国家除南海协调机制外,在其他领域、区域还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尽管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尚难以实行高度集中的涉海行政管理体制,多部门共同承担涉海事务的局面将长期存在,但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已经成为海洋建设的重要方向和突破口。
其次,重点强化海监、海事、渔政、海警等执法队伍的协调联动,建立警、军、政协作的综合维权执法体制,强化海上紧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三,进一步充实、提升海上执法队伍在器械装备、人员素质、船只吨位、执法经验等方面的实力。充分发挥其在和平时期既能灵活处置海洋争端,又能有效规避冲突升级的特点,将海上维稳、维权相结合,从建设“和谐周边”的大局出发,有效维护、拓展海洋权益。
3.推进海上国际合作,加大与国际海洋组织交流
尽管历史上海洋强国的崛起都伴随着对外战争,然而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应充分体现时代特征,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海上霸权的发展道路,即在“和谐世界”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国际协调、合作以及自身“内涵式”发展,实现对海洋的开发与利用。
首先,积极开展海洋外交,推进国际海洋合作。加强与主要海洋大国在军事、海洋科研、保护及资源开放等方面的协调合作,避免战略误判、消除疑虑,为中国走向海洋、利用海洋营造和谐的国际环境。特别要以维护海洋通道安全为抓手,推进与相关国家的合作。以台湾海峡、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巴基斯坦、波斯湾、红海沿岸沿线为重点,增加在交通枢纽及航线附近港口的立足点和准入权。通过灵活的双多边合作,提升经营远洋、远海的战略能力。
其次,积极推进地区海洋事务协调合作

。以建设“和谐周边”为指向,遵循睦邻、富邻、安邻的方针,积极参与周边海洋事务。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面临的周边海洋形势仍会比较复杂,个别国家蚕食我海域的活动不会停止。在此情况下,中国应继续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依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有所作为的原则,逐步缓解、解决争端,把中国周边海域建设成合作、友谊与和平之海,力争在区域海洋机制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要加大对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院、国际海事等国际组织的工作。加大人员与信息交流,积极宣传中国在海域划界、资源开发等重大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体系的讨论与修改,参与、引导有关规则的制定,更好地为维护拓展国家海洋权益服务。
4.强化全民海洋意识,加强海洋资源利用,保障发展安全
海洋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强化国民海洋国土与主权意识是推进现代海洋建设的重要一环。为此,首先,应全面推进全民海洋教育体系、网络建设,深化海洋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涉海高新技术类与应用类学科,深化海洋科研工作,为海洋事业发展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的专业人才储备。尽早设立“国家海洋日”,举办全国性海洋知识科普展览,更多、更好地创作以海洋为题材的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小学推广海洋教育,组织海上夏令营,适度增加中小学课本的海洋教育比重。加快海洋科技发展,整合企业、科研、教育、国防等部门研究力量,设立国家重大专项,逐步建立起与中国国际地位相称的海洋科技与教育体系。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2010年9月16日,为共同推动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教育部和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大学举行签字仪式,合作共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7所高校。根据共建协议,教育部和国家海洋局将本着“务实、高效、互惠、双赢”的原则,共同推进高校涉海学科建设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使其进一步提高海洋人才培养能力,为实施国家海洋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其次,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将海洋经济作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加快海洋第二产业升级,推动海洋制造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海洋服务业发展,重点建设一批国际航运中心,推进优化海洋旅游事业。大力发展海洋保护、海洋监测、船舶制造、资源勘探、海水淡化等方面的技术。保护近海资源,加强对远洋、远海的调研、勘探、开发,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在极地的勘探开发工作。
第三,特别要加强海域、海岛使用管理

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着眼于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中国的海洋开发与利用应结合我国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特点,以推进优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重点,强化对海洋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海洋开发规划体系。大力整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填海造地,严禁对海洋的无序开发。
5.充实海上力量,打造综合防护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海权就是国家安全。海权的物质基础是海上力量,海上力量的核心是海军。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证明,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是顺利实施国家海洋战略的先决条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建设海洋中等强国的目标,必须坚持促进海洋经济建设与加强海洋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遵循海洋硬实力和软实力并行推进的原则。在坚持和平、合作利用海洋的前提下,继续完善边海防危机管理,加快海空武器装备研制与更新换代,适度发展现代化“蓝水海军”,打造中等规模的航母编队,确保战略威慑,有效维护中国海外利益。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海权意识逐步增强,为维护南海主权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概括起来,有5次重大事件:
1.东沙两次回归。1906年,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百余名日本武士企图强行霸占东沙岛,把东沙礁改名为“西泽礁”。清政府命两广总督张人骏全权处理此亨,并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经过激烈的谈判,日本政府终于让步。1909年10月7日,清政府派遣“广海号”军舰到达东沙岛举行接收仪式,东沙岛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二战期间,东沙岛又被日本作为南侵的基地。抗战胜利后,东沙再次回到祖国怀抱。
2.国民政府接受南沙诸岛。1945年日本投降后,当时的国民政府于1946年派遣军舰“太干号”、“永兴号”、“中建号”、“中业号”,前往接收南海诸岛,并驻守了南沙群岛中地理条件最好、面积最大的太平岛,设立了“南沙群岛管理处”。
3.西沙保卫战。1974年1月,南越当局不顾中国政府的严正警告,派遣驱逐舰“李常杰号”、“陈庆瑜号”、“陈平重号”及护卫舰“怒涛号”侵入我西沙群岛海域,强占金银、珊瑚、甘泉等岛屿,企图以此作为侵占其他岛屿的据点。为反击入侵之敌,我海军南海舰队奉命派出扫雷艇389、596号、猎潜舰271、274、261、282号组成舰艇编队,驶往西沙海域执行巡逻任务。19日,南越海军向我舰艇编队发动进攻,我军奋起反击,经过激烈战斗,打败南越海军,并收复被占岛屿。
4.南沙保卫战。1988年2月2日,越南海军171舰队派出大批舰船窜到南沙,抢占我礁盘。5月14日,越军官兵趁夜间低潮时登上赤瓜礁,并向礁上运兵。我海军502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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