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5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9月28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股票转让

第三十一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三条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定向发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一条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微信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管理 第四章微信管理小组职责要求第五章稿件编审程序及激励办法第六章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章微信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建立市场客户的平台,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报导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发布应严格《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子公司网页信息管理办法》、《海螺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工作标准和宣传职责 第三条公司供销处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信息管理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工作,成立微信信息发布工作组,具体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采集、更新、留言反馈、人员培训和形象推广,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公司的统一管理和要求,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微信管理小组成员由组长、微信主管和网页管理员组成,组长、网页主管分别由公司分管领导和供销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微信信息主管和微信管理员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对外信息的发布工作,每日发布信息不少于5条,并对信息收集、

及时工作,及时转发、处理相关重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文件、 回复的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公司微信公众号名称:镇江北固海螺,微信号:conch_bg@https://www.360docs.net/doc/401265695.html,。 第七条公司微信平台分组管理: 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模块中设有用户管理,根据用户的不同,进行分组管理: 1.直接用户: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销售业务员; 2.配套用户:公司主管以下员工; 3.外部市场用户。 第八条信息的推送:根据不同的人群发布不同的信息: 1.直接用户:公司生产经营、重要决策、安全环保、产品质量、营销对策、管理动态等; 2.配套用户:公司新闻、员工风采、安全环保、市场动态、 技改技措、劳动竞赛、管理建议等; 3.外部市场用户:公司动态、产品与服务、市场用户调研、 产品质量跟踪、投诉与反馈等。 第九条各部门管理职责 供销处微信管理职责: 1、围绕公司市场营销动态拟定市场宣传工作重点; 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人员每月末召开一次会议,就当月发布的信息内容、点击量和阅读时间、用户情况等数据分析,根据客户的需

(完整版)投资入股协议书(非上市公司)(标准版)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 否则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3)提及 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 第二条新增股东 (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甲方指定公司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成为股东后,不论项目公司如何架构及命名或成立多家关联项目公司,乙方都是整个项目的股东,并享受项目组总和的权益。 (2)针对甲方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乙方如发现可疑之处,即可查阅甲方相关账薄,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3)乙方损益应按照以上约定的股份权益比例分担。自获得股东资格第年期年终日进行分红。(乙方获得股东资格后年年终日为第1年期)项目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十工作日日内由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代扣所得税) (4)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 (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 (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发展项目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及全部债务。 (2)甲方决定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3)甲方可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4)甲方保证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5)甲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书面告知乙方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截止日后到本协议签定前所发生的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甲方仍有义务书面告之乙方。 (6)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了截至年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正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并保证不得对乙方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第五条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1)本次入资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2)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甲方股东授权领导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1)股东会

微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重庆XXXX管理有限公司 微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我司微信公众账号的良性、可持续的发展与完善日常图文发布的审核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选材 1、信息准确无误、积极向上,传播力强,选材“生活、集团、名车、房产、休闲、物业管理等 2、行业信息、实时动态、及时报道,可添加注解权威评论; 三、目数:是指每日微信平台分享信息的条数 每日固定3条以上信息分享;(固定的条目数形成习惯,可传达视觉统一、内容简洁,可读性高); 四、发送时间: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信息发送到手机客户端的时间 1、周一至周五,发送时间下午16:30分至17:30分,此时段发送,上班一族在下班的途中会查看微信内容。 2、周六、周日,发送时间上午10点左右,按休息日的习惯,晨起不会过早,所以10点左右的时段,即不会打扰到受众,又可及时送达信息。 五、管理责任人 1、发布人:企业文化建设专员 职责: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账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2、审核负责人: 普通信息:行政人事部负责人 重大信息:公司领导 职责: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对近期营销活动的添加、排位有执行权,发布人应提前提交自己的文章素材以供审核。 3、相关责任及考核标准 (1)排版问题;语句、语序不连贯;文章内容段落明显颠倒;内容缺失等问题,每篇每次对发布人处以10元处罚。审核负责人(当日审核负责人)处以10元处罚。 (2)文章内容出现错别字(除网络用语外)的明显错误,处以发布人2元/字处罚。审核负责人(当日审核负责人)处以2元/字处罚。 重庆XXXXX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0日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真实可靠、健康文明、安全合法、高效稳定,根据《集团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公司内部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官方微信 公众平台,包括公司微信公众号及各单位的公众号。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部门为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各单位 微信公众平台由各单位党组织书记负责,信息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的运作, 负责宣传职责内的信息源统计、审核、上报工作,并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 第六条微信公众平台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人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确保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符合政策要求,充满正能量。 (二)负责人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要对计划发布的信息内容、图片视频、文章排版、名称职务等仔细把关,保证文字的正确性和音像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微信公众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监控微信公众平台运行是否

