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四、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产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有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七、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八、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九、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的交接,指的是会计文件材料及档案保管者发生变化时的移交和接收。这是会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办理好会计档案的交接,有利于明确责任,便于查找利用。通常,会计档案材料的交接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会计工作人员因调动或者其它原因需要长期离职的,要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不能把会计档案“包扎成捆,自负其责”;接替人也不能“另起炉灶,重新立账”。应根据移交人所造清册逐一清点核对,交接双方认为确无问题时,方可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交接清单一般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办人和财会部门保管。

2、会计部门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应按照会计案卷目录或移交清册一一核对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以上各种情况的会计档案移交,交接双方都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时,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双方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格式如上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 移交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 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 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 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 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 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

会计档案销毁管理制度(重编)范例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档案销毁制度范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92153会计档案销毁制度范例 Example of accounting file destruc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会计档案销毁制度 一、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进行销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由档案管理专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编号、数量、起止年度和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上报财务经理。 2、财务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注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3、销毁档案时由财务经理和审计经理共同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所列明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章,并将毁销情况报告总经理。 在销毁前,审计经理有权力和责任对会计档案提出审计,

以确保企业债权债务不受损失。 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审计(下同),主要审计应收应付账务是否有对账确认,资产是否流失,以确保企业债权债务不受损失。企业总经理应当重视这项工作。 第1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中列明。 二、其他档案销毁 第2条其他档案要进行销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由档案管理专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其他档案销毁清单,列明销毁其他档案的名称、编号、数量数、起止年度、销毁时间等内容,并上报行政部经理。 2、由行政部经理会同发生其他档案的部门的经理在其他档案销毁清单上签注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销毁档案时由行政部经理和审计经理共同监销。 4、监销人员在销毁其他档案前,应当按照其他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废旧档案文件销毁程序和规定

每个单位和企业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档案文件,当这些档案文件废旧或过期之后就面临一个销毁处理的工作。档案文件包含的信息量很大,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泄密的风险,因此,对这类文件的处理应该慎之又慎。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在处理销毁废旧档案文件方面有哪些规定,程序有有哪些。 首先要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然后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

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再由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对于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

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移交清册[1]52270 有限公司 会计移交清单(基本格式) 兹有单位 ,因工作需要,会计工作从年月日起将移交,现将具体事项移交如下: 一、账簿 1、 2011年月至移交上月止会计账簿余额大小写,(是指银行存款余额,要求必须与银行、出纳核对无误,并加盖银行、出纳印章); 2、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账簿(要打出来装订好); 3、所管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会计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 4、所管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纳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 5、往来账(需要说明发生原因,处理意见); 二、会计凭证 1、本年至所移交止月会计凭证本数; 2、所管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会计凭证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 三、会计报表 1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会计报表; 3、所管的会计报表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会报表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 四、其它会计资料; 五、实物; 六、附表(顺序):

附表一(资产负债表); 附表二(科目余额表); 附表三(往来款明细表); 附表四(会计账簿清册); 附表五(出纳账簿清册); 附表六(会计凭证清册); 附表七(会计报表清册); 附表八(实物清册)。 兹移交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年月日 格式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顺 序 号类 别 案卷题名起止 日期凭证 编号卷内 张数册 数保管 期限已保管

期限备 注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案卷号案卷名称起止日期卷内 张数保管期限备考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浙江省档案局监制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会计资料移交清册

会计资料移交清册 因会计赵爱利的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经公司领导决定,现将财务会计工作移交由_ 接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如下交接事项: 一、会计账簿、凭证及报表等会计档案: 二.代管印鉴: 三.代管相关证件:

四.税务方面 : 1、发票领购簿资料: 2、防伪税控设备壹套(含金税卡、IC 卡); 3、网上电子申报资料(含电子钥匙)壹套(注:用户口令:111111,用户密码:000000); 4、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资料(含电子钥匙)壹套(注:用户代码:admin,用户密码: 123456) o 5、发票情况: ① 已缴销的销货清单共19份,发票代码:141000460154发票号码: 00308332-00308350: ② 尚未开出的空口票及票号: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100083170发票号码:00343014-00343018;增 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4100054650发票号码:00489681-00489685。

五、其他移交事项: 1、财务部钥匙一把、保险柜钥匙肆把、办公桌钥匙一把: 2、2009年6月年前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本公司开具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联; 4、各工地结算清单原件壹套; 5、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厂地租赁协议、合同、发货清单等)。 六、未了事项: 1、需要开具的发票: ①洛阳永宇金铅冶炼有限公司20台PO设备的发票约107万元; ②河南麒麟铜锌有限公司360台电解槽的发票176万元; 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电解槽的发票29. 5万元; ④其它零星发货待购货方审计后才能结算开票。 2、其它未结清的事项。 七、交接基准日的确定、会计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1、接交人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会计岗位之日确定为会计交接基准日。即2009年7月日。 2、移交人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交人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的会讣事项的处理。 八、以上交接事项均经交接各方确认无误。请接交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会 计资料。 九、本交接书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监销人:(1)档案机构:(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

经办人: 移交时间: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档案编号类 别案卷题名 起止 年度 凭证 编号 卷内 张数 册 数 应保管 期限 已保管 期限 销毁 时间 备 注 1、单位负责人意见: 2、监销人:(1)档案机构: (2)会计机构: (3)同级财政部门:(4)同级审计部门: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须知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三、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

《档案制度》10 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制度范文

10 会计档案保管和销毁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四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条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条会计档案要保管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地方,注意防盗、防火、防蛀虫。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档案,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保管: 1.公司如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立后在原公司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公司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公司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公司合并后原各部门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统一保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如有在建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公司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2.会计账簿类。

档案销毁程序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机关档案室销毁档案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答: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 销毁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销毁清册。鉴定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

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经过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它是日后查找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销毁清册的封面需设置全宗号、销毁档案的数量、鉴定小组负责人的签字及时间、批准人的签字及时间、两个监销人的签字及销毁时间等项目。清册中档案销毁登记表要设置序号、文件题名、所属年度、档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页数、备注等栏目,准确揭示每一份销毁文件的内容和成分,供领导人审查。 2、拟订鉴定报告,提出销毁意见。报告中对需销毁档案的数量及内容作简要介绍,并提出销毁意见、陈述销毁原因。 3、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4、销毁。领导批准后,一般由二人将需要销毁的档案送往指定的造纸厂做原料,数量较少的亦可自行焚毁,不须当作其他用途,更不许出卖。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必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确已销毁后,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销毁日期和签字,以示负责。 5、未批准销毁的档案,要拿出继续保存。 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销毁时还要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就要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程序是:

会计档案 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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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相应的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数据;能够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并履行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电子签证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应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 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财会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孤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

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七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

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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