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列条令》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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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队列条令概论

《队列条令》是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是我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队列训练是我军军事训练大纲中所规定的一个共同基础训练科目。它以《队列条令》为依据,并贯彻运用于其它军事训练之中,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一个必要和有效的手段。队列动作是适应我军优良作风的培养和技术、战术训练的需要,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军队建设中形成,并随着武器装备和作战方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它是军队精神面貌的一种外在表现,是我军正规化建设的组成部分。

现行的《队列条令》是1997年10月7日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发的,内容包括总则、队列指挥、队列队形、队列动作、分队乘坐汽车、敬礼、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阅兵、附则等共9章65条、5个附录。

施行队列条令可以有效地规范我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正确地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以适应我军在新形势下技术、战术训练的需要。

一、队列的产生与发展

追溯队列沿革的历史,队列起源于战争。队列的产生,开始就是为作战服务的,并与战术紧密相联。早在冷兵器时代,在以长矛大刀为武器的两军对垒中,队列就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时的“排兵布阵”是决定战斗胜负的关键,是夺取胜利的重要因素,因而,阵势就成了军队战斗力强弱的重要标志。而古代“阵”就是军队的战斗队形,也是现代意义上队列动作的雏形。在当时,队列训练的目的,就是为了组成协调周密的“阵”,以此更有效地消灭敌人。然而,随着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作战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进人热兵器时代以后,队列才从战术中逐渐分离出来,军队训练中的实战部分转化为战术训练,而非实战部分便逐渐转化为类似现在的队列训练,并且有了自身特有的作用。队列从一个侧向能反映出一支军队的训练素质和精神面貌,并由直接为战斗服务转化成间接为战斗服务。在我国,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帝国主义军队的洋枪洋炮沉重打击之下,才接受了西方的军事思想,并且创建了新军,采用外国的训练方法,学习西洋战法。1910年(宣统二年),

清政府颁布了《新定步兵操法》。《新走步兵操法》认为“教练之宗旨,在训练指挥官与兵丁以借战斗之用”,“而战斗中所最重要者,则在维护军纪与制度,它要求平时在操场野外诸种练习中,都以培养严格的军纪为主”。《新定步兵操法》中有单个教练、排教练、队(连)教练、营教练、标教练、协教练等,自此,就形成了我国军事史上军事训练中一个新的、比较独立的训练内容,即现代意义上的队列。之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军队中,又经过了人们的不断改进。

我军建立之后,对队列训练进行了不断创新和发展,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队列条令,用于指导和统一全军的队列动作和队列训练。1943年,由朱德总司令签署颁布了第一部队列条令《民国二十四年步兵操典》,尔后又分别在1951年、1953年、1958年、1964年、1972年、1983年、1990年、1997年根据军队发展的实际需要先后修订颁发了8部《队列条令》。1997年的《队列条令》对我军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进一步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在内容上更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使队列训练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的、适应我军新时期军队正规化建设需要的训练科目,队列训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军正规化建设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队列条令》的目的和意义

《队列条令》的目的是“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这一目的很鲜明地提出了三点:一是规范性,《队列条令》作为一种队列法规,军队的特殊组织职能,决定了必须用统一的模式规范军人的队列行为,队列训练必须依此严格实施;二是整齐划一性,它体现着队列行为的高度集中统一;三是严格正规队列生活,它突出了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将日常训练、管理与养成有机地结合。

《队列条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军、体现我军宗旨

正规化体现在军队建设的诸多方面,而队列则是正规化最为直接的一种外在表现,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整齐划一的行动,对内以其自身的形象体现着人民军队的宗旨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证。对外展示着国威、军威,是捍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钢铁长成。

(二)着眼提高战斗力、注重军人培养

通过严格的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培养军人严明的组织性、纪津性;培养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培养坚毅、无畏的军人气质,使我军整体精神面貌能在每个军人身上得到充分体现,以适应高技术条件

下作战对军人基本素质的要求。

三、队列训练的作用

队列训练,是单个军人或部(分)队按照《队列条令》规定的内容进行的一种训练。作为贯彻落实《队列条令》的一个主要步骤,在加速我军正规化建设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其作用是广泛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作用

