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标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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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会计与会计关系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核算和监督,提供经济信息,参与预测决策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工作是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主要运用货币计量形式,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数量上连续、系统和完整的反映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是指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与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

(三)会计法

1、会计法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即会计法律制度。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的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诞生,并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

新时期。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会计法》进行了两次修改。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即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围绕《会计法》为中心,我国还制定了若干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形成和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就是会计资料应该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其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附件要齐全、手续要齐备。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的生命。

2、《会计法》主要内容

《会计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它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会计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该法突出了建账要求、会计工作程序、会计核算原则、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的关系、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从而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核算的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的完善和强化。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第33号令的形式,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l、《总会计师条例》

该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共分五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等内容。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该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而制定的,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条例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

1992年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此准则在当时就被定为基本会计准则。此后我国陆续发布、修订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在内的会计准则标准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这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该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部分构成。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38项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它分为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要素准则等方面的内容。它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整个准则体系的纲,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框架包括:

(1)总则。具体包括制定宗旨、适用背景和范围、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性质和作用等;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等。

(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和及时性要求。

(3)会计要素的定义与确认等。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4)会计计量。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5)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会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6)附则。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它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就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般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借款费用、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每股收益、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租赁、金融工具的报告;

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列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合并、外币折算、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现为制度、准则、办法等,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

保障财政部门有效的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办法主要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内容。

2、会计规范性文件

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

该制度是由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份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制度》共分为十四章一百六十条,它对如何操作会计各科目、如何处理会计各项业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2)《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于2004年6月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执行。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该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它是财政部于1996年6月17 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该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共分为六章一百零一条,主要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职业道德、工作交接;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具体要求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内容。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它是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共分为五章四十条,主要规定了关于会计工作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对会计从业

资格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它是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联合发布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种类、保管要求、保管期限、档案销毁及交接等内容。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地区情况而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此外,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也可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法律

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的管理,体现为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下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在《总会计师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总会计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包括“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包

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至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单位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所选用的会计人员要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和法定条件;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有权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三,认真审核本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在上面签名并盖章,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它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法定权力。

从责任的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义务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不得违反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职权角度讲,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一切干扰和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予以抵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会计法》突出强调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

2、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地办理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为国家和本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经济信息。

第二,通过财务会计工作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三,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第四,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地反映,提供会计信息的全过程。它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规定主要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是指会计通过一系列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各个方面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会计信息是有关各方据以进行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考核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新会计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八项要求。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

(-)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要求,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是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最基本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一是要求在会计核算时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要求会计工作要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三是要求会计信息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二)相关性要求

相关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如果会计信息提供后没有满足会计

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

(三)可理解性要求

可理解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要求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四)可比性要求

可比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应当要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具体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否则,其最终结果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其决策。

(六)重要性要求

重要性要求,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凡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简化处理。

(七)谨慎性要求

谨慎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称稳健性或审慎性。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

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八)及时性要求

及时性要求,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以上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编制财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会计法》和《会对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据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

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以不真实或者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

响的情况。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算帐、报账,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记账手段。会计电算化和手工记账的不同是会计资料由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自动生成,这就要求法律上必须对会计电算化进行规范,以保证会计核算质量。

因此,《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筹、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此外,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还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的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反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加强监督与管理,保证其流通性和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即实物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设施等。这些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的

经常性业务,也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管理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秩序,合理降低其成本费用水平,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性,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和债务是各单位在其日常经济业务中产生的,其发生的种类、时间和规模会直接对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各单位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监督其债权债务的发生、收回或偿还、结存情况。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指企业所有者(或投资人)投资转入的资本金。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单位资本、基金的增减,直接影响到企业所有者(或投资人)在企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的变化,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与义务等。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的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是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能、发挥其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如产品成本,是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和应分摊的制造费用等。

各单位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不仅是各单位确定其盈亏状况或是收支结余状况的直接依据,而且它也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任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都应该通过定期结账计算该期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然后按税法要求计算和缴纳所得税,并进行利润分配。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直接涉及到企业所有者、国家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因此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税法及企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

四、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等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的业务往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逐步增多。为了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方便我国境内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使用,《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可以为会计核算提供原始依据;可以为会计监督提供重要依据,明确经济责任,检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落实岗位责任制提供重要文件;同时可以反映相关经济利益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证据。

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也有单位自制的;既有国家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票据,也有由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双方认可并自行填制的凭证。

(2)原始凭证的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

我国《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第一,填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第二,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三,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继续进行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会计核算及时进行的,均为违法行为。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具体程序、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对原始凭证的错误进行及时更正,可以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

