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

一、含义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的业务。

上述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鉴证业务的用户是:预期使用者。

2.鉴证业务的目的是:改善信息的质量或内涵,增强除责

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即以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为主要目的,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3.鉴证业务的基础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鉴证业务通常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执行,注会应独立于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4.鉴证业务的“产品”是:鉴证结论。

二、鉴证对象信息

(一)含义: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二)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举例:

当鉴证对象是被鉴证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时,鉴证对象信息就是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三、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

1.注册会计师

2.责任方(在直接报告业务中,责任方是指对鉴证对象负

责的组织或人员。例如,被鉴证单位的管理层)

3.预期使用者(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

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是否存在三方关系人是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鉴证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若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那么该业务不构成一项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还会涉及委托人,但委托人不是单独存在的一方,委托人通常是预期使用者之一,委托人也可能由责任方担任。

四、鉴证业务的种类

(一)按照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1.绝对保证、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的概念界定

2. 正确理解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

3.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区别:

(1)目标不同

(2)证据收集程序不同

(3)所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不同

(4)鉴证业务风险不同

(5)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不同

(6)提出结论的方式不同

补充:提出鉴证结论的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

(二)按鉴证对象信息和保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历史财务信息审阅

其他鉴证业务

五、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

(一)相关服务的概念

(二)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

1.业务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2.因为关注的焦点不同

3.工作结果不同

4.独立性要求不同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课件

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指南课件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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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循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的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和鉴证方法,依照税法和适当标准,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鉴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执行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拥有或控制发生损失资产的纳税义务人。 本准则所称资产损失,是指被鉴证人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被鉴证人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具体范围依据双方约定。 第五条鉴证人开展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纳税申报事项的信任,降低被鉴证人的涉税风险。 第七条鉴证资产损失应区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还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第八条应关注被鉴证人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评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情况。

中国财务会计与业务管理知识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简称职业道德规)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业务承接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word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 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

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xx)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规章制度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差不多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批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不简称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批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批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操纵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假如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猎取。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鉴证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清算准则》目的和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清算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依据和目的。 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清算准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执业规范; (二)《清算准则》是行政规章,注册税务师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必须执行; (三)制定《清算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证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清算鉴证的定义 《清算准则》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明确了清算鉴证的目的。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对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鉴证不适用本准则;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清算鉴证的目的 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清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一、真实性 《清算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便可确认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核定扣除事项外,任何开发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错误申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真实性包括真实发生和准确计价等两方面的内容。真实发生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中,计入的土地增税清算事项是真实发生的,不包含没有发生的事项。准确计价是鉴证的准确性要求,准确性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恰当计价。 注册税务师应关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真实发生并以恰当的金额计入,在账户中是否确实存在并以恰当金额记入均已记录,已发生的纳税义务事项是否确认并按正确金额反映。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房地产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房地产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最新审计准则1-2章重难点

审计准则1-2章重难 点

第一章、执业准则体系名词解释及简答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2、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的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分别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业务准则”鉴证业务准则的两个层次的关系:包含与被包含 3、审计准则的六大类别(也可说成是审计准则内部的逻辑结构):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特殊领域 4、审计准则百位数编号的含义? 新的审计准则的编号借鉴了会计科目的编号,千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准则,其中:百位数为1的代表审计的一般原则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责任准则,百位为2的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准则,百位数为3的代表审计证据准则百位为4的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百位为5的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百位为6的代表特殊领域。千位为2的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千位为3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4的代表相关服务准则。千位为5的代表质量控制准则。 5、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 在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 6、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1、提高准则理解和执行的一致性; 2、全面体现风险导向审计; 3、增强识别舞弊风险的有效性; 4、加强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 5、增强对小型企业审计的相关性; 7、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因 1、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了我国经济贸易环境; 2、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从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从利益。 8、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相互关系 P3 图1-1、1-2 第二章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名词解释 1、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 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主体:注册会计师用户:预期使用者目的: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 基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产品:书面鉴证结论

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予以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未予以恰当反映,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可以分为基于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 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有限保证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第三章业务承接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如图1所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应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为避免使用者混淆,相关服务业务报告应当避免出现如下情形:(1)暗示遵循本准则或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3)含有可能被合理误认为是鉴证结论的陈述。 (二)部分适用本准则的情况 一项鉴证业务可能是某项综合业务的构成部分。例如,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业务可能包括对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仅适用于该业务中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分。 (三)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情况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符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或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中应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三、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在承接业务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鉴证报告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鉴证业务要素 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下简称其他鉴证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是指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外的鉴证业务。如果将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看作是?基本?的鉴证业务,那么其他鉴证业务便是鉴证对象相对?特殊?的业务。简单地说,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信息不是历史财务信息。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本准则之间存在上下级次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驭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阅读、理解和运用本准则时,应当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本准则统驭其他鉴证业务。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财产损失鉴证),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财产损失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对其理解如下: (一)《财产损失准则》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以外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财产损失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应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三、《财产损失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财产损失准则》,要紧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治理方法》(以下简称“4号令”);

(四)《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以下简称“6号令”); (五)《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第二条财产损失鉴证的定义及含义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定义 《财产损失准则》“一、总则”(二)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同意托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含义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同意托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不和推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第三条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依照《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

CPA考试《审计》第四章执业准则复习笔记(2).docx

CPA考试《审计》第四章执业准则复 习笔记(2) 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重点)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要素和目标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 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是鉴证业务准则概念框架,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 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鉴证业务定义: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 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例如:审计的定义可表述为: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被 审计单位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例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 (二)业务要素 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1.三方关系。三方关系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 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 信息的信任程度。P55 2.鉴证对象。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不同的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P57 3.标准。标准即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P58 4.证据。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P60 5.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 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P64 串起来记忆:注册会计师对责任方的鉴证对象进行鉴证,依据什么标准获取充分、适当的 证据,用以出具鉴证报告,使预期使用者相信.. (三)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例如会计报表审计) 直接报告业务: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 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

涉税鉴证准则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业务承接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doc 4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doc 45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应用指南 (2007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鉴证业务要素,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如图1所示,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所构成。

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应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为避免使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2006年2月1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可能包括财务 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 本准则所称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 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本准则所称规划,是指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 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 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第三条在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 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 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相适应的;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

(三)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财务报表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管理层负责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包括识别和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依据的假设。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实施审核并出具报告,可增强该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第二章保证程度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 第六条当对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仅提供有限保证。 第三章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在承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信息的预定用途; (二)信息是广为分发还是有限分发; (三)假设的性质,即假设是最佳估计假设还是推测性假设; (四)信息中包含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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