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研究

一、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状及危害

(一)事实现状

据一项问卷调查表明,在公众心目中,商业贿赂现象在医疗领域是较为普遍的。下面的表格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问题2 请按 0-10分的标准表述您对以下领域商

业贿赂现象严重程度的看法,0 分为没有贿赂,10分

为贿赂最严重(对您不了解的领域可以不打分)1

从上面的调查可以看出,在众多领域中,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严重程度位居前三甲,不可说不严重。

在现实中,特别是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回扣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

在浙江。2004年,瑞安市人民医院200多名医生中,有56名收取了医药代表的回扣,总金额高达110多万元。

在四川,2005年,在全省统一部署展开的医疗卫生系统区域办案专项行动中,查办了128人,其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及处长、科长,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在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的回扣已经从最初简单地送现金发展到送汽

1参见程宝库:《中国商业贿赂状况问卷调查统计与分析》,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4期,第53、54页

车、送公寓,甚至到送别墅。许多科室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收受医药回扣的行为。

河北省顺平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然而,正是在这样的一所贫困县的县医院,在两年多的时间里,70多名医生吃掉药商返给的回扣20多万元,涉及医院全部有处方权的科室和90%

以上有处方权的医生。

回扣就像一个毒瘤,正在肆虐医疗卫生领域。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二)危害

当前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其行为严重的危害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

首先,商业贿赂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经营者往往以让利、赠送为名投其贿赂对象之所好,使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济主体具有了竞争力,使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主体遭到排挤,从而使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得不到正常发挥,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从而扭曲了市场经济规律。

其次, 商业贿赂的大量滋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商业贿赂所引发的各种不正当竞争,使国有企业、诚实经营者负担加重,不正当手段的使用导致名优产品敌不过一般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其产品大量积压,处境艰难,同时也使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积极性遭到打击。商业贿赂必然造成大量质次价高的商品充斥市场,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消费者为此多支出的价款或为购买劣质商品而付出的代价实际上均系商业贿赂成本的转嫁。

再次,商业贿赂还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商业贿赂不仅排斥竞争对手,而且还通过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各种手段逃避税收,甚至直接贿赂有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内外勾结逃避税收,使国家财政收入大量减少。以药品流通领域为例,在让利、优惠的前提下,医药企业大量向医疗单位直销药品,使国家利税大量流失。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家财政收入多年因回扣损失60亿元以上,其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国有企业参与商业贿赂还将使国家利益通过各种途径转化为个人私有财产,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此外,商业贿赂严重败坏了商业风气乃至整个社会风气。

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一般法律法规规制

目前,我国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象调控规制的法律法规还是较多的。现行的相关法律有4部,它们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现行的相关行政法规有两部,它们是国务院颁发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现行相关的部门规章有两部,即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颁发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另外,规范性文件一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所谓商业贿赂,按照《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从广义上讲包括了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因为它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客体,即一方面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还侵害了相关个人职务行为(广义)的廉洁性,如果相关个人系党政机关公务员,则直接侵害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此种情形实际上是诱发各种经济犯罪行为的根源。因此,商业贿赂必然导致权钱交易,滋长人们的拜金主义,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风气下降。

法律法规都禁止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禁止商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以上法律法规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规制主要是行政法的规制,行贿者和受贿者所受到的处罚多是行政处罚,承担的多是行政责任。

三、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仅仅用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手段惩罚商业贿赂是远远不够的,对危害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用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即刑

罚进行惩罚。没有对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规制,就不可能同商业贿赂作有效的斗争。

目前,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的处理依据主要是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规定的“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但是对于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这两条法律处理起来遇到很多现实问题。现行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其针对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营者。而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医院可以分为公益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笔者认为对于营利性医院,将其视作经营者,对于涉及其的商业贿赂,按照刑法的商业贿赂犯罪规定进行处理是恰当的,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医院特指公益性医院。公益性医院,就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公司,也不属于企业,对于医疗领域涉及的医院的商业贿赂问题,按照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处理似为不妥。

