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渊源_陈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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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大学生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致加西亚的信 在所有关于古巴的历史事件当中,有一个人最让我难以忘却。 美西战争发生后,美国必须立即跟古巴的起义军首领加西亚将军取得联系。加西亚将军在古巴丛林里——没有人知道确切的地点,所以无法写信或打电话给他。但美国总统必须尽快地获得他的合作。怎么办呢?有人对总统说:“有一个名叫罗文的人,有办法找到加西亚,也只有他才能找到。” 他们把罗文找来,交给他一封写给加西亚的信。关于那个名叫罗文的人,如何拿了信,把它装在一个油布制的口袋里,封好,吊在胸口,划着一艘小船,四天之后的一个夜里在古巴上岸,消逝于丛林中,接着在三个星期之后,从古巴岛那一边出来,已徒步走过危机四伏的国家,把那封信交给了加西亚——这些细节都不是我想说明的。我要强调的重点是:麦金莱总统把一封写给加西亚的信交给了罗文;而罗文接过信后,并没有问:“他在什么地方?”象他这种人,我们应该为他塑造一座不朽的雕像,放在每一所大学里。年轻人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也不仅仅是聆听他人种种的指导,而是要培养一种敬业精神,对于上级的托付,立即采取行动,全心全意地去完成任务------把信带给加西亚。 职业道德:社会的分工体系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职业活动中遵循的道德行为规范、准则的总和。 内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作用:是大学生步入职业生涯的必修课,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大学生的成功之路 (一)爱岗敬业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的要求,在任何部门、任何岗位工作的公民,都应爱岗、敬业,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岗敬业是社会公德中一个最普遍、最重要的要求。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敬业,就是要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职业,即对自己的工作要专心、认真、负责任。爱岗与敬业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持的。 要达到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首先要有献身事业的思想意识。人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也是为工作而生活的,应当把自己的职业当成一种事业来看待。献身于事业就是要把自己的才华、能力以至于生命都投入到事业当中去,认认真真、毫不马虎。只有具备这样的思想意识,才能以从事本职工作为快乐。第二,要培养干一行、爱一行的精神。只有干一行、爱一行,才能认认真真“钻一行”,才能专心致志搞好工作,出成绩、出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人才的相对饱和,用人单位会倾向于选择那些踏踏实实工作,有良好工作态度的人。所以,干一行、爱一行在今天仍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三,爱岗敬业要贯穿工作的每一天。提倡爱岗敬业,并非说一个人一辈子只能呆在某一个岗位上。然而无论他在什么岗位,只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试论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一、引言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示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做出分类。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个要素,对法律活动有着深远 ___。它不仅是法的宗旨与目的的凝练,更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追求。但是,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这严重制约了法律原则理论价值的发挥。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场合、适用限制等问题,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加之我国法官判案能力、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滥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关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沃克认为,法律原则是当具体的规则不能解决案件或不能为案件充分的说明理由时,司法者可以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司法者运用法律推理判断案件的前提。而布莱克则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①,为其他确定性规则提供宏观上的、最基本的价值指引。笔者认为,以法律原则适用为基点出发,法律原则应该时刻指引着法官对具体规则的理解,甚至在有些时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 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要素,法律原则和规则自然是不相同的, 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哈特的理论认为,原则和规则之间虽然存在不同,但只是在“度”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完全对立的矛盾。德沃金也对

二者做出了比较,他认为原则与规则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它们都是对不同情况下做出不同法律后果决定的依据,区别就在于“它们所做的指示的特点”②。我赞同哈特的观点,区别于规则的适用,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

