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

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00MW机组全厂智能消防系统维护与保养

技术协议书

建设单位: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维护单位: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太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乙方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201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电厂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使整个设备系统良好运行,完整好用和遇警时的万无一失。经双方技术上的认真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维护与保养的工作范围及内容

1.1维护和保养的工作范围

1.1.1依据建筑物名称划分:集控楼、汽机房、变压器和电抗器、锅炉房及锅炉本体、柴油发电机室、空压机房、除灰综合楼、侧煤仓、输煤综合楼、输煤转运站、碎煤机室、输煤栈桥、翻车机室、电缆沟、制氢站、燃油库区、网控楼、厂区综合管架电缆桥架、脱硫控制楼、生产行政综合楼、油库区泡沫灭火系统、供应部消防系统、消防水泵房系统(包括56米升压泵房)、全厂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厂区内的消防设施。

1.1.2 依据系统形式划分: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集控楼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网控楼洁净气体灭火系统;厂房内雨淋消防系统(主管道除外);厂房内水喷雾消防系统(主管道除外);变压器水喷雾系统(主管道除外);输煤转运站水幕消防系统和输煤栈桥喷淋系统(主管道除外);脱硫控制楼及生产行政综合楼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油库区泡沫灭火系统及泡沫泵房;供应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及喷淋系统;全厂电缆防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制氢站;宾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泵房及全厂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主管道除外)。

1.2 维护和保养的工作内容

1.2.1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

a、按生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用专用加烟器(或加温器)分期分批检查探测器动作是否正常,确认灯显示是否清晰。检查中有故障或失效的探测器,应及时拆换。

b、检查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是否正常,实际操作前需经甲方同意,做好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以防造成现场人员的恐慌和混乱。

c、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联的消防设施,检查其报警功能和信号显示是否正常。

d、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系统,应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设备的联动功能是否正常:(1)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2)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七氟丙烷气体、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以上试验场应有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中心(室),切换信号必须清晰。

(5)检查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的功能。

(6)检查消防通讯设备,所有对讲电话需作通话试验,语音线路畅通清晰。

(7)检查所有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如: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放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转换开关,警报转换开关,应急照明转换开关等是否正常。(8)检查消防电源是否正常,并进行强切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9)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报警信号传输线、接地线、接线盒的外观是否处于安全无损状态。

(10)巡视检查所有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有无脱落缺损,并对所有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铃进行保洁,达到外观清洁无污蚀、斑渍。检查探测器下方和手动报警按钮周围空间是否有堆物等影响其正常报警的现象。

1.2.2气体灭火系统(包括集控楼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网控楼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a、外观质量, 无变形、缺陷;手动操作装置有铅封;

b、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 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c、贮存容器的记录, 永久,包括编号、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

d、贮瓶间温度,七氟丙烷:0-(-10)℃;

e、防护区开口设置,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f、安全要求:有人防护区内应有紧急切断自控手动装置,区内设声报警装置,入口处设声光报警装置和防护标志,疏散通道与出口处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3水消防灭火系统(包括厂房内雨淋消防系统;变压器水喷雾系统;输煤系统水幕消防系统;全厂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a、对消防供水控制阀门上的铅封或链锁检查一次,确认所有控制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b、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机附件检查一次,确认接口是否完好、无渗漏、阀盖齐全;

c、检查喷头,清除障碍物,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及时更换;

d、用未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作一次检查,确认报警正常;

e、对湿式报警阀旁的供水阀进行一次供水试验,确认供水能力;

f、对室外阀门、进水控制阀门检查一次确保处于开启状态;

g、检查管道是否堵塞,用放水试验的方法观察水管道是否受堵;

h、检查管道是否漏水,尤其对接头、变径、三通、阀门连接处需仔细检查;

i、检查室内消火栓是否漏水、水带是否完整好用、水带接口是否牢固、水枪是否完整好用、消火栓箱门框、玻璃是否损坏、箱内器材是否齐全;

j、定期检查室外地下消火栓是否漏水、定期对闷盖进行涂抹黄油、定期水压试验;

k、定期检查阀门井内阀门是否漏水、灵活好用;

1.2.4 消防水泵房及泡沫泵房:

a、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b、在消防主机控制室联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c、对消防水泵定期进行运转试验,运转时间一般不少于5 分钟;

d、检查水泵工作状况和性能,主泵与备泵之间能自动切换;

e、检查水泵动力状况,电控箱是否能够正常控制,设备是否有效工作;

1.2.5消防安全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a、定期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进行一次充放电,并做好记录交给甲方;

1.2.6燃油库区泡沫灭火系统:

a、泡沫液储罐检查时应对储罐的阀门、管道及其附件的灵活性和密封性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零(部)件;

b、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检查混合器的喷嘴、孔板及扩散管的孔是否堵塞,及时维修或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零(部)件;

c、泡沫产生器检查泡沫产生器吸气孔是否通畅,产生器密封玻璃是否破损,发现有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更换;

d、泡沫液通过开启泄放阀取样对泡沫灭火检查;

e、管道检查管道是否堵塞及是否漏水;

f、电磁阀检查电磁阀是否灵活好用;

1.2.7 消防安全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a、定期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进行一次充放电,并做好记录;

b、对有故障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进行更换;

1.3维护与保养制度的建立

1.3.1根据电厂实际情况为甲方制定消防系统每日巡查计划、每月检查计划、每季度及全年测试计划和方案并交由甲方审核。

1.3.2 协助甲方出具每日巡检设备所处状况;每月、每季度及全年维修保养表单、测试报告、维修清洗设备资料交由甲方消防负责人认可并存档保管。

1.3.3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电厂消防系统各个运行设备的资料的管理。

第二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本项目合同的管理部门由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部热工专业负责,监督执行部门由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消防专业负责,甲方指定人员负责检修维护计划的履行和检查执行情况。