目前,在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中,对于医院的管理者,主要是院领导、科长一级的干部可以按照受贿罪进行处理。刑法的具体规定分别是《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及《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医院的管理者视作国家工作人员按受贿罪进行处理,在法律上、法理上还有一定根据。但是,关于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争论一直很激烈:一种观点认为,这构成了受贿罪;另一种观点针锋相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不属于“公权力”,而是他个人的技术权力。更有许多医务工作者认为,这一行为承受的应该是道德谴责和经济惩罚,而不应该是法律惩罚。

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法学界普遍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定论。

据悉,正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以往全国各地虽然查处了许多类似案件,但最终都没有作出有罪处理。笔者认为,在司法中,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应该严格的遵照“罪行法定原则”。按照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取回扣的行为在刑法上确实比较难以处理,或者说很难有所处理。

但是,我国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2005年年底,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

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普通医生被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四、结语

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任重而道远,对于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不能仅仅从加强立法和执法入手,还应该注重相关制度的建设。如减少医院对于药品收费的依赖、加快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公益性医院的工资分配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1、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签定廉政购销合同并签署禁止临床促销经营承诺书。双方合同约定,引进和销售药品及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企业,医院立即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再采购其产品。 2、各诊室病区张贴“禁止医药、耗材营销人员进入”标识,禁止医药代表到门诊、病房向医生推销产品,发放宣传资料及各种宣传品、纪念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药品、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管理人员好处,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医院有关人员为其统方,不得随意进入医生办公室和药房;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随意到临床科室进行所售药品的宣传。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销售人员不得进入临床进行任何临床促销活动。如发现有“统方”、“回扣”等行为,将停止采购、使用该产品。 3、各科室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医院工作人员有行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医院纪检部门,并积极协助纪检等部门认真查处。一经查实,取消该供应商的一切购销合同。 4、医院有关人员在药品、卫生材料、医疗设备等采购、新药引进工作中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收受钱物、礼品、提成回扣。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为供货商统计处方、代发处方费,不得参与或协助供货商的非法经营活动。如有以上行为发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5、以安全合理用药为主题,以相关专业诊疗常规(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继续做好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测、检查、监督工作,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根据病情需要用药,坚决反对滥用抗菌素,开大处方,做到合理用药。科主任为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科室的合理用药负全责。

医疗器械公司反商业贿赂承诺书_承诺书.doc

医疗器械企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书_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本企业承诺如下: 1.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坚决抵制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绝不销售假劣及过期失效、霉变的药品、医疗器械,发现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 4.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和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不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5.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等环节中,不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得准入资质; 6.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如实申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资质信息、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和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信用评级考核和分类管理,同意向社会公示本企业的所有优良或不良经营行为、奖惩

记录,自觉遵守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7.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过程中,不以各种名义给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医疗器械企业自查报告_自查报告导语: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加医院药品器械安全项目检查,及时排查药品医疗器械隐患,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医疗器械企业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医疗器械企业自查报告(一) 我院遵照X区X食药监发【20**】27号、29号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全院药品、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责任 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安全管理组织,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管理纳入医院工作重中之重。建立完

“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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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商业模式构成商业贿赂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 当前,中国乃至全球的医疗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买医用耗材,赠医疗设备”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医药企业通过向医院[1]赠送医疗设备,换取医院采购、使用该企业的医用耗材(包括医疗试剂),最终从耗材的销售中收回医疗设备的成本。但如果医院没用医药企业生产的耗材,或者采购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该企业就会收回医疗设备,或者要求医院支付设备使用费。关于这种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我们处理同类法律事务的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逐步展开法律评析。望我们的个人观点能够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商业贿赂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其印发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结合上述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规范主体问题的 答复》,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的客观要件是给付或收受财物或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给付对象并不限于交易对方或个人。向“对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第三方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也属于商业贿赂。 3.商业贿赂的主观目的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也即获取或者提供现有的或潜在的交易机会。 4.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秩序。在本质上,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是商业贿赂的本质属性。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医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医药购销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医药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和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然存在,且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滥用高价药品和耗材;三是一些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也有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但其恶果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负担转嫁到了患者身上。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对此,全省卫生系统必须从政治和全局性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

