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研究述评

第13卷第1期2013年2月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13,No.1Feb.2013

收稿日期:2012-12-13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媒介融合环境下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对策研究”(YB201149);云南省教育

厅重点项目(KKJD201155014);昆明理工大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新媒介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对策研究”;昆明理工大学廉政文化传播学科方向团队建设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勇(1968-),男,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传播理论与实践研究。

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研究述评

(昆明理工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要: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媒介日益融合,网络有害信息成为困扰人类的新社

会问题,也成为学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对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发现目前有关研究存在学界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面窄,研究思路不新,高水平成果不多等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切实有效地治理网络有害信息。

关键词:媒介融合;网络有害(不良)信息;治理;述评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3)01-0079-07

A Review on the Study of Network Harmful (Ba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Media Convergence Environment

WANG Yong

(Faculty of Arts and Media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650050,Yunnan ,China )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digital technology ,the media con-vergence becomes a trend and the dissemination of harmful (bad )information through the Internet has become an annoying social issue and a most important topic in the academia.In this article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the dissemin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harmful network information are introduced and evaluated.The article finds that the existing relevant researches are not adequate in several aspects :First ,the academia has not paid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e issue ;second ,the methodologies are not variable ;third ,the research have not cover a wide enough range ;fourth ,the research thoughts are not updated ;lastly ,fewer high -level academic achieve-ments are presented.Therefore ,it is utmost important for us to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issue ,an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administrate the dissemination of network harmful (bad )information.

Key words :media convergence ;network harmful (ba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review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发明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迅速普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不或缺的信息获取工具、交换平台和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正使人类逐步跨入全球一体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新时代。然而,正如美国学者埃瑟·戴森所指出的那样

:“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既可以释放难以形容

的生产能量,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

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它是一个虚弱的宣传工具,但却也是施展阴谋的好地方。

”[1]

互联网就像一柄双刃剑,它在给人类提供高速、便捷、自由、平等、开放信息享受

的同时,也带来了违法、色情、黑客、病毒、垃圾等有害信息,造成了大量的“黑色污染

”、“黄色污染

”、“灰色污染”,给人类带来了新的困扰。

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传媒领域内的普及性应用,媒介融合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环境。关于媒体融合,按照美国学者尼古拉·尼葛洛庞帝1976年最先提出的观点,“是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二者融合的基础上,用一种终端和网络来传输数字形态的信息,由此带来不同媒体之间的互换性和互联性”[2]。媒介融合为信息的传播渠道和介质转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为信息的扩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和广阔空间,同时也为网络有害信息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手机与网络的融合(我国目前有网民5.38亿人,其中手机网民数量已达3.88亿),使网络有害信息更是无远弗届,无孔不入,给社会特别是未成人带来严重危害[3],导致政府、社会、学校和家长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担忧与日俱增。媒体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与治理也成为学界所关注的课题,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综合起来看,已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网络有害信息的定义、分类、危害,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等方面。

一、网络有害信息的定义及分类

(一)网络有害信息的界定

对网络有害信息目前有各种各样的称呼,如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不健康信息、垃圾信息、有害民生信息等等,但正如“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有‘有害数据’、‘违法与有害信息’等字样,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也使用的是‘不良信息’、‘违法和有害信息’,其内涵都是一样的。”[4]目前学者们使用最多的是“有害信息”、“不良信息”等称呼,由于它们的内涵差不多,所以大多互换使用,并没有作严格区分。

关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定义,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如有的从信息内容的角度认为网络有害信息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介质中存在、出现的,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形式表示的,含有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含有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或者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以及应用软件、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包括计算机病毒在内的计算机程序[5];有的站在受众的角度认为网络不良信息是指互联网上那些容易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给人的精神带来污染,使人的思想产生混乱,让人的心理变得异常的垃圾信息[6];有的比较概括,认为网络不良信息是指互联网上出现的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与习惯,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等的各类信息[7];有的比较具体,认为不良信息是指网络中出现的“攻击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民族团结”、“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和教唆犯罪”、“涉赌涉黑”等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背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和其它边缘信息[8]。综合起来看,我国学者大多是站在我国的政治、文化语境中,主要从政治、法律、道德等角度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界定。

