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消费税新规:“超豪华小汽车”入账和纳税申报指南

财税实务消费税新规:“超豪华小汽车”入账和纳税申报指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消费税新规:“超豪华小汽车”入账和纳税

申报指南

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宣布从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一、哪些是超豪华小汽车呢?

超豪华小汽车就是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二、那些人是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纳税人?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是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种登记及备案

1.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2.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纳税申报心得体会

纳税申报心得体会 纳税实训心得 会计是个讲究经验的职业,为了积累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在本 学期我们得到了了一次纳税申报实训的机会。实训期间努力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训期间能够认真完成实训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通过老师讲解我了解到了纳税实训这门课程是以会计核算以及财 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为对象,进行实地学习与实践。通过这门课的练习我学会了运用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来了解会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加深对会计工作的人事,将理论联系于实际,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成功走向社会做准备。 学习过程中,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 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对税务工作和会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这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初步奠定了基础。 实训室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 现实状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通过实训,我对税务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较

深刻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职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功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在以前的课程中老师曾经讲到过我们做应到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也是纳税筹划的动机。在此动机下,企业务必要尽可能减轻税负,尽可能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成本,尽可能推迟纳税以获得时间价值。这就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流程,熟知纳税筹划相关程序和理念,最大最多的为企业节税。通过这次实训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会计工作不仅要学号书本里的各种知识,而且也要认真积极地参与各种会计实习的机会,让理论和实践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高质量的专业人士。即将成为会计从业人员,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虚心向他人求教,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工作发展的动向,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积累判断是非的经验,学号税法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这次实训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仅靠我们课堂上学习到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适用于酒类消费纳税人)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表单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附件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限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销售额”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4%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4%。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电池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电池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电池消费税已纳税款。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与《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第12栏“本月抵扣领用合计”已纳税款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其减免的电池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减(免)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附件1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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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标 签】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1998﹞88号 【发文日期】1998-05-14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 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申报案例

消费税纳税申报实训---工作实例 2015年8月,某高校会计专业毕业生赵小芬到ABC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报税岗位上班。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酒类、卷烟和化妆品,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8月1日销售化妆品100套,已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 000元,税额5 100元,款已收到。 ②8月4日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销售给家乐超市,货款已收到;另外将10吨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出厂价为2 800元/吨,成本为2 000元/吨。(220元/每吨) ③8月10日销售粮食散白酒20吨,单价7000元,价款140 000元。 ④8月20日用自产粮食白酒10吨抵偿华盛超市货款70 000元,不足或多余部分不再结算。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5 500~6 500元浮动,平均售价为6 000元。 ⑤8月25日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0 000元。假设该类化妆品不存在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税率15%) ⑥2015年7月10日将外购的烟叶100 000元发给嘉华加工公司,委托其加工成烟丝。本月应支付给加工方的加工费4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6800元。8月5日ABC公司以银行存款付清全部款项和代缴的消费税;6日收回已加工的烟丝并全部生产卷烟10箱;25日该批卷烟全部用于销售,总售价为300 000元,款已收到。(烟丝消费税为30%,卷烟为:56%+150元/箱) ⑦8月26日向陈氏超市销售用上月外购烟丝生产的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共计400 000元(购入烟丝支付含增值税价款为93 600元),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烟丝消费税为30%,卷烟为:56%+150元/箱) ⑧8月28日从国外购进成套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80 000美元,关税阁率为50%。假定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15,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付清。 请问:1、赵小芬如何计算该公司8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2、根据上述经济业务逐项编制会计分录 3、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