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医疗卫生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二是要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三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我们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明确目标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

医疗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医疗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中央决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 动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重点开始指向商业贿赂,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 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工作。 可以说,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但一些人对此 持一种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专项治理工作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真能彻底刹住让人深恶痛绝的送回扣、吃回扣歪风?真能给人民 群众带来实惠?不会是作秀吧? 且不说这种怀疑有没有道理,仅就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刚 刚开始而言,谈取得了多大的成效,的确还为时尚早。但这不等 于说反商业贿赂就没有成效。我们从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俗称 开江县医院)的变化就可窥一斑。 开江县人民医院两任院长刘登友、罗俊生因收受药商回扣去 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该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举报当地医疗腐 败现象后的遭遇,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 和社会的强烈反响;4月20日,据新华社的报道《一份令人震惊 的药品回扣清单》,披露了该医院医生吃回扣,开高价药的内幕,更是令人震惊。 如此一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县医院,经过反商业贿赂风暴洗礼,现在怎么样了呢?

据新华社5月12日的报道《舆论高压下的开江县医院》告诉了我们这样两个事实:一是药品大降价。以前报道过的8种回扣药品,有5种药品已经停止使用,目前仍继续销售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分别为19.9、20、32.3。二是医风大变化。多次参加山村巡回义诊活动的陈远珍医生说:“坐在诊室里,很难体会到老乡们缺医少药的痛苦,到了山里看到很多村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XXX 元,连买几角钱的止痛片都是奢侈的消费。现在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他们的眼睛,不忍心再开贵药。” 开江县医院这两大变化说明了什么?说明反商业贿赂是能够取得人民群众期望的成效的。对普通人来说,反商业贿赂的期望无非是,通过打破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消除腐败现象,使他们看病不再难、用药不再贵,上学不再难、读书不再贵,出行不再难、买房不再贵,等等。众所周知,正是送收回扣、提成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增加了商业机构的经营成本,商业机构又把这多出来的成本强加到人民群众身上,从而加重了他们看病、上学、购房等负担。如果“潜规则”不再好使,腐败行为不再滋生,人民群众那些额外的负担也将不复存在,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困难也就好解决得多。总之一句话,反商业贿赂要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开江县医院的变化还说明,一些人对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持观望、怀疑态度,是不必要的。因为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反商业贿赂还能取得更多更大的成果。不过,对查办商业

医院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医院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依法诚信服务杜绝商业贿赂筑起铜墙铁壁 今天,我市卫生系统召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徐局长进行动员部署。我想,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最大的综合性医院,社会及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医疗窗口,理应率先响应,迅速行动,以更高的姿态、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决心,带头投入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去。一、加强组织领导,认识高度统一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目标、措施十分明确。会后,我院将迅速贯彻,扎实开展。一是立即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传达贯彻好市局这次会议精神,统一好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使大家清醒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也是确保医院长久发展的必经之路。二是迅速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全员知晓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时将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认识统一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将医务人员的思想凝聚到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来,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坚定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去。 按照工作要求,迅速组建班子,制定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逐级签订治理商业贿赂和行风建设责任状。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以致发生严重问题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决心坚硬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政策性强,任务复杂艰巨,我院将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开展,以六项工作为抓手,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把医德教育贯穿工作始终。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强化医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行业纪律。教育注意三结合:坚持集中教育与个人自律相结合,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出

(整理)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测试题及答案全 (2).