试分析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实效: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为其所调整的对象所适用、执行和遵守以及适用、执行和遵守的状态和程度,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效果,而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法律实效固然是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结果,但法律效力却并非法律实效的本身。因为法律规范原本是对人的行为一种可能性的预设,是一种应然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实现则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是一种已然性的现实。所以,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被实施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实施过程和适用之后所形成的适用法律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而这种法律效力发挥出来所产生的结果才显示出法律实效。可见,法律效力是一个应然“范畴”,而法律实效则是一个“突然”或“已然”范畴。由此可见,法律实效对于依法治国而言意义重大。 我认为影响法律实效一般有以下几个因素: 1.完善的法律对法律实效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条件有两个:(1)制定良好的法律;(2)制定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由此可见,一部好的完善的法律对法律的实效很重要,这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前提。而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善法,良法。生活中很多地方不由法律来调整,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的特征是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而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协调关系,考虑立法时所处的法律环境,如道德与习惯。人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最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规范传递着民众长期以来接受并遵照的普遍价值观念和利益要求,这与道德作用于社会所生的效力密切联系。在与道德的关系上,制定法与社会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认、执行。当法律与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相逆时,必然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反对与抵制,法律无法正常实施或达到实施效果,最终成为无意义的外壳。在立法时,不考虑道德对人们的作用力,则易产生两者的对立,削弱法律实效的实现;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理中,那么法律的实际效力将会得到双重保障,能加强法律实效的实现。 (2)制定法本身应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自其制定出时就应该是明确的,以确定的行为模式规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使人们在处理事务时有确定的指引和可靠的结果预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法律规定具体、明确、肯定、完整,包括违反义务规定时应怎样承担责任。法律的明确性还要求,法律用语和立法技术的大众化: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且也无法为人所知的话,就会成为一纸空话。而且立法是项专门性的技术工作,立法主体首先应该懂法,必须要求具有优良法律素质的主体才能胜任。 2. 执法、司法主体能够普遍地、自觉地以法律为基本的活动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论文)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以来,人们最大化地追求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忽视了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特定的职业思想和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职业内部、职业之间、职业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关系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一般道德在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关系着个人的名誉和形象,还与公司、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声望和利益密切相关,良好的职业道德会给公司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使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是职业教育又一重要内容。 现在社会职业道德水平的下降,大家是身有体会。前不久,《新民晚报》刊登了一则骇人听闻的新闻:某地区小学,一名男教师在教室里在所有学生面前殴打一女同学直至死亡。这样一则消息无疑是发人深省的,教师被誉为世界上最伟大最高尚的职业,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这样一个受世人爱戴崇拜的角色竟然摧毁了一个年轻的充满希望的生命,不禁让我们深思:教师的职业道德何在?不仅是学校,在医院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场所,医生护士那冷若冰霜的面孔和话语也时常让我们不寒而栗。在感叹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的同时,我们也会思考职业道德的问题。 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态度,职业品质,职业责任,职业良心等诸多方面,一个人职业道德的缺失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不热心,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等。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试从学校和学生角度做简要分析。从学校角度看,因为目前人们对职业学校仍存在偏见,认为文化知识学不好才会进职业学校学技术,而高等职业学校更被人们认为是高考落榜生的收容所,一般成绩优异的有理想有抱负的学生均进入了综合大学学习,因此职业学校从生源上来看与普通高校相比缺乏优势。另一方面,因为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回应了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的呼唤,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社会各行各业第一线高级应用型人才,具有明显的职业技能性和技艺性,学生能力的培养固然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学校培养目标的首位。与之相对,道德教育则目标模糊,在道德上要培养怎样的人,如何培养等存在的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标准可以衡量,因此,学校往往忽视了学生人文素养方面的教育。从学生角度看,进入高职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高考落榜生,进入高职是一种“失败”,是无奈的选择,觉得职业学校名声难听,形象不好,因此产生自卑心理,对学习工作丧失热情,进入工作领域,也会对工作不满意,缺乏职业道德也是自然之事。也有另一种学生,进入职业学校,认为以后工作明确,只要学好技术技能,成为本岗位的高级技术人才便可高枕无忧,从而疏忽了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和素养的提高。 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或阶级道德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鲜明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它的内容有具体性,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职业认识的提高,职业情感的培养,职业意志的锻炼,职业理想的树立以及良好的职业行为和习惯的养成等五个方面。如何培养职业道德,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试做以下建议: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在各行各业的具体实践。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要求是:(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职业技术与业务,在职业活动中发挥创造才能。(3)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诚实守信,以主人翁精神对待工作。(4)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注意增产节约,爱护公共财务,廉洁奉公。由于各行各业有自身的特点,所以职业道德规范也不一样,因此要根据本行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点,按照职业活动的客观要求来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如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如教师、医生,要学会情绪的自我控制,不可将个人的主观情绪带入到工作中去,能迅速融入角色。再如秘书,要做好保密工作,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职业教师有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具有示范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渊源功能法律从业者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法律原则的性质与地位为何一直是二十世纪法理学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作出突破性贡献的首先是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他指出,法律原则是法规范之一种,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的下位规范,接着是罗伯特·阿列克西丰富了和发展了这一研究结论,创立了法律论证理论。目前,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属法规范已成为法理学及法教义学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说法。然而虽同属法规范,但由于法律原则在逻辑结构上与法律规则迥然相异,因而二者在法律适用方式上亦有重大不同。对法律原则适用问题的认真而深入的研究不仅对法学理论的丰富,更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这在目前的中国尤其如此。 二、正文在逻辑结构上,不似法律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常常并不预设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明确的法律后果,更不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它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s1] 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因此,阿列克西正确地将原则称之为“尽力实现之诫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如果不想让法官的价值判断、法益衡量坠入“法感情”,成为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就必须为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一套符合事实的、他人可以理解的、便于事后审查的方法,以保证法律原则之适用仍为法律适用之品格,而不是法官操纵法律之工具。本文拟从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及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功能两方面来探讨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问题。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特点1.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由规范逻辑结构特点所决定,法律原则无一例外地须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才得以适用。为当今各法治国所共认之权力区分原则要求,立法机关享有优先的立法权,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补充权。这种补充权具备两个特征,即它是“候补的”与“针对个案的”。这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同样适用。亦即当立法机关已将法律原则之内容具体化为法律规则时,司法机关必须首先适用此种规则,而不得越过已具体化的规则直接诉求于法律原则,这在法律方法上被称作“禁止逃向一般条款”。是故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已予具体化的部分应予尊重,只有对未具体化之部分或未充分具体化之部分,方可本其所受之具体化的委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具体化的价值判断应参酌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期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变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务必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此一客观标准既非法官个人的法律感情,也非一般群众的舆论要求,而是社会上可探知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原则。惟由于现代社会之多元,在诸多领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客观伦理标准为何经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官又经常须求助于法秩序,依据“特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及许多它自己发展出来的基准,来具体化‘社会伦理’。”[1] (二)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说理义务。法官将概括条款予以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 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2]因此,法官必须将其具体化过程中所考虑的诸因素在判决理由中充分表明。在法律原则的具体化问题上,最大的问题显然是如何保证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某种客观秩序与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致流于法官个人的主观任意。使法官负充分说理义务无疑是重要的,但更关键的是将依法律原则而具体化的个别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以归类,建立类型,以期作为其他正待处理案例之比较基础。“法院裁判的事件愈多,提供比较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因此,作出确实可靠的裁判之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残留的——必须作不那么确定的裁判之——判断空间也将随之缩小。”[3]如此,方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原则适用的客观性和统一性。王泽鉴先生曾对诚信原则的适用案例进行归类,建立类型,并指出,就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加以具体化、类型