但是,互联网是全球化的媒介,特别是在当前媒介日益融合的环境下,互联网的信息日益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社会群体所共享,而对于什么是网络有害信息,国家、民族不同,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不同,就会有不同的看法,即使是同一地区但对不同的接受群体,比如成年人与少年儿童,对信息良善的判断可能也会不一样。然而,笔者认为,不管是世界上哪个国家哪个民族,从内容上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否合乎道德规范,从传播效果上看,对信息接受者是否有不良影响,对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应该是对信息好坏判断的基本标准。因此,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网络有害(不良)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或违反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对信息接受者具有不良影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信息。

(二)网络有害信息的分类

对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分类,有的采用列举法,如有人认为,网络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淫秽色情、恐怖暴力、邪教、赌博、反动、迷信、诽谤、谎言、谩骂等有害信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良信息还包括网恋在内[9]。还有人直接将网络有害信息分为六大类:淫秽色情信息;暴力信息;反动信息;伪科学与迷信信息;诱赌信息;厌世信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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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则按信息所属领域来划分,认为网上有害信息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政治领域的反动及颠覆性信息;文化领域的不良文化;道德领域的有害信息、侵权信息、欺诈性信息;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等等。文化领域的不良文化可以包括邪教及封建迷信信息、种族歧视信息、传播纳粹精神信息等;道德领域的有害信息可以包括色情信息、暴力信息及其它违反版权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诽谤诬蔑信息、造谣信息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赌博信息、恐吓敲诈信息等[10]。

还有学者按信息性质来分,认为不良信息大致可以分为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破坏信息安全三大类别。互联网上的违反法律类信息涉及很多种类,主要包括低俗信息、管制品买卖信息、诈骗信息以及网络销赃信息等。而违反道德类信息则是一些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或者界定模糊的部分不良信息,比如打擦边球的成人信息,或钻法律空子的代孕、伴游信息,或披着高科技外衣的黑客技术交流、视频或软件下载信息等。而破坏信息安全类的信息主要包括病毒、木马、后门程序等[11]。

此外,还有人认为,目前网上存在的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的有害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敌对势力进行思想渗透和破坏的政治类“黑色”信息;不法分子传播的具有腐蚀青少年学生思想的“黄色”信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发表的“灰色”信息,主要是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谣言;含有大量名人趣闻逸事的“桃色”信息。有的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有的内容粗俗,没有品位,不利于一个人积极向上发展[5]。

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分类,采用列举法虽然比较具体,但由于网络有害信息种类繁多,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特别是随着媒介进一步融合,网络有害信息种类还在不断增多,难以列举穷尽,因此笔者主张按有害信息所属领域或性质来分类。按信息所属领域来划分,网络有害信息可以分为政治领域的有害信息、经济领域的有害信息、文化领域的有害信息和社会领域的有害信息等几类;按性质来分,网络有害信息可以分为违法信息和违德信息。违法信息,即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违德信息,即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信息。二、网络有害信息的危害

对网络有害信息的危害,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和大学生两类群体身上。

(一)对青少年的危害

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是非辨别能力差,易受有害信息的影响和误导,加之网络对青少年的吸收力大,青少年网民数量多。据《第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至1997年10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62万,其中20岁以下的占5.6%[12];此后,青少年网民数量急剧增长,据《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19岁以下的网民已占到网民总数的26.6%,达1.43亿多[13]。而“当前互联网和手机上淫秽、色情、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良信息传播呈泛滥之势,给青少年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4]因此,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是学者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已有研究一致认为,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具有危害性。有的认为,“对青少年来说,泛滥成灾的色情、暴力和赌博的网站、自动弹出的‘反动’信息页面,不异于一个又一个的黑洞,污染着青少年的心灵,甚至造成了终生的阴影。”[15]有的认为,网络有害信息是“影响学生健康成长、诱使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新侵害源”:诱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妨碍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影响青少年的正常学习生活[5]。