医务人员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测试题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40道)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B 。 A. 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 B. 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 C.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商业贿赂。 D. 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 2. 关于药械商业贿赂特点的理解,错误的是 D 。 A. 药械商业贿赂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药械行业的无序竞争有着直接关系。 B. 药械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往往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成交机会的动机。 C. 药械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往往会伪造发票或财务账册的。 D. 药械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就体现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世界各国的立法都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 A 。 A.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B. 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 C. 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 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4. 与其它行业商业贿赂不同,药械商业贿赂对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危害当属 C 。 A. 大量的药械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B. 给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 C. 使得医患和谐关系的法律基础---信任被损害,促成了医患关系的日趋恶化。 D. 使得部分医院领导干部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XX医院药剂科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我科根据XXX发[2012]53号《关于印发XX医院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科室实际,到7月底已基本完成前三个阶段的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学习文件精神,加强自身教育。 为加强我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院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能够很好的落实。我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多次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大会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有关商业贿赂文件和报刊等资料,并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及纠风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同时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示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行医意识,形成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良好氛围。促进反对商业贿赂教育工作,结合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自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我科对重点岗位人员如药库管理员、耗材库管理员及药品计划员等进行深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廉政教育,使我科人员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能自觉抵制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的贿赂行为,同时医院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坚决杜绝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加强了药品器械购销领域的管理。对纳入招标目录中的药品,100%通过上网采购,并确保网上采购占采购总额90%以上;非中标药品严格按备案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采购药品新品种,实行使用科室申请、药事委员会审批;严格控制高档抗生素或营养辅助类药品以及进口药品的购进和使用。原则上不再购进单剂量零售价超过50元的抗生素和营养辅助类药品;药事委员会每季度分析一次用药量前五位药品的使用情况,确定其控制或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医保和新农合用药规定,严格掌握用药范围,严查违规用药。;严格执行抗生素分级管理,二、三线抗生素使用均需科主任及分管院长审批。严格控制抗生素的联合使用,二联使用抗生素需经科主任审批,三联使用抗生素需蹲点院长审批。 二、签订责任状,加强内外监督,树立我科廉洁的正气。 我科科主任与医院签订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再由我科每位成员对科主任进行承诺,从而达到阶梯式的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医院内外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民主评议行风、信用档案建立、群众投拆举报、激励和惩戒等项制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使每位病员对我科的各项行为有了明确的监督。我科还通过“公告”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宣传行风纪律规定,自觉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监督。 三、明确治理重点,严明纪律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1、严施承诺制。为增强职工的行风建设意识,我科要求全科人员作出公开承诺:科主任带头做到廉洁自律,全科人员严禁收受医药代表及营销人员的“红包”、礼物,以及

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1)

医疗行业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1) 医疗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中央决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重点开始指向商业贿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工作。可以说,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 但一些人对此持一种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专项治理工作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真能彻底刹住让人深恶痛绝的送回扣、吃回扣歪风真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会是作秀吧且不说这种怀疑有没有道理,仅就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刚刚开始而言,谈取得了多大的成效,的确还为时尚早。但这不等于说反商业贿赂就没有成效。我们从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的变化就可窥一斑。 开江县人民医院两任院长刘登友、罗俊生因收受药商回扣去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该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举报当地医疗腐败现象后的遭遇,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强烈反响;4月20日,据新华社的报道《一份令人震惊的药品回扣清单》,披露了该医院医生吃回扣,开高价药的内幕,更是令人震惊。 如此一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县医院,经过反商业贿赂风

暴洗礼,现在怎么样了呢 据新华社5月12日的报道《舆论高压下的开江县医院》告诉了我们这样两个事实:一是药品大降价。以前报道过的8种回扣药品,有5种药品已经停止使用,目前仍继续销售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分别为%、20%、%。二是医风大变化。多次参加山村巡回义诊活动的陈远珍医生说:“坐在诊室里,很难体会到老乡们缺医少药的痛苦,到了山里看到很多村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600元,连买几角钱的止痛片都是奢侈的消费。现在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他们的眼睛,不忍心再开贵药。” 开江县医院这两大变化说明了什么说明反商业贿赂是能够取得人民群众期望的成效的。对普通人来说,反商业贿赂的期望无非是,通过打破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消除腐败现象,使他们看病不再难、用药不再贵,上学不再难、读书不再贵,出行不再难、买房不再贵,等等。众所周知,正是送收回扣、提成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增加了商业机构的经营成本,商业机构又把这多出来的成本强加到人民群众身上,从而加重了他们看病、上学、购房等负担。如果“潜规则”不再好使,腐败行为不再滋生,人民群众那些额外的负担也将不复存在,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困难也就好解决得多。总之一句话,反商业贿赂要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医生代表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上的表态发言【DOC可编辑范文】