军队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的武装集团,它要求部队的行动必须严格统一、步调一致,要求每一个军人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队列训练的规范作用就体现在将队列动作、队列队形、队列指挥依据条令要求统一在一个标准上。

(二)陶冶作用

陶冶作用体现在通过严格的队列训练强化对军人基本素质的培养。

首先是军人的纪律观念,队列行为是在纪律约束之下的行动,口令就是命令,必须认真执行、一丝不苟。由于队列训练具有连续性,逐步培养起军人服从意识及严格的纪律观念。

其次由于队列训练又具有重复与单调的特点,使训练过程充满枯燥与疲劳感,尤其在烈日炎炎、风、雨、雪条件下的训练,更体现其训练的艰苦性,使其成为培养军人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精神的课堂。队列训练的整体性对军人集体意识的建立又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通过礼节礼貌的训练,还可以培养军人良好的涵养及仪表。

(三)管理作用

队列训练对部队管理起着很大的影响,这是由它产生的必然效果所决定的,队列训练搞得好,对部队的管理就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通过严格规范的队列训练使单个军人的意识、执行条令的自觉性增强了,军政素质得到了提高,这就为部队实施正规、有序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队列训练又是在统一意志下的整体行动过程,军人集体主义观念的建立和协调一致动作的形成都会对部队的管理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

四、《队列条令》适用范围

队列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现役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军官是指被任命为排职以上职务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军队的组织指挥者。其基本任务是对所属部(分)队实施领导、教育、训练和管理,指挥部队完成作

战和其它各项任务。军官认真贯彻条令,对部队执行落实条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队列条令的适用范围把军官作为首要对象。

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军人。其任务与军官基本相同,队列条令同样适用于文职干部。

士兵是士官和义务兵的统称。包括士官(初、中、高级)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士兵是军队的基础,肩负着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任务。其数质量是关系军队战斗力、影响各项任务完成的直接因素。因此,队列条令适用于士兵。

单位包括人民解放军编成内所有建制单位。

参训的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士兵、军官。预备役士兵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的目的是为战时储备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所以,队列条令对参训的预备役人员同样适用。

五、贯彻《队列条令》的要求

(一)坚持标准

坚持标准主要是严格执行条令的各项规定。根据队列条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着眼于提高战斗力。制定队列条令的目的就是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适应技术、战术训练和增强战斗力。这就要求要通过贯彻执行队列条令这一必要形式,规范全体军人的队列生活,努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严格队列生活。严格队列生活可以培养良好的军姿,保持严整的军容和增强部队的组织纪律性。所以,条令对军人的队列生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贯彻队列条令就要严格军人的队列生活,这是达到军人队列生活的基本要求,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所必须的。

规范队列动作。队列条令规定的军人和部(分)队的队列动作体现了军人行为和军事活动的特点,是军人和部(分)队在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中最基本的动作,是军队担负的职能和任务的需要,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用条令规范全体军人的队列动作。

(二)严格要求

没有严格要求,就没有条令的贯彻。贯彻队列条令,必须严格要求。首先要树立条令是法的观念。以统一的法规规范军人的行动,才能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全军上下步调一致地履行职责。队列条令是规范军人行动最基本的法规,全军必须严格执行条令,牢固树立条令就是法,违反条令就是违法的观念。做到凡条令规定的坚决执行,凡违背条

令规定的坚决纠正。其次要掌握条令的各项规定,熟悉动作要领,准确地贯彻执行。第三要持之以恒。贯彻落实条令要坚持不懈,不间断地抓下去,不能时严时宽。非此就不能全面贯彻落实条令,培养过硬的作风。

(三)训养一致

贯彻队列条令是融训练和养成于一体的过程,必须坚持训养一致。队列训练能使全体军人具备军人所必须的姿态和仪表。养成可以巩固训练成果,把条令规定转化为自觉行动。因此贯彻队列条令不单表现在操场上,更重要的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坚持训养一致,必须做到:第一,军官为人表率。自觉以条令为准则,从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到一举一动都要符合条令要求,以影响和带动士兵执行落实条令。第二,注重整体养成。训养一致要形成良好的整体环境,从将军到士兵、机关到连队、官兵一致、全军一致地做到队列生活条令化、规范化。第三,运用必要的强制手段。执行队列条令实质上是改变军人不符合条令要求的习惯,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操场上严格训练和养成外,还要付之以必要的强制手段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六、队列纪律

