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小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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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

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

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

票的保证责任。√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的票据行为。√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

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

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

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

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

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

务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

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

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

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

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

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

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

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

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

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

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

保荐人。√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

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

构或者部门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

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

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

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

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

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

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

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

人约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

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

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

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

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

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

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

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

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

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

律保护。√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

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

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

劳务出资。×

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以外

的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

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

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不可以

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

行义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第三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

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

形式订立。√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

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

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

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

收款人。√

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

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

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不得由公司承

担。×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

险业务。√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

险业务√

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

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

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

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

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

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

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

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

人。√

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

托支付文句的记载,若有此记载便会使票据

归于无效。√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

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

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

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

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

影响。√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

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

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

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

到现款。√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

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

票据抗辩。√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

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

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

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

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

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

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

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不对其作为

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做出,也可

以由保险人做出√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商法复习资料全

《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述。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 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项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 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 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 金额的限度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利。 、欺诈客户行为: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 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误导投资者 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 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 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 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 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 织。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 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 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 份。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 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 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 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 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 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 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 任的公司。 、监事会:是指公司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 高层职员忠实执行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 程,专门行使部监督权的一个职能机关, 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规模较大的有 限责任公司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 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 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容的法律 规的总称。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 以负担同一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 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团体人身保险:指以团体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的一份总保险单,该团体的成 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 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 、董事会不可行使下列哪个职权?()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监事 、以下选项中,哪些属绝对商行为? () 、不动产出租 、以下选项中,哪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以制造业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万元 、某合伙企业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 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万 元现金和价值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 职工工资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和其他 债务万元,欠缴税款万元。在清算人 提出的清算方案中包含了以下容,其 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现金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万 元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 向丁借款万元,约定甲、乙、丙各负 责偿还万元。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下 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 向丁主自己只承担万元 、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 性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预备付 款人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 总经理由谁任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合同成立后,哪种人可以凭自 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 三、多项选择题 、以下人员中,哪些属于商人?() .某合伙企业.某个体商贩 、在以下几项选项中,()属于绝对商 行为。 、不动产出租、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 股汇票的出票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何种权 利?() .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 营者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的当事人 行为的以下判断,哪些符合保险法的 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提 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 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材料 .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 有关的证明或者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据自己的调查确认有关的 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不服保险人的调查结论的,可以 提起诉讼 、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 基本容包括哪些?()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围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 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 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 说法有哪些?()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 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 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背书是无条件的、背书有转让背书 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周经理签发汇票一,汇票上记载收 款人为武经理、保证人为经理、金额 为万元、汇票到期日为年月日。武经 理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楚经理,楚 经理再背书转让给经理,经理要求付 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 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 有哪些?() 、周经理、武经理、经理、楚经理 、、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 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 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 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 关系。 三、近代商法起源 (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 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 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 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 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 法国民化”的过程 (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 (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四、公司合并、分立类型 分立形式: 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不再存在,新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 (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五、商号概念、特征、要求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 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广义上指商业名称,狭义仅仅指字号。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商事名称。 我国奉行商号真实原则,即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具体有以下要求 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 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行政区名称 3商号中可以不冠以区划的,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的和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地名,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课件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阿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的区别 (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 (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9)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 第三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整理 考试题型: 选择题10*2=20判断题10*1=10名词解释5*5=25简答题3*6=18案例分析6*2=12 论述15 1. Legal system (两种法律体系的区别和特点) Civil law system: 1) statutory law, based on a prehensive code 2) France, Germany, Switzerland etc 3)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written law 4) case has no legal validity mon law system: 1) derived from custom, usage and court decision or court-established law 2) England, USA, Canada etc 3) evolves through case precedent, binding the later 2.Incoterms 2000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revised i n 2000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

UCP600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revised in 2 007 by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merce)(了结) 3.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poration: (1)Ownership of Property (2)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status (3)Centralized management (4)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share limited liability to the extent of capital contributi on 4. Classification of Corporation (比较和区别这两种公司) (1)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confined by law and regulation b. stocks not issued and could not be freely transferred (Transfer of stocks be strictly restricted.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 other shareholders own c. priority in buying this stock. Thu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hareholders is much stab le)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d. evident characteristic of personal closure

自考商法二总复习资料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 (1) 较强的兼容性。 (2) 技术性。 (3) 营利性。 (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 (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商主体 【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 (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 (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 (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 (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 (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 (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 (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直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简答】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 (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 (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 (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 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商法期末考试题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共30分) 公募:即公开发行,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售证券的行为。(1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1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1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在中国,公募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1分)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1分)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性。(1分)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包括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2) 共益债务: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2分)像破产费用一样得到优先、随时足额拨付与清偿。(1分) 商事自治规则:是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规则。(2分)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1分) 行纪:是商主体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3分)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优先权的,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享有的就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3分) 要约收购:是指为了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行为。(2分)有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之分。(1分) 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的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3分)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的制度。(2分)是社会本位立法思想的体现。(1分) 二、简答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商事账簿的种类有哪些? 答:商事账簿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三种。(2分)会计凭证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有时序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会计报告有会计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3分) 2.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哪些? 答: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内部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行为等。(每个要点1分) 3.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答:股东的主要权利如下: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出资或所持有股份取得股利;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答出5个要点即得满分,不足5个要点者,每少一个要点扣1分) 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分)(2)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1分)(3)普通债权。(1分)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1分)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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