法律实效问题研究

导言 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衡量法律自身质量和法治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律实效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实效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国内学术界对法律实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学》教科书中。针对法律实效的定义,国内学界有识之士已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将在本文第一部分“法律实效的概念及研究意义”中详细介绍国内学者概括的几种不同的定义。在国外,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他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是有拘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就像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规范实际上被服从和适用。法律效力是法律的特征,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法律有实效是指人们的实际行为对法律规范的符合。他认为实效只是效力的一个条件。[1] 美国社会学者唐纳德J·布莱克从社会学角度,分析预测了法律的运作、变化,他指出法律的运作、变化受社会资源分配的多少、人们之间关系的亲密度、文化发达的程度、集体之间的协调性、其他社会控制的程度这五个方面的影响。[2] 布莱克对法律的运作的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社会诸因素的影响下法律实施的状态和程度如何。布莱克的观点对我们探讨法律实效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实效问题所涉及的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3] 这一观点与国内学者的观点相类似。 虽然以法律实效为主题进行的专题性探究尚不多见,但是国内学术界对与法律实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等已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研究。法律实施、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效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法律实施是产生法律实效的基础或前提,而法律实效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或程度;法律实效是法律实现的前提条件,法律实效的增强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和必要途径。因此,对“法律实施”、“法律实现”的深入研究有利于对法律实效的进一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8日至31日在石家庄市联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

