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深化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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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深化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

作者:雍易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将近半年,此次修正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范围的更新。这一修正不仅要求公诉人员加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对公诉部门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和载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律监督公诉环节检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52-02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主权是否在民。在民主政治中,司法权的本质是人民权利,所以我国的司法又叫做“人民司法”。既然是民主,就与公开须臾不可分,没有公开何谈民主,正如英国法律谚语所说“争议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过程中,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和结果都越来越关注,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公开职权职能,还要求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办案程序公开透明。这些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如何做好公诉环节的检务公开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二、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现状和缺陷

检务公开制度实施的依据,是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以及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对检察机关整个检务公开工作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具体每个部门的检务公开工作都有相关的规定,体现了民主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要求。在公诉部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

第一,偏重制度性,忽视服务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出发点是是民主法治,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期待。但是,基层检察院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过程中,往往把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权运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方式。检察机关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时,往往只是作为年终总结的一项工作内容。上级部门考核时,不被追究责任,不被扣分,就是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部要求,根本不会考虑是“权力性”还是“权利性”,是“管理性”还是“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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