正常,内容有无被篡改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二)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编写、修改、发布管理,负责栏目内容的编辑、核对、更新以及后台管理、维护。 (三)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推广应用、栏目策划、邮箱管理等,根据需求不断改进其功能。 (四)负责完成与信息管理员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及平台维护 第八条微信公众平台所发信息应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微信和网络安 全规定,推送的信息严禁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损害国家、集体形象和利益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公司稳定的。 (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人身攻击,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及低级趣味的黄段子等内容。 (五)与工作无关的其它内容。 第九条管理员应做好用户密码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平台账号密码 知晓范围,人员变动时要及时修改密码,密码每季度至少修改一次。 第十条信息的采集、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对于未经授权、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平台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信息,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的采集必须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加强微信公众平台日常维护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病毒、 黑客攻击,定期查杀病毒,对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四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完整版)投资入股协议书(非上市公司)(最新版)

投资入股合同书 本投资入股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鉴于: 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定义, 否则本合同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 (2)标题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3)提及 本合同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合同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合同。 第二条新增股东

(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 (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 (3)出资时间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股东资格取得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 (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责任 (1)乙方成为股东后,不论项目公司如何架构及命名或成立多家关联项目公司,乙方都是整个项目的股东,并享受项目组总和的权益。 (2)针对甲方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乙方如发现可疑之处,即可查阅甲方相关账薄,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状况。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精编版

××××公司微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公司微信公众号,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报送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保障公司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职责,规范公司微信信息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公司整体制度之上,对公司一些保密事项需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网站、微信由市场管理部和行政部负责信息管理。信息专员为主要工作联系人,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发布,并负责官方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更新、留言反馈和形象推广等。行政部配合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各部门及时提交新信息、汇总、核稿、审批等,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官方微信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微信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发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责任部门做好官方微信的运作,及时提供所需信息材料。 第五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六条发布人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帐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第七条审核负责人、审核人对发布人发布的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此审核由发布人每次主动提出并发布到审核人手机中进行审核。 第八条审核负责人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九条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公司最新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活动预告; 2、各种服务宣传及营销活动、重要活动宣传,行业及市场动态; 3、公司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4、根据近期发生的重要种业相关的信息,整理和发布专题; 5、由各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发布或转发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要求: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文字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提供相关照片,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或者在文章后面注明“免责声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将不予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程序:在××公司官方微信发布信息,由市场管理部编辑、整理,经行政部审核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报请副总及总经理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定稿后的信息要求当天及时发布。 第十四条关于署名:发出来的公共内容要以行政部+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各个事业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各事业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行署名;市场管理部所发布信息要以市场管理部的称呼+编辑人名字的首字母进

(完整版)公司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公司 官方微信公众号指导规范 1目的 微信公众号是展示和传播公司形象的重要媒介,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及各业务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官微”)的管理与维护,促进集团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发布集团及各业务单位信息,扩大集团知名度,积累集团的品牌资产,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XX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 3 职责 公司企宣部负责集团和各业务单位官微的统筹、监督、规范等工作,是集团官微的运营主体,对集团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各业务单位是其官微的运营主体,对归属官微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制定官微运营制度或流程,并向公司企宣部备案。 4集团及各业务单位官微的基础管理 注册与注销:各业务单位官微的注册、注销、停止更新等情况,都需要向公司企宣部报备,提供基本信息、说明原因。 微信公众号开通申请:各业务单位如有官微开通需求,先行向公司企宣部提报方案,就开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属性(服务号或订阅号)及原因、功能定位、内容定位、发布频次、基本版式、运营组织架构、运营人员、信息审核发布流程、技术支持等各项事宜进行说明。企宣