建筑职业道德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行为标准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议了人既有维护本身开展需求的个人利益,又有维护社会共同存在和开展需求的共同利益。所以,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道德的根底。如何调理和控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道德是其中一项主要手腕代写项目管理论文。依据我国建立部制定的建立系统职业道德规划,在建立系统各行业中要倡导和树立三个第一,即“质量第一、效劳第一、信誉第一”。这三个第一针对建立系统的不同行业各处有所偏重,关于房地产业来讲,偏重于讲信誉第一;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来讲,偏重讲效劳第一;关于建筑行业来讲,偏重于讲质量第一。 1.我国建筑行业的道德现状 从当前我国建筑业的情况来看,职业道德建立任务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作为权宜之计的产品,假如建筑物质量差,则损失和危害无法估量。众所周知,一座建筑物的降生需求有良好的设计、缜密的施工、合格的建筑资料和严厉的检验与监视。但是,在一段时间内许多设计不只构造不合理、计算偏向,而且基本不思索相关要素,埋下很项目管理硕士论文大隐患;施工过程中次序紊乱;建筑资料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人情关系和金钱等要素严重干扰建筑工程监视的严肃性。这一系列环节中的问题,使我国近几年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要素很多,但是道德要素是重要要素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召唤职业道德。面对市场经济大潮建筑企业逐步从传统的方案经济体制中走了出来。面对市场竞争,人们要追求经济效益,要讲竞争手腕。我国的建筑市场剧烈,特别是我国的各省市开展不均衡,建筑行业的法规不够健全,在竞争中引发出职业道德病。每当我国大范围建立高潮到来时,总随同着工程质量问题的大量增加。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拿到工程项目,运用各种手腕,其中手腕之一就是自觉压价,用基本无法项目管理职称论文完成工程的价钱去招标。中标后就在设计、施工、资料等方面做文章,启用非法设计人员搞黑设计;施工中偷工减料;资料上买低价伪劣产品。最终,使建筑物的“权宜之计”大大打了折扣。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只注重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而且,这两种效益密不可分。一个建筑企业假如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社会效益,最终必然倒台。理论证明,许多企业并不是垮在技术方面,而是垮在思想道德方面。我国的建筑业要复兴,必需鼎力增强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立。否则,有可能给 中华大地留下一堆堆建筑渣滓,建筑业的开展和繁荣最终成为一句空话。我们晓得,职业道德教育最根本的请求是要使受教育者明白职业道德的准绳和标准,但是,受教育者仅仅晓得标准是不够的。道德经过人们内心的信心和社会公认的言论起作用,不具备法律那种强迫性。工程项目管理硕士论文关于道德标准,人们不难了解,也不难控制,而难的是化为盲目的行动。 《中共中央关于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积极倡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正确的人生观和文化安康的生活方式,增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建立,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依照党中央的决议,必需鼎力增强职业道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整体上带动了职业道德的进步,市场经济更召唤着职业道德教育的进一步完善。 2.建筑企业管理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性 研讨建筑行业职业道德标准,要留意到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性。普通来讲,建筑行业职业道