2.1.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的违规操作行为,实行日报、月报制度,对乙方的报告、报表及时批复。

2.1.3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措施把关,协助乙方办理施工作业的安全手续和施工作业票,对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2.1.4有权监督乙方对本规范要求范围内的检修维护计划落实情况、负责对维护质量进行检验。

2.1.5审查乙方上报的维修用料计划,及时提供经审批的材料、设备。

2.1.6根据乙方检修维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依据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考核规定,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经济考核。

2.1.7乙方维护保养工作开始一周前,甲方提供维护范围内的所有消防系统资料,正常工作后甲方配合乙方对所维护系统检查一遍。

2.1.8甲方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因备件供应不及时而延误时间,乙方不负责。

2.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乙方应录用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部门培训的人员持证上岗。

2.2.2乙方人员负责本协议要求范围内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冬季防冻及设备保洁工作;

发生如更换设备、部件、查找故障、调试、除锈刷漆等维护作业的项目,根据专业维修需要另外增加技术人员或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乙方建立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24小时值班人员和乙方负责人与甲方管理人员的通讯联系;如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连续24小时抢修。

2.2.3乙方根据所从事的消防设备和消防系统检修、维护、保养的工作性质、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劳动纪律、文明生产等规章制度。制度的内容不应与甲方指定的有关制度相抵触。

2.2.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时刻达到合格验收的标准,达到有效及正常工作状态。

2.2.5乙方应根据维修、保养的需要,对所有管理的设备、设施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每次的维护、更换、测试应在资料中准确反映,乙方必须定期对系统巡查一次,巡查要有记录;根据所定的全年维修、检测计划按月上报具体工作计划和材料计划,以便甲方及时安排供货。

2.2.6乙方应服从甲方在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入现场施工所必须“工作票”、“联系单”等相关手续。

2.2.7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有关部门完成上级部门、消防监督部门的各类检查、验收工作。

2.2.8对原设备、设施方面的配合不合理,先天性安全隐患和甲方在管理方面的疏漏,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反映。

2.2.9乙方维护范围内的所有消防系统,在维护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必须按《火力发电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恢复其各联动关系。

2.2.10乙方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测后,应向甲方出具企业检测报告。

2.2.11乙方应配备的维保人员不少于8人,平时保证在厂人员不少于8人。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3.1月、季、年检进行之前,需有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并通知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误会。

3.2维护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通知甲方值班人员。

3.4系统维修时,如需断电、断水应向甲方领导报告,取得同意并派人现场监督,并办理合格工作票后方能动工。

3.5在作消防联动设备测试时,应清除设备周围的杂物,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第四章备品备件、消耗性材料的供应

4.1乙方用于甲方消防设备、设施及系统维修、更换、升级所需要的备品、备件由甲方负责采供或委托乙方订购,乙方更换时或报材料计划时需经甲方消防专工确认与批准后报检修部。

4.2维修更换掉的设备部件,经甲方消防专工确认后上交检修部。

4.3甲方委托乙方订购的材料、设备、备品、备件,乙方应将供货商的合法手续,认证资料及报价单提供甲方,甲方认定后再由乙方订购,并由甲方出书面确认资料。

4.4消耗性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消耗性材料包括:氧气、乙炔、焊条、棉纱、黄油、机油、汽油、稀料、标准件、铅油、麻、生料带、铁丝、胶布、密封胶、焊锡、焊油、橡胶垫、接线鼻子、砂布、锯条、切割片、护口、管卡、扎带、热塑管、接线盒、绑带、玻璃等各种消耗性刀具、刃具等一般性耗材。

4.5乙方用于消防设备、设施维修所需的工艺装备、机具、工具、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配备。

4.6乙方用于消防设备、设施维修所需的运输机械、车辆及通讯工具均由乙方自备。4.7 在维保过程中,所需的(管材∮65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品备件由甲方负责提供,其余备品备件由乙方负责提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提供。

4.8甲方在设备大、小修期间引起消防系统拆卸和恢复所发生的工作量由乙方负责完成,其中属设备、材料的损坏和更换由甲方提供。

第五章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项目检修维护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此类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战争、超设计标准的地震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等。

5.2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由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5.2.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5.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项目合同内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

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5.2.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规范。

5.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项目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起和预计持续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项目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5.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果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5.5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指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第六章规范遵循法律

6.1本规范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乙方提供的消防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工作将符合适用的法律、许可、批准、法令、规则及条例。

6.2乙方将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由甲方验证核实并备案。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7.1双方在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该争议。

7.2若双方发生争议,任一方不同意协商调解或调解开始20天内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其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30天进行仲裁。仲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服仲裁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安全责任划分及违约赔偿

8.1在本项目合同期内,乙方承揽甲方生产现场等地消防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工作。8.2乙方在工作场所作业时,由于甲方违章指挥,造成乙方工作人员人身伤残或伤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8.3工作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和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乙方工作人员伤残或伤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8.4因乙方工作人员过失或检修维护不当,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因消防设备误动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将根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乙方处以罚款。

8.5发生与人员有关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甲方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予以正确的调查和处理,乙方要全力配合事故调查并服从处理结果。

8.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停止或中断在甲方的服务工作,甲方有权拒付中断前的服务费用;影响到甲方安全生产的,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7甲方按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按时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提出停止服务的要求。

8.8乙方未经取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太通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