军人在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中必须做到:

l、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2、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3、按照规定的位臵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4、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上述队列纪律,是新时期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每个军人在训练、执勤和日常生活中要按条令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

七、队列生活养成

符合队列条令要求的良好的队列生活,主要靠养成。搞好队列生活的养成对于培养良好的军人姿态、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优良的战斗作风,以及提高部队的组织性、纪律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队列生活养成的途径:

(一)坚持早操

早操是军人一日生活的开始,利用早操训练队列是规范军人队列生活的重要措施,它可以每天提醒军人一举一动都要执行条令,始终保持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军人作风。因此,要抓好军人队列生活的养成,必须坚持早操。

(二)严格集合站队

军人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是集体活动,而这些集体活动都离不开队

列。这既是培养队列生活的有利时机,又是其重要内容。因此必须严格抓好日常的集合站队,不论部队走到哪、站在哪、坐在哪,都要按条令去做,真正把它当作管理部队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

(三)组织队列会操

组织好经常性的队列会操,既是对队列训练效果和队列生活养成的检验,又是调动训练积极性的有力措施。它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在官兵中引起震动,使军人重视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养成。同时,会操也便于发现贯彻条令存在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抓好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的养成。

(四)实施条令纠察

队列生活养成需要每个官兵在日常生活中始终使自己的行为符合队列条令规定。为了促使官兵一举一动按条令去做,就要建立必要的条令纠察,以提高严格执行条令的自觉性,促使军人队列生活的养成。

(五)建立考核达标制度

队列考核达标是把队列动作以分数的形式量化出来,通过检查考核以明确地显示每个军人所达到的标准程度。建立考核达标制度并定期实施,能使上级首长和机关精确具体地了解所属人员对队列条令的掌握程度,并根据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相应地对部队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养成提出指导意见,促使部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条令规定。

(六)建立阅兵制度

阅兵是队列的最高形式,是对队列训练养成的检阅。阅兵的难度大,如果训练和养成达不到一定程度,阅兵就没有标准。阅兵可以促进队列训练水平提高,并为养成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阅兵还是一项有效的教育活动。它可以展现部队的精神风貌和军事素质,增强组织纪律性,鼓舞士气,改善人民军队的观瞻,增强军人的自豪感,激励广大官兵自觉训练、自觉养成,规范队列生活。

第二部分:队列训练法

通过对本部分的学习,了解队列训练原则,掌握组织队列训练的基本方法,达到会讲解、会示范、会组织训练、会纠正动作,提高训练水平和训练效果。

一、队列训练原则

队列训练原则,是在总结训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训练规律而确定的。

(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是队列训练的根本要求,《队列条令》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决定了必须把条令准确无误地贯彻到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中去,并以达到规范队列动作、队列队形、队列指挥,保持队列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为最终目的。只有准确地把握标准,严格实施训练,克服随意性,才能确保训练质量。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l、正确理解条令,严格把握标准。《队列条令》是以命令的形式下达的简明条文,它不可能将所有的细小内容都包括进去,这就要求教(练)员要对条令内容有充分、正确的理解,熟悉标准,严格把握。

2、从严、从难训练,苦练、巧练结合。在训练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重点、针对难点,练动作,练作风,同时还要讲究科学练兵,从难不脱离实际,苦练与巧练结合,才能练出高水平、高质量。

(二)因人施教、有的放矢

因人施教是教学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教(练)员根据受训练者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需求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训练方法。它突出了教(练)员的施教主动性,考虑了受训者个体差异性,是提高训练效果的重要环节。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l、要了解受训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对队列训练重要性的认识、队列基础和接受能力等。使训前准备更具有针对性。

2、训练中针对不同受训对象,采用不同的训练步骤和方法。

3、合理编组,分层教学,可以使基础好的迅速提高水平,基础差的尽快达到标准。

(三)突出重点、精讲多练

突出重点,精讲多练,是指在时间安排上要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在较少的时间内,用精炼的语言把动作要领、步骤、方法,讲深讲透,用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练习,讲练结合,以练为主,提高时效。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l、认真分析,准确把握训练的重点与难点。难点有时就是重点,必须安排较多的时间训练。

