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甲级资质企业名单(截止2011.5)

城市规划甲级资质企业名单(截止2011.5)
城市规划甲级资质企业名单(截止2011.5)

序号企业

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 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 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6 重庆市设计院

7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 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9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暂定)

10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

12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3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14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5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6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7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乙升甲)

18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19 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设计院

20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21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22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暂定甲级)

23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24 肇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5 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26 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乙升甲)

27 云南省设计院

28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9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30 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31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2 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3 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34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35 新疆佳联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6 新疆东方瀚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37 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8 湘潭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39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0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41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2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3 梧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44 潍坊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5 威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6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47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8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49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50 泰安市规划设计院

51 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52 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53 松原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54 四平市规划设计院

55 四川省蓝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6 四川攀枝花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企更名)

57 十堰市规划设计院

5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9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0 深圳市蕾奥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暂定级)

61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62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63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64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改企)

65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66 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转正)

67 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68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整改到期)

69 深圳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0 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1 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2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73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4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设计研究院

75 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6 上海红东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77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78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79 日照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0 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1 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2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3 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84 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85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86 内蒙古华地方圆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乙升甲)

87 梅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88 洛阳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9 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90 聊城市勘察规划设计院

91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92 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级

93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94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95 荆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96 荆门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97 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98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99 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00 江门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01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02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3 济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4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5 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06 吉林省延吉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107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08 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09 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

110 湖南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

111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12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13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114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15 河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16 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117 合肥华祥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18 海南巨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19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0 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整改到期)121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22 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23 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124 广州市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125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级)

126 广西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整改到期)

127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28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29 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130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1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3 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4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35 佛山市顺德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36 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137 东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38 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

139 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0 大同市规划设计院

141 大庆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42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

143 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4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145 滁州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146 城市建设研究院

147 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48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9 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50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51 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52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3 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

154 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级)

155 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156 北京市中城深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57 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158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9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60 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1 北京北达建筑规划设计院(暂定级)

162 北京奥兰斯特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暂定甲级)163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64 宝鸡市规划设计院晋升为甲级规划编制单位

165 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166 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167 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68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转正)

169 中铁芜湖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70 中山市规划设计院

171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暂定甲级)

172 义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3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4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5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77 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178 牡丹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79 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180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181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182 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83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4 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85 广州市天作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86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187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88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暂定甲级)

189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0 安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1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192 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1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194 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5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6 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

197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8 上海复旦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9 山东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

200 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 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2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3 建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4 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205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6 海南雅克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7 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209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10 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1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

212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原机械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213 镇江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4 扬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15 盐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216 徐州市规划设计院

217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8 芜湖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19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21 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

222 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23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24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25 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26 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27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28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9 锦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0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1 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2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233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4 邯郸市规划设计院

235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6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237 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8 安徽省淮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39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40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41 无锡市规划设计院

242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旅游规划的基本情况-中国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旅游规划的基本情况-中国旅游 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旅游与城市规划设计专家产业地产与新型城镇化运营服务商 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 New Dimension Planning & Design Institute Ltd. 官方网站:旅游运营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23065252.html, 版权声明:该报告知识产权归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所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篡改、挪用、从事盈利性宣传活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旅游规划的基本情况-中国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 旅游规划,是一个地域综合体内旅游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实现方式的整体部署过程。旅游规划经相关政府审批后,是该区各类部门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法律依据。旅游规划要求从系统全局和整体出发,着眼于旅游规划对象的综合整体优化,正确处理旅游系统的复杂结构,从发展和立体的视角来考虑和处理问题。因此,旅游规划必然要站在高屋建瓴的角度统筹全局,为旅游实现提供指导性的方针。 旅游规划是一套法定的规范程序,是对目的地或景区长期发展的综合平衡、战略指引与保护控制,从而使其实现有序发展的目标。旅游规划是为旅游的发展设计的一个框架,所以这个框架必须是长期地、稳定地,必要地。 旅游规划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确定发展目标,提高吸引力,综合平衡游历体系、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关系,拓展旅游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优化旅游产品的结构,保护旅游赖以发展的生态环境,保证旅游地获得良好的效益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 旅游规划单位的资质、能力有限、顾忌成本、基础资料不详细等导致规划深度不足,定位不准等。旅游规划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从事旅游规划单位也随之增多,市场竞争因而变得激烈,导致了旅游规划低价竞争的出现。旅游规划中虽然可能没有方向性的错误,但是也找不到指导性、操作性的内容。 对旅游规划的误解 要求旅游规划完成其所不能完成的任务。比如针对细分市场的营销方式、对不同景区游憩方式的设计、对旅游收入模式的设计、对全套产品的策划或者更有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认定(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

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完整版)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doc