开题报告-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分院班级 卷烟消费税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论文(设计)题目 ——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指导老师姓名高伟华职称讲师指导老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参考文献等) (一)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吸烟有害健康是大家众所周知的道理,中国政府和公共卫生专家也意识到“控烟”的重要性。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上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并且中国不仅是烟草最大的生产国,还是最大的烟草消费国。目前我国吸烟人群3.5亿,被动吸烟者超过7亿,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2050年后每年的死亡人数将突破300万。所以,“控烟”是一个社会所关注的课题。中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到2006年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2006年公约正式生效,到2011年1月在京发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对中国的履约情况打出了37.3分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凸显出中国在控烟道路上的步履蹒跚、困难重重。 在我国“控烟”行动全面展开的同时,由于考虑到烟草行业在财政收入、地方经济和就业方面的重要影响,我国政府在提高卷烟消费税和卷烟价格方面一直持非常谨慎的态度。2009年卷烟消费税的政策调整是我国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控制卷烟消费的一次有益尝试。这是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除了卷烟

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的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相关专家表示,我国大幅度提高烟产品税负体现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 据理论表明,烟草税收及价格与吸烟率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上关系。就是 1 说,提高烟草税、同时加价10%的话,烟草消费量大概会减少4%,8%。具体来说,根据类别来调价,只要调一块钱,卷烟的销售量就要下降31亿包,也就是说吸烟者的数量要下降1370万。 但政策调整的价格效应和“控烟”效果不理想,但对卷烟消费结构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课题着重研究卷烟消费税的税收政策与卷烟消费结构的内在联系,集中探讨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分析研究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结构的影响,得出初步结论,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研究意义卷烟消费与卷烟消费税是关系到国民健康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大事。卷烟消费税是控制烟草消费的有效政策手段,同时也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 由吸烟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正在逐年增加,增幅不断扩大。虽然烟草业目前是政府的“纳税大户”,但其净效益已是负值。目前的“以税控烟”的政策既能控烟又能增加政府的税收,控烟并不会危害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通过对卷烟消费税提高所产生的影响,分析卷烟消费的结构,能找出卷烟消费税政策中的不足,以达到更好的控烟效果。 (三)国外研究概况 有关卷烟消费税的提高对卷烟消费影响的研究,在国外经济学界进行了较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且起步较早,在卷烟消费税上的设计也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以中国的卷烟消费税为背景的研究较少。 1.卷烟消费税提高的理论研究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消费税计算练习题 1. 某卷烟厂2003年10月销售某牌号卷烟给消费者5万箱(每大箱5万支),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35100万元。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委托加工厂加工应税化妆品,收回后继续生产加工成应税化妆品销售。加工厂一直是以60元/千克的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2002年7月,化妆品公司收回用当月外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好的化妆品3000千克(外购材料和加工费均取得专用发票),月初库存为2000千克,月未库存为1000千克。当月销售继续生产的化妆品800箱,每箱售价600元。化妆品公司月初进项税余额为零。试计算该化妆品公司当月应该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化妆品税率为30%,当月外购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3.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2001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4. 某公司进口小轿车一批10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20万元,关税税率为10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额。(保留二位小数) 5. 某日用化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成套化妆品1000套,每套198元,在每套化妆品中化妆品占160元,护肤护发品38元。另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售出本厂生产的胭脂2000盒,洗发水600瓶,取得价税合计收入8424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6. 某烟厂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加工生产卷烟,当月烟丝期初库存余额为100万元(不含销项增值税),当月从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烟丝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212万元,期末库存余额为50万元(不含税)。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 7. 某化妆品企业于2005年3月8日将一批自制护肤品用于职工福利,该产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该批产品成本为10万元,成本利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8%,计算该批产品应纳消费税税额。 8.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两种产品。某年11月,外购酒精10万元,销售粮食白酒10万斤,价款200万元;当月销售啤酒250吨,每吨售价为3500元,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元,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 9. 某烟草进出口公司2004年9月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280万元。假定进口关税税率为60%,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30%,计算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为。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写。 三、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 五、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1栏“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下列序号表述的内容: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粮食白酒 5.薯类白酒 6.黄酒 7.啤酒(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啤酒)8. 啤酒(价格在3000元(含)以 下的啤酒) 9.其它酒10.汽油(含铅汽油)11.汽油(无铅汽油)12.柴油13. 航空煤油 14.石脑油15.溶剂油16.润滑油17.燃料油18.乘用车(1.5升(含) 以下)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令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的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通知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零售价格,采集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汇总(文书式样设计及填报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啤酒、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其他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消费税相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第1栏“定额税率”、第2栏“比例税率”和第3栏“计量单位”,按照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对应填写。 六、本表第4栏“销售数量—本期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含暂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不含出口免税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第6栏“销售额—本期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含暂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不含出口免税销售额)。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第8栏“应纳税额—本期数”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九、本表第10栏“本期减(免)税额—本期数”: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缓征消费税额以及出口销售应税消费品免税额。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第8列“减(免)税额”合计。 十、本表第11栏“期初留抵税额—本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第15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数”栏数值。 十一、本表第12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数”: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已纳税额,以及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已纳税额。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附表一1-2《成品油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数。 其他消费税纳税人: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数值=附表一1-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19栏。 十二、本表第13栏“本期应扣除税额—本期数”: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扣除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扣除税额=期初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三、本表第14栏“本期实际扣除税额—本期数”: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扣除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扣除税额时,本期实际扣除税额=本期应扣除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扣除税额时,本期实际扣除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第15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数”:计算公式: 期末待扣除税额=本期应扣除税额-本期实际扣除税额。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完善 禁烟一直都是国际上争论的话题,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无烟的标准也逐渐提升。我国在控烟管理方面也日趋与国际接轨。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税的调控分别经过了1994年、1998年、2001年、2009年以及2015年的五次大调整,其原因不仅仅是烟草消费品具有消费量大、纳税充足的特殊性,同时也牵涉到国际控烟机构和联合国生命与健康委员会等公共组织的监测与积极倡导。 一、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和存在的问题 1.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的改革历程。首先1994年我国进行的税制改革,施行“分税制”,新增了消费税税种并开始对甲类、乙类卷烟均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1998年为优化卷烟产品结构,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改变了以往的单一计税方法,开始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内外关于控烟的压力,我国适当调高卷烟的调拨价,将70元一条的卷烟开始作为区分甲乙两类卷烟的标准;2009年的烟草税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烟草税的税率,例如将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提升至36%,甲类卷烟提升至56%;在卷烟批发环节,也额外征收了一道5%的从价税。因此,可以说2009年的烟草消费税改革,是我国关于烟草税改革的一次重大的里程碑。 2.2015年之前我国烟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在2015年国家对烟草消费税进行改革以前,财政部一直施行的是2009年的烟草税政策,并且该政策刚刚施行的时候,也就是在2009年,我国烟草税上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表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2015年02月1日至2015年02月28日 填表日期:2015年3月1日单位:卷烟万支、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 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烟草消费税调整历史