2、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帐簿需求的作用。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记账凭证的要求

第一,记账凭证书写应清楚、规范,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做到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第二,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第三,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第四,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第四,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3、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的关系

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同属于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

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的基础,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的。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内容的概括和说明;原始凭证有时是登记明细账户的依据。但二者存在着以下差别:

(1)原始凭证是由经办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原始凭证是根据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3)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记账凭证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类、整理。

(4)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会计帐簿

1、会计帐簿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

(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可以对经济业务信息或数据作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和分析,也能为了解会计资料的形成提供具体情况和有关线索。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在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记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

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

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

(1)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井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教、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2)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3)要及时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要定期结账,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账簿资料真实、完整。

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确认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

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会计账簿和相关物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禁止账外设账,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帐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编制财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法》#(精选.)

《会计法》 第一章总则 一、选择题 1、1999年修订版《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 A 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建帐的基本要求 B 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 D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C 完善了会计监督制度 答案:D 2、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制定本会计法。 A保证会计核算准确 B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C保证会计资料完整 D规范会计行为 答案:B C D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会计人员 D单位负责人 答案:D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A 暗示 B 授意 C 指使 D 强令 答案:B C D 5、在会计工作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充斥我们的生活,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A私设小金库 B会计信息失真 C假数字 D假报表 答案:B C D 6、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制定本会计法。 A加强经济管理 B加强财务管理 C提高经济效益 D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答案:A B C D 7、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公司、企业 D事业单位 答案:A B C D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A人民银行 B财政委员会 C财政局 D人大常委会 答案:C 9、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A会计机构 B审计机构 C会计账簿 D有关档案 答案:C 10、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A审计机构 B财政局 C会计机构 D会计人员 答案:C D

《关于新会计法》对保存时间的规定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除此之外,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会计从业考试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新鲜发布,将会在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你一定想知道会计档案管理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吧,看看下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相关信息你就知道了。应届毕业生网会计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详情请查看下文。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问: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已发布,主要对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重新进行了要求,变化之处见第三十二、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详细实行规则如下: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新会计法解读2019会计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止。 A、9月30日 B、10月31日 C、11月30日 D、12月31日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以上经历。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D、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C 【答案解析】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4、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的罚款。 A、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C、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新会计法科目表

新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 1011 存放同业银行专用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 1031 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 1051 拆出资金金融共用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 1121 应收票据 1122 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1131 应收股利 1132 应收利息 1211 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 1222 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231 其他应收款 1241 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银行专用 1301 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 1302 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 1311 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1401 材料采购 1402 在途物资 1403 原材料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406 库存商品 1407 发出商品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1431 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

1441 贵金属银行专用 1442 抵债资产金融共用 1451 损余物资保险专用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1501 待摊费用 1511 独立账户资产保险专用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1531 长期应收款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专用 1601 固定资产 1602 累计折旧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604 在建工程 1605 工程物资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1611 融资租赁资产租赁专用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农业专用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 1631 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1632 累计折耗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1701 无形资产 1702 累计摊销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711 商誉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2002 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 2011 同业存放银行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新版《会计法》附修改前后对比(已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 二、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 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最新政策解读

一.判断题: 1.《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总会计师。 (2.64分) 正确 错误 2.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2.64分) 正确 错误 3.会计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2.64分) 正确 错误 4.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基本办法遵照会计法的规定 (2.64分) 正确 错误 5.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64分) 正确 错误 6.在企业中,可以用银行存款日记账代替现金日记账。 (2.64分) 正确 错误 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作为事项来处理,用账面价值进行衡量。 (2.64分) 正确 错误 8.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了交易,用公允价值来进行衡量 (2.64

分) 正确 错误 9.有关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法规定所有单位必须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64分) 正确 错误 10.在原始凭证中,如果发票的单位名称填写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盖章的方式处理。 (2.64分) 正确 错误 11.在原始凭证中,如果发票的金额填写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盖章的方式处理。 (2.64分) 正确 错误 12.会计法中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都必须采用三栏式的账簿。 (2.64分) 正确 错误 13.会计法中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记账,而现金日记账可以不采用订本 式。 (2.64分) 正确 错误 14.对于同一个事项,在总分类账中和明细账中记载必须同内容、同方向、同金额。 (2.64分) 正确 错误 15.资产类账户余额,在会计期间结束时结算到下一个期间。 (2.64分) 正确

《关于新会计法》对资料保存时间的规定

精心整理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 "准入证" 法》(号发答:1984 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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