关于网络有害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具体危害,有研究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妨碍未成年人生理的健康发展;(2)使未成年人出现“网络成瘾症”;(3)妨碍未成年人个体的社会化过程;(4)导致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5)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倾向和犯罪行为;(6)使未成年人失去学习兴趣[9]。

由于网络色情、低俗信息泛滥,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又特别大,因此网络色情、低俗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受到学者们的特别关注。有研究认为,网络不良性信息对青少年健康道德认知是非常不利的,主要表现为:(1)导致青少年对主流价值观的误读,使青少年道德认知产生混乱,将不正确的道德观念错认为是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认同“为成名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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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实地、坚韧不拔的奋斗精神和温和内敛、自尊自爱的传统高尚品格;(2)导致青少年形成畸形的性道德观念,忽视健康性关系所依托的情感基础和社会责任,盲目追求性欲的刺激与快感,降低青少年对性问题的严肃态度[16]。

(二)对大学生的危害

由于我国在校大学生规模庞大,1997年我国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达3174362人,2010年更增长到22317929人[17],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在校大学生上网已基本普及。因此,网络有害信息对大学生的影响也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点。

有人认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环境下,网络信息已经成为塑造大学生价值观的新兴影响力量。当网络中出现一些不良信息后,大学生会迅速投入注意力,对其进行关注。这些不良信息在大学生今后的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就会起到负面的作用[18]。还有人认为,高校大学生关心时事政治和国家大事,但对深层次问题存在模糊认识;人生价值取向积极务实,现实性功利性比较突出;基本道德水准呈提高趋势,但抵御外界干扰能力不够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但缺乏持久的自我约束力等特点,因此容易受到网络上非法政治信息、黄色信息和虚拟世界的侵害[19]。关于网络有害信息对大学生的危害,有人研究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影响着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降低了大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冲击着大学生的道德观念;造成大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增加。据统计,大学生违法犯罪90%以上是由于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影响;动摇了大学生的政治信仰[20]。

总之,目前有关网络有害信息危害的研究关注面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和大学生两大群体身上。已有研究认为,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大学生的政治信仰、道德观念、文化认同、生理心理健康以及学习生活会产生不良影响。实际上,随着媒介的日益融合,特别是手机与互联网的融合,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渠道和介质更加多样化,网络有害信息的扩散前所未有地便捷、自由、广泛,其对社会的危害面更加广,危害程度更加深,远不止青少年和大学生两种群体。

三、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难点及存在问题

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台了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然而网络有害信息的泛滥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学者们分析了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有人认为,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是:(1)区域国界的限制,全球信息网的无国界、无主管特征使人为的管制难以实施;(2)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法学界本身缺乏精通计算机的人才,计算机专业人员又欠缺法律知识,合力远未形成;(3)管理和宣传的不到位,对入网审核、管理和终端运行监管不到位,对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4)法律不够健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力度不够,条款内容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10]。有人持大致相同的观点,认为目前网络有害信息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原因主要是:网络世界的特点决定了管控的难度;网站管理存在很大漏洞;网上防范技术落后;法制建设、机构配置不完善;涉网案件侦查取证困难;网络管辖权行使存在问题等[21]。

有学者站在全球的视角分析认为,网络有害信息管理存在以下冲突与困境。(1)有害信息管理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强调言论自由者主张互联网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空间,应该享受不受限制的自由与民主,反对对网络中任何信息的管理与控制,否则就构成对言论自由权的侵犯。社会管理者们则认为,网络中大量有害信息的存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与管理。两者绝然对立,特别是对网络色情、网络垃圾的控制与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协调十分艰难。(2)有害信息管理与隐私权的冲突。网络有害信息管理免不了网络跟踪、网络监视,而许多人认为这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二者很难协调[22]。

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网络有害信息法律规制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有人认为网络有害信息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难点:(1)社会文化对法律的影响,网络社会问题认定上的文化差异性,导致要想在全世界对网络问题提出某种统一的、强制性的禁止性法律是不可能的;(2)网络上法律关系难以确定;(3)网络违法行为难以控制,网络社会使法律上的行为更加难以确定,法律的实施更加艰难[23]。