烟草行业2003年至2008年行业实现税利年均增长20.77%,2008年实现税利已达4499亿元。2009年约5000亿元(不包括收购烟草环节征收的烟叶税)。 (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第一次税收调整的时候,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那时导致大家都不愿生产低档烟,低档烟生产越多亏本越多。 (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那个时候,中国烟草就进入了战国时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烟厂小品牌让大品牌压力很大,记得当年湖北18个烟厂,红塔山就是这个时候开始走下坡路的。这样税收对中国烟草做大做强很不利,导致品牌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多而不强,无法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地方政府最关心的就是税收了。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国家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5%上升到47.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 (4)2009年,此次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由原在卷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卷烟生产环节与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主要变化在于,一是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对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二是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与申报》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教案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一、实训目的 使学生能熟练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二、实训资料 某卷烟厂(纳税人识别号1401640908999)2007年8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并已通过验证。 3、8月10日,将一批库存烟叶发往A卷烟厂委托其加工成烟丝,发出烟叶的成本为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A 卷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支付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 4、8月15日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三分之一,取得收入20万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卷烟。 5、8月25日销售30箱标准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 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王某加工的烟丝(发出成本为3万元,支付加工费2120元,该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4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45000元。 三、实训要求 1、计算卷烟厂2007年8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写分录; 3、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地址: 填表说明: 1、表中2栏“适用税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填写。 2、第10栏,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勾稽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 幅度)的勾稽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第26栏,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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