医生代表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上 的表态发言 作为一名普通的内科临床医生,很荣幸能够站在这作表态发言。商业贿赂的表现,人们并不陌生。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交易领域,无不成为商业贿赂侵蚀的“重灾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既玷污了医疗这片神圣的净土,又严重损害了群众和患者的利益。医疗商业贿赂已经成了众多医院医务人员心照不宣的一个“潜规则”。在全国都向商业贿赂宣战的今天。作为一名受到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多年的医务工作者,作为一名临床科室负责人,更应当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带头响应,挺身而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医学圣洁。 我们所从事的医疗卫生工作有其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我们广大医护工作者不光要有精湛的技艺,治病救人的本领;更要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医德医风、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针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我想,身为一名医生,应当澄清和消除以下普遍存在的三种错误认识:一是“随波逐流论”。不应当错误认为药商给回扣是主动的,又不是自己要的,未意识到自己如果能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回扣,行贿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二是“心安理得论”。错误认为虚高定价的源头不是医院,药品和器械的回扣我不收、医院不收,也到不了患者的手里,只

会落在医药代表或推销员的手里。殊不知,无论谁收受药品和器械回扣,都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纪律的制裁。三是“侥幸心理论”。一些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经不住腐蚀拉拢和反复公关,收受了非法利益,现在仍然心存侥幸,认为都是一对一的事,我不自查自纠、他不说,谁都不知道,可以蒙混过关,这种侥幸心理后果是严重的。所以作为一名临床医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处方权”是药商实现商业利润的必经之“坎”,正确把握好“处方权”是我们医生抵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一个关键点。 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布置的重要工作,是一项民心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形象和医生个人的命运。医务人员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立见实效,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严肃性。一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从我个人做起,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杜绝各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维护医学崇高和纯洁。二要常怀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主动为病人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三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无愧于人民的期望,不利用医务特殊权利做出有辱人格的商业受贿行为,拒吃请拒收红包回扣,做到“常在河边走,保证不湿脚”。原创,尽在知音.338.网。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研究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核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暂行规定》,明示折扣是允许的。“商业贿赂”的要点有 1.行为目的是为“争取获得交易成功机会” 2.符合“暗中”。投标时明示折扣是合法的,所谓明示也即折扣要在投 标书中写明,此时合法。 3.行为标的物“回扣”包含任何形式的利益。 4.医疗机构接受了明示折扣以后,必须准确及时如实的在会计账簿中如 实记载。不如实记载的,也认定是暗中。 三、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前卫生部部长高强曾经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提到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 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第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 或提成的行为; 第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第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第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我院在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三、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五、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 *年*月*日

医生医药贿赂自查自纠报告

医生医药贿赂自查自纠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医生医药贿赂自查自纠报告 检验科: 通过学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完善医药采购制度,全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完善合理用药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德医风建设,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重塑医疗行业新形象,通过动员教育、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分析整改等各个环节积极开展了发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我对此活动自查自纠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全院集中开展不正之风和不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我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 二、结合自身查找不足,全面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病人至上”服务理念,进一步严格执行临床技术和诊疗行为,进一步推行医德医风查房制度,实施服务、诊疗、检查、药品、价格“五个放心”的承诺,拒绝收受“红包”、“回扣”,努力争做诚信个人、诚信岗位。 通过自查,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一是认为商业贿赂是领导和其他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二是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知识还不够全