2、正确认识精讲与多练。“精讲”语言应准确、形象、易懂,便于理解、记忆和指导训练。“多练”不只是训练时间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人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积极的思维与肢体练习相结合的训练过程。防止以形式代训,应以高质量促训。

(四)循序渐进、分步细训

循序渐进、分步细训,是指在队列训练中必须遵循《队列条令》的

系统性和军人认识活动的规律性,有计划、按次序,分步骤地进行教学与训练。从内容上体现由静到动,由站到走;从形式上体现由易到难。由分解到连贯,逐步掌握各个训练内容。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1、按照《队列条令》的体系制定训练计划,注意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和动作的衔接性,使军人掌握动作的生理进程合乎循序渐进的规律。

2、科学运用分段与分单元训练法。分段训练法是把一个复杂的动作分成若干内容,一个一个训练;分单元训练法是把动作结构有相同点的内容集中安排在一个阶段训练,相互间可以产生积极的迁移作用,便于尽快掌握动作。

(五)形象教学、启发诱导

形象教学、启发诱导,就是通过教(练)员准确、生动的语言和形象、直观的动作,引发受训者的学习兴趣和对训练重要性的认识,进而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和训练的积极性。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l、教(练)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军人素质和教学艺术水平。

2、充分利用直观教学这一特点,以其自身良好的形象,较强的讲解、示范能力感染受训者。

3、“启发式”不但运用于教法上,更重要的应该体现在做好训练中对受训者的思想教育工作,队列训练枯燥乏味,苦、累并存,训练中应善于发现受训者的思想问题,及时诱导解决。

(六)训管一致、注重养成

训管一致、注重养成的原则,是指在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中,将训练与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管于训、训管结合,同时把养成教育作为巩固队列训练效果的一个主要手段,训练与养成相结合,做到教养一致。

训管一致,注重养成是队列教学训练的特殊要求,队列训练的实质就是练思想,练作风,增强战斗力。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要靠训练,而且要通过管理的手段加以规范,通过养成的手段加以巩固和提高。

贯彻这一原则,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学习条令,严格落实条令。条令是队列训练的准绳,它既是教学内容,又是管理的基本依据,因此,学好条令,严格落实,是做到训管一致,教养一致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深刻理解、记忆条令的各项规定及其精神实质,为贯彻执行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要严格执行,狠抓养成。

2、要在训练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巩固训练效果。队列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此,在组织训练时,要靠铁的纪律和顽

强的作风,保证训练的正常进行。

3、注重养成、齐抓共管。队列训练的时间是有限的,相比之下,军人的日常队列生活则是大量的。因此,养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能忽视,要靠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齐抓共管,以保证军人养成的落实。

二、队列训练的基本方法

(一)讲解、示范

讲解、示范,就是教(练)员通过自己的语言和动作将要领形象地表现出来。教(练)员讲解示范时应声音洪亮、口齿清楚、简明扼要、熟练自然;讲解的内容通常包括动作要领、动作要点、易犯毛病及纠正方法等。示范动作应标准规范。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训练通常采用边讲解、边示范的方法实施。教(练)员讲到哪里就应示范到哪里,对重点难点动作应反复讲解示范,使受训者加深印象。

讲解、示范动作要领,应按条令规定的内容,结合准确、熟练的示范动作,使其获得必要的动作表象。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通常由教(练)员亲自示范,也可让示范兵示范。讲解、示范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先讲解后示范。即先讲解理论和动作要领,后做示范动作。这种方法可以使受训者首先明确动作的基本结构,尔后在观看示范时领会动作要领。

2、先示范后讲解。即先做示范动作,后讲解动作要领。教(练)员先将完整的动作展示给受训者,给其一个整体印象。对于比较复杂的动作,可再做一次慢动作,尔后简明扼要地讲述动作要领。

3、边讲解边示范。即教(练)员讲一动做一动,讲到哪里做到哪里。对难度较大或重点部位可进行慢动作讲做。为增加印象也可重复讲做。最后再做连贯动作,使受训者建立清晰完整的动作印象。