部根据方案提供反馈意见。 运营流程:各业务单位所有官微的运营,都要建立完整的编辑、审核、发布流程,明确责任人,并将流程向公司企宣部报备。 头像: 集团官微的头像,必须使用集团标准LOGO;各业务单位的官微头像,必须使用本业务单位的标准LOGO,不得使用其他照片。 名称:各官微的名称,建议命名为XX+业务单位名称,如XX医药、XX医养,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公司企宣部予以说明。 简介:各官微的简介,必须为本业务单位的统一标准简介,且经过负责人审核。 菜单:各官微如无特殊情况,在其设置的一级菜单中第一个栏目,须统一设置为“走进XX”栏目,且至少须包含2项二级菜单:“XX控股”、“XX官网”,其中“XX控股”以图文形式呈现,“XX官网”以链接形式呈现,内容均由公司企宣部提供。 5 内容管理 公司官微发布内容的题材,主要为集团组织的重要活动或发生的重大事件,董事长、相关高管出席的重要活动,集团或业务单位、职能部门重要项目签约仪式,集团或业务单位获得相关重要荣誉等。各责任部门、业务单位如申请在公司官微发布信息时,图文信息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 各业务单位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采编、发布相关内容。官微运营人员发布、更新信息时,须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发布、更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物业公众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汇锦庄园小区的综合管理,为住户营造一个整洁、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全国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实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哈尔滨卓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对会汇锦庄园小区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凡入住本小区的居民、单位,必须向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物业管理规约》。 敬请广大业主及各单位、物业使用人能够真诚地合作配合,共同维护汇锦庄园小区的良好秩序和整洁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一、业主精神文明公约 为共同创建文明小区,使住户享有一个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特制订业主公约,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民公约,做一个模范守法的市民。 2、实行计划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积极做好进度工作,不贩毒、吸毒,不聚众赌博及提供场所嫖娼。 4、遵守小区一切规章制度,按期交纳管理费用。 5、严禁收藏或拥有任何危险品(如枪支弹药)和毒品,以确保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将文明,搞卫生、树立社会公德。不乱堆、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 7、按户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小区完整、美观、舒适、安全。 8、保持幽雅、宁静的良好环境,不高声喧哗,不播放高音喇叭及产生噪音污染的行为。 9、邻里之间互助团结、互相帮助,遇可疑情况及时与小区警卫室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发生。 二、户外对讲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户外对讲系统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住户服务的重要通讯设施之一。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内容如下: 1、工作人员操作对讲系统,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本系统,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维护对讲系统,并婉言作好谢绝、规劝工作。 3、我物业工作人员操作本系统时,应态度和蔼、礼貌问答;按压数字键动作要轻,勿用力过猛,否则将致使按键无法复位或复位错误,影响系统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离岗,如确因急事必须离岗,应委托专人代为管理,同时,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员如发现多奖系统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处,有管理处负责派人进行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小区出入管理办法

办公日常管理制度

十二点画室办公日常管理制度 为规范办公室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画室形象,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以利于画室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上班期间衣着要整洁,大方得体,不穿拖鞋、背心,须穿工装。 二、画室老师必须清楚的了解画室资费、课程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并能向家长及外界正确的介绍画室情况。 三、画室老师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时刻注重画室形象,接待时应语气温和,音量适中,微笑应答。 四、工作时不能无故离岗、串岗、吃零食、聚堆聊天,玩游戏、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需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擅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六、办公区域内物品、书籍摆放有序,使用后及时归位,保持环境整洁。 七、画室老师在任何时候均不可利用画室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八、画室老师在任何时候均不可向外界透漏画室发展计划、策略、学生资料及其他重要信息,否则一经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画室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画室老师必须服从画室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的分配和工作内容的安排。 十、画室老师必须尊重画室领导,按照领导的指示进行工作,并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十一、老师在办公时间内,如有急事需要外出,需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十二、画室教师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不得打架骂人,搞小团体主义。 十三、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十四、保护好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十五、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十六、老师工作失职给画室造成一定损失的应予相应赔偿。 十七、对突发事件须应对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 十八、宣传招生期间,教师须有强烈的团队合作精神,遵从组织的合理安排,密切配合负责人和同事的工作。 十九、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画室公众号、微信等的宣传工作。 二十、合理使用画室的水、电等资源,下班后及时关闭电灯、水阀门、空调等。 二十一、画室是一个大家庭,所有成员应团结互助,为画室发展做出努力。 备注: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十二点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完整word版)[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非上市公司的并购程序 1.并购前的工作。 ●并购双方中的国有企业,兼并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政 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 ●并购双方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过所有者讨论,职工 代表会议同意,报有关部门备案; ●并购双方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并购前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报有关部门备案。 2.目标企业在依法获准转让产权后,应到产权交易市场登记、挂牌交易所备有《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供客户参考。 ●买方在登记挂牌时,除填写《买方登记表》外,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卖方登记挂牌时,应填写《卖方通知书》,同时,还应提供转让方 及被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和转让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有特殊委托要求的客户,如客户要求做广告、公告,以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则客户应与交易所订立专门的委托出售或购买企业的协议。 3.洽谈。