面了解;三是思想水平上没有进一步提高对其的认识。 总之,今后结合自身问题,提高认识,改正不足,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第二篇: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报告县卫生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情况报告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和省市县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卫生系统的实际,我们从4月中旬起在全县卫生系统中认真开展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截止5月10日,全县共有86名医务人员上缴自查自纠款项计86600元,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加强我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我们把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局党委会、局务会于4月28日和5月7日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局纪检监察机构强化督查,确保我县开展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能够很好的落实。 二、强化动员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针对我县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现状、存在问题,我们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论医疗器材购买中的医疗商业贿赂 医疗行业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民生行业之一,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医疗商业贿赂的丑闻给医疗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法,不久前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医疗商业贿赂这一现象,笔者从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一些解决的对策,希望能对遏制医疗商业贿赂有所帮助。 标签:医疗商业贿赂;特点;产生原因;对策 一、医疗商业贿赂的特点 (一)主体特殊性 医疗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从受贿方来说,受贿人往往是对购买该医疗产品有发言权或者决定权的人,如医院的院长、购买医疗器械小组的成员等。行贿人就是医疗产品的销售商、代理商等。 (二)手段多样性 医疗用品经营者及其代理人投医务人员之所好。有的打着“宣传费”、“新品推广费”、“处方费”等旗号直接送现金;有的赠送各类纪念物品;有的邀请外出旅游度假,参加学术研讨会。还有某些贿赂手段披着合法外衣,如赞助学术活动、文体活动、还有打着帮医院购买其他办公用具的旗号,虽然实际上办公用品是购买了,但是,同时药品、器材经销商再次找到了行贿的机会。这就致使商业贿赂更加难以认定,其手段会更加隐蔽,呈现非工作时间、非公开场合、非物质形式等特点,导致在以后的办案侦查中取证难的现象。 (三)行贿目的单纯 与其他贿赂案件不同,主观方面来说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单纯。医疗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该家医院购买其公司的药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四)受贿主体具有较高文化程度 医疗商业贿赂的受贿人大多都是院长或者副院长,至少是大学本科学历。这些人对接受贿赂的法律后果很清楚,但是他们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爱慕虚荣被金钱所诱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医疗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到法律、道德、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药械商业贿赂防范试题

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测试题 单位:姓名: 一、单选题(共20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 A.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 B,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 C.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商业贿赂。 D.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 2.关于药械商业贿赂特点的理解,错误的是——。 A.药械商业贿赂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药械行业的无序竞争有着直接关系。 B.药械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往往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成交机会的动机。 C.药械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往往会伪造发票或财务账册的。 D.药械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就体现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世界各国的立法都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 A.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B.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C.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4.与其它行业商业贿赂不同,药械商业贿赂对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危害当属——。 A.大量的药械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B.给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 C.使得医患和谐关系的法律基础——信任被损害,促成了医患关系的日趋恶化。 D.使得部分医院领导干部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A.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千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关于药械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一定数额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C.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D.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执业医师的执业证书。 7-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不包括——。 A.公立医院医生(收受处方回扣)

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测试卷(试题)

医德医风规X教育与医疗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X 测试卷 一、单选题(2×40) l·根据《中华人民XX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关于商业贿赂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是()。 A·商业贿赂一般都发生在商品销售或者购买过程中。 B·只有参与商品销售或者购买的个人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当事人。C·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属于商业贿赂。 D·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也属于商业贿赂。 2.关于药械商业贿赂特点的理解,错误的是()。 A·药械商业贿赂之所以比较严重,与药械行业的元序竞争有着直接关系。 B·药械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者往往具有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成交机会的动机。 C·药械商业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都往往会伪造发票或财务账册的。D·药械商业贿赂行为的XX性就体现在违反《中华人民XX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世界各国的立法都重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并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 A·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

