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H-00022 员工伤病抚恤办法1.0

本文件屬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未經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1.0 目的

為辦理本公司員工因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而死亡或普通傷病死亡之撫恤事宜,特特特本辦特特特 2.0 適用范圍 本公司全體員工 3.0 名詞特義

無 4.0 權責

4.1 人資單位:負責本辦特之擬特、修特與日常作業之執行及控管特

4.2 各單位:負責撫恤金的申請特

5.0參考資料

5.1 <工傷保險條例>

5.2 < 工傷認特辦特>

5.3 <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特>

6.0 注意事項

6.1 前條所稱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特其認特需依<工傷

保險條例> < 工傷認特辦特> <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特> 相相相特辦理特特

7.0 作業流程圖 無

8.0 作業流程說明

8.1員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其撫恤金發給標準如下: 特 社會保險給付:

補助金 喪葬費標準 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特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因公死亡 60個月 平均工資

6個月 平均工資

48~60個月 平均工資

死亡員工工資的20%~40%(每月)

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相特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 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予加給10個月平均工資之特月撫恤金特特 一一明一一險一一一救一一一或公一者特特 二一二二一險二二職二二二二二者特特

本文件屬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未經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三一三一險三三執行工作二二職二者特特 8.2 員工因普通傷病死亡,其撫恤金發給標準如下: 社會保險給付:

補助金 喪葬費 標準 直系親屬一次性

撫恤費標準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

或特期救濟費計發基

數 非因公死亡 (普通傷病死亡)

---

5000

5000

1500

公司另給付撫恤金RMB10,000.

8.3 員工罹患嚴重疾病或因意外事故,送醫期間先核發慰問金5000元,治療結束依下表標准補發核發差額,公司核發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嚴重疾病 金額(RMB) 傷殘等級 金額 癌症 1 級 心肌梗塞 2 級 中風 3 級 10,000

3度燒傷 4 級 尿毒症 5 級 二發性肝炎 6 級 癱瘓 7 級 8,000

慢性肝病 8 級 重大器官移植 9 級 主動脈手術 10,000 10 級

6,000

8.4 因自殺及其他違特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致傷病死亡者,二予發給撫恤金及慰

問金特

8.5 遺屬三請領撫恤金慰問金三,應檢附員工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填具

申請書層轉總經理核發特

8.6 領受撫恤金及慰問金之遺屬,除遺領月領領特外,其領受領位如下:特

一一配偶及子女特 二一父母特 三一祖父母特

四一孫子女特

五一兄弟姐妹特

8.7 前條一一領位之遺屬領數人三,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之特

一一領位或領位在前之遺屬,領一人或數人拋棄其應領之撫卹金或喪葬費,或

喪失領受權三,應由一一領位其他領領受權之遺屬平均領受;一一領位無其他

領領受權之遺屬三,由次一領位具領領受權之遺屬平均領受特

拋棄撫卹金或慰問金領受權,應以書面為之特

8.8 受領撫恤金之權利,二得讓與、二銷、扣押或擔保特

8.9 本公司依相特給付之撫卹金,得二充就一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特

9.0 本辦特自公告日施行特

本文件屬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未經南京瀚宇彩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

员工抚恤制度细则

员工抚恤制度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依本细则规定处理。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正适人员,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由直属主管, 说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八)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员工医疗抚恤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员工医疗抚恤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医疗状况,使员工因各种意外死亡有一定的抚恤资 助5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疗抚恤范围 第二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死亡者,工伤者另有规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在本公 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年以下的为3个 月,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多给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第五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公司工资管理 规定给付。 第六条员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 病,在医疗期至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由当地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七条 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矢系,发给一定的补助金,标准为工作年限1年以下补助80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助加5000

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仍无法工作者,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尖系,发给一定的补助金,标准为工作年限1年以下补助100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补助加8000元,但最高不超过60000元。 第九条 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挂号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务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复核,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财务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7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十二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十三条员

员工抚恤制度

员工抚恤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细则格式精修订

员工抚恤细则格式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员工抚恤细则 ?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公司员工抚恤制度(doc 1页)

公司员工抚恤制度(doc 1页)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

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员工抚恤、补助管理制度

员工抚恤与补助管理制度 一、员工抚恤管理制度方面 1. 员工抚恤金发放的条件 (1)申请抚恤金的员工必须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2)因公死亡者;因工伤、病疫致死亡者; (3)为企业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致死者。 (4)工伤是指因执行公务发生危害以致死亡、因出差遇险或生病致死、在办公场所遇意外危害死亡和非常情况意外死亡。 2. 抚恤金的发放 (1)符合条件的员工,予以一次性发放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抚恤金数额依死亡时工资或退休时工资及职务两项合并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核准之日起付): ①凡在本企业服务满1~20年的员工因病、伤致死者,或服务满1~10年的员工因工伤病致死者,服务满20年以下的,每年给付1个月抚恤金,21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给付半个月的抚恤金。 ②因工伤、病疫致死者,或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因伤病致死者,服务1年内给付12月抚恤金;服务满1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加付一个月。 (3)每月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之日起按月支付,最多支付20年): ①因公死亡者,或因工伤、病疫致死亡者,服务不满1年的,按30%每月发放抚恤金;服务期满1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80%。 ②为企业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致死者,每月核发20%;超过10年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65%。 ③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因伤病致死者,按其退休时实际服务年限,满10年给予20%的每月抚恤金,以后每满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65%。 (4)死亡人员的抚恤金随员工薪酬的调整而按比例增加。