有人则认为,目前我国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部门太多,造成管理市场的混乱。在网络管理方面,目前我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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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省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电信部门等几个部门,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上多头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混乱。(2)网络不良信息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在实践操作中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3)网络不良信息的鉴定程序不完善。(4)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程度的认定没有科学的检测标准。(5)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责任规定不一致、不统一等[4]。

总之,已有研究主要从网络的技术特点即全球性、无国界性和世界各国政治、文化的差异性、冲突性角度分析了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所面临的困难,从法制、技术、人才、机构、管理等角度提出了当前我国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但已有研究对媒介融合环境给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增加的难度重视不够。媒介融合,特别是互联网与手机的融合,使网络有害信息的扩散更加便捷,更加自由,更加隐蔽,更加广泛,使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难上加难,而已有研究却将其忽视了。

四、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对策

针对各种网络有害信息大行其道、危害愈来愈烈以及难以遏止的现实,学者们重点研究了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应采取的对策。

有人提出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基本对策是:完善计算机安全法律体系;严密国际互联网入网审核和管理;高起点培养计算机安全监管人才;强化网络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管理;凝聚人心,防止高科技人才的恶性流失;从孩子抓起,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做出对审查与控制有害信息更具体的规定;(2)注重管理方式,把住信息输出、输入的“关卡”,控制跨境数据流动的内容和方式;(3)管理打击并重,加强对有害信息的控制,对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予以限制和打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4)加强内部列管单位自律;(5)加强对青少年上网的引导和教育;(6)规范网吧管理;(7)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获取有害信息传播情况;(8)注重网监人才的培养和选拔;(9)加强部门间合作[10]。

就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建设,有人提出以下对策。(1)立法监管与技术监管双管齐下。在立法监管方面,首先,政府应建立网络审查追责机制,制定或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对互联网进行规范,要明确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认定、取证等,约束网络运营商自律;其次,制定法规保障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再次,利用法律对利用网络腐蚀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最后,要特别注意协调好新制定法律和现有法律之间的关系。在技术监管方面,政府应鼓励互联网相关企业自主研发网络监管技术,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控制对不良信息的访问。(2)网络信息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首先是源头监管,其次是渠道监管,再次是使用监管,最后是对不良信息进行有效处置。(3)网络活动参与主体的自律和自我管理,要引导网络服务商建立自律同盟和网络用户加强自我管理。(4)引入协同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监管,调动民间协同监管机构的积极性[11]。

就完善网络不良信息法律规制,有人提出建议,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提请国务院制定对网络不良信息有效规制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1)鉴于网络用户数量在我国越来越多,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组织与部门或整合现有的资源对网络内容进行有效管理,或者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做到不缺不漏,也不要重复或多头管理;(2)对有关网络服务进行准入资格限制;(3)控制信息源;(4)规范与统一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明确不良信息的范围,最好采用列举方式的规定,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5)统一网络不良信息发布与传输等主体的责任认定;(6)设计科学的不良信息鉴定程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不良信息鉴定过程中的作用;(7)加强网络法制的国际合作,共同抵制网络的不良信息[4]。

还有人专门针对网络色情信息的治理提出一方面要运用法律这把“利剑”惩治犯罪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的网站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另一方面要运用技术和行政管理手段把好接入关,切断支付渠道,有效遏制网络色情的泛滥:(1)强化责任,规范接入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ISP 的监管,各ISP要严把接入关,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严格处理”;(2)多方协作,切断支付渠道,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严格执行开户、结算等制度,移动运营企业要加大对代收费服务的管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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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有关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学者们主要从法律、道德、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对策。学者们大多认为,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需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加强网络企业和网民的自律;需要加强网络有害信息监控技术和过滤技术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加强管理,要将网络企业、网络内容和网络运行切实有效地管起来。其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障,技术则是手段,管理是关键。已有研究主要站在我国语境,沿袭传统媒介环境下治理有害信息传播的思想,没有充分考虑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跨国界、跨民族、跨媒体、跨时空、跨群体(成人群体与未成人群体)的新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普及和媒介融合所带来的我国社会政治文化变化和国际舆论环境变化。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治理对策在国内容易遭到抵制,在国际上容易遭到责难,难以实施。笔者认为,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对策,要充分考虑媒介融合环境的特点以及国内国际政治文化的特点,既要反映网络时代的特征,又要体现我国当前的政治社会文化特征,即既要坚持民族特色,又要适当与国际接轨;既要坚持政府的主导性,又要充分尊重媒体、公众的主体性;既要惩处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接近权;既要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又要保障公众必需信息的快捷传播和充分供给;既要保护少年儿童的利益,又要尊重成人选择和享受信息的权利;既要加强立法、行政和技术等刚性治理,又要加强媒介与公众的伦理道德建设、加强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等软性治理,既要对有害信息进行“防”和“堵”,又要对受众进行引导,提高其对有害信息的抵制力和免疫力。