经过交易所牵线搭桥或自行找到买卖对象的客户,可在交易所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 4.资产评估。 双方经过洽谈达成产权交易的初步意向后,委托经政府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产权交易的底价。5.签约。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并购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企业并购协议书,或并购合同。 ●在交易所中,一般备有两种产权交易合同,即用于股权转让的《股 权转让合同》和用于整体产权转让的《产权转让合同》,供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产权交易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产权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被转让企业在转让前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的交接事宜、被转让企业员工的安排、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及其他交易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6.并购双方报请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标公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购企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7.产权交接。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 2013年12月26日 (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 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 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 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公司治理 第七条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 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 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 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终稿]

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终稿] **********有限公司 自媒体平台信息采集、审核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升********企业形象,强化办场服务对外广宣渠道,同时,为二手车经销商及消费者搭建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开始筹建******三大自媒体平台,即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目前,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已完成初期基础开发及设臵,后期经逐步丰富完善架构及内容后即将投入使用,电商平台正在筹建中,未来在经调试到位后亦将投入使用。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三大自媒体平台的服务功能,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行为。 一、信息安全准则 1、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和内容, 2、信息的采集必须按规定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按流程收集、提交, 3、信息的审核必须按规定流程实施, 4、信息的发布内容不得危害公司形象、有损公司利益,并需按规定流程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5、严格控制信息账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人员流动时须及时修改密码, 6、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和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二、信息管理部门

公司三大自媒体平台由电商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其信息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1、收集平台应用素材, 2、负责平台信息的及时更新, 3、拟订平台推广计划, 4、为平台稳定、健康运行提供技术和编辑保障。 公司分管电商中心的领导承担三大自媒体平台总编职责,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负责,并对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起协调作用,对相关信息的发布负直接责任。 三、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公司对三大自媒体平台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信息内容包括:公司政策、业务活动、行业资讯、普通消息。 1、公司政策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营决策事项,具有相对保密性。 2、业务活动是指公司策划、举办或者参与的重要经营业务活动,是提高公司形象、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3、行业资讯是指包括汽车及二手车行业的新闻信息,一般摘自各大媒体,该类信息经专业人员整理编辑,具有权威性、可信度。 4、普通消息是指为丰富平台内容而从网络上转载的普通消息或者自主编写的普通消息,不涉及公司经营等活动。例如开心一刻等信息。 四、信息采集、审核、发布 1、公司政策 ,1,信息采集 公司政策类信息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若政策变动相关部门须及时提交新的政策文件。 ,2,信息审核

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股票

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股票 非上市公司怎么发行股票_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有哪些? 非上市公司,顾名思义,指的是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进行股票交易的公司。尽管如此,根据特定要求,非上市公司也可发行股票。那么非上市公司如何发行股票呢?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非上市公司如何发行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又可以分为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那么非上市公司如何发行股票? 非公众公司是股东未超过200人且未进行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公众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就是股份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 1、股份公开转让的公司。即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公司股东可能超过200人,也可能暂时未超过两百人。 未超过200人股东的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但是也是核准,相当于已经核准公开发行,之后可以直接像交易所申请上市)