法律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可以说仍不属于特别专业。如何使这支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把它打造成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一个重要目标。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灌输法官职业道德意识 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给法官灌输正确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职业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业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从当前法官队伍现状及现实的需要,法官职业道德应确立以下几个方面行为规范和道德规则。 1.公正。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追求的核心。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因为,法官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社会通过法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才能使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法官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率公正三个方面。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最主要是追求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每一件案都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正确地适用实体法确保案件质量。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一些法官执法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司法公正还要体现在程序公正上。实际上,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则是绝对的。只有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人民看得见、用得着的。一个案件即使裁判结果公正,而程序不公也会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怀疑,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已成为人们所共识。因此,司法公正也体现在效率上。超审限审理案件,就会耗费更多的精力、财力,给事人增加讼累等,且增加诉讼成本。即使诉讼结果合法、公正,也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廉洁。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法官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的判断能力的信任与否,也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因此,法官必须廉洁自律,经得住金钱的诱惑,自觉抵住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做到贫贱不能移。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摘要 适用法律规则处理个案是法律适用的常态,法律原则只有在极其特殊 的情况下才直接适用于个案。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与法律规则一样具有适用的必要性与价值,其在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补充法律规则的漏洞、解决法律规则的冲突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意义还体现在指导法官审理案件、实现个案正义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有其明显的缺陷: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同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法却不同于法律规则。在法律实务中,为保证法律原则被援引的合法性不被质疑,援引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和方法。此外,在发挥法律原则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法律原则的滥用,只有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适用才能使法律原则的作用发挥得恰到好处,超过这个度只能适得其反。 关键词法律原则;必要性;条件;方法;限制;范围 Abstract Applicable law rule processing of legal application case is the norm, legal principle only in very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e directly applicable to case. Relative legal rule, legal principle as a kind of legal nor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as the necessity and value, its in overcoming the rule of law stiff disfigurement, and added the rule of law loophole, solve the conflict rules of law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ts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the judge which case, realize case etc. Justice。Relieves the gap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facts, which can make laws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论法律渊源——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慧娟事件源于一宗代繁种子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慧娟是该案的审判长。该案事实部分并不复杂,原告XX公司和被告伊川公司对之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赔偿因为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但是,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法律适用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XX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被告伊川公司则认为,依据《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2003年5月27日,(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0万元及其他费用。如果情况如此,那也没有什么惊人之处。然而,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这句话却为她带来了麻烦。由于她在判决书中宣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两个文件,要求“省高院对中院的严重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2003年11月7日,中院撤销主审法官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①。 围绕慧娟事件展开的讨论很多,主要集中在法身份保障、司法独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边界、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等方面。本文试图从作为法律适用起点的法律渊源这一视角展开。在法治社会里,纠纷一旦被纳入法律解决框架,就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对纠纷做出裁判时,法官不能凭主观感觉,必须受法律拘束。然而,何谓法律?到哪里寻找法律?如何在大量法律渊源中识别法律?在适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著,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

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吉林大学法学研究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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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1995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法的作用理解的基本观点? P71、253 简述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的特点。P295、143 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各自优势。P467、449 简述法运行的阶段的基本环节。P310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P316、344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P57、49 法理1996 商品交换与法产生的关系。P410 法律效力的含义。P234、89 法的移植。P189、210 法解释的原则。P382、374 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P414、410 法理1997 简述法律价值的特征。P88、278 简述法制与法律制度的区别。 简述立法体制。P314、348 简述法律文化的继承。P456、205 论述 1、权利义务功能上的互补关系。P211、111 2、论法律继承、移植的必要性、局限性。P196、205 P180、190 199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简答 1。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适用价值分析方法时必须遵循那些原则2.什么是权利义务在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3。如何理解法律实现的含义 4。怎样认识法治是人类进步的必然选择 二论述 1 论执法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的理论优势和特点 1999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法理卷 一名词1立法目的 2 法律清理 3 执法 4 法律原则 5 法律实效二简答1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2 法律实现的含义 3司法的功能 三论述 1 法律规范的效力 2 法律价值的特征 法理考研试题1999 1、简论法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0) 2、简论法律移植(20)

大学生与职业道德

结合科学的职业观理论谈自身职业道德的养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职业能力期望值不断提升,社会对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人单位更注重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而不再是简单的思想素质和在校表现。现在我们已经是大二的师兄师姐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是时候规划一下我们的未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因此,我们要首先从思想层面上树立科学的职业观理论,并从学习实践中逐步提升职业能力、职业道德。 道德是依靠社会性的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调整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社会现象,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道德通过社会舆论、系统教育、传统习俗、规章制度等方式深入人们的心理,形成人们的观念和情感。从而影响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生活起调节作用。道德又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与他人无关的纯粹的个人行为外,一切与他人发生利害冲突的个人行为,都会产生道德和道德问题。窥探道德本质,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道德产生于生活,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社会意识。 (2)道德是一种特殊规范系统 (3)道德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

古人云:“有才无德,其行不远。”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成才方向和目标,总是和社会性的需要、时代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脱离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和为人类造福,为社会作贡献的思想,人的才智就会受到抑制。道德修养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人们思想和行为中的表现,具有社会思想指导性,表现在个人身上某些稳定的特点和倾向,它对于我们大学生的成长具有以下十分重要的意义: (1)道德品质制约人才成长方向 (2)高尚的道德情操是激发人才成长的潜在力量。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素质修养。 企业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在企业内部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既有相互协调的一面,也有矛盾冲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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