五、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由上可知,对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问题国内已进行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综合起来看,已有研究尚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一)重视不够

自1994年我国成为真正拥有全功能Internet的国家已有18年,但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搜索,有关网络有害信息方面的研究论文只有30多篇,年平均不到2篇,相比网络有害信息的猖獗、泛滥程度,相比网络有害信息对社会,特别是对少年儿童、青年人的危害程度,相比党和政府对网络有害信息问题的重视程度和社会、学校、家长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担忧、关注程度,很显然,学界对网络有害信息问题的研究重视不够。现有的研究成果难以为媒介融合环境下我国的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实践提供及时全面、切实有效的理论支持,不能满足社会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迫切需要。

(二)研究方法单一

除了赵雅文的《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对策》,周裕琼等的《第三者效果与网络不良信息管理》,闫芬等的《大学生对网络不良信息认知的研究》分别采用问卷调查法、电话调查法、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法外,已有研究大多采用文献研究法,研究方法单一。研究网络有害信息问题,需要借用信息学、传播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尤其需要采用调查统计、内容分析、深入访谈、控制实验、现场观察、个案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尤其是实证研究法,而这些恰是已有研究所欠缺的。

(三)研究面较窄

已有研究成果由于比较少,因此研究面也比较狭窄。比如从种类上来看,已有研究大多集中在网络色情信息上,而对暴力信息、赌博信息、诈骗信息、邪教信息、恐怖主义信息等网络有害信息研究非常少;又如有关网络有害信息危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青少年和大学生两个群体。其实,随着媒介日益融合,网络有害信息对其他成年人,特别是社会青年的影响也非常大,但尚没有发现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此外,对有关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对策的研究方面,从法律、技术角度进行研究的多,而从道德、管理、文化角度研究的较少。

(四)研究思路不新

对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与治理的已有研究,大多沿袭传统媒介环境下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的研究思路,没有充分考虑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媒介融合,特别是互联网和手机的融合所带来的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新特点,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普及和媒介融合所带来的媒介环境和社会政治文化变化,以及所导致的政府与公众、媒体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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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人与儿童、乃至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关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对策的研究成果在实践应用中受到的抵触和批评多,效果并不理想。

(五)高水平研究成果少

由于学界重视不够,加之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因此已有研究中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其中有些是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总结,缺乏理论深度;许多研究缺乏创新性,观点重复的比较多,甚至出现王学崇的《网络有害信息对青少年学生的危害》(载《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2期)与韩红根的《网络有害信息与青少年健康成长》,李红艳的《浅析网络有害信息的法律规制》(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1期)与张宇润的《网络有害信息法律管制之我见》、韩红根的《网络有害信息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内容、观点雷同的现象。

总之,虽然国内已就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与治理开展了一些研究,但总的来说,目前学界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研究尚重视不够,已有研究研究方法单一,研究面较窄,研究思路不新,高水平成果不多。而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媒介进一步融合,“网络有害信息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污染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引发社会问题”,并导致“网络犯罪、色情、垃圾、暴力、侵权、赌博、恐怖主义以及网络沉溺、网络霸权等各种非秩序化的网络行为和病态现象也随之大量涌现。”[25]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为治理和遏制媒介融合环境下的网络有害信息提供切实有效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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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王勇:媒介融合环境下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与治理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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