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颁布日期】19850606

【实施日期】20070701

【修订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号】TSG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imple Pressure Vessels Safety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1月24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3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于2005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提出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编制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5年10月起草组在浙江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2005年1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65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2006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6年8月,该规程由特种设备局原则通过,并向WTO/TBT成员国通报评议。2007年1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适用于结构、材料、工况简单的压力容器,充分体现了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经济、使用管理与检验简化等特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了简单压力容器的经济性与安全性的高度统一。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有:

浙江大学郑津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寿比南、杨国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赵洪彪、贾国栋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马夏康

浙江省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叶未名

本规程在指定过程中,还得到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鑫磊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富芳压缩机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威空压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为规程的制定提供了大量的试验数据和相关信息。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2)

第三章设计 (2)

第四章制造 (4)

第五章检验检测 (7)

第六章使用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9)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 (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 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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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

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

(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的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中的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推荐使用寿命、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一) 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

(二)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三)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四)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五)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六) 焊接方法和要求;

(七)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八)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九)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十)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一) 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十二)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三)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

第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

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壁厚,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应当不小于2mm。

第十九条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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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大于1%。

第二十条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二)许用的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者等于0.6R p0.2(R p0.2为材料在室温下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或者0.3R m(R m为材料在室温下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

(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1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

第四章制造

第二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

(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1个筒节;仅由2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

(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 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1批,对于内直径D i>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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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3-2007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 T =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0.1MPa/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s;

(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

(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

(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

第三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无渗漏;

(二)无肉眼可见变形;

(三)无异常响声。

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

第三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

(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0.1MPa/s;

(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和中部的周长。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min,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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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

第三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 —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 ;

R p0.2—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 ;

R p0.2a —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 ;

W a —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 ;

W o —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 ;

δa —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 ;

δn —筒体名义厚度,mm 。

第三十五条 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

(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

(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

(三)无碎片产生;

(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

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该焊工当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合格。

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或者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

第三十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首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二)制造过程中,每批产品至少抽1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1台进行射线检测;

(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

(四)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 ,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 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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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射线检测按JB/T4730.2-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六)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的,在该焊工当天焊接的容器中,再抽2台容器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焊工当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合格。

(七)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或者该焊工当天焊接的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五)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样式见附件)。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产品名称和编号;

(三)制造日期;

(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五)推荐使用寿命;

(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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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查;

(二)几何尺寸测量;

(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

(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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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JB/T4734-2002《铝制压力容器》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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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0003-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

产品铭牌采用金属制作,式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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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3最新版 第160条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第162条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材 料 第三章 设 计 第四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 定 期 检 验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 5Mpa.m3; 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

TSG 21-2015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1—20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TSG R1—20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修订说明 1.以《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其2013年修订稿)、《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规则》、《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等七个规范为基础,内容上不作过大的技术改动,进行上述规程内容的合并以及逻辑关系上理顺,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综合规范(大规范); 2.整理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有关文件,汇总《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收集网上咨询意见,增补相应内容,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重点解决铸钢、铸铁压力容器材料技术要求(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增加非焊接结构容器高强钢材料技术要求;完善超高压容器技术要求,完善非金属压力容器,如石墨、玻璃钢的基本安全要求,简化塑料压力容器监管方式;完善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包括安全附件的种类、范围界定、型式试验要求及产品性能要求;推广压力容器设计风险评估报告;统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 4.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各环节分章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边界尽可能清晰,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如耐压试验介质、压力、温度,无损检测方法、比例,热处理等技术要求明确由设计提出并且放到相应设计章节);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3-200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颁布日期】19850606 【实施日期】20070701 【修订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号】TSGR0003-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组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组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管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五章定期检验 第六章安全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修订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第160条? 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 ? 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 ? 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163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TSGD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T S G D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管规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Pressure Pipe Safety Technology Supervis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5月8日 前言 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管道分会)下达了本规程的起草任务书。2002年12月,管道分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上海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的编写大纲和基本内容。2003年8月,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体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2004年6月,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全体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草案,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按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照正在修改的标准和考虑我国工业管道当前管理方式,对本规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考虑了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从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定期检验及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提出了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程的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修长征杜顺学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压力管道分技术委员会黄正林应道宴 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夏德楷蔡暖姝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戚月娣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刘金山 上海润扬化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俞庆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 0.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精选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13最新版 第160条压力表选用的要求如下: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级 3、压力表盘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161条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第162条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如下: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第16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

清。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5、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6、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第164条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进行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7、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165条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做出明显的标志。 第166条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67条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简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答疑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规》)。由于《简规》是首次颁布实施,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和相关企业执行《简规》时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部分《简规》的特点 1.《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简单压力容器只能采用单腔结构型式;壳体之间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筒体形状只限于圆筒形;封头型式只限于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和锥形封头)。 2.《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2)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简单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工作量非常大,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作了规定,由于容器结构(往往与整机配套)、使用地点流动、价格等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做到。因此,规程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确保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而不强制要求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明确达到推荐使用年限后,简单压力容器原则上应报废。

(3)以批代台。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如果逐台进行局部无损检测,逐台提供设计图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难以实施。应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的稳定性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即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的同时,按批抽检产品质量。 以批代台并不意味着放松要求。规程在要求制造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工艺稳定的同时,规定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申请型式试验。 (4)允许气压试验。小容积简单压力容器的进、出口孔的直径很小,采用水压试验的时间长,难以适应大批量生产的要求。考虑到简单压力容器的爆炸危险小,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 3. 简单压力容器有哪些特点? 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简单压力容器具有以下特点: (1)介质无危害性。介质为空气、氮气以及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这些介质无毒性,也不会发生化学反应,因而不存在因介质泄漏引起的中毒、火灾和爆炸危险。此外,空气、氮气与碳素钢的相容性好。对使用10多年后的空气储罐解剖检验发现,容器壁厚和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变化。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中氯离子的浓度低,与奥氏体不锈钢有良好的相容性,不会发生应力腐蚀。 (2)爆炸危险性小。简单压力容器属于低压容器,压力、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https://www.360docs.net/doc/4b739239.html,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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