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包括投标单位(40 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60 分)。 一、投标单位(满分40 分) (一)投标单位良好行为记录(10 分) 1、与招标工程项目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甲级的,得8 分;乙级的,得7 分;丙级的,得6 分。 2、通过 ISO 质量体系认证且有效的,得 2 分。 (二)招标人信任程度(20 分) 1、招标人根据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诚信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投标申请人的信任程 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 10~9 分;二类: 9~8 分;三类: 8~ 7 分。 2、招标人根据代表投标申请人设计水平的相关成果资料,对投标申请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 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 10~9 分;二类: 9~8 分;三类: 8~ 7 分。 (三)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分10 分): 1、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 条记录扣 1 分; 2、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每条 记录扣 4 分; 3、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 条记录扣 5 分; 4、同一行为被列入不同档次记录的,按最高档次记录扣分标准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 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满分60 分)

(一)投标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记录(共20 分) 1、投标项目负责人职称: 高级的或同时具有中级和注册执业资格的,得 5 分;中级的,得 4 分;初级的,得 3 分。 2、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业绩,三个以上的,得 5 分;二个的,得 4 分;一个的,得 3 分;没有的,不得分。 3、获奖方面: 上二年度内,获地市级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 3 分; 上三年度内,获省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的,得 4 分; 上四年度内,获国家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 5 分。 在XX 完成的设计获地市、省级和国家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在上述得分的基础上再加 2 分。 同一工程只记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算至10 分。 (二)招标人信任程度(20 分): 1、招标人根据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诚信程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投标报名 项目负责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 10~9 分;二类: 9~8 分;三类: 8~ 7 分。 2、招标人根据代表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设计水平的相关成果资料,对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 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 10~9 分;二类: 9~8 分;三类: 8~ 7 分。 (三)投标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基本分20 分): 1、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 条记录扣 3 分; 2、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每条 记录扣 10 分; 3、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二、审核部门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2、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满足许可条件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单位名录

1 [建]城规编第(08100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2 [建]城规编第(08100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 3 [建]城规编第(081003)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4 [建]城规编第(081004)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5 [建]城规编第(081005)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6 [建]城规编第(081006)北京中社科城市与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7 [建]城规编第(081007)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8 [建]城规编第(081008)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9 [建]城规编第(081009)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0 [建]城规编第(08101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设计院北京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1 [建]城规编第(081011)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2 [建]城规编第(081012)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3 [建]城规编第(081013)天津市渤海规划设计院天津市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4 [建]城规编第(081014)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西省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5 [建]城规编第(081015)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西省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6 [建]城规编第(081016)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7 [建]城规编第(081017)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8 [建]城规编第(081018)包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19 [建]城规编第(081019)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20 [建]城规编第(081020)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21 [建]城规编第(081021)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2008年05月29日2014年06月30日

浙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告知书

附件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告知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

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二、申请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 则......................................................................................................................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 度...........................................................................................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 求.......................................................................................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 式.............................................................................................1..2. 5、附 则........................................................................................................................1..3.. 附 录......................................................................................................................1..4.. 附录 A :.......................................................................................................................1..4.. 附录 B :.......................................................................................................................1..5.. 附录C :.. . ...................附录D :.......................................................................................................................1..7.. 附录E :.......................................................................................................................1..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年7月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答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操作方法 第一章概述 (1) 1.1 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 (1) 1.2 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 (1) 1.3.1 法律 (1) 1.3.2 法规 (1) 1.3.3 地方政府规章 (1) 1.3 控规的主要编制内容及成果组成 (2) 1.4控规编制的一般技术路线 (2) 第二章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第三章分级控制要求 (3) 3.1 街区控制的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3) 3.2地块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4) 3.4特别控制内容要点及相关表格 (5) 第四章三大设施控制要求 (6) 4.1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要求及相关表格 (6) 4.2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7) 4.3 公共安全设施控制要点及相关表格 (9) 第五章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附录 (15)

第一章概述 1.1 编制本操作方法的目的 为了使我院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程序规范化,统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加强编制工作的技术质量管理,特制定本编制操作方法。 1.2 编制控规的主要依据 1.2.1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1.3.2 法规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 2.《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5.《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1.3.3 地方政府规章 1.《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 3.《安徽省小城镇规划编制及管理办法》 4. 安徽省相关地方政府的规章 1.3.4 相关规范与标准 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2008)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123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6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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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公司(单位)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北京) 1、北京俪禾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A111003805 2、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A111005439 3、北京山水心源景观有限公司A111002967 4、北京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中心A111011637 5、北京东利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A111011477 6、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A111003081 7、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A111008889 8、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有限责任公司A111007715 9、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A111007627 10、北京创新景观园林设计有限责任公司A111004583 11、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A111003347 1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A111002193 13、城市建设研究院A111000795 14、北京东畅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天津) 1、天津华标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A112000160 2、天津泰达园林规划有限公司A112000580 3、天津市园林规划A112000610 4、天津市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A112001620

5、天津市建筑A112002106 6、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A112002462 7、天津境易环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A112001090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上海) 1、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A131000121 2、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A131002981 3、上海中景地景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A131003731 4、上海锦展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A131004443 5、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A131004557 6、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A131004791 7、上海彩云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A131006809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1、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A150000190 2、市园林建筑规划A150000738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1、正和恒基装饰绿化有限公司A113000077 2、园林规划设计研究院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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