4、分段讲解示范。即把一个完整的技术动作,合理地分成几个部分或几段。这种教学方法一般是在动作比较复杂,完整法又不易掌握,并且在动作可以分解的情况下,或动作的某个部分需要较细致的讲解时采用。用分段讲解示范时,在讲解示范一部分后应立即组织练习,待受训者对该部分动作基本掌握后,再讲解示范和练习下一部分。按此程度直至将整个动作讲解示范完毕。例如“正步行进与立定”是个难度较大的动作,讲解示范可将其分成五个部分进行:即原地摆臂、一步两动、一步一动、快慢步、连贯动作。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的踢腿练习。

运用分段讲解示范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划分各部分,使划分的各部分不至于改变动作的整体结构。

(2)要与完整法结合运用。当分段讲解、示范完成后,应及时结

合完整法进行练习。

(二)组织练习

组织练习是组织受训者实施训练的过程。组织练习的规模和方法,是根据不同的训练阶段、目的、内容和要求确定的,这里讲的组织练习,是针对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这一内容提出的。

1、体会练习。教(练)员讲解示范后,受训者按照正确的要领,在建立动作表象的基础上,体会动作模式,获得初步的感受。

2、模仿练习。由教(练)员领着练习,教(练)员做一动,受训者跟着做一动,此种方法多用于学习动作初期或纠正错误动作时采用,通过模仿可以建立新的或改变原有的动作定位感。

3、分解练习。对难度较大的动作,可分成若干个分解动作先后练习,采用此法,是能更清楚体会到完整动作中各个环节的衔接,力求准确,二是可以抓主要矛盾,突出某一环节的训练,打牢完整动作基础。

4、结对练习。两人结对,强弱搭配,一人练、一人看。互相检查、纠正问题。此法优点是减少压力感、紧张感,受训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容易发挥,还可以解决教(练)员不足之困难。

5、分组练习。根据班里人数,可编成2-3个小组(通常3-5人为一组),由组长或指定一名动作好的人员任组长组织练习,或轮流任小组长。

6、分班练习。此法通常在受训者练到一定程度,基本掌握动作要领后采用。班长下口令,全班做动作。为便于检查纠正动作,也可单个教练,或采用“流水作业”的形式。练习时可让受训者轮流充当班长组织练习,以提高其组织和纠正动作的能力。

7、集体练习。通常以排或连为单位,由教(练)员下口令,统一做动作。练习时,可先分解后连贯,也可采用“流水作业”。集体练习,便于教(练)员掌握整体情况,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重新讲解要领或要点,进行纠正。

8、单个教练。也称个别教练,是指在集体教练之外,针对个别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单独教练的形式。它是队列教学中不可缺少的辅助教练形式,是因人施教原则的具体表现。单个教练,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教练效果显著。班练习时可采用。

9、评比竞赛。在一个训练内容或几个内容即将结束时,为了检验训练效果,提高受训者的训练热情,可组织评比竞赛。通过互相观摩,达到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目的。必要时可排出名次,以激发练兵的积极性。

组织练习的方法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但是不管采取那种方法,

采用什么形式,一定要根据受训者的基础、接受能力的快慢而灵活运用,切不可生搬硬套,要以注重训练效果为目的。另外,对于队列动作的练习,不应只注意课上练习,更应注意课下的养成和训练。久而久之,就使受训者的动作符合条令的要求,养成良好的军人姿态和端庄的军人仪表。

(三)纠正动作

纠正动作就是教(练)员在组织训练过程中帮助受训者按照动作要领纠正不正确的动作,直至达到动作标准为止。纠正动作时,教(练)员要做到“快、准、严”。快,就是发现问题要快,不要等受训者形成痼癖动作再去纠正;准,就是帮助受训者分析错误动作的原因要准;严,就是纠正要彻底,要让受训者反复练习,达到学会正确动作为止。

常用纠正错误动作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口令、手势或手扶纠正。教(练)员在指挥位臵时,可用简练准确的语言或形象易懂的手势,对受训者的错误动作加以纠正;教(练)员在受训者身边时,可用手扶的方法,将受训者的错误部位纠正过来。三者也可综合运用。

2、对比纠正。教(练)员先做正确的动作,尔后模仿受训者的错误动作,并加以比较。使受训者既能看到正确动作的示范,又能看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自觉地在对比中加以改正。

