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审批表

请假审批表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乡镇党委书记使用) 备注:1、请假严格按《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成办发〔2014〕48号文件执行;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换取准假条。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乡镇长使用) 备注:1、请假严格按《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成办发〔2014〕48号文件执行;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换取准假条。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乡镇人大主席及党政副职、站所负责人使用)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换取准假条。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县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使用)

备注:1、请假严格按《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成办发〔2014〕48号文件执行;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换取准假条。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使用)

备注:1、请假严格按《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成办发〔2014〕48号文件执行;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换取准假条。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县人大、县政协工作部门及西管委、法检两院内设机构干部使用)

备注:1、请假严格按《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成办发〔2014〕48号文件执行; 2、此表由请假人本人填写; 3、此表经县人大、县政协,西管委,法检两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县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属部门正职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员工休假审批表

员工休假审批表所属单位经营发展部 姓名蒋湘农姓别男年龄30 初次与本企业签 订合同时间 2009 休假种类年休假休假时间起 止日 2015.10.12-2015.10.16 休假期间工作代理人员工签字 年月日 本单位负责 人意见 年月日总经理意见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休假种类: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年休假 二、休假时间 1、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假须在结婚证领取半年内凭结婚证申请休假,超过半年者不享受婚假。 2、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死亡给予1天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产假:女员工生育,基本产假90天,晚育者加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4、病伤假:员工需休病假及非工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市级医院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病伤情况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病假,严重患病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对超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医疗期仍未痊愈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医疗期间公司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六十;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七十;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合同工医药费按社保机构规定执行。 5、事假: 6、工伤假:员工因工作或执行公务受伤,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假基本工资照付,医药费由社保机构支付,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医疗期仍未痊愈的,按病假处理。 7、年休假:职工在本单位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8.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 三、员工在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四、员工请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当事人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除部门领导批准外,还需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员工请假应至少提前三天安排好工作并填写休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总经理批准后交本单位、部门兼职考勤员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领导请假,返岗时仍依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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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江西省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办法 篇一:江西请假制度 江西请假制度 为鼓励支持创业,今年起,江西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 职领办创办企业。停职留岗可享“三年之约”,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 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规定,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 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江西还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入股和创办 科技企业,参与收益分配。各类创业主体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等相 关费用,3年内按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记者甘泉)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 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 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 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 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 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 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 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 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 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 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 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 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双面打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2.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请假均用此表。

关于各类假的相关规定摘抄 一、带薪年休假:1、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丧假: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一般不超过3-5天,工资照发。去世亲属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 四、产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护理假:女职工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六、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七、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须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病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生活福利待遇。2、工作人员病假在3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的,发本人工资90%。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八、事假:1、工作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须申请事假。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生活福利待遇。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2、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60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7号文执行。 九、探亲假:1、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按劳薪字[1981]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四年以上未探望父母的,所在单位准假时,假期可另外增加10天。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树立规矩意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考勤工作实行处室领导负责制。各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汇总填写《考勤月报表》(附件2),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的《考勤月报表》报委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报送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兑现工资、年度考核、奖惩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规矩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计入考勤,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因公外出或临时外出应事前报告主管领导;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1),请假期满要销假。 (五)工作人员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或不到岗工作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工作的;不

服从组织调动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计算,旷职期间不发工资、工作性津贴和补贴。 (五)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请公假: 1、工作人员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去陪住的(需有医院证明)。请假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天以上(不含20天)的按事假处理。 2、工作人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工作人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的。请假不超过2个工作日,超过2天(不含2天)的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按医院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 5、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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