(5)若单位合并、分离,抚恤金由合并、分离后的单位给予支付。 3.抚恤金申请的程序 (1)请领抚恤金应填抚恤金申请书,会同有关证明、担保书一并交验。 (2)请领抚恤金权利自死亡之日起第二个月起,保留5年资格。 (3)每月抚恤金领取证书及领款表如有遗失或毁坏者,应详述理由,并声明作废,经审核后补发或换发,原件销毁。 4.抚恤金领用的顺序 (1)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遗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2)领取每月抚恤金遗属的顺序为: ①没有收入来源的配偶; ②未成年或在校读书的子女,及没有收入来源的子女; ③父母 ④未成年或在校读书的兄弟姐妹, 5.抚恤金领取资格丧失或终止的条件 (1)被通缉或剥夺公民权者; (2)有不忠于企业行为者; (3)遗属死亡、改嫁、出走或任有公职; (4)子女已成年且能谋生或有经济来源者。 6. 员工抚恤金除特殊情况外,均按本制度执行。 7.本制度经企业总裁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补助金管理方面 1.补助金发放的条件

美的员工抚恤办法

员工抚恤办法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员工抚恤办法 ?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公司的员工抚恤规定

公司员工抚恤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编制内的员工的抚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伤的抚恤: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的,除由本公司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两年为限,逾期要停薪留职一年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死亡的抚恤:员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凡服务未满五年的,按照最后月份本薪一次发给一年的抚恤金,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抚恤金。 第五条特别抚恤: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伤或死亡的,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要由直接主管叙明事实,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薪酌情给予两年以内的特别抚恤金。 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的。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的。 3.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的。 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员工在职死亡,凡服务未满一年的,按照其最后月份本薪一次发给五个月抚恤金,满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抚恤金,最高以年为限。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员工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公伤假的,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申请抚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特别病假的,要按第六条规定申请恤。 第八条丧葬费:员工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另给丧葬费。 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须具有确实证明,除非遗嘱另有指定,其领受依有关法令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孙儿; 5.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亲属,同一顺序内有数人的,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的,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亲属填写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誉本与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有不可抗拒事故时,其期限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吉劳人险字[1987]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处)、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1986]6号和财政部(86)财文字第 2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按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按职工死亡时十二个月发给。 3、在计算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时,死亡职工工资低于现行机械行业六级工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计发。 二、在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时,对家中有固定收入的,不再执行扣除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冲减抚恤金办法,即: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都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费。 三、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三分之一。获得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劳

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包括在部队立三次以上大功者)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四分之一。 四、离休、退休(包括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所需经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公司员工抚恤办法范本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精美文档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员工抚恤办法案列分享

员工抚恤办法案列分享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员工抚恤细则(1)

员工抚恤细则(1) 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第三条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第四条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第五条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六条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以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第七条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第八条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

位审查签证,呈奉核准后发给。第九条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员工抚恤细则电子文件编码GLZD069页码2- 2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第条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第一条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第二条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最新员工抚恤细则精选

员工抚恤细则精选

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伤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特别恤金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丧葬费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代殓的处理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

最新员工抚恤、补助制度

员工抚恤、补助管理 制度

员工抚恤与补助管理制度 一、员工抚恤管理制度方面 1. 员工抚恤金发放的条件 (1)申请抚恤金的员工必须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2)因公死亡者;因工伤、病疫致死亡者; (3)为企业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致死者。 (4)工伤是指因执行公务发生危害以致死亡、因出差遇险或生病致死、在办公场所遇意外危害死亡和非常情况意外死亡。 2. 抚恤金的发放 (1)符合条件的员工,予以一次性发放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抚恤金数额依死亡时工资或退休时工资及职务两项合并计算。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核准之日起付): ①凡在本企业服务满1~20年的员工因病、伤致死者,或服务满1~10年的员工因工伤病致死者,服务满20年以下的,每年给付1个月抚恤金,21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给付半个月的抚恤金。 ②因工伤、病疫致死者,或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因伤病致死者,服务1年内给付12月抚恤金;服务满1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加付一个月。

(3)每月抚恤金的发放(自死亡之日起按月支付,最多支付20年): ①因公死亡者,或因工伤、病疫致死亡者,服务不满1年的,按30%每月发放抚恤金;服务期满1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80%。 ②为企业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致死者,每月核发20%;超过10年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65%。 ③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因伤病致死者,按其退休时实际服务年限,满10年给予20%的每月抚恤金,以后每满1年,每月增发1.5%,但最高不超过65%。 (4)死亡人员的抚恤金随员工薪酬的调整而按比例增加。 (5)若单位合并、分离,抚恤金由合并、分离后的单位给予支付。 3.抚恤金申请的程序 (1)请领抚恤金应填抚恤金申请书,会同有关证明、担保书一并交验。(2)请领抚恤金权利自死亡之日起第二个月起,保留5年资格。 (3)每月抚恤金领取证书及领款表如有遗失或毁坏者,应详述理由,并声明作废,经审核后补发或换发,原件销毁。 4.抚恤金领用的顺序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抚恤细则管理格式

员工抚恤细则管理格式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八、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郑州市抚恤金发放标准

郑州市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 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 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

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 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对于你提出的“郑州市抚恤金发放标准”问题,抚恤金的标准是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 费标准是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在上文有具体的规 定的,抚恤金发出来的钱还是很多的,一般也还是有个几十万的样子。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 其实,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而言,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客气的说,甚至完全是赔偿义务人或者个别相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给权利人索赔人为增加的无理的障碍! 首先,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方面,前文《条例》中并未明确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定了支付标准.但须注意此处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