3、限制纠正。用角度尺、米尺、靠板、拉线等限制受训者做动作的方向、路线和幅度。如:用角度尺限制立正时两脚分开的角度;用拉线的方法限制向前、向后摆臂的距离。还可在地面上画步幅线,限制步幅。

4、分解纠正。当练习难度大,人员动作顾此失彼,不协调时,教(练)员可视情况将动作分解成几个小部分,化繁为简,一动一动地纠正。

(四)小结讲评

小结讲评,是教(练)员在训练结束时所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讲评要内容精练,简明扼要,切合实际,突出重点,针对性强;要以表扬为主,注意调动和保护受训者的练兵积极性,同时也要注意把问题讲深讲透,便于在今后训练中加以克服。

小结讲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1、重述训练重点。

2、讲评训练情况。

3、预告下次训练内容。

附录——队列基本术语

1、队列动作:是单个军人、部队(分队)按照《队列条令》规定的内容、要领所进行的活动。

2、队列生活:是单个军人、部队(分队)在日常生活中按照《队列条令》的规定进行的活动。

3、队列纪律:是军人在队列内的行为规则。

4、队列:是军人排成行动进行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泛指形成行列的队伍。

5、部队:军队的泛称,团以上和相当于团级或以上的部队的统称。

6、分队:营、连、排、班和与其相当的单位的统称。

7、步幅:是指行进时迈出一步的长度(由后脚尖至前脚尖)。

8、步速:是指行进时每分钟行进的步数。

9、列:军人在一条直线上,左右排列成的队形。

10、路:军人在一条直线上,前后排列成的队形。

11、伍:成数列横队时,前后排列的军人称为伍。各伍人数与列数相等时叫满伍,人数小于列数叫缺伍。

12、翼:队列的两端。左端为左翼,右端为右翼。

13、基准兵:按规定队形站在排头或指挥员指定位臵的军人。

《队列条令》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队列条令》,现行的《队列条令》是何时颁发的,包括哪些内容?

答:《队列条令》是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的法规,是我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

现行的《队列条令》是1997年10月7日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发的,内容包括总则、队列指挥、队列队形、队列动作、分队乘坐汽车、敬礼、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掌持、授予与迎送、阅兵、附则等共9章65条、5个附录。

二、我军的第一部队列条令的名称是什么?一共修订颁发了几部队列条令?

答:1943年,由朱德总司令签署颁布了我军第一部队列条令《民国二十四年步兵操典》。

一共修订颁发了8部队列条令。

三、简述《队列条令》的目的和意义。

答:《队列条令》的目的是“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

《队列条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依法治军、体现我军宗旨

2、着眼提高战斗力、注重军人培养

四、《队列条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队列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现役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单位包括人民解放军编成内所有建制单位。

参训的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士兵、军官。

五、队列纪律的内容有哪些?

答:军人在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中必须做到:

l、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2、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3、按照规定的位臵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4、保持队列整齐,出、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六、队列训练的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标准,严格要求;

2、因人施教,有的放矢;

3、突出重点,精讲多练;

4、循序渐进,分步细训;

5、形象教学,启发诱导;

6、训管一致,注重养成。

七、队列训练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讲解、示范;

2、组织练习;

3、纠正动作;

4、小结讲评。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 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 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 的联系与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 10.职务作品 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 13.保护作品完整权14.署名权 15.发表权 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 18.表演权 19.展览权 20.出租权 21.信息网络传播权22.著作权合理使用 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 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 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 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 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 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 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 及著作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 件及其权利归属。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民商事才优先) (一)国际法的特点 (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 (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 (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 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 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1.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 (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版权基础知识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即: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自己修改或者授权或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获得报酬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西南大学《著作权法》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 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参考答案:C 2:[多选题] A:一种饮料 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 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 D:洗衣机说明书 参考答案:AD 3:[多选题] A:王某对该剧本享有著作权 B:出版社出版该剧本需经刘某、王某同意 C:刘某和王某对该剧本共同享有著作权 D:该剧本是王某、刘某二人的合作作品 参考答案:AB 4:[多选题] A:一种汽车 B:一种饮料配方 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 D:一种电脑显示器 参考答案:AD

