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附件

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