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B·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C·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D·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4·与其它行业商业贿赂不同,药械商业贿赂对医疗卫生行业最大的危害当属()。 A·大量的药械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B·给假冒伪劣药品大开方便之广],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 C·使得医患和谐关系的法律基础-信任被损害,促成了医患关系的日趋恶化。 D·使得部分医院领导干部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5·根据《中华人民XX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有XX所得的,予以没收。 A·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B·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千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关于药械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一定数额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医院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依法诚信服务杜绝商业贿赂筑起铜墙铁壁 今天,我市卫生系统召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徐局长进行动员部署。我想,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最大的综合性医院,社会及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医疗窗口,理应率先响应,迅速行动,以更高的姿态、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决心,带头投入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去。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识高度统一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目标、措施十分明确。会后,我院将迅速贯彻,扎实开展。一是立即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传达贯彻好市局这次会议精神,统一好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使大家清醒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任务,也是确保医院长久发展的必经之路。二是迅速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全员知晓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时将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认识统一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 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将医务人员的思想凝聚到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

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来,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坚定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去。 按照工作要求,迅速组建班子,制定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原创: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逐级签订治理商业贿赂和行风建设责任状。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以致发生严重问题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决心坚硬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政策性强,任务复杂艰巨,我院将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开展,以六项工作为抓手,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把医德教育贯穿工作始终。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强化医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行业纪律。教育注意三结合:坚持集中教育与个人自律相结合,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出发,开展好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广大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利用医院自行编写的《医院员工手册》规范全体职工的一言一行。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除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外,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职工,时时提醒大家廉洁自律,不要触碰“高压线”,达到警钟长鸣。坚持教育内容与岗位工作相结合,针对不同岗位特别是临床一线、药剂和设

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领域警示观后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领域警示观后感 篇一:抵制医疗商业贿赂--警示教育片防患未然观后感《防患未然》警示教育片观后感 “剖腹藏珠”思 今日,陪女儿读成语故事——“剖腹藏珠”,忽忆起下午支部组织党员观看的《防患未然》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视频。视频内容详尽,道理阐述清晰。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医药卫生系统商业贿赂案件不时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权与利的诱惑,他们爱财如命,贪污腐化,结果落得个以身试法,就象寓言剖腹藏珠中的商人一样,可悲!可笑!《防患未然》是一部法制宣传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和刑事问责问题,通过以医药卫生系统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详细说明了哪几种情况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哪几种情况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它结合案例,深入剖析了腐败堕落的犯罪特点,

以及卫生行业存在腐败的社会、思想根源,引导医药卫生系统从业人员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远离商业贿赂,防患未然。 剖腹藏珠的想法可笑、可悲。在财富面前,君子的想法是通过正当的途径、正确的方法、自身勤劳的努力与奋斗取之。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任何以伤害自身的生命 安全和自由为代价的获取财富的想法都是不理智的、短浅的、可悲的。在想法背后的个人欲念和欲望都请偃旗息鼓吧。想法会把你带入万丈的深渊,会把你打入不见宁日的黑暗,会把你推入日夜煎熬的痛苦中。回头是一片光明,是一片阳光,光明与黑暗就在你的想法于一念之间。 剖腹藏珠的行为可笑、可悲。任何行为的实施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如果光知道做而不考虑由此产生的后果,不也同样可悲吗?作为一名党员医务工作者,身处在经济浪潮中,也处在人际关系中,时时刻刻都要用党员标准这座航标灯来给自己指明方向。面对金钱,请你牢记防患未然,未雨绸缪,不伸手、不作为,就是最好的作为和伸手。 当你在金钱面前备受煎熬和忐忑时,请你多思考一下你身后赋予你权力的党和人民,请你多思考一下你身后给予信赖与温暖的家人,请你多思考一下你身后视你为偶像的孩子。我们医务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崇高职业,依法行医、廉洁自律,在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约束、自我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心得体会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医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医药购销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医药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和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然存在,且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滥用高价药品和耗材;三是一些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也有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但其恶果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负担转嫁到了患者身上。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对此,全省卫生系统必须从政治和全局性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医疗卫生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二是要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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