5:[多选题] 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 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C:知识产权是私权 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参考答案:ABCD 6:[单选题] A:时事新闻 B:《新闻学》一书 C:新闻评论 D:《新闻调查》节目 参考答案:A 7:[论述题] 参考答案: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 从实质公正角度来讲,先发明原则比先申请原则公平。 但从法律实践角度而言,先申请原则远远优于先发明原则,一是采用先申请原则可以促使发明人将其发明的新技术尽早地申请专利,这样最新的技术便可尽快地公之于众,既避免了重复开发,又可给后续开发提供借鉴;二是实行先申请原则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减少因诉讼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浪费;三是采用先申请原则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因为专利权人未必是最早的发明人,所以如果实行先发明原则专利权在一定期限内是不稳定的。 8:[单选题]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包括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国际 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 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 、 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法

范文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著作权 1/ 6

法 著作权法◆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著作权的归属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权利的保护期 3/ 6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2016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

答:(1)、著作权属一于私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其是自然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这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商标权、专利权却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形成的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著作权与物权有很大的类似,只是其具有人身属性。 (2)、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于性,很多作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公开其作品。如果不是自动产生的话,其他人在未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作者的作品或利用此作品从事盈性活动等,会对作者产生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对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却束手无策。所以说自动产生原则对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a、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非智力性的劳动成果不属于作品的范畴;b、属于作品范畴的智力创作成果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的智力成果都为著作权法保护。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基于创作所享有的一种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要的地位。(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要求他人承认作者的身份。(3)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 答: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自动取得原则、登记取得原则、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采用“自动取得”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2007山东农业大学动物形态学试题

1.骨的构造包括、、、,关节的基本结构包括、、和。 3.输卵管由、和组成,卵子的受精部位 在。 4. 咽有7个口和邻近的器官相通,其中前上方为2个,前下方,后上方通过1个通食管,后下方通过与气管相通,两侧通过两个耳咽管口通中耳。 5. 喉软骨有4种5块,包括不成对的、、和成对的,喉腔内有,是喉的发音器官。 6. 管状器官的管壁由内向外有四层,分别是、、、。 8.皮肤有三层,由内向外分别为、和。其中日用皮革由鞣制而成,、和合称为皮肤腺。 1.骨的类型包括、、和。 2. 一块肌肉就是一个肌器官,包括和两部分;颈静脉沟为和之间的肌沟;肉品学上、、、合称后座。 4. 管状器官的管壁由内向外有四层,分别是、、、。 5.脑干分为四部分,由后向前分别是、、和,在的网状结构内有和呼吸中枢两个基本的生命中枢。 6.大脑半球内的白质有三种,分别是、和。小脑半球是从才发展起来的,参与调节精细的随意运动。 7.分布于前肢的神经来自于丛,其中最长的为,分布于后肢的神经来自于丛,最大的为。 8.皮肤有三层,由内向外分别为、和。其中日用皮革由鞣制而成,、和合称为皮肤腺。

1.腹股沟管 2 植物性神经3.胰岛4.睾丸下降5.冠状血管6 内分泌腺7.胸膜腔8心脏的传导系统9 脑脊髓液10. 硬膜外腔 1.胎儿的心血管的结构特征。 2.简述12对脑神经的名称及发出部位。 3.用简表表示眼球结构。 4.脊髓的结构特征及主要功能。 6. 简述12对脑神经的名称及发出部位 7.躯体神经与植物性神经在分布、发出部位、结构及与意识的关系上有何不 同 8.详述心脏内防止血液倒流的结构与机制 9.植物性神经的组成。 10. 各脑室的联通情况及意义。 11.禽输卵管的结构及功能。

著作权法课程作业资料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一一著作权法 (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一部作者身分不明的文学作品,依照法律规时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 A.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2.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组织是()。 A.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中国作家协会 C.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D.中国文联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 A.5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50年,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 3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30年的12月31日

D.30年,作品完成后第30年的12月31日 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享有。 A.各合作开发者分别 B.各合作开发者共同 C.合作开发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D.出版者 5.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A.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作者共有 B.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有,署单位的名称 C.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D.归作者所有 6.下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A.曹雪芹的《红楼梦》 B.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C.李白的诗 D.刘心武的《我的班主任》 7.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A.创作新作品的著作权人 B.原作品著作权人 C.继受著作权人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5