2、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 非上市公司如何发行股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的主要类型。根据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的目的不同,股票发行包括以下类型: 1、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未采用公开发行方式。这种股票发行方式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转让的途径: 非上市公司如何发行股票,这里主要介绍一下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及转让的两种主要途径:定向转让、公开转

机关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机关日常工作管理 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和委办公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管理,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正规机关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制定本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 (一)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人员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长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超越本科室工作职权范围的问题和事项,由科长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委工作的事项,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请示报告。对于重要事项既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也要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如因出差、学习培训等特殊情况、急办事项无法向直接领导请示报告时,能够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需要向上级机关或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主要领导请示报告或由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负责请示报告。 (二)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不得先斩后奏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1)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及友邻单位人员; (2)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机关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3)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机关工作的事宜; (4)涉及本机关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机关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各级领导对基层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录,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有关科室协调。 (三)工作汇报和通报制度 1、凡以***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单行材料,必须经主任或书记审阅签发,重要文件或材料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能上报或下发。 2、参加***厅或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会议情况和会议要求,重要会议精神要在主任碰头会或主任办公会上通报传达。

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规定.doc

官方微信公众账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的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作用,严格审核微信公众号内容发布,规范管理各司微信公众号,发挥微信公众平台展示公司形象,传递信息的作用,更好地宣传公司发展及活动方面的信息,保障信息发布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明确各微信账号发布流程及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公司旗下公众账号,包括集团级公众账号、各子公司官方微信账号、公司内部员工互动型公众账号、部门级公众账号。 第二章公众号属性及推送信息属性 第二条微信公众账号类型 (一)品牌推广类公众账号 以推送实时新闻、员工内部活动、品牌广推为主要推送内容。 (二)销售推广类公众账号 以促销活动、商品或服务信息为主要推送内容。 (三)员工互助工具类公众账号 以员工工作所需情报、互动交流信息为主要推送内容。 (四)其他类别 第三条微信公众账号受众人群:内部员工、合作伙伴及社会大众。 第四条信息发布内容分类 (一)新闻类信息:包含公司领导视察慰问、区级以上政府领导项目考察、慰问、活动的前期宣传宣传及后期报道、重要会议、所获荣誉信息、项目中标信息,重大项目节点等内容。 (二)针对内部员工互动活动:各集团、子公司或部门进行的针对各子公司内部员工的优惠、福利推广及主题活动类信息。 (三)针对外部大众的销售、推广活动:包含内部员工及社会大众的优惠、福利推广、主题活动类信息。 (四)部门员工互助及内部工具类信息:学习管理、工作流程、员工规范、工作技巧、工作要点等能容的信息。

(五)文章推荐及其他消息:摘抄、转载自网络、书籍或其他公众账号的文章或图文信息等。 第五条信息内容要求 (一)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涉及违法、违规事项和内容。 (二)信息的发布内容不得危害公司形象、有损公司利益,并需按规定流程经审核后方可发布。 (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采集、审核和发布尚未公开的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政策信息。 第三章公众号信息推送要求 第六条信息发布要求 (一)准确性:各类型推送信息应保证平台推送的新闻具备为准确的新闻事实,确保官方微信平台的权威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及时性:新闻事实发生后,应在当天推送新闻报道,保证新闻的时效性,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推送可隔天发送。 (三)美观性:微信平台推送新闻时,应保证微信版面整洁、美观,字迹清晰,图片清晰,可读性强。 (四)统一性:如不同公众账号联合推送一条微信信息,需保证相同信息的内容一致,不得对关键信息进行更改或调整。 第七条联合发布要求 (一)新闻类消息联合推送要求 各公章账号在发布新闻类新闻后应与公司管理的账号联系,由公司选择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推送进行转发;如遇重大新闻如:领导视察、重要荣誉、重大项目节点、集团级会议、集团级活动等可提前预知时间的重大新闻,应在新闻发送当天下午15:00之前,与控股公司文化品牌运营部联系,预留新闻版块,协商推送时间,以达到联合推送的效果。微信联合推送将计入通讯员考核工作,如多次出现未通知控股公司私自发送重要新闻的情况将在通讯员年终考核是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活动类消息联合推送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