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关系概述 中国大陆驻洛杉矶总领馆紧急处理中国公民在美遭遇车祸案 2009年1月30日,一辆载有中国游客的中巴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西北部行驶至胡佛水坝附近不幸发生车祸,车上15人全部为中国公民,6人遇难,9人受伤。同车美籍华人导游遇难,司机受伤。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获悉后,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并要求美方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核实身份、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总领馆同时迅速启动领事保护应急机制,成立前方工作组、后方组、新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临时部门,连夜开展工作,了解详情,看望伤员。工作组随后赶赴拉斯维加斯,与各有关部门紧急会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保管死者遗体遗物,协助伤者认领财物。美国有关各方给予了积极配合协助,中国驻美大使馆、总领馆对伤者表示慰问,要求院方全力救治和妥善安置伤者。伤者对中国政府的关心和总领馆采取的救助行动表示感谢。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 正式的——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半外交——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 非正式——未建交国家互设联络机构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概念: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196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特别使团公约》 1973《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中国大陆1975年加入并提出保留。 第二节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机关: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国家最高代表。 总统、主席、皇帝、国王、苏丹、大公、埃米尔等 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和废除条约、宣布战争状态和媾和、参加国际会议 2.政府: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行政院、国务院、内阁等,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职权:领导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订条约,签发某些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3.外交部门:对外关系的主管机关 外交部、外务省、国务院(美国) 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关保持经常联络,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合法权益。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国外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能滥用特权,否则主权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其停留。 1967年,法国总统戴高乐在加拿大进行正式访问时发表的演说被认为支持魁北克省分离主义,是对加拿大内政的干涉,于是戴高乐不得不终止访问。 1987年4月,美国司法部宣布,由于奥地利总统瓦尔德海姆在二战期间的活动,美国将其列入禁止以私人身份进入美国的人的名单。这是比较罕见的一国采取正式行动禁止一个友好国家的元首进入其领土。 二、外交代表机关——使馆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的协议,各国依照主权原则自行决定 (二)使馆的职务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于国际法许可之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经济、文化、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 外交代表 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专员等 2. 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3.事务职员: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维修工、清洁工等 (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浙大《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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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 学习中心:————————————————————————————— 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发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 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 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 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 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

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这部巨著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并对国际法学提出了主张。著作中提出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快得到欧洲国家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不断地发展,如18世纪形成了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9世纪确立了国际河流制度、中立制度并产生了战争法的新规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当时,国际组织也开始出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欧洲界限。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法主体扩大 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家,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两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因此,国际法律关系从向来为国家间法律关系转为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国际法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变化 国际法不仅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和新的分支,如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而且一些原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如现代海洋法的兴起,现代国际法

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问题详解(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 ●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作品的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专属性。 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不可转让性。 4.永久性。 ●我国著作人身权的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未

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5.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 6.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7.广播权。广播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8.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 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9.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 10.翻译权。 11.汇编权。 12.注释权和整理权。 13.改编权。 14.信息网络传播权。 15.其他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的确定 1.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 2.因受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主体。 3.国家成为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 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 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 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还可以加上: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 3)保护容不同。著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

著作权法课程作业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著作权法 (附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一部作者身分不明的文学作品,依照法律规时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 )。 A.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月1日 C.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2.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组织是( )。 A.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B.中国作家协会 C.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D.中国文联 3.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事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年, 截止于( )。 A. 5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B..50年,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30年,作品首次发表的第30年的12月31日

D.30年,作品完成后第30年的12月31日 4.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公民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外,其软件著作权由( )享有。 A.各合作开发者分别 B.各合作开发者共同 C.合作开发者的上级主管部门 D.出版者 5.作者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 )。 A.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作者共有 B.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所有,署单位的名称 C.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D.归作者所有 6.下列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 A.曹雪芹的《红楼梦》 B.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C.白的诗 D.心武的《我的班主任》 7.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 )。 A.创作新作品的著作权人 B.原作品著作权人 C.继受著作权人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公法)【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色書皆希含書苦肯桂會知识就是力量芳嵩養肯诞肯伏伏含就肯 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